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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丢失怎么赔偿(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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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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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每年为人民的出行以及货物的运输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赔偿途径: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按批向到站(货物发运前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则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谁应当成为被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

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可以选择发站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与之订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是发站,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向发站支付运费和运输的其他费用,途中各站都是基于托运人和发站的约定而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它们与发站的关系另有规定或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将发站作为被告是合适的。

可以选择到站作为被告是基于铁路规章的规定和运输合同中的约定。铁路规章规定:到站是货运事故的处理站,货运事故发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应由到站承担,货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领货不能或领取的货物存在问题的情况,都表明到站并未严格履行交付义务,其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将责任站作为被告是由民法中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则决定的。铁路货损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违约事实存在且有过错。在责任站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责任站一般是通过铁路部门的顺查实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直接以责任站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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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运输货物损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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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流转的日益加速,铁路承担的运输任务愈加繁重,围绕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那么,铁路运输货物损失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铁路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方法:

铁路货运发生货物丢失,通常可以自主解决,自主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可申请诉讼。《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相关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对于索赔数额,铁路货运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保价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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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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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流的核心能力之一,仓储在整个物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仓储过程货物丢失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过程中货物丢失的赔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货物丢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5)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6)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3)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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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铁路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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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是一个很好的交通工具,不管是运输货物还是客乘火车,可能有还能多的铁路货物运输事故,下面为您介绍一下铁路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部分为大家介绍,承运人责任和托运人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安全知识。

承运人的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 。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介绍的铁路货物运输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火车事故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发生,请大家关注,的小编将为你介绍更多的火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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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仓库货物丢失如何赔偿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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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管条款中规定清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义务,不要含糊不清,并且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仓储合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那么,仓库货物丢失如何赔偿比较合理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库货物丢失比较合理的赔偿:

仓库货物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存货方为货物保了价(买了保险),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合同法》规定:如果储存过程中货物丢失,保管方要与存货方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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