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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属于【热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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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肇事逃逸属于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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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么是肇事逃逸吗?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那么肇事逃逸属于什么责任?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接下来来帮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请各位仔细阅读。

肇事逃逸属于什么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肇事逃逸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中小编给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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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感情不忠属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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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感情不忠属于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和夏某自愿登记结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7年6月因王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于是双方约定如王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付空床费200元。事后由于王某经常不回家,双方发生打架纠纷。2009年8月,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过失赔偿费10万元及空床费3万元。

感情不忠属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感情不忠赔偿款”属于违约还是侵权责任?

第一种观点:“不忠赔偿款”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责任为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不忠赔偿款”应该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责任为侵权责任。

1、《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所以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不忠赔偿款”、“ 空床费”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然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是不属于合同之债。

2、“不忠赔偿款”、“ 空床费”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婚姻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社会制度也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因此属于侵权行为。

3、主张“不忠赔偿款”、“ 空床费”为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上的,认为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该契约要求夫妻有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从婚姻本质上看,“婚姻契约说”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基础,很难被大众接受。我国长期以来都接受“婚姻制度说”,即认为:婚姻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出现“配偶权”的表述,但是《婚姻法》的几项基本原则都体现了配偶权的内容,所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视为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与立法存在统一性。

因此“感情不忠赔偿款”应该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责任应该为侵权责任。

案情结果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忠赔偿款”应该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责任为侵权责任。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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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属于个人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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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作为现代交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全问题。那么,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属于个人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责任划分:

我国法律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赔偿费用的比例。

地铁突发情况应对指南:

1、遇到地铁火灾的办法

遇到火灾的时候,广大乘客首先要镇静,不能慌乱,第二要服从站台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要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的疏散。地铁都设有足够的安全设施,但为了预防起见,经常乘坐地铁的乘客还应该尽可能地熟悉地铁站台的环境。

2、遇到毒气袭击的办法

当地铁有毒气袭击的时候,因为这个毒气可能会相互扩散的,乘客一定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员指挥,用手绢或衣服堵住口鼻,沿着疏散方向进行逃生。在躲避毒气袭击时,乘客还要判断毒源,并迅速向远离毒源的方向逃跑。

3、发现危险物品的办法

作为乘客对这些可疑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轻易的用手去触摸,要远离它,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4、不慎掉下站台的办法

不慎掉下站台时,首先应该大声向站台工作人员呼救,工作人员将采取停电措施救助,切忌盲目爬上站台,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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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顾客在商场摔伤属于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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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商场购物的时候,由于商场的地面比较湿滑或者扶梯出现了故障,都很容易出现摔倒的情况。一旦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除了要及时救治之外,还需要及时划分责任,便于日后的赔偿。顾客在商场摔伤属于谁的责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揭开谜底。

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商场应当担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

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第三人侵权时,商场应当担承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如果顾客在商场受到第三人的侵权时,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

对于商场来说,在自己有保障责任的商场范围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相应的防范、安全、管理措施,保护顾客免于危险,保障顾客免于遭受人身权利方面的损害。顾客摔伤后该怎么处理?只要多了解一些商场安全小知识,相信大家就会知道具体的处理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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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什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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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医院治病,肯定希望自己能被医治好,但是实践中有的医生由于过失原因发生了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这时候应该追究医院和医生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不是选择争吵。那么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什么险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顺便帮大家普及一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医疗保险的一种,其实对大家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大家不要错过小编每天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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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开门杀属于什么违法 开门杀如何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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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则意味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员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样的意外事故一般会涉及到乘客,驾驶员,还有非机动驾驶人员。法院结合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有效结合警方所给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去判处职责。

什么是“开门杀”?

是指在开门的时候没有认真的观察,没有仔细去查看边上有没有车辆,有没有行人,直接就选择打开车门,导致行人和车辆没有及时作出反应,最终撞伤。情况比较严重,将造成人员直接死亡。

如何避免“开门杀”呢?

需注意好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需要不影响到其他人的通行,尽可能停放在距离路边20厘米到30厘米左右。乘车人需要从右侧下车,重要的是禁止把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还有后排的乘客需要仔细的看清楚,前后左右的车辆和行人,在确保没有隐患之后才可以开门下车。驾驶者如果从左侧打开门,先仔细的观察一下路况,不要直接打开车门,在打开车门后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的关闭。

开门杀是否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是否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还应取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驾驶员违规停放车辆,乘客和驾驶员都需承担责任。驾驶员没有尽到提醒责任,驾驶员需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乘客我行我素,不愿意接受驾驶员的安排,乘客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一般在遇到这类情况时,是驾驶员责任的,可以用车险里面的交强险,或者直接用第三者责任险去报销。驾驶员没有责任,是死亡伤残最高只会赔付1.8万,驾驶员有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可以赔付18万,后续还有必要的整容费用,营养费用,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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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律知识:骑电动车过马路被撞属于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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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当中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比较频繁的, 只是相比于一些造成人员严重伤亡的大型交通事故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只是类似于车辆刮擦的程度, 但是不管什么样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进行责任认定,那么骑电动车马路被撞谁的责任?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骑电动车过马路被撞属于谁的责任

骑电动车被撞谁承担责任需要看谁的过错较大,如果损失不严重,没有人受伤,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就选择报警处理。

1、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

2、对方没有强险的话也可要求对方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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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刹车失灵乘客跳车身亡属于第三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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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的全称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司机李某担全责,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由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某物流公司、挂靠人(实际车主)郭某、司机李某连带赔偿57万余元。

2015年1月22日15时,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搭乘周某从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运载速生桉木驶往县城,当行至某岔路时,由于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不良,刹车失灵致使驾驶遇险,周某见状从副驾驶座跳车避险,倒地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已赔偿周某家属丧葬费2.5万元,其他费用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但受害人周某在车辆刹车失灵致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时跳车触地死亡系避险过当行为,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周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郭某作为该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聘请李某驾驶该车,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作为该货车的被挂靠人,其应与挂靠人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属“车上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

经核算,受害人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585273.5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元;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99791.45元;李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剩余的30%民事赔偿责任由周某家属承担。

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保险车辆之下,应认定为“第三者”。一审判决确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不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故请求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12万元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不足部分316464.7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车上人员,在该车发生险情时跳车,倒地后没有遭到本车的碰撞或碾轧,不应当认定为“第三者”。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没有对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道路行驶前进行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从而引起险情,周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周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周某从副驾驶座跳下车,属于非正常下车,其下车后并未被肇事车辆碰撞、碾轧,其仍属车上人员身份,不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即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575273.5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案情】

行驶中的货车刹车失灵,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周某为避险跳车,不料倒地受伤后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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