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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承担的法律责任(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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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拖欠工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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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 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 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 激励机制,最终促进 经济的发展;

合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 工资分配自主权;

在中国以 公有制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 按劳分配原则是 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中国劳动法的 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在以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由于中国多种 经济成份和多种 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的收入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 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

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使 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

通过 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 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 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 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拖欠工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拖欠工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正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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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5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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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弃、虐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2、虐待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虐待罪的特点:

1、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姊妹等。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漫啜、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骂、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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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弃老年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遗弃、虐待老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弃罪的特点:

1、被遗弃的人是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等。

2、被遗弃的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3、遗弃人是出于故意的行为。

4、情节比较恶劣而长期或一贯不负赡养或扶养责任,遗弃或不管被遗弃人的生活。

5、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审判实践中在追究遗弃罪的同时,还要责成被告人负责解决被遗弃人的生活问题。

遗弃罪的相关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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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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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一直是各位家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校园暴力会使受害者让校园里的暴力现象吓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学,上课也不敢主动提问题,胆子更小,最后导致辍学。所以,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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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散布疫情谣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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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上经常能看到很多谣言,对于有“免疫力”的群体来说,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自制力不强又喜欢凑热闹的人来说,很容易成为疫情谣言的受害者甚至帮凶。散布疫情谣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之散布疫情谣言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相信大家看过上面的介绍,会对散布疫情谣言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大家千万不要成为传谣或者造谣,疫情谣言有哪些危害?只要多了解一些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就不会让疫情谣言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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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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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当别人侵犯作者用汗水创作的作品,而作者跟他人交涉无果时,就可以到法院用《著作权法》进行诉讼,要求他人对其作品进行的侵犯做出适当的赔偿,那么,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作品,如果情节较轻或者不严重的话,就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因为著作权属于精神财产,具体的赔偿损失还必须根据侵害程度、侵权人是否存在牟利行为、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态度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赔偿的数额。

第二,侵犯他人作品,如果情节严重的,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第四,如果侵权他人作品,进行销售或者复制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应该享有的著作权,当他人肆意侵犯时,必须受到严励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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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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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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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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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制度,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警方也应承担起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严肃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起到了激励和惩罚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年少无知的群体,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尚缺乏判断力和责任感,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些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毕竟,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权衡利弊。严厉的法律惩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影响,可能破坏其未来的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既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又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为附带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则只承担教育和矫正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虽然他们尚未成年,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矫正的层面上,更应该将法律责任适当加以明确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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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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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一个统一的说法那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一般来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校园内或者校园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称为校园暴力侵害,比如学生对学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侵害、社会其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么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时也没办法显示出来。”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为您介绍的校园暴力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以后还会讲解怎样防范和处理校园暴力等。以及更多的校园暴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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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会计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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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大家知道一般会计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嘛?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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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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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迅猛的发展,特别是社会职业教育培训也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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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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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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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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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认定是社会和大众根据权利人本身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综合性的评价,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害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不管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都必将要负上法律的责任,非法获利的利益要予以收缴,还必须要赔偿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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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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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金融工具。那么,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承担:

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

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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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全文共 1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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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误诊吗?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误诊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过“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二、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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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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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也越来越大,现金已经不能把满足人们对便利的需要,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相比普通银行储蓄卡来说,最方便的使用方式就是可以在卡里没有现金的情况下进行普通消费,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按期归还消费的金额就可以了,但是信用卡信息一旦泄露,就会损失很多财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据小编了解泄露他人信用卡信息是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银行因违反个人客户信息保密义务侵害了客户隐私权等民事权益,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银行的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二是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3、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致使客户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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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隐瞒实情卖凶宅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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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那么,隐瞒实情卖凶宅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凶宅”如何判定呢?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

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

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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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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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非法批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批地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2.新行政处罚法试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行政处...

4.浅议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非法批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在这个前提下,还要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非法批地的行政责任。

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的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3)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4、非法批地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除了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对于非法批出去的土地如何处理呢?土地管理法对此也做了规定。按照规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同时还规定,非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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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抑郁症患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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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按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及重度抑郁症。自杀或者他杀无疑是抑郁症所导致的最坏的结果,如果抑郁症患者造成他杀的情况,那么,抑郁症患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在触犯“宪法”的情况下,单纯的抑郁症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但大部分的抑郁患者会同时伴有精神分裂,强迫症等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18周岁以上。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18周岁以上,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先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患有精神病,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单纯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单纯的抑郁症患者犯罪应该负全部刑事责任责任。如果有并发的其他精神病的话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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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不立案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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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来自于江苏沭阳县一位8岁的女孩安安在今年7月第1天时,被突然飞来的钢珠击中眼睛,导致左眼的眼球破裂失眠,肇事者属于两名骑着电动车的13岁男孩,他们在骑电动车时手持弹弓射击,才导致女孩安安受伤,由于肇事者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是警方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由于安安的左眼部损伤,被确定为轻伤二级。

1

考虑起诉肇事方

安安的家人是在7月23日向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到现在,两名肇事者的家长并没有主动的联系协商这件事情到底该怎么办,没有作出道歉,与此同时,对于轻伤二级的鉴定家属是不能接受,即将重新鉴定,并且会考虑起诉肇事方。

2

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我国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公报内容表示重伤是指人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是对身体健康出现严重的损伤,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情商主要是指人体或者是面容出现损害,听觉和视觉以及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以及对身体的健康受到中度伤害的损伤,有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对于此事,律师付建分析表示由于两名男孩将女孩的眼睛射伤导致的失眠,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但是侵权人并没有成年,应当由男孩的监护人来共同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原因不同及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来进行责任的分配,也就是女孩无论受到怎样程度的损伤,男孩的家属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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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对孕妇使用家暴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3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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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方大部分是女性。面对丈夫的无理施暴,妻子常常忍气吞声,更不愿报警或是起诉。如此不仅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还提高了之后爆发恶性事件的概率,有些家庭甚至出现了孕期家暴的案例,那么,对孕妇使用家暴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所设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轻微伤害行为,还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曾于1992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国对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修改之前,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许多专家学者见仁见智,提出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大多数意见都要求把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条款写进《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没有说明无过错方是就什么权利要求赔偿。如果就该权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婚姻法》没有必要对此类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因为这在《民法》中早有规定。如果上述权利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操作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符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重婚行为和长期的婚外同居行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权,这一侵害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因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请求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婚姻法》与《民法》对过错概念的认定不同,《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婚姻法》上所说的过错,则是指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暴力等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意图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赔偿?《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法理上讲,侵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夫妻虽然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各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权利受到损害自然可以要求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则首先需要确定用于赔偿的财产和赔偿所得财产的归属。如果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财产归属可以通过约定来解决,即从夫妻一方的财产中拨付出赔偿费用,在约定所得的赔偿归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没有析产以前,是无法确定夫妻一方的专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赔偿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赔偿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条确立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为配偶之间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事实上的可能。

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该条款规定,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介入家庭纠纷、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应当”二字,意在强调此举为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公安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介入,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所导致的损害。但在一般的观念里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务事”,该观念往往导致救援单位的迟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扩大。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救援机关和组织的救援义务,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机关和组织行使职权。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后,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扩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当受害人不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时,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被害人或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这自然加强了对家庭犯罪,尤其是对重婚罪的打击力度。但对重婚案件提起公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可操作性差。虽然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个地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定,但很不统一、不规范。为了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预防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制裁家庭暴力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法律规制作用。

最后,友情提醒,孕妇在遭遇家暴时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稍后,我们来介绍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欢迎关注这部分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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