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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意思【实用13篇】

二十四节气中,有三个带“暑”字的节气,分别是小暑、大暑、处暑。前两个节气属于夏季节气,而处暑属于秋季节气,因为它在立秋之后迎来。那么,处暑之后天气还会热吗?处暑节气民间有哪些习俗?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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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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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是属于自己的专利,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以上这些是小编对著作权的介绍,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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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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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经济利益都会损失,所以法庭会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那么,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判断标准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有两种情况,包括:1、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2、侵权人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专利权人尚未实施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而专利权人又不提供真实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第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专利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

第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专利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专利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第五,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以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实际或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的最低额。

第六,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标准,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法定的赔偿标准,但专利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不像侵犯财产、人身权那样易于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证据较难取证,专利权人为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要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取证、调查,法院为确定赔偿额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标准,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明确规定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

以上六种就是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但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一般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来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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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著作权侵权赔偿需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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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如果被侵害,需要对其进行赔偿,那么著作权侵权赔偿需要纳税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分析。

看赔偿方是谁。如果是国家赔偿,一概免税,国家赔偿法里有规定。如果是民事赔偿,要区分赔偿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并不影响是否征税,比如著作侵权,法院判定赔偿,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取得的赔偿款是因为出让商标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就需要缴纳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通过小编的分析,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呢?如果您还有关于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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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著作权侵权损害如何赔偿

全文共 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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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者的作品被他人肆意仿冒,带来的损害可能不止经济利益,还关乎作者的名誉以及作者的人身权利的损害,那么,著作权侵权损害如何赔偿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被他人侵权,应该先计算著作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这也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因为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之所以说这是赔偿的中心,就在于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首要条件,法律也规定了法定的赔偿制度,即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然后再考虑著作权、邻接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决定。

第二,著作权被他人侵权,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应当全数收缴,并且让侵权人在侵害的范围内进行停止侵害、消除负面影响以及登报给权利人赔礼道歉等。

第三,受到侵犯的著作权、邻接权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必须由侵权人全数支费,并且支付由于侵害行为而导致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所导致的所有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咨询费以及其它跟纠纷有关系的单据的费用。

综上所述,著作权被他人侵权,应该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以及受到侵犯的著作权、邻接权的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这三项来进行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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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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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案的纠纷司法案中,著作权被侵权后,其损害方式的赔偿主要遵循全面赔偿以及法定赔偿的原则,那么,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有哪些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一般来说,赔偿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包括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以报刊、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综上所述,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赔偿计算方法一般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如果难以计算的,则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全数赔偿,法院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情况,来判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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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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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3、法定赔偿。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以上是我们的小编为您提供的这些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我们网站还会为您提供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如: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等,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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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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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

对于上述条款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下面,笔者将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法定最低赔偿额问题分别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人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之列。这个观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广良所著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一书有比较深入的分析。书中论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条和第5条规定,著作权人对于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可依该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至于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侵害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后果。

(2)法定最低赔偿金

这个概念缘于《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第3款规定:“当版权所有人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法庭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增至不高于5万美元;当侵权者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该侵权人没有意识到,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版权,法庭可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不低于100美元。”

后来,上述数字分别有所提高,改为10万美元和200美元。由此可见,无过错侵权只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才给予考虑,而且,无论如何考虑,至少还要赔偿100美元或200美元,通过确立一个现实的侵权责任的最低限度,以保留它应有的威慑作用:它不允许侵权者仅仅因为原告未能反驳其无过错的主张而逃避责任。应当说,这种制度设计对权利人和无过错侵权人都是合理的,也比较容易接受。

我国现行法律在权利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规定了一个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法定最低赔偿金”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体现了一种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运用于网络环境下,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服务商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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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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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事件在我国很常见,自己的专利没有得到自己的许可被别人使用,这样的行为属于侵权,是违法的,法律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判罚,那么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下: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上述对其做了明确的介绍,所以说不要随便使用别人的专利,如果使用需要得到专利人的认可才可以,如果还想要了解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知识,那么就是最好的选择,这里有很多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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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全文共 3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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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其专利保护历史比国内要早很多,国外专利要是侵权的话也会有相应的赔偿标准,那么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本文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下面内容来了解: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国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但进入20世纪以来,在双方法系越来越多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之下,大陆法系也逐渐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责任除补偿功能外,还应拥有惩罚、预防和遏制等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突破同质补偿的传统观念,引入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美国作为一个科技大国,非常重视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激励与保护,很早就把惩罚机制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体系中来,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与此同时,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在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大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案例。在美国知识产权的部门法规中,专利法、商标法与商业秘密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赔偿,前两者为“三倍赔偿”责任,后者为“两倍赔偿”责任。美国专利法规定,以陪审团或是法院确定的初始赔偿金额为基础,侵权者最终支付的损害赔偿可以提升至初始数额的三倍。其中,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合理使用费用估算,二是基于经侵权法判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但美国专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而是留待法院判例予以明确,由实践得出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因素的解决方式。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倍数做出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主要是通过法定赔偿金体现。即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与诉讼相关的所有侵权行为要求法定赔偿。而在计算赔偿金方面,侵权过错是否基于主观意图会显著影响赔偿金的数额。换句话说,侵权赔偿金主要不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侵权者的损害事实来确定,而要看侵权者的动机是属于故意侵权还是无意的过失侵权。这种法定赔偿金的确定方式与逻辑具有遏制故意或恶意侵权的作用,是一种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总的来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兼顾侵权与被侵权者双方,不仅强调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同时重视对侵权者的惩罚以及对潜在侵权行为的遏制。其次,规定惩罚性赔偿额度的上限。为防止在实施中无节制的使用惩罚性赔偿,美国相当多的州在立法中都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进行了限制。第三,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中,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关系具有一致性。除版权法外,其他部门法不仅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均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两倍。第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度的确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有差异。

加拿大在制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和程序时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只要侵权的动机与行为是主观恶意的,就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加拿大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侵权者首先需赔付被侵权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自身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与程度判定侵权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被判定为恶意侵权的案例中,侵权者还需要承担被侵权者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同时基于其承担的实际赔偿金、非法获益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总额来支付法院判决期间的利息。加拿大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法定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其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具体范围以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赔偿金。第三,赔偿范围有所扩大。受害者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性支出之外的费用以及利息等各类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因此,加拿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更为充分的补偿,但同时,其立法却没有对这类赔偿的适用条件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因而无论是故意或非故意侵权,都有可能被判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英国虽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地,但其与美国的情况并不相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应用于恶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利的案件。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英国1623年制定的垄断法开辟了专利保护的先河,对此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法的制定影响深远。在其初始条款中,专利所有人可获得因专利被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还可同时获得两倍的诉讼费用补偿。虽然英国政府无意在民事程序中进一步扩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但1988年制定、2010年修改的《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规定的附加性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该法案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公正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附加性的损害赔偿金,但必须根据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因侵权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因素进行确定。这种附加赔偿金是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的额外赔偿,超出补偿性赔偿的初始数额,具有警示与威慑功能。特别是这种额外赔偿金的判定要基于侵权者的主观意图和获利情况,与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非常类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首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故意的,其次,考虑是否存在一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最后考虑侵权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范围。此外,英国在确定附加的赔偿金额时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倍数,而是基于侵权者从实施侵权到被侵权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区间内的许可费用进行计算,即着重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法与私法要分立的原则。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损害赔偿不需要对侵害者进行惩罚,只要能够填平被侵权者的损失即可,这与民事损害赔偿法中的完全补偿原则相一致。但一直到19世纪,德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却和美国非常相似,不仅很多州都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德国法院也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对侵害的填平式补偿,而是经常将各种惩罚性因素加入到判决中。但上述情况在进入20世纪后发生了很大转变,德国对待损害赔偿的态度又回到完全补偿和弥补损失的传统理念。2009年,德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和雇员发明法等,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工作。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金计算上,德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

一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予以赔偿。

二是基于侵权者获得授权许可发生的费用决定赔偿金。

三是根据侵权者实施侵权后获得的收益来决定赔偿额。

近年来,德国在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上,鼓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更高的损害赔偿,这事实上达到了与惩罚性赔偿相同的效果。而在著作权领域,德国法院在一些判例中也突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判决侵权者承担双倍的版权许可费用。此外,德国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力度,达到遏制和威慑潜在专利侵权的目的。

法国于2007年把《欧盟2004/48号法令》引入其知识产权法典中,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准则与规范。在欧盟的法令中,尽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明确规定,但一些相关条款与惩罚性赔偿具有实施效果的一致性。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金时,法院确定的金额不能少于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总费用,或者不能低于侵权人若被授权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应当支付的费用总额。该款规定的适用使支付给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所遭受的损害。由此,知识产权法典在法国首次正式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大家知道了不同国家专利侵权的相应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些是今天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明天给大家介绍其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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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条件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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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那么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的领域中,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这种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如侵权人侵害著作人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以及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本应获得的报仇减少或丧失,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的特征有:

(1)受到损害的对象是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无形财产,它既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又不是人身及人的精神利益。

(2)侵权人不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3)侵权损害表现为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即由于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对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失去控制,从而丧失或减少为此而应得的收益。侵权行为既损害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著作财产权关系,又使权利人的财产收益减少或丧失。

(4)受侵害的著作财产权损失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一般民事主体,也有可能损失的主体是国家。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著作权侵权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别。

(四)侵权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世纪难题。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上体现的利益的排他的独占的支配。著作权的侵权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一直以来都争论不休。

通过以上介绍,我想大家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的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都可来电咨询我们,或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很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以及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尽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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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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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被他人侵权后的赔偿是必须要计算才能得出正确的金额,特别是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都需要计算才能知道,权利人可以得到多少金额的赔偿,那么,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是什么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侵犯,赔偿的原则是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一般以权利的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可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

第二,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得出,那么就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来计算,也就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取的金额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后的全部利润。

第三,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得出,那么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所花费的一系列开销来计算,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上所述,著作权被侵权后的赔偿,主要是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为计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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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字体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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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侵权盗版的事情非常的多,著作侵权、图片侵权等,现在有出现了字体侵权的事件,那么字体著作权侵权的标准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在字体侵权方面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具体的介绍如下:

1、字体侵权是指侵犯著作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版权,字体属于计算机字体库内容,平时在使用某系统时已经包含了其计算机字体库。

3、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权利,字体属于智力活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是不能申请专利的;所以字体只能通过著作权获得保护。

这些关于字体侵权的知识,是我们的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希望您能采纳,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尽在我们网站,下节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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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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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作者的作品被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以及负面影响都必须由侵权人来全额承担,那么,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著作权被他人侵犯,首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利润减少的数额;如果是以报刊、图书出版或者类似方式进行侵权行为的,那么参照国家有关的稿酬规定进行计算得出最后的数额;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被侵权后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一般来说,这是最难衡量的,只能以先前复制品的销量来做为依据进行计算;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的作品价值下降所产生的损失的数额等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赔偿首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来进行判决,如果无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就以侵权人的违法收入来进行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相应的数额,如果这两者都无法计算得出,那么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侵犯行为的情节轻重来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判决赔偿给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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