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股权质押如何处置(热门20篇)

为了预防和减少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处理预案。

浏览

3060

文章

549

篇1:私募股权回购条款失效了吗

全文共 2466 字

+ 加入清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股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能否在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

关于公司能否通过章程,在法定回购事由之外就回购条件作出其他约定,律师认为,这涉及到《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性质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74条是对异议股东得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赋予异议股东在其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第74条的立法目的并非是以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强制股东退出公司,其实质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现上述法定事由,为了维护投反对票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资本多数决制度的影响,规定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这显然是一个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其在《公司法》第74条之外,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其他情形作出约定。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一点是其人合性,因此,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当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角度,拟转让的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是最有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方式。如果不允许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权回购作出另外约定,将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只要该约定没有限制或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74条享有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在实务中,也有法院秉持前述观点,在上海昆泰投资有限公司诉曲振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案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所持股权的约定不构成抽逃出资,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允许。

关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内容可见,《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作出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这样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同时,如允许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则容易滋生内幕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在《公司法》142条所规定的法定事由之外规定其他的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条件的,该约定无效。#p#副标题#e#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股份)的法定事由

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与公司所签订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由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如果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锁定期内,亦即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行为本身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结果的无效并不能导致作为原因的回购条款无效。如果股份回购发生在锁定期外的,则应认为股份转让是有效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2:股权投资有哪些方式

全文共 912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投资有哪些方式?股权投资方式是企业上市前进行资本运作所采取的重要方式,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方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根据股权投资是否公开分具有不同的分类。那股权投资具体有哪些方式呢?

股权投资

一、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

流通股转让方式:

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993年9月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自此以后,有深圳万科在沪市控股上海申华、深圳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6次举牌控股上海申华等案例发生。

非流通股转让方式:

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二、流通股权转让与非流通股权转让的特点:

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流通股权转让方式受到限制的原因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规定过去严格;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

股权投资方式

对于非流通股权转让方式而言,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就是以上几种,每种投资方式也有其特点,希望此文对大家了解股权投资方式有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建行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全文共 609 字

+ 加入清单

说到贷款,很多人都会选择银行,而我国商业银行那么多,选择哪家呢?通常我们见得比较多的就是中、农、工、建四大国有行,其中建行的贷款产品众多,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也是一种贷款方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吧!产品介绍: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借款人以经建设银行认可的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有效权利出质,由建设银行按照权利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对象: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通过“乐当家?”理财卡自助质押的,贷款起点可以为1000元(含)。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质押权利的到期日。用多项权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权利的最早到期的日期。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还款方式:可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或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法。

办理渠道: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分支机构的网点,和ATM等自助服务终端(通过理财卡),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业务。

产品特点:手续简便,只要提供建行认可的质押权利即可,办理时间短,能够快速提供贷款资金,解决资金短缺矛盾。自助质押贷款更能方便、快捷、灵活地满足你的资金需要。

小编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了建行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建行个人消费贷款”相关内容,记得点击【精彩专题】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发动机着火后首先怎样处置

全文共 434 字

+ 加入清单

发动机着火后,应先关闭发动机,防止发动机运行,然后采取其他灭火措施。发动机着火后,正确的方法是迅速停止发动机,然后使用携带的灭火器或覆盖法进行灭火。发动机罩打开后不得灭火,因为发动机罩可能会因大量空气进入而增加火势。如果火势太大,请尽快离开,以免发生危险。如果火势太大,可以报警,让专业消防人员处理。

在火势较小的情况下,可用随车携带的灭火器灭火:

1、上下摇动灭火器罐三次以上;

2、拉开安全梢;

3、握住出粉皮管,将皮管指向火点;

4、在火点4-6米处用力压下把手,选择上风位置或侧风方向靠近火点,将干粉射入火焰基部;

5.火熄灭后,用水冷却的方法除烟,防止其重燃。

如何使发动机避免机油污染:

1.检查油量时,油尺不得沾染污垢。工作结束后,放回油尺前,擦拭油尺和油尺孔。

2.养成定期更换空气滤清器的习惯,确保进口空气干净。

3.冷却水必须进入气缸,否则水会与机油混合形成沉积物。

4、油盖平时要保持清洁。

5.更换机油时,漏斗等器具必须干净,机油滤清器与发动机接触的部分必须擦拭干净。

展开阅读全文

篇5:网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456 字

+ 加入清单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规定有哪些?什么是理财产品质押贷款?

网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指银行客户以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理财产品(含委托理财产品)未来的收益的受益权进行质押,并以此向该银行申请相关的放款。

网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哪些要求规定?

1、关于理财质押贷款申请要求的规定

想要在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抵押品一般仅限于本行的理财产品,不接受外行的理财产品。

2、关于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额度规定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本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90%,外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80%;

3、关于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利息规定

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关于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规定

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时间,对于本外币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及以下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本外币理财产品期限长于一年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团贷网温馨提示:

并非所有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都能办理此项业务。如果有意办理质押贷款,应该把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适用性、质押比例、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细节了解清楚。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关于中国股权众筹的定位

全文共 2970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股权众筹吗?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众筹的问题

Q1.股权众筹是不是非法融资?

不是。股权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风险投资的补充,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投资指的是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其中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而并非是非法集资。

Q2.股权众筹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1)股权筹集天数恰到好处:股权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股权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材料、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投资者回报: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4)项目包装:对项目前期的调查、审核、文字、图片、视频的包装。

5)有专业的项目和投资人审核团队、法务团队、项目前期尽职调查。

6)合伙企业:成立一个新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根据出资额比例所占企业的份额,项目方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和出资额占企业份额。

看过“关于中国股权众筹的定位

关于中国股权众筹的定位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定位问题

(一)平台的定位

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制定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即JOBS法案。对中小微企业借助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注册豁免。

这一模式传进中国。近两年,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股权众筹平台。美国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位于运用互联网互联互通技术优势及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中小微企业私募发行股票式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这一定位理念虽然具有独特的创新性,但引入我国后,必须与我国实际紧密结合,才会有生命力。

关于中国股权众筹的定位

1、根据美国法律,中小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便可自主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JOBS法案将豁免权交给美国证监会。而我国现行法律和英美大不相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只有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挂牌,方可允许IPO发行股票;新三板设立后,尽管企业申请挂牌不再设财务指标,但也要经过备案审核。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股权投资无论是创投基金还是股权众筹平台,其投资工具均为工商部门注册的非证券化实物形态股权,而这种股权形态不仅非标准,流动性差,而且与股票形态股权有本质上的差异。

2、非证券化股权投融资风险很大,主要表现在信息严重不透明和不对称。我国的征信制度和诚信体系极限不完善,投融资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之中。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是以发达的征信制度和信用体系为基础,否则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且还容易扩散风险。

3、美国的股权众筹业是在发达的天使投资业基础上融合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但是我国天使投资业以及创业投资业兴起还不到20年,无论政策法规、资本市场、机构自身等都存在需要改革创新的地方。我国专业化天使投资队伍还相对弱小,大多是分散的大众兼职天使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固定职业,同时对感兴趣的项目又愿出资进行小额股权投资。他们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也极少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对于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小微创新企业来说,唯有引入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天使投资人和专注投资初创期的创投基金,才有可能使企业在获得股权资本的同时,又能得到更多的高成长性增值服务。

我国股权众筹与美国所存在重大差距,且这种差距又不是短期能消除的,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美国的做法,而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来设定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功能定位。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股权众筹功能定位为:

为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这种功能定位设计,无疑类似于为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券商中介机构。这显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还应该增加更多有效功能,包括预测、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等投资风险,企业在获得投资金的同时能够更多地得到外部资源等,而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还必须以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载体开展运营活动场所。否则仅仅作为股权融资中介服务平台,是不够的。

(三)我国典型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

根据调查,在现已设立和运作的股权众筹平台中,富有生命力的发展模式是北京的“天使汇”和深圳的“大家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和提高投融资效率,均实行“领投+合投”有限合伙模式。其中“大家投”通过选择具有投资能力和成功经验的领投人与分散的大众投资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基金投资线上企业。

领投人不仅充当基金LP,而且扮演基金GP角色,而大众投资者一般担任LP,这一模式不仅有助于在项目选择评估上发挥领投人的智慧和经验,而且投后管理上还可继续发挥领投人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及与大众投资者保持信息对称的功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使被投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和价值增大。

此外,还有一种新模式也应当予以引导和鼓励发展,即股权众筹平台机构在运用互联网为投融资双方信息互通和需求对接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应在有限合伙股权众筹投资基金中担任领投人和基金管理人。大众投资者缺乏价值判断和风险识别能力。通过这种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使股权众筹机构承接大众投资者委托,将极大提高对微小企业投资成功率,从而使投资人、企业与股权众筹机构实现多赢。

二、股权众筹成功关键

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不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还要擅于发现被投企业的核心价值,并帮助其价值增值。这便决定其商业模式必须在动态中不断实现价值与风险之间的平衡。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1、交易结构设计。这里的股权众筹平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中介服务平台,还应当设计“领投人+合投人”的有限合伙基金组织模式,并以此为载体开展营运,才能够避免信息不对称,实现投融资双方有效对接,提高投资成功率。

2、风险架构设计。如上所述股权众筹风险较大,主要反映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拟投企业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或虚假,股权众筹机构与被投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以及被投企业和股权众筹机构的诚信度较差等。为此,应强化线下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以便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

3、法律架构设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试行,股权众筹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仍较大,突出表现在:一是刑事法律风险,如非法集资和欺诈募资;二是行政违法风险,如发布虚假信息等;三是行政干预风险,即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的不正当干预等。可以说,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业正行走于现行法律风险边缘。

政府的规范监管应给予宽松的成长环境和有力的扶持,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还应宽容其失败。当然,对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非法行为要零容忍,并给予坚决打击。

至于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模式,由于其既具有中介服务平台功能,同时又具有大众筹资式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功能,因此应由证券业协会和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进行行业监管。

除此之外,股权众筹专委会管理层,不可完全由证券机构组成,还应吸收有代表性的天使投资机构和创投基金参与。还有本人一贯坚持认为,即股权众筹中的股权,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它不是股票,而是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东权益凭证(实物形态股权)。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质押贷款质押率怎么确定

全文共 503 字

+ 加入清单

质押贷款质押率怎么确定?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以用于办理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单、理财产品、个人信托受益权、黄金。据了解,不同质物质押率是不同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质押贷款质押率怎么确定的吧!

质押贷款

1、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如下:(1)同一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2)不同币种的存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80%。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债券质押价值的90%。3、保单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由保险公司确认的保单现金价值的90%。4、以保本型理财产品办理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本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90%,外币理财产品最高质押率为80%;对于非保本型本币理财产品,根据产品的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是否可办理质押及其最高质押率。5、个人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信托受益权凭证本金金额的60%。6、以黄金作为质押物的贵金属质押贷款业务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贵金属质押市值的80%。以上是关于质押贷款质押率的全部内容,相信看了上文你对质押贷款质押率怎么确定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企业股权是可以被继承的吗

全文共 1071 字

+ 加入清单

众多影视作品中,家族企业股权继承总是处于阴谋中心被你争我夺,那么实际生活中,股权属于可继承遗产吗?该如何合法继承股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在家族企业中,常有父辈要股东资格及其附属的股权能否让儿女继承的疑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股权在法定的范围下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和股权继承的事项通常比较复杂,也关乎自己切身的利益和公司权益,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最大化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

所以《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怎么办

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身份,将如何处理?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处理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怎么办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儿童意外伤害四大类型,专家指导现场处置方法

全文共 1682 字

+ 加入清单

受伤、溺亡、坠楼……暑假来了,孩子们单独在家或外出游玩的机会多了,身边有多少因疏忽造成的“伤不起”有待填补?本文小编就来讲讲儿童意外伤害四大类型专家指导现场处置方法

伤害类型:高空坠落伤害等级:★★★★★

高空坠落是城市比较常见的意外伤害类型之一,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大多数的情况是家长单独把孩子留在家中,特别是当孩子睡熟之后,家长想当然的认为孩子一时半会儿醒不了,就想利用这段时间外出办事,而意外往往在这个时候发生。一旦孩子醒来发现家长不在,会有一种“分离焦虑”,特别是学龄前期的儿童对危险缺乏认知,加上好动、好奇的天性,就可能做出爬窗户等危险举动。

对策: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窗口做好防护栏。暑期可以把孩子交给老人看管,或者送到托管机构安置。

现场处置:当幼儿从高处跌落,父母一开始得先看跌倒的部位有没有明显的外伤,是否有红肿或瘀伤。如伤口污染不严重,也不太痛,可用冷开水或自来水冲洗局部,如系表皮擦伤,用盐水或白酒涂抹即可。如局部青紫肿胀,可先冰水敷后再用红花油等。

消肿药物涂于伤处,直到消肿为止,千万不能用针放血。早期也不可用热敷的方法。

如果是撕裂伤伤口深而大,应该送医院处理。这样可在医生的无创技术下得到最好的恢复。对面部外伤合并颅脑外伤应该紧急送到最近的医院,父母要观察孩子是否有恶心或是呕吐的情形发生,意识是否清楚,当发现此类不舒服的症状,家长切勿随意搬动、触摸受伤处。

伤害类型:消化道异物伤害等级:★★★★

仅上个月儿童医院内镜室就接诊了7例误吞异物的病例。吞下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有狗牙、硬币、发卡、吊坠、水果刀、电池等等,其中具有腐蚀性的电池和尖锐的针、钉子等等是最危险的。尖锐的异物可能刺破消化道造成穿孔,而电池的话一旦在消化道崩解,腐蚀性的液体可能对消化道造成烧灼腐蚀,严重的可能造成消化道的梗阻。

对策:不要给孩子戴一些容易抓下来的饰物,如发卡、吊坠等等;图钉、钉子、缝衣针等尖锐的物品要收好,不要放在孩子可以够到的地方;换下来的电池要妥善存放,尤其是较小的纽扣电池,电动类的儿童玩具要注意其安全性,防止孩子将其中的电池拆出来吞下。

现场处置:如果孩子吞下的是危险性较高的异物,如上面提到的钉子、电池、缝衣针之类的物品,就应该立即送往医院,通过手术手段取出。如果是比较圆滑,危险性低的物品,如硬币、玻璃珠之类的,不用太着急,可以尝试用蔬菜混合油吞下看看是否能够通过大便排出,如果不行再尝试胃镜手术等来取出。

伤害类型:气管异物伤害等级:★★★★

气管异物是十分危险的,轻的可能引起肺炎,重的甚至可以危及生命。常见的气管异物有瓜子、花生、糖块、黄豆、玩具小零件、骨头、鱼刺等等。

对策:3岁以下的孩子咀嚼和吞咽功能都还没有完全发育,干果类的东西建议不要给他们吃,果冻也是比较危险的,不小心可能引起孩子气道完全堵死,窒息死亡。还有带刺的鱼肉也不要喂给孩子吃,其实鱼类的营养可以通过很多其他的食物来获得,不用冒险给孩子吃。另外,孩子哭闹的时候家长不要强行喂东西,孩子吃东西的时候家长也不要逗孩子笑,因为这样都容易引起呛咳,导致异物进入气道。

现场处置:一旦孩子吞入异物,注意孩子有无呛咳、呼吸困难、嘴唇发紫等现象,如有上述现象说明异物进入气管,需要到医院紧急处理,否则会引起窒息。如情况紧急,可尝试使用海姆立克法帮助孩子排出异物。

伤害类型:溺水伤害等级:★★★★

每年因为溺水送到儿童医院抢救的孩子也不少。特别是一些水网比较丰富的农村地区,孩子在小池塘、小河中,甚至沟渠边玩耍时很容易发生意外。有些农村家庭里有储水的大水缸,一定要加上盖子,避免孩子跌落进去。

对策:游泳要选择正规的有现场救生员的游泳馆,家长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在河道、池塘、湖泊游野泳,不要让孩子单独在沟渠等地方玩耍。

现场处置:溺水者最初和最重要的治疗是立即给予通气,迅速开始人工呼吸能增加患儿生存的几率。通常对于意识不清的患者要在浅水或岸上就开始人工呼吸。如果溺水者发生呕吐,将其头部偏向一侧,用手指或布除去呕吐物,以免堵塞呼吸道。现场初步心肺复苏的同时,应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皇上驾崩后后宫三千佳丽怎么处置

全文共 2690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每个朝代的情况不尽相同,大概有以下处置方法:殉葬;有子妃嫔随其子出藩国,可有王太妃号;被后任皇帝遵为太后或太妃;居别宫奉养;未受宠幸的或可出宫还家但不得再嫁;出家为尼;为后任皇帝之妃妾。

经常在影视剧里看到,古代皇上驾崩后,后宫的嫔妃全部都拖去殉葬。那么,在真实的历史上,中国古代皇上驾崩后,后宫三千佳丽都是怎么处置的呢?

详细内容

1

每个朝代的情况不尽相同,大概有以下处置方法:殉葬;有子妃嫔随其子出藩国,可有王太妃号;被后任皇帝遵为太后或太妃;居别宫奉养;未受宠幸的或可出宫还家但不得再嫁;出家为尼;为后任皇帝之妃妾。

2

秦朝: 殉葬

《史记•秦始皇本纪》提到:“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意思是没有孩子的妃子都要殉葬,考古发掘出这些妃子的墓葬在秦始皇帝陵内城西北部,有近一百座。

3

汉朝:分不同的情况

1、后宫妃嫔有生养皇子,且其子有封国者都可以出宫,可前往其子的封国安享晚年,称王太后,如汉高祖妾侍薄姬,在汉高祖死后前往其子代王刘恒的封国——代国,称代太后。又因东汉郭圣通被废后称中山王太后,可知东汉沿西汉俗。

2、守陵。《汉书》中记载,西汉“ 武帝时,又多取好女至数千人,以填后宫,及弃天下,昭帝幼弱,霍光专事,不知礼正,妄多藏金钱、财物、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尽瘗藏之。又皆以后宫女置于园陵,大失礼,逆天心,又未必称武帝意也。昭帝晏驾,光复行之。至孝宣皇帝时,陛下(元帝)恶有所言,群臣亦随故事,甚可痛也。“此处置于园陵可作两意解,有人说是令其守陵,有人说是直接殉葬。前者的证据更多一些。如在成帝死后,班婕妤就到陵园守陵至死,死后葬入陵园。《汉书》卷97下《外戚传》:“至成帝崩,婕妤充奉园陵。”传中还录有班婕妤的一篇赋,其中写到:“永终死以为期,愿归骨于山足兮,依松柏之余休。”所以知班氏至陵园后并未死。

东汉皇帝驾崩,其未育子女或夭折者妃嫔者,称”诸园贵人”,《汉书•安帝纪》注云:“谓宫人无子,守陵园者也。所以可知这些妃嫔也去守陵了。

3、特殊的妃子,如戚夫人,因被皇太后记恨,皇帝死后即被杀。

汉朝几乎没有妃嫔生殉之事。

4

三国时代及南北朝

1、三国时代以蜀国为例,刘备称帝后的后妃有史料记载的有吴皇后,有子二人。刘禅即位时,尊她为皇太后,住长乐宫,病死后与刘备合葬。因此女为“瑁死后寡居”再嫁刘备,考虑到当时三国寡妇再嫁的热潮,故国君下葬后的妃嫔也有可能遣散后改嫁他人。

2晋朝:无记载妃嫔太多。有记载的有子之妃嫔,随子封王后称王太妃

3、魏朝。 《资治通鉴》秋,八月,戊申,魏用高祖遗诏,三夫人以下皆遣还家。 可知部分皇帝死后,其中低等妃嫔可发还家中,至于改嫁,估计不行。魏孝明帝之生母胡氏尊为皇太妃,后为皇太后。而其余高品级妃子记载如下:北魏宣武帝李婕妤“世宗崩,为比丘尼”,可知未得出宫的无子妃一般应以出家为结局。

4、陈朝 陈叔宝之后沈氏,于叔宝被俘入隋,隋灭之后出家”后自广陵过江,于毗陵寺为尼,名观音“

5、南朝其余妃嫔一般出自高门大族,故皇帝崩后还家的可能性比较大。隋朝

1、隋文帝:除弘政夫人无记载之外,宣华夫人,容华夫人都为其子杨广之妃。

2、炀帝:萧皇后于炀帝崩后先后嫁宇文化及、窦建德,后被其小姑义成公主迎往突厥,突厥灭后,被太宗迎入长安,安逝。

5

唐朝

1、有子妃嫔随其子出藩国,可有王太妃号,如太宗妃韦氏”永徽元年正月廿九日,册拜纪国太妃“

2、唐初,无子之妃有两种结局 一种是低等妃嫔出家为尼,如四品才人武氏之于感业寺;一种是高等妃嫔无需出家,依例居于太宗别庙崇圣宫。如昭容韦尼子和后来自殉的充容徐氏,都死于此地。

3、殉葬 。唐武宗有两妃殉葬,一为王贤妃 。“帝熟视曰:“吾气奄奄,情虑耗尽,顾与汝辞。”答曰:“陛下大福未艾,安语不祥?”帝曰:“脱如我言,奈何?”对曰:“陛下万岁后,妾得以殉。”故帝崩后殉葬。另一妃孟才人,正史未录,但唐人张祜有《孟才人叹》。武宗病重,自觉不久将去世,于是把孟才人召到跟前,问之“我如果死了,你准备怎么办?”,孟才人抱着笙囊哭泣,答道愿自缢以追随陛下,武宗默许。孟才人要求唱一曲以表达自己的哀伤,武宗点头应之,于是她高歌《何满子》,唱罢后昏倒在皇帝的榻前,即死。

4、守陵

《资治通鉴》卷249,《唐纪•宣宗大中十二年》胡三省注引宋白云:唐制,“凡诸帝升遐,宫人无子者悉遣诣山陵供奉朝夕,具盥栉,治寝枕,事死如事生。”韩愈《丰陵行(顺宗陵也,在富平县东北三十里)》:“设官置卫锁嫔妓,供养朝夕象平居。”

6

宋朝

1、皇后高等妃嫔等迁居别宫,如高宗后吴氏于帝崩后迁居德寿宫,并可有位号之不断升级,如宋神宗之武贤妃,“历美人、婕妤。徽宗即位,进昭仪、贤妃”

2、殉葬。宋高宗宠幸才人李氏、王氏,高宗驾崩后,孝宗探知此情,即迫告命,让其自便,李氏王氏等唯能殉

3、低等妃嫔守陵。宋神宗死后,其美人等守陵,中有陈氏,收一义女,后此女亦入徽宗掖庭,陈美人为赵宋徽宗赵佶之母。

4、死于非命,据《开封府状》统计,靖康之难时,徽宗有封号的妃嫔及女官共143人,无封号的宫女多达504人。多数为金人所杀或掳。

7

元朝

1、殉葬

波斯史学家志费尼写到成吉思汗去世时说到“挑选四十名出身于异密和那颜家族的女儿,用珠玉、首饰、美袍打扮,穿上贵重衣服,与良马一道,被打发去陪伴成吉思汗之灵。” 此处陪灵当以殉葬解。

2、为后任皇帝之妃妾。窝阔台即位后,经常按照蒙古人的习俗宠幸铁木真遗留下来的妃子。

3、遵为太后或太妃 成吉思汗也遂妃于成吉思汗死后尊为皇后(太后);另有太宗昭慈皇后,名脱列哥那,乃马真氏,生定宗。岁辛丑十一月,太宗崩,后称制摄国者五年。

8

明朝

1、为太后或太妃

2、殉葬:

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就有多达38人为之殉葬且都是太祖的嫔妃。据《明史》本纪和后妃传等记载仅太祖加上其后继的四位皇帝就一共有上百位嫔妃殉葬。为明成祖殉葬的共有宫女嫔妃三十多人。景帝逝世后,英宗让其后宫唐氏等人殉葬。

3、奉养于别院别宫。刘昭妃为明神宗的妃嫔。册封为昭妃,年21岁。无宠无出。天启、崇祯时受尊封太妃,尝居慈宁宫。

4、发还原家。英宗曾下旨给周宪王弟朱有爝,“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年少有父母者遣归。”虽只说是亲王家,但也可以看出皇帝的态度。

9

清朝

1、殉葬

努尔哈赤死后,大妃乌拉那拉氏和二位妃子阿济根、代因扎殉葬。

2、居别宫奉养。紫禁城的西北角有专门为先皇妃嫔修建的宫殿群,包括慈宁宫、寿康宫、寿安宫、英华殿、慈宁花园等。继任帝一般会为先皇之妃加封号而奉养其中。

3、少数可归其子奉养,如世宗妃耿氏,世宗崩后得太后特许,至其子和亲王弘昼府居住。但正式史未载,仅见于诗作记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一文详解ETH2.0:PoS质押给ETH带来深远影响

全文共 3683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以太坊存储合约的发布,人们对eth2.0越来越感兴趣。ETH2.0是对当前以太坊的升级,它要解决以太坊的可扩展性和费用等问题。在过去的几个月,几乎所有加密用户都深有感触:以太坊太拥堵了,费用太贵了。而ETH2.0要改变实现共识的机制,要进行分片,要缓解以太坊拥堵问题,要为defi生态构建更好的基础设施。那么,ETH2.0跟如今的以太坊有什么不同?首先,刚开始存在两条不同的链。ETH2.0是PoS链,跟当前以太坊的PoW链是两条不同的链。未来两者最终会融合。

ETH2.0并不是一次性实现,它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按照以太坊的规划,ETH2.0一共有三个主要阶段:

*Phase 0(阶段0)*Phase 1(阶段1)*Phase 2 (阶段2)不过,这三个阶段是并行推进的,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线性推进。从整体来说,ETH2.0会带来PoS共识、分片、新虚拟机(eWASM)等。

(人们想象中的ETH2.0开发路线和实际的不一样,Meeseeking)

其中,Phase 0以信标链为主。Phase 0从2020年7月以来测试了4个多月,如今发布了ETH存储合约,这意味着ETH2.0 信标链(beacon Chain)要正式开始启动。一旦12月1日前一周,其质押的ETH达到524,288个ETH(也就是16384个验证者)即可正式启动主网。

Beacon Chain是PoS链,也为将来分片链管理做准备,它涉及到质押者的管理,质押资金的管理;随机数生成器;随机挑选区块生产者;组成验证者委员会,对提议区块进行投票;质押者的奖励和处罚等等。

在Phase 0启动之后,以太坊网络会有两条链,一条是PoW链,代币为ETH1,还有一条是PoS链,代币为ETH2。用户可以将ETH1转移到ETH2,并成为验证者,但目前是单向移动。用户无法将ETH2兑换回ETH1。

Phase 1以分片为主。Phase 1计划部署64个分片,加上信标链,一共有65条链。信标链是枢纽链,它跟其他64个分片进行双向沟通。Phase 1主要涉及到在分片链写入数据,同时实现有效性和共识。

Phase 2在这个阶段,开始系统的融合,新的虚拟机支持账户、合约、状态的执行,可以将之前熟悉的工具移植过来等。总言之ETH2.0的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至少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最终完成。

(ETH1x、ETH2和Rollup的关系,Trent Van Epps)

那么,ETH2.0的启动,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

ETH2.0的PoS质押会锁定大量的ETH

当前DeFi市场锁定了780万个ETH,当前价值超过37亿美元。

(DeFi中锁定的ETH,DEFI PULSE)

不过,随着ETH推出其存储合约,ETH的最终锁定量未来会远超这个级别,短期内估计会超过500万个ETH存入,而中长期看,至少1000万以上的ETH进入质押合约。

随着钱包、交易所、DeFi协议以及ETH质押服务网络的进入,甚至有可能达到2000-3000万ETH的质押存入。一方面是因为进入门槛降低,最主要的还是基于目前ETH2.0的质押回报率。

(ETH质押数量多少和收益之间的关系,ethereum.org)

从图中可以看到,质押1000万个ETH,其年化收益也能达到5.72%,超过目前市场上ETH的存储收益,即便是3000万个ETH的存入,其收益率也能达到3.3%,而且其收益是按照ETH计价的,如果ETH价格上涨,收益还会更高。

同时,如果考虑到当前有相当比例的ETH已经躺在钱包里一年没有动过,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ETH的实际流通量还会继续下降。随着PoS的成熟,ETH会逐渐变成低通胀资产,甚至随着EIP-1559提案的实施,还有可能成为通缩资产。关于EIP-1559提案,可以参考蓝狐笔记之前的文章《以太坊EIP-1559与ETH的价值捕获》。下文也会提及。

目前不少人担心ETH2.0能不能如期启动,更担心会有多少人愿意将其ETH存入到存储合约,目前刚刚超过10万多个,距离最低要求的524,288个ETH还有很远距离。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解决。随着这几个问题的解决,一是启动不会是问题,只是早晚,大概率在今年内完成启动;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ETH2.0质押服务网络的涌现,普通用户也可以参与到ETH2.0的质押中来,这些质押服务网络会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ETH数额小无法参与的问题。像Rocket Pool这样的质押服务网络,按照其计划,只需0.01ETH,即可参与质押,赚取其中的收益;

*验证节点的技术门槛问题。虽然设置节点并不太复杂, 但对于多数普通用户来说,还是挺麻烦的,而质押服务网络可以帮助用户解决这个问题;

*质押代币的流动性问题。目前不少人不参与质押,是因为担心ETH转入存储合约后,暂时无法转账和无法退出。而质押网络在用户存入ETH之后,可以给予用户相应的权益代币。如在Rocket Pool中,用户会得到rETH,而rETH可以交易、质押等,不用担心流动性问题。

*惩罚风险问题。不少用户担心参与质押会出现被惩罚的情况。有了质押网络,通过分布式的存入,可以减缓这个压力。

目前像Rocket Pool、Ankr、Stafi、Lido、liquidsatke、stakewise、codeFi等至少十多个项目都在做,这些项目一方面可以解决普通用户参与质押的问题,二是这些项目本身也值得关注。目前这一赛道选手众多,还没有真正的领头羊,可关注这些项目后续的用户体验、口碑,从而寻找相关的机会。

如果ETH2.0锁定千万级别以上的ETH,这会极大减少市场上流通的ETH,同时,随着DeFi的发展,有可能出现对ETH的需求超过ETH供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整体市场情绪转暖,这意味着ETH也有机会跟随BTC的减半效应,形成向上的势能。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下,就是两轮驱动,呈现出跟2017年不一样的向上态势。

此外,ETH未来计划推出EIP-1559,所谓的EIP-1559就是改变以太坊网络交易定价的机制,由原来的拍卖机制改为基本费用+小费的收费机制。原来的拍卖机制是用户出价,矿工选择出价高的交易,优先打包进入区块,这种机制导致出价效率较低,很难预估出价多少合适,也容易造成延误、自私挖矿等问题。

EIP-1559付费结构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基本的费用被销毁,这部分费用是通过ETH支付的,这意味着如果以太坊上的经济活动规模足够大,有可能会导致大量销毁ETH,虽然ETH是通胀的机制。但是如果其交易量足够大,有可能会导致销毁的ETH超过增发的ETH,这有可能让ETH进入通缩。当然,这种场景在短期内实现不太可能。

不管能否进入通缩,对ETH的销毁可以减少其流通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矿工会更在意ETH的区块奖励;而持有人不再将ETH只是作为价值流通的工具,也会逐渐将其视为价值存储的代币。在这种情况下,ETH具备两种价值:一是价值流通;二是价值存储。因为ETH本身不仅是基于共识,还基于收益,这让ETH捕获了真正扎实的基础价值。

目前以太坊的年化收益费用收益5.8亿美元,这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

(ETH年化费用收益,Tokenterminal)

以上是从收益的表层来看待ETH2.0的质押效应,但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分析的话,会发现ETH的PoS质押机制,不仅仅是让质押者赚取了收益,它还会让ETH属性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于ETH的长期价值会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PoS质押下的ETH属性变化

考虑到ETH2.0的PoS质押机制,ETH本身也变成一种生产性资产,它可以通过质押产生收益,这让它捕获到了系统成长的价值。

PoW和PoS都是帮助区块链实现共识的一种机制,两者存在很多不同。从系统运行的角度看,其中的一个不同是:一个“外化的”,一个是“内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链会散发出越来越不一样的气质。

在Pow机制中,矿工投入了能源和硬件资产,他们更倾向于将其卖出,获得利润,是“外化”的。同时,BTC是通过外部生产资料生成的,BTC本身并不是生产资料,BTC更像是商品,通过能源和机器产生出来,PoW下的ETH和BTC一样,都更像是虚拟商品,都通过挖矿生成。

而PoS机制是“内化”的,ETH本身变成了获得收益的工具,成为生产资料,质押代币越多获得的收益就越多。在PoW中,生产资料是能源和硬件,在PoS中,ETH本身就是生产资料。这让PoS下的ETH跟PoW下的BTC和ETH有了完全不同的属性。

此外,通过ETH质押产生收益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它不具有交易对手风险,其风险是协议系统的内在风险。如果将BTC通过代币化之后进入以太坊DeFi上进行借贷,虽然它也可以产生收益,但它是有交易对手风险的。这种方式产生的收益还是外生而来的。

ETH的这种生产资料的新属性,会让它在未来更加稀缺,跟系统融合度更高,进而捕获更大价值,获得更大溢价。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加密市场波动极大,风险极大,市场永远是变幻莫测的。任何逻辑和推理在黑天鹅面前都是苍白的。任何时候都要做好自己的研究,做好自己的风险控制,做好自己的决策。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地震防控应急处置措施

全文共 900 字

+ 加入清单

突发破坏性地震的防控措施

1.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北京地区8度设防的有关标准,生活区人员疏散通道必须畅通。

2.施工区各类高大的施工设施,按规定的标准加强锚固措施。

3.接到国家发布的地震预报,应急救援小组应立即行动,落实防范措施和地震发生前后的联络、集合、清点人数的规定,宿舍区夜间安排专人值班,配备警报器,发现地震前兆立即启动警报。

4.加强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2号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法规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的安全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宿舍、施工现场、锅炉房、食堂、库房等处配备断点应急照明工具,工程内禁止住人,宿舍每天实行休息前点名制度,严格控制外出,以便掌握人员数量。

突发破坏性地震的紧急处置措施

1.所有人员在地震发生时,首先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利用应急灯、手电筒组织疏散。

2.厨房立即熄灭火源,关闭煤气管道总阀门或拧紧煤气罐阀门。

3.锅炉房立即关闭电源,锅炉熄火。

4.工程内的电源,由专职人员及时关闭。

5.避险时不要靠近狭窄的路面,壕沟、大型设备、高大建筑物等危险处,并戴好安全帽。

6.加强对现场内次生危险源的防控,防止水灾、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7.立即由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亲自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灾情。

突发破坏性地震的紧急抢险措施

1.地震后,所有人员按约定地点集中点名,清点人数,对未到场的人员进行有组织的寻找。

2.对所有房屋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及时处理受到破坏部位的加固处理工作。

3.立即对现场内生命线工程系统进行专业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紧急处理,并协助做好现场保卫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对现场内次生灾害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由抢险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突发破坏性地震的医疗急救措施

1.对地震中出现的摔伤参考高处坠落事故的医疗急救措施实施。

2.对地震中出现的外伤、骨折等伤害参考本预案急救措施实施。

3.出现重伤事故,及时由现场医疗急救组陪送医院或报120急救中心。

今天小编对地震防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地震过后怎么防止传染瘟疫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闲置土地怎么处置

全文共 436 字

+ 加入清单

闲置土地处置方法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有: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毕节4名自杀留守儿童曾遭家暴 看国外处置儿童家暴的经验之谈

全文共 1040 字

+ 加入清单

6月9日,贵州毕节发生一起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喝农药自杀的悲剧。据了解这4名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打工,这些孩子缀学在家基本不与外界交流,同时报道称这些孩子生前曾遭遇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此笔者不得不感叹,我国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常常导致父母儿童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护。在此为大家分享其他国家处理儿童家庭暴力的经验之谈,希望对我们也有所帮助。

美国处理儿童家庭暴力经验:

一、反家庭暴力渠道畅通

在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一般都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对于家暴的法律判罚相当严厉。即便是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出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同时在美国家庭暴力属于由政府起诉的公诉罪,一旦报警就无法撤销起诉。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响如何,警察都会将施暴者逮捕送进监狱,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二、“保护令”让实施家暴者远离儿童

在美国有一道专门的应对儿童家暴的“保护令”,其规定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准接触孩子,或不准对子女监护;或者规定在50米的距离内不准接近孩子的住处等等。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英国处理儿童家庭暴力经验:打孩子者“载入史册”

在英国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会将虐待孩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或以上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刑满获释的登记在案者搬家时有义务通知当地警方。这份名单将一式多份,分别发送到警察局、社会服务行业以及一些社会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手中。一些要求雇员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比如警察局或社区服务部门,将被获准查阅“家庭暴力登记簿”。

加拿大处理儿童家庭暴力经验:限制施暴者自由

加拿大的许多省份,如果妇女儿童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孩子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在家庭财产方面,法院允许受到虐待者继续使用现住房。如果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严重,很可能被判入狱。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我国有一句老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约束,让国人明确虐待孩子是犯法的。那些监管儿童家暴之路将变得路漫漫其修远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股权分置是什么

全文共 1574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股权分置改革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的概念: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全文共 3783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信托的优势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质押股票怎么做

全文共 1197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那么质押股票怎么做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吧。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

(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

(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6、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7、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股权质押流程: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四、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建行个人黄金质押贷款有哪些条件?看你符不符合!

全文共 359 字

+ 加入清单

个人黄金质押贷款,是建设银行根据市场需求推出的个人贷款创新产品,是对现有个人贷款产品体系和担保方式的丰富完善。很多人对这款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仍然存有疑惑,是只要有黄金就能申请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质押物为建设银行承诺回购的品牌金。

2、从购买到申请贷款期间全部委托建设银行代保管且从未提取过。

3、品牌金及代保管凭据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担保、挂失,未被依法冻结或失效。

4、品牌金代保管收据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得申请挂失或回购。

满足了以上条件,还需准备这些申请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如出质人为非借款人本人,还应提供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质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

3、用于质押的品牌金代保管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5、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规则

全文共 1424 字

+ 加入清单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投资者在交易质押式回购过程中要留心的交易规则是什么呢?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一些相关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7、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一手。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申报数量必须为10张的整数倍(1000元),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不超过10万张(1000万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10、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1、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2、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3、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的区别

全文共 1592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吗?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回购(含保购)是指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以生产商为收款人的款项用以支付购货款。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3]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的区别

1、什么叫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的区别

2、和股权质押相近的股权质押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3、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有何区别?

“股票质押回购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标准化的“股权质押”业务。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回购”也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不是什么新业务,信托、银行、个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但由于质押的手续繁琐,质权人监控、处置起来很不方便。质押这个业务券商开展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所以交易所和中登把这个业务标准化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T日质押、登记,T+1日客户就可以获得资金。R日还钱,R+1日股票就可以到帐。

4、什么是新三板股权质押,它是否属于股权质押回购业务?

新三板股权质押是指将挂牌企业的股权质押给主承销商,进而融资,与将股权质押给银行还是不同的,目前,质押给银行的还很少,主要是银行认为新三板公司的股权价值缺乏公允性和流通性,但随着新三板不断规范,和挂牌企业质地的不断提高,银行接受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的行为会越来越多。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