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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父母出资全款买的房子(热门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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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方父母出资 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算谁的

全文共 2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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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由男方或者女方一方父母单独出资,且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符合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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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全文共 3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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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婚姻法,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购房离婚后归谁了?婚后父母出资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离婚后归谁?司法解释(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问题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焦点1

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时该归谁

近年来房价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

孙军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年来,房产增值速度惊人,可能婚前买的房几年后的市场价就翻番甚至几倍增长。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广网)

【相关案例】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买了一处43万元的房屋。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2007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胡某诉至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邹某不服上诉。

焦点2

夫妻共有房屋

一方偷卖怎么办

本来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卖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吗?司法解释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杜万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广网)

焦点3

妻子堕胎是否

侵犯丈夫生育权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焦点4

登记程序有瑕疵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焦点5

规定拒绝亲子鉴定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相关案例】

青岛一王姓男子2002年结婚,两年后儿子出生。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今年初,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他明确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拒绝承担抚养费,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妻子坚决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能做亲子鉴定,王某又不能出具足够证据证明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这起离婚案件,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至于孩子则被判为“婚生子”,王某要按规定支付抚育费。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前。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如果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或将判该孩子非王某之子,判决结果将大不一样。

焦点6

婚后父母为子女

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法院在进行充分调研后,在司法解释(三)中拿出了解决方案,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孙军工: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如何处理,除了另有约定的,按份额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中广网)

【相关案例】

2007年,赵俊与女友曾萍登记结婚。结婚3个月,在摆喜酒前,赵俊父母出资30万元,曾萍的父母出资18万元,为小两口置办了婚房,但当时将产权仅登记在赵俊名下。2010年赵俊和曾萍离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赵俊和曾萍将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焦点7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

赠与房子反悔如何认定

杜万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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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离婚房子算谁的?

全文共 5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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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少年轻人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支持,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全力支持子女买房。融360房贷君有个亲戚就是其中之一,这位亲戚问:父母参与出资买的房,是不是就算子女的个人财产?万一出现意外情况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想必不少父母们都有着相同的疑问。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两条法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针对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和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约定。接下来,我们就以几种常见的父母出资买房情况,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小编: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拥有房子的绝对产权,这个婚前财产没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还贷。

小编:这种情况跟上面的类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小明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小丽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小编: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5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小丽的赠与,如果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在赠予合同中约定某项条件,例如分手,一旦条件达成,双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赠与资金。

4.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二人名下。

小编: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每方10万被认定为对小明和小丽二人的赠与。

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小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全额出资,其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资,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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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还贷。

小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丽名下。

小编:这个就很好理解了,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丽结婚后,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万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2人名下,婚后由2人还贷。

小编:房子属于小明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出资的首付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了解了以上产权分割的几种情况,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提醒大家

问题一:赠与还是借贷,到底谁说了算?

有的父母是以借钱的名义为子女出资买房,借钱给子女和赠与给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借钱形成的是借贷关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法院就会以借贷关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来借条之类的出借证据证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赠与。

另外,即使打了借条,也是有诉讼时效的。其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从借条载明的书写日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举个例子:

2016年12月1日小明管父母借了10万用来买房,欠条上写的出借日期是2016年12月1日,还款期限是2018年12月1日,那么如果小明没有按时还款,小明父母催促其还款而小明拒绝还款后,想起诉他,就要在2020年12月1日前提起诉讼,因为在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的诉讼时效只有从到期还款日(2018年12月1日)的次日起计算2年的时间内。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比如上面的小明父母只写了借款日期是2016年12月1日,借款额度10万,并没注明还款时间,小明的父母一直没有管小明要钱(主张权利),那么诉讼的最长时效是到2036年12月1日。

赠与形成的是赠与关系,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条件和索回赠与资金的要求,在家庭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诉讼。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相当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钱让子女买房,并不会签订明确赠与或借贷的字据,毕竟是给自己孩子买房,没必要算计那么多。一旦出现意外情况,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见。

问题二: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怎么区分?

案例:小明与小丽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明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为房子的分割打起了官司。双方一致认可房屋值60万元。小明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小丽认可购房时小明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小明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小明、小丽双方的赠与。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也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另外小明父母赠与小明的意思须是出资时而不是提起诉讼时作出的,并且也要提供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协议或者说明。实际情况是,小明父母当时就是单纯地给小明出钱买房,本意上虽然是给自己儿子,但是由于没有相应证据,只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问题三:出全资还是部分,如何判断?

案例:小明与小丽在2013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2007年9月,小明父母出资以小明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小明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小丽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小明父母出资,贷款也由小明父母每月支付。小明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小丽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老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小明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跟上面婚后买房情况1类似,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小明父母出了首付,买房后贷款也是其父母每月支付,就等于是全额购房了,房子是对小明的个人赠与。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

问题四:实际判决是什么情况?

总结起来就是,确定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关系,全款还是部分出资,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解释(二)的规定,然后就是作为出资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出资情况和赠与、借贷情况。

解释(三)和解释(二)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以“不动产”为赠与物而非出资部分,也就是说价值200万的房子,父母出全款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旦子女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父母也可以依据解释(三)保护出资买的房子不被“外人”分走;而如果父母只能出到180万,剩下20万由子女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解释(三)就不适用了,只能适用解释(二),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因为少出了20万,可能判决结果大不相同,这对父母一方来说显得有失公平,毕竟房价不断上涨,能全款给子女买房的父母只是少数,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倾向给多出资的一方多分房产份额。

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年多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王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后因王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王先生。

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尤其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卡账户,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

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综上,如果父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一旦离婚,房子还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而对于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因为不是全款出资,在判决时顶多照顾出资方多分房产份额却不能获得全部。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为了减轻子女生活负担,即使没有能力全款,也会尽全力资助。当前,房子已经成为千千万万个家庭最重要的资产,父母出资额的差别,导致分配的结果却大不相同。融360房贷君一方面呼吁法律界人士,能够尽最大可能保护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部分,也同时提醒天下父母,给子女买房心意虽好,也不能倾其所有,一定要留足家庭备用金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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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父母出资买的房子 离婚时房子该如何分配

全文共 1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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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有房和没房的人都有各自的烦恼。没有买房结婚的人盼望着能有个房子,好有个安家立命的场所;买了房子的人又为房产证上署名、加名的事情而烦恼;最后离婚的时候,还要因为房子如何分配的问题而闹上法庭。

不少步入适婚年龄的小情侣们,手里积蓄有限,买房还得靠父母帮忙。父母出钱买房,离婚的时候就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纠纷,这房子到底是谁的?离婚的时候该如何分配?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子该如何分配,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父母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是子或女的名字。

①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②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买的房屋,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③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出钱购买房屋,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④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后,出钱为双方购买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不参与分割。

第二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与上述情况差不多,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的处理方式办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三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第四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之所以容易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对于出资金额、用途、性质没有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最好有公证机构的公证。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该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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