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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啥意思【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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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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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师是一种专业美容领域的职业称谓,主要工作在美容院及能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的场所,工作职责是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比如洗脸、保养、按摩、香薰、和减肥等皮肤护理工作。那么大家知道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人群有哪些吗?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是一款专门针对美容师的保险条款,一旦美容师因失职给客户带来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赔付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其中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

生活美容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机构。

小结:综上所述,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人群就是一些从事美容相关行业的朋友,所以一般出现问题的时候,这些工作人员也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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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空坠物砸坏车辆保险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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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许多车主在高空坠物砸坏爱车后,对高空坠物砸坏车辆保险赔偿流程并不清楚,所以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首先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之前要先确认一下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并立即寻找出汽车保险的保单以便车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必须保护好现场以便车险公司查勘的时候调查取证,如果是在一些繁华的商业中心发生了高空坠物砸车的情况车主可以通过拍照留证的方法先把第一现场给保留下来,牌照的图片要清晰,要从多角度拍摄。

三、理赔专员现场查勘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寻找责任人,在寻找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和责任方沟通理赔,车主投保的车险公司会根据定损的结果告知责任人的赔偿的费用。如果找不到责任人车险公司会先行赔付车主的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有的车险公司则会要求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四、怎么防止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

通过保险公司来对高空坠物的情况进行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处理问题的方法,车主可以在停车的时候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停车位当中,不要将车辆停在小区楼底下等非常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地方,这样就能够有效的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发生的概率给大大的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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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婚姻中如何分配孩子的教育 教育孩子只是母亲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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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孩子母亲的肚子中出生,如何慢慢长大,母爱是最伟大的存在,那么父爱呢?孩子的成长离不开母爱,也离不开父爱,那么婚姻中儿童的教育应该怎么分配呢?今天跟着小编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姻中如何分配孩子的教育

在孩子教育里面,妈妈要扮演温柔的一面,在孩子得病了什么的时候,一定要温柔的对待和温柔的呵护。但是不代表孩子有错误的时候不去说什么。同时,爸爸要有一定的威严,帮助孩子做出自己人生的选择,比如说在孩子在对待自己的专业啊,或者对待自己的爱好甚至是对于自己的运动和健康,都一定要好好的去注意这些。不过在孩子心里面有软弱的时候,爸爸也要温柔的去劝说。同时,在孩子教育里面,妈妈和爸爸并不是对立,而是两个人要一直去沟通,两个人不断地去沟通,才能够去好好地让自己的孩子最好。但是同时我们还是要提醒一下自己各位年轻的父母,不要把这件事情看得太重,用力过猛的话,反而有的时候容易过犹不及,这样子真的有时候可能会让孩子的压力很大,夫妻之间的关系来说,可能也会受到影响是非常的不好啊,其实也是相当的不好的。

教育孩子只是母亲的责任

是母亲的责任,但不是只是,父亲也要承担责任,即便是在外面说自己很辛苦的挣钱也应该为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孩子的成长是须要父母的陪伴与教育而不只是一个人。

儿童教育有多重要

家庭是儿童生命的摇篮,是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经过三年的发育,进入幼儿时期,3~6岁是学龄前期,常说的早期教育阶段,这是人的身心健康。

父母对孩子的教育

对于孩子最好的教育,永远都是来自于父母不断成长的样子,因为家庭的这种优秀的氛围,才是真正对孩子的耳濡目染,否则哪怕找最好的老师,找最对的方法,都无法融入孩子真实的内心。父母用心的栽培孩子,倒不如用心的栽培自己,为自己选几本好书,让自己再学些语言,允许自己再尝试一下学习自己的爱好,你可能会发现,孩子在你栽培自己的同时,也学会了督促自己进步,这远比苦口婆心的劝导更加受用。而在对孩子的教育之中,父母永远进步的样子,会成为孩子心目中永远难以忘怀的一幕,这一幕以后可能会同样发生在孩子身上,成为整个家庭自己的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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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虐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全文共 1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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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虐童吗?虐待儿童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的行为,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虐童的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看过“虐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虐童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罪名解析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

1、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2、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三、虐童的处罚

法律依据:

2015年11月实施的新《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九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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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三者不当得利法院支持家人胜诉

全文共 1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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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未经妻子同意,将2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汇给冯某,损害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郭某去世后,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妻子、儿女3个人,对郭某生前的财产有权主张,冯某收取此款没有合法依据且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冯某提出的郭某欠她公司200万元一事,应该是郭某和她公司结算,郭某直接汇钱给冯某不符合财务制度。如果郭某欠冯某公司的钱,应该由冯某公司的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据此,法院判冯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200万元不当所得返还给郭夫人及其子女。

案情

一家大公司的老总郭某,10年前邂逅了和女儿同龄的女老板冯某,演绎了一段忘年恋。后郭某因病突然辞世,留下的“死账”。这把他的妻子、儿女和“忘年情人”推向了“战场”。

“50后”的郭某身家千万,在一次工作应酬时,结识了和自己女儿同龄的冯某。冯某年纪轻又能干,这让郭某很倾心,他们恋爱了,冯某还为郭某生下一个孩子。后郭某患癌期间,曾打算立遗嘱,把部分财产赠予冯某母子,但郭某的妻子和儿女知道后,强烈反对,最终此事不了了之。郭某病逝后,儿子小郭继承父业,在查账时他发现有200万资金莫名“去”了冯某的公司。于是小郭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起诉冯某的公司,在法庭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因证据不足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谁知,冯某刚“吃”完一场官司,紧接着又一场官司来了:郭夫人和儿子、女儿一同状告冯某不当得利200万。

他们起诉称,2011年,郭某曾“秘密”在一天内汇给冯某200万元。据郭家人爆料,在郭某患癌症期间,冯某为给自己和孩子“谋出路”,经常找郭某要钱,还带人到医院闹事,软硬兼施,最终郭某瞒着家人汇给冯某200万元。郭夫人认为郭某此举违反了《婚姻法》相关规定,侵害了她和儿女的合法利益,要求冯某归还不当得利的200万元。冯某对郭某汇来200万一事并不否认:“这200万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用于归还此前欠我的款子。”并拿出相关银行票据,证明郭某生前曾借款200余万元的事实。对此,郭夫人一方并不认可,但没拿出过硬的证据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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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失业保险该如何申请

全文共 1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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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人想要领取失业医疗补助必须要到指定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转诊,应该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同意。急诊可以就近选择医院但是不能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医疗费补贴的范围费用标准等参照本市职工医保规定,也就是说医保列入支付范围的费用,失业保险允许补贴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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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更关注年龄大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 7日。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的申请方法

单位退工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现在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然后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该如何申请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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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高空坠物保险与高空坠物责任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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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商业及住房楼层越来越高,同时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并且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不同,高空坠物强调一个坠字,不是人为的,比如晾衣杆、花盆掉下去砸人了;而高空抛物强调一个抛字,是人为的,比如走着走着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除了这些大家还知道什么呢?大家知道高空坠物保险与高空坠物责任险的区别吗?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说一说。

据小编了解高空坠物保险与高空坠物责任险的区别主要是坠物险与责任险保修范围不同,详情如下:

1、高空坠物险是指因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给予理赔的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这里的物体有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高空坠物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高空坠物责任险是不保第三方责任,不包括您及家人的安全,所以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险是没有办法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需要其他的保险来危害权益,比如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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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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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是国内外客人集聚的重要社交场所,也是社会大众活动的重要场所。那么,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是否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内遭遇骚扰酒店有责任,因为消费者入住酒店后,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酒店有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酒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住酒店安全注意事项:

1、要谨慎选择投宿宾馆,避免单独投宿环境复杂的小旅社。要早出早归,尽量避免单独外出。

2、要告知家人宾馆的名称、电话、预定留宿时间,如果是团队游,要记下队友的房间电话。

3、进入宾馆后,应先查看安全门和安全通道,最好试走一次,以备危险时刻迅速离开。同时,还应注意周围的安全逃生出口及紧急电话联络系统。

4、注意宾馆内门窗设施的安全,入睡前将房内插栓扣好。

5、有访客须经再三确认,不可随便让陌生人进入。若有问题,应打电话请前台派人处理。

6、外出时,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勿放在房间内。

7、使用旅馆电梯时,尽量站在控制钮旁,遇有问题,可立即按警报器求救。

8、入住客房时,应由服务人员陪同检视旅馆房内橱柜、浴室是否有可疑人物,不要理睬陌生异性的电话骚扰。

9、不能卧床吸烟,注意电器使用安全。

10、一旦发生火情,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与服务台、消防控制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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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保险点的理财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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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理财,是为了能达到盘活资金和盈利的目的,但无论是那种理财方式,市民们都希望本金不要亏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几种保险的理财方式,欢迎阅读。

保险理财方式:保本基金

相对于基金市场的整体亏损来说,保本基金的收益情况相对较好。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已经完成3年保本期的所有保本基金中,平均年化收益率达到20%。在3年保本期中,当上证指数出现下跌时,没有任何一只保本基金发生亏损;但是当上证指数上涨时,保本基金至少能够分享指数30%以上的涨幅。保本基金具有一定的保本周期,投资者只有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才能享有保本条款承诺的权利。投资保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保本周期是否与自身的投资周期相匹配。

保险理财方式:银行理财产品

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中,保本型产品占到了2/3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为保本的挂钩型理财产品。

根据获取本金和收益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保本保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通常情况下,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以保证本金安全。此类产品的保本有期限限制,一旦提前终止或赎回,就不在承诺范围内。同时,保本型产品规定的保本期限较长。

保险理财方式:万能险

万能险是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之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目前的保底收益在2.5%左右。除保本收益外,万能险还能获得结算利率。目前的结算利率普遍高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有的超过5年期存款利率。很多人认为,万能险实际收益率是对缴纳的所有保费而言的,其实不然。万能险同时涉及初始费用、手续费和管理费等,因此初期回报率可能不会太高。

保险理财方式:储蓄

长期以来,储蓄具有安全可靠、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优点。除了定期和活期,银行还推出了不少衍生产品,诸如通知存款、约定转存等,都属于“保本”的储蓄理财产品。只要方法得当,储蓄也可以钱生钱。假设存3万元,可开设1至3年期的1万元定期存单各一份。一年后,用到期的1万元,再开设一个3年期的存单。以此类推,3年后将持有3张到期日依次相差一年的3年期定期存单。这种方式,既能应对储蓄利率的调整,又可获取3年期存款的较高利息。

保险理财方式:国债】

国债向来被投资者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我国国债分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其中,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储蓄国债不能上市流通,没有信用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利率也比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另外,银行存款要缴纳5%的利息税,国债免缴利息税。可以上市交易记账式国债,可随时买卖,收益相对较高,但保本功能随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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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非法讨债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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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运用非法的行为进行讨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讨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讨债手段三: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点。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讨债的四个方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

方法二:“易货”置换法

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方法三:借刀“杀鸡”法

实在无法直接对付欠债的“铁公鸡”,那就只能借刀杀“鸡”了。找一个和欠债人熟悉的人,当然,此人必须和你也很熟悉。然后,围绕你的经济困境对其大诉其苦,并把占用你钱财的欠债人罗列一番,旨在让对方出面替你向欠债人说出你难以启齿的讨钱话。此法也可以套换使用,直接找到欠债人表述一番,同样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过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万不能被人发觉你是指桑骂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

讨债打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讨债,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为了追索债务,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是非法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讨债手段四:扶植手段

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经过认真调查确实是债务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问题或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为了让债务人具备还债能力,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经济资助,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债务人“输血”。但债权人要充分认识此法的风险性,应随时对债务人接受的“资助”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指导,以使债权人再次“投资”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短期效应的帮助,如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的生意或向债务人提供自己畅销产品供其销售,使债务人能在短期内获利以清偿债务。

非法讨债要负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

相关案例

20xx年1月12日,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张某和田某均是呼图壁县某镇村民,2013年10月张某的儿子结婚时,向田某借款5万元,事后田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一直未偿还。田某一气之下扣留了张某的小四轮拖拉机用以抵债,张某为此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还车辆并承担经济损失,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时,释法息理,张某欠田某的钱,田某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田某扣留张某的小四轮拖拉机属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解释下,田某将小四轮拖拉机返还给了原告张某。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触犯国家刑律。

一、非法讨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此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以上两种情况,很多债权人在犯罪后还不知,认为自己是讨要合法债务,通过上述方式只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殊不知已踩了法律的雷区!

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或对财产进行破坏,那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知识就知道是违法犯罪,我们就不多说了。

二、债权人为什么使用非法手段讨债?

债权人使用非法手段讨债,自然有债权人本身不懂法、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债权人使用合法的讨债方式,就能方便、顺利的讨要的债务,恐怕债权人不会选择其他费力又危险的方式。以前面的案子来讲,住到他人家中多日,毕竟也不是一件舒服惬意的事儿。

不可否认,“要债难”、“执行难”、“胜了官司要不到钱”是多年来人们在要债时形成的固有概念。虽然近些年司法系统加大了执行力度,比如建立了拒不执行判决的不诚信者的黑名单,限制乘飞机等消费,再比如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等。

这些措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诚信者起到一定作用,当然,还谈不上根本扭转这种局面,还需要继续加大力度,并完善相关制裁措施!

三、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

1、依法讨债是底线。

我们的诚信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是我们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债权人以犯罪的手段讨要债务,最终构成犯罪担了刑责,以免除债务并另外赔偿的代价,才换来缓刑的结果。

所以,不管有多难,依法讨债是底线。

2、诉前要注意收集债务人财产状况。

依法讨债,应该及时起诉,如果在起诉时能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适的财产,通常就能保障执行到位。

很多执行难的案子是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转移,如果在诉前就注意收集财产状况资料,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执行难”,还是有机会避免的。

当然,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稳妥的防范措施。

3、债务形成时最好要求提供担保。

对债务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债务形成前就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比如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有足够信用及偿还能力的担保的保证等。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产抵押、股权质押这类的手续,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要只签个协议。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要书面担保,且对相关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有所了解。

如果一笔债务,有合适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基本上是很小的。

讨债手段二:经济手段

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须是债务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如果是双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取中断协作的方法迫使债务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反合同反受债务人追讨、纠缠。

合法讨债的手段

讨债伤人案例

讨债打伤人要负刑事责任吗为了追索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讨债有哪些手段讨债的手段一般有以下4种:

讨债手段一:行政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本位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因此,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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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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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现代社会我们可能遇到的意外风险不断增多,如何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是每个人的必备技能。预防人身意外风险,除了对身边可能遇到的风险保持警惕之外,为自己投一份人身意外险也是至关重要的。那么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对象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人身意外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人身意外险投保方式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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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境内自驾游保险重要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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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为了减轻自身的压力,在节假日的时候都会外出旅游。为了在旅游时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很多人都会投保一份保险。那么境内自驾游保险重要性是什么?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为自驾游准备的保险一定要具备以下的保障项目。首先,为自驾游准备的保险必须具备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的保障项目。之所以要求自驾游保险中具备该保障条件,是因为只要具备了这一保障项目,那么当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死亡的时候,被保险人的家人便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这些赔偿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如果自驾游保险中没有该保障项目,那么被保险人的家庭将会受到重重的打击。自驾游保险中还应该具备紧急救援的保障项目。之所以要求自驾游保险中具备该保障项目,是因为它能够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无法自救的时候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救援,因此这样的保障项目能够帮助被保险人解决许多的突发情况。

提醒您:路途中难免会出现意外,所以避免意外的发生我们应该学习一些自驾游安全知识来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另外自驾游该注意什么请浏览本站了解更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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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高空坠物购买保险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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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是很常见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都会看到花盆以及晾衣杆,突然从高处掉下,从而对自己身体造成损伤。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于是制定出很多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高空坠物的情况,被抓到后会受到惩罚,下面就来看看高空坠物购买保险有哪些种类

1、去专业的保险公司购买

消费者到保险公司的销售柜台后,需要填写一份保单,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将出具保险凭证,消费者购买的意外险即可生效。

2、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

选择这样购买方式的消费者,只需要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需要提醒的是,选择这种消费途径的消费者最好找资历比较深的保险人购买。

3、通过代理机构购买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会将系统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印刷好空白的保险凭证交由代理机构管理。消费者可以向代理机构投交保费,再由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即算生效。

4、通过网站购买

网络销售非常适合像意外险这样的简单险种。消费者只要在网上填写投保信息并付费,保险公司即可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E-mail或短信发送给客户。这样即算保险生效。

5、通过电话销售购买

如何在电话上购买意外险呢?消费者需要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会出具保险凭证后会邮寄给消费者,再要求消费者缴费,确保保单生效。

通过上面的内容就会知道,高空坠物所引发出来的伤害事件,还是应该归纳在他人侵权的类型之中。因此想要避免人身以及财产受到损伤,就要提前购买好关于这些方面的保险,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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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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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暇疵担保责任有多少了解?暇疵担保责任又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暇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权利瑕疵的基本内容

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所有权利或部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标的物原所有权一方必须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权利瑕疵的种类:

1、所有权;

2、知识产权;

3、其他物权(即标的物所有权以外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4、债权中的租赁权;

5、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

看过“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暇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述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暇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前者是指拍卖标的物的权利全部或一部分无法移转给买主时,委托人所负的担保责任;后者是出卖物的权利虽然没有暇疵,但作为买卖标的本身存在暇疵时,出卖人应负的担保责任。

一、权利暇疵担保责任。

权利暇疵,是指出卖物的权利根本不存在或有欠缺,比如出卖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或受到一定限制。权利暇疵担保,要求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不会就拍卖物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索该出卖物或主张其他权利。

当第三人基于出卖前的原因向买主追夺出卖物时,出卖人有义务防止该出卖物被追夺。如果出卖物因权利暇疵被追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转移给买主时,出卖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

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物的瑕疵对买主承担的财产责任。标的物的瑕疲,指出卖物本身存在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缺陷。如有病的牲畜、商品的缺损、文物赝品等,以致不适合应有的用途。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标的物瑕疵在交付时存在,而买主不知道,或标的物瑕疵按照一般的检查方法不易发现等,因此,买主在接受拍卖物时,应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瑕疵立即通知委托(出卖)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修理、退换或赔偿财产损失。如果买主没有通知或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则会引起担保请求权的丧失。

根据法律,暇疵担保责任可依双方当事人的特约而加以限制或免除。但如果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暇疵却企图通过特约蒙混买主的,这种特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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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卖房反悔被索赔155万余元 毁约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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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房价可以说是一天就有一个新的变化,因此时常会发生卖家和买家进行了交易,但是没过两天,卖家发现房价上涨了便不想再卖房了的情况,这不,近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

卖家卖房反悔索赔

杨先生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在通州区就读,于是便将自己位于昌平区的房子卖掉,于去年6月通过中介与王女士进行交易。杨先生与中介约定好的房屋售价是303万,签订合同后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并且签订了三方协议,后因为王女士坚持要多拿些定金,杨先生便又支付了8万元定金,总计10万元定金。

然而,就在杨先生以为万事顺利的时候,却在8月要办理网签时得不到王女士的,后来才知道王女士是因为房价上涨便不想售房了。更不走运的是,通州在去年8月14日颁布了“限购令”,也就是说由于王女士的拖延,杨先生失去了在通州购房的资格,为此杨先生便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155万余元。

卖房反悔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像王女士这样的卖家还有很多,也许因为房子便想中途毁约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要知道的是,一旦这么做了,那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交易合同中都会注明,若是由于交易双方中一方的个人行为造成交易无法继续履行的,履行合约的一方可以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违约的那一方不但要把已收取的违约金返还给对方,还要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此一来,即使你真的如愿没有将房子继续出售出去,但是一样为自己带来了麻烦。

个别情况卖家可以中途反悔

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卖家毁约都会被认定为是不正确的行为,但是若出现的是个别的情况,卖家其实也可以中途反悔的,比如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合同之前,交易双方的行为并没有被合同约束,大多数的承诺都是口头上的,所以若要反悔的话,则可以通过私下里协商解决。

另外,若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发现买家的资质或者是身份有问题,比如买家的身份证是假的,或者买家承诺要支付的钱款未到账之类的,卖家就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不继续进行交易。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房产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就会是重要的证据,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细节都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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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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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连部分构成。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指南的相关信息吧。

1、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应发工资低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新缴费基数执行后,我市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2324元调整到2626元

2、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3.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济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补缴流程

填表申请→受理上报→初审录入→复核扣款→记账汇总。

4、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单位20%

个人:个人8%

5、济南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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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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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最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这往往不是所谓的迷信,而是买方认为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产生不良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忌讳,此类房屋很难出手,卖方产生隐瞒实情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但如果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知道房屋情况,卖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案例: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凶宅”如何判定?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卖家如何避免卖出“凶宅”带来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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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地铁内乘客跳轨自杀谁的责任

全文共 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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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全国各大城市轰轰烈烈的地铁建设热潮,地铁的安全问题日趋严峻。那么,地铁内乘客跳轨自杀谁的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地铁内乘客跳轨自杀的责任划分:

新修订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经考虑到了跳轨自杀的问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另外,在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中修订了免责条款,如果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能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运营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修订的《管理办法》,地铁公司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现在视频监控系统已经十分完备,有助于地铁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如遇地铁停电应急办法:

1、不用担心车门打不开,更不要出现打砸车门、车窗的举动,而应等待工作人员将指定的车门打开,并从指定的车门向外撤离。

2、不必担心在隧道里行走看不清路。停电一旦发生,除了引路的工作人员,每隔一段路还会有工作人员手执照明灯为乘客引路,乘客同时还可以利用自己的手机等随身物品取光照明。

3、不必担心人多时被关在密闭的地铁车厢里会出现呼吸困难。列车迫停隧道内时,地铁调度人员会及时开启隧道通风系统。

4、不要直接跳到隧道里。列车距离地面有一米多高且地面情况复杂,直接跳下容易崴脚并造成局面的混乱。

5、千万不要盲目乱跑。站台的容量足够乘客安全有序地撤离。

6、如无其他意外发生,停电时一般不要拉动报警装置。

7、在隧道内行走时要小心脚下,以免摔伤或者被障碍物碰伤。

8、疏散过程中受伤时,请及时与抢险队员取得联系,等候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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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保证人有哪些保证责任

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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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证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保证责任以书面保证合同为依据,保证责任是建立在保证合同基础上的,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责任一般就能成立。当然,保证合同又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因此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以主合同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为前提的,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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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实务中认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3、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称作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的资格,一船要求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担保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但自然人为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

2、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保证合同有效。如电影发行公司、出版社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4、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5、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所说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文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白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保证人的作用: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其个人投资经营的、属个体性质的经营部等私有单位来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仍属自然人的性质,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可见贷款人与保证人系同一自然人,这种保证实际上系自贷自保,这就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使得保证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不利于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这其中固然有借款人为借出款项而投机取巧的因素,但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它在贷出款项时没有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要求保证人提供营业执照,而仅以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即成立保证。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为了贷出款项,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法律或银行内部规定提供保证人,只注重有保证人这一形式要件,而不问保证人的实质要件,缺乏履行严格审核义务,不管保证人到底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到底有无工商登记有无主体资格,因此贷款人对这种情形的出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审核责任,而依《合同法》来看,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机构违反了注意义务,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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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全文共 2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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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权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分析

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引起碰撞的实际过失,即证明过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索赔方只需证明诸如驾驶人员疏于了望、船速过快、雾中航行未施放雾号等实际过失行为的存在;船方也可举证对方白天锚泊时未安放锚球、夜晚锚泊时未显示号灯等进行抗辩并证明对方存在过失,各方均无需作任何推定。

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采用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有时并不足以证明碰撞过失的存在或判定过失方,国际海事审判或仲裁中还往往借助于以下一些特殊原则作为衡量碰撞过失的辅助手段:

1.法律推定过失原则,指航海人员违反了航行和避碰规则就认定其具有造成碰撞原因的过失,索赔方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船长船员违反航行和避碰规则的事实,无需证明过失的存在,被告即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方提出反证证明当时违反航行规则为避碰规则所允许,或能证明违反航行规则根本不会也不可能造成碰撞。

相对于不许反驳的法律推定,碰撞法中的法律推定过失是一种允许反驳的推定,但该反驳举证十分困难。

《碰撞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这正是该公约统一碰撞立法的另一重大贡献,明确废止了英美法长期推行的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英国在其《1911年海事公约法》中也放弃了该原则,它更被其他许多航运国家所废弃。该原则现只在少数场合,如实行分道航行制时使用。

2.两船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也称疏忽对等原则,指碰撞双方的疏忽持续到碰撞时刻,各方的疏忽均可导致发生碰撞,因两船过失比例难以或根本无法确定,则平均承担碰撞责任。它是《碰撞公约》第4条所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海事责任处理中无法判明各方过失程度比例的特例场合,该原则在确认一定范围内互有过失碰撞中的责任分担比例方面仍具有其生命力,还被国际海运界所运用,我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也采用了这一认定过失的特殊标准。

3.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指紧急情况下船长船员的错误作为或不为不被认为是过失,不用承担因此发生的碰撞责任,除非碰撞的紧急局面是该船过失所造成。这是英美普通法长期坚持的认识,理由是紧急情况下的过失所造成的碰撞不能说明航海人员不具备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该原则实际是把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这一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各种紧急情况下。

4.在英国海上碰撞案中判定过失时曾广为运用的最后机会原则,指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的一方,因其过失未能避免,该方则被认为对碰撞负有全部过失责任。由于该原则仅认定有最后机会的一方承担全部过失责任,实际为有可能存在过失的另一方提供了不公平的免责理论根据;

以是否具有最后机会认定过失方的结果是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强制作用,其适用将扰乱国际避碰秩序;该原则用最后机会代替过失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民事归责原则,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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