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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三板挂牌企业(热门3篇)

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你知道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区别吗?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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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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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那么你对新三板挂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三板挂牌的办理

办理要求

新三板法律制度体系: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2、《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3、《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5、《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09版)》;

6、《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制度,审查备案文件制度,履行备案程序制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看过“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有效治理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有效治理

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开始从一家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公司,需要经历一系列“基因改造”流程,公司的规范治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而信息披露则是公众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展示自身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经营优势、风险等信息,才能增强挂牌企业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

对于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监管层同样要求挂牌企业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除了依照《公司法》外,还需要遵照《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的相关要求来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方面,新三板并没有设定特殊要求,只是同样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

对于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新三板制定了自己独有的细则。

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新三板的具体要求是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仅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的是对于季度报告的披露没有硬性要求;临时报告方面,新三板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等有做披露要求,而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重大事项是没有要求的。

信息披露的主体与A股市场就没有太大差异了,新三板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的公司、公司高管人员、股东、实际控制、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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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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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常见问题

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回答:可以。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若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p#副标题#e#

问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一、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问题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回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问题六: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要达到25%?

回答: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问题七: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问题八:如何理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回答: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说明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从该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务部对暂行规定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问题九: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回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

第三十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均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问题十: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的案例

回答:**有限公司于2013年获得上海市**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号),同意**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股份有限公司”,随后**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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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全文共 20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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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三板,是对企业进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那么挂牌新三板有什么好处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挂牌企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1)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看过“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一、融资

便利融资是企业挂牌新三板最大的动力之一,具体实现方式上,企业可以在挂牌的同时即定向增发,也可以挂牌后根据需要推出定增计划,未来还有可能发行债券、优先股等。

其中,挂牌同时即定向增发的“双模式”,被业界称为“小IPO”,颇受拟挂牌企业追捧,目前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增发的企业已经接近100家。明星企业诸如云南文化、中科招商等公司的定增,基本都遭遇“秒抢”,甚至有传言,这些企业的定增股份需要靠关系才能拿到。

除了直接融资,挂牌新三板还有助于企业增信,为获得信贷支持提供便利:一家企业登陆新三板,意味着同时获得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的信誉保证。同时,挂牌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大降低了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信用增进效应十分明显,企业可向银行、小贷公司申请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等。

不过,应注意,尽管新三板对于企业融资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企业的融资能力最终取决于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成长潜力,一些本来很差的企业抱着“圈钱”的目的挂板后,未必能如愿以偿,搞不好,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规范股权治理

企业要挂牌必须符合股转系统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备挂牌的企业会由主办券商帮忙把公司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的法律关系、资产关系,都要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理清楚。本来为有限公司的,还要经过股改变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等。原先治理混乱的小公司可以借此机会规范治理,有过偷税漏税经历的公司也可借机洗心革面。所谓“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经过这样一套洗礼,企业也就算踏入了资本市场的门,今后若想IPO也更容易些。

三、提供价格发现

这是新三板最核心的功能,也是融资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要知道,与传统企业不同,高科技中小企业既没有值钱的厂房设备,又拿不出好看的财务报表,很难估值。而没有市场认可的公允价值,那什么说服投资者给你投钱呢?

好比你有一箱艺术藏品,无论你如何宣扬它们的艺术价值,如果得不到市场认可,也没法为你的财富增值。而新三板,就好比专门为艺术品买卖开设的市场,你把商品放上去,就会有买家、有鉴宝商出价,买卖博弈出的价格,比如10万,就是你的身价。在未来需要筹钱的时候,就有了简单、可操作的定价依据。

实践中,企业登陆新三板后,估值一般都会得到提升,新三板公司的被并购对价往往明显高于同行业非挂牌公司。

四、找对象(成为上市公司并购池)

对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被一家成熟公司以保留相对独立性的方式并购,借此获得良好的融资通道和业务拓展平台,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而企业挂牌新三板,就等于在一个全国性的公开平台上把自己亮了出来,很多有收购意向的企业会在上面寻找意中人。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多数公司属于初创类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环境具有较大优势,再加上高成长性以及高性价比,新三板企业早已成为并购市场的热门目标。今年以来,已有超过100家挂牌公司被并购。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已不满足于坐等收购,频频主动出击,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数据显示,一年来已有70余起主动并购案例。九鼎投资,通过并购方式控股A股上市公司,成为新三板“逆袭第一股”,颇为引人注目。

五、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缺少人才,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新三板挂牌企业经过股改一系列整改后,治理较为规范、股权相对分散,在股权激励上具有优势。而且这方面的政策也十分宽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股权激励方式,只要旅行信息披露即可,这写都为公司留住核心人才创造了条件。

此外,由于挂牌公司的股权有了市场定价和进出通道,员工拿到的股权较为方便地变现,也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解除了后顾之忧。

六、进入政府扶持视野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考虑,通常会大力帮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比如给予财政、税收补贴等,一般能覆盖掉上百万的挂牌费用,这是其一。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借此进入政府扶持视野,对于初创期的企业来说,能够接触到政府官员,获得一定的扶持,对于公司的迅速成长有所裨益。

七、提升形象

企业挂牌之后,有了全国性的展示平台,拿到了六位数的证券代码,“逼格”瞬间提升不少,在公众、客户、政府和媒体中的形象和认知度都能得到明显提升,在市场拓展方面更为容易。另外,员工的认同感也会更强,有利于留住人才。

八、作为IPO的热身

企业登陆新三板,就等于一只脚踏进了资本市场的大门,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离IPO的标准都更近了。更重要的是,结识了友好的券商小伙伴,很多券商接新三板项目就是朝着帮企业IPO的目的去的,无疑会为企业的上市路增加不少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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