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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的行为解读大全推荐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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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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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2、《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3、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同一个主体,同时开展线下和线上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趋势越来越明显。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针对上述趋势,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下页更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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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8、《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登记。五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9、《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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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狗狗的常见行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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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的常见行为解读

狗狗的常见行为解读

1、狗儿喜欢跟人亲近的原因是:狗是群居动物,它们与人类有相似的社交结构和内在动力。如果幼犬在出生后第3周至第12周这一敏感阶段习惯了跟人在一起,那么它们就很容易把主人一家当作是它们一群的。

2、狗儿被独自留在家时会搞破坏:狗有强烈的群居欲望,有些狗无法接受形单影只。当它被单独留在家里时,往往会因害怕不速之客的侵袭而吠叫、嚎叫、惊慌失措、随地大小便。有些被留下的狗喜欢把主人摸过或用过的东西搜罗到一起,将主人的气味环绕起来形成一座屏障,如果东西太少不足以形成一个保护圈时,狗就会把它们咬成碎片铺开来。

3、狗儿的友好表达:狗在向它的朋友们(人或者其它狗)问好时,会有向后咧的微笑的嘴、安祥的眼神、向后倾的耳朵以及翻卷的舌头。打招呼以后,它会转过身将屁股靠在主人身上,这时他们希望它们的头能与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以这种方式站立能使主人轻抚它的背。

4、狗儿迷恋路边的电线杆:其它狗留下的尿和粪便能让狗了解到非常多的讯息,谁来过?公还是母?健康与否?年龄多大?地位如何……

5、摇尾巴的狗狗也会咬人:摇尾巴表示狗很激动,但不一定表示它很友好。在靠近一只摇尾巴的狗之前,重要的是要读懂它其它的身体语言。

6、狗狗R的傲慢原因:当狗与另一只狗相遇,而又不太相信对方时,它常常会避免与对方眼神接触,耳朵向后拉,尾巴保持中立,站得直直的,使自己显得很高。

7、狗狗匍匐下去的目的:狗儿邀请同类或是人与它玩时,会做出鞠躬作揖的动作,即前肘支地屁股撅起的经典造型。而后摇着尾巴,跳起来跑开,同时回头看它的邀请是否得到了响应。

8、训练狗儿听口令:与人类小孩相比,狗不太能理解声音信号。因此要训练狗儿坐下、过来之类,最好能把命令与手势结合起来。

9、小狗欺负大狗:一窝小狗之中,意志力最强的幼犬易占上风。往往是个头最小的个性最强,想当老大的欲望更强烈,也更容易获得成功。

10、面对一只发怒的狗狗:狗儿抬起头,皱着鼻子,露出利齿,嘴唇向上拉,嘴角却向前拉,这表示它在显示实力,并给你后退的机会。如果想撤退,就要慢慢地、明显地后退,以免招来进攻。

11、一只狗会被另一只狗带坏:两只狗就能够组成一个团体,一只狗不敢干的事,两只狗在一起就敢干了。

12、狗儿喜欢追人:很多狗喜追逐行人、自行车、汽车,并不是因为想咬他们,而是想赶上它,以此来消耗它们多余的能量。当然,有些狗追到时会咬人,因为它们很兴奋或是害怕这个人。

13、狗狗喜欢把自己弄得很脏:捕猎的天性使它们善于隐藏自己的形踪,尤其是气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把自己掩盖在周围有恶臭的物质中。一旦它回家被主人洗得干干净净,下一次再到另一堆臭东西上打滚的冲动就更强烈。

14、狗吃东西时把手伸过去它会咬人:狗天生对宝贵的食物有占有欲,它们会捍卫这些美味。要让它们明白主人的手是来给予而不是取走食物,必须从早期开始就让它懂得这个道理。

15、狗喜欢藏东西:这源于它们的野狗祖先,因为在野外食物经常不够。偶尔有过剩的食物时就必须安全地储存起来。狗的胃里有强大的消化酶,使它们即使吃了腐烂变质的食物也不会生玻要记住的是,狗“深挖洞,广积粮”的意识相当强烈。

16、狗喜欢在桌椅下面、床下面睡觉:因为它们不想受到干扰,可以做个好梦。

17、狗儿有时候要刨它的窝”因为它们喜欢在舒服的地方睡觉,如果窝里高低不平,它们就会把它弄平,让自己睡得舒服。

18、冬天狗儿也伸舌头:在夏天,狗儿舌头伸得越长说明越热。但在冬天,狗儿在紧张或者兴奋的时候会喘气喘得较快,所以它们也会伸出舌头令自己“冷静”。

19、狗主人需注意:狗儿暴露的皮肤也会被太阳晒伤,尤其是白色皮毛的狗,所在在它们晒太阳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直接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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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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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罪名解析

1、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2、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解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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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全文共 156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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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施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制定依据:《募集行为办法》上位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证监会105号文),需要说明的是:

1、105号文年底可能会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所代替,届时本办法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办法属于自律性规则,只有中基协可以依次对会员进行监管或处罚,其他机构或机关均无权援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适用范围:本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1、在中基协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有公募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单纯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不能受托募集私募基金,否则可能招致证监会的处罚。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解读】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分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受本办法约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受《基金业外外包服务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未正式发布)约束。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解读】从业人员:本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人员要有基金从业资格,这一点对基金销售机构而言问题不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能一时半会没有这么多有资格的从业人员。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从事基金募集人员缺少基金从业资格,并无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解读】行业自律:强调本办法的性质,属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对行业协会会员之外成员原则上无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解读】募集机构的责任:本条分两款分别从肯定性和禁止性两个方面原则性规定募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遇有特殊情形本办法做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中基协完全可以依照此条给予募集机构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本条第二款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在办法中扩大适用至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解读】管理人责任: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新增“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全面覆盖了我国目前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同时该条明确了委托募集最终的责任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责任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解读】基金销售协议:本办法中的基金销售协议,笔者理解为更应该是“委托销售协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严格说属于内部约定,但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如果事后因此而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选择起诉。第二,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本条增加了“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即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下一页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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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禁止违规拆分转让:本条两款分别针对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第一:私募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因此被严令禁止;同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增加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这一规定远比征求意见稿中“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要求更为苛刻。如何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条件,实践中一是在基金合同中就转让条件部分用黑体强调,二是将私募基金转让条件,单独让投资者抄写一份并签名。第二,告诫投资者只能为个人买基金,且不能购买拆分后的基金,否则只能后果自负。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解读】保密义务:本条规定了募集机构对投资者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属常规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解读】资料保存义务:本条明确了募集机构的资料保存义务,基本上与募集有关的资料都需要妥善保存,另值得注意的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而不是只保存10年。有的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存续期就很长,比如5+2、7+2等,如加上本条规定的10年,其募集资料保存义务接近20年。这对募集机构的档案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解读】开立募集专用账户:本条规定的“募集专用账户”与我们之前常提及的“托管账户”,笔者理解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别,主要是负责募集资金的安全以及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的规定,开立主体扩大到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但条款中又同时出现“托管资金账户”字眼,显得不很严谨。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解读】募集专用账户监督:本条规定的“监督协议”类似于业内常提及的“托管协议”,但从条款具体内容看,显然监督的范畴要大于托管。同委托募集协议一样,监督协议同样需要明确协议各方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监督机构出现重大过错,投资者能否向监督机构主张权利,这是至今仍很有争议的问题。另外,中基协允许金融机构同时担任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条件是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解读】募集专用账户资金安全:本条意在规定募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属性,不属于账户开立机构所有,也不属于使用机构所有,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呢?条款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严格说,基金就是一堆钱的组合,很难确定组合后的资金所有权,因此办法有意规避了这一话题。本条后半句明确提到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破产或清算财产,应当说对投资者是一个定心丸。实践中与此相对应的是,投资者个人因债务问题被起诉,其在专用账户中享有的基金份额能否被冻结或者如何冻结,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解读】募集程序:本条是办法新增加的,征求意见稿并无此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募集的一般程序,但在随后的立法行文中却并未按前述程序逐一规范,显有多此一举之嫌,笔者更愿意将此理解为中基协的倡导性规定,并无实质性意义。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公开宣传信息:本条明确了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值得注意两点:一是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新增可公开“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也是可以公开宣传的;二是前述范围为穷尽列举!即除此项列举之外,其他的信息均不得公开宣传。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解读】向特定对象推介:本条强调首先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然后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增加前置程序规定,中基协期望能用前置程序界定特定对象,当然这一初衷愿望是良好的,但在实践中对“特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一直争议颇大,理解也是莫衷一是。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解读】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本条确立了问卷调查作为募集机构确定特定对象的主要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结果,藉以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从而将投资者圈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强调投资者书面自认合格,从不同方面加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另外,办法保留了评估结果最长有效期3年的期限,但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豁免情形,即如果是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则免于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下一页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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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解读】调查问卷内容:本条主要是规定调查问卷内容:1、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内容相对已经比较全面了,但在该指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自己给自己打分,问卷中5大方面包括每一小题能有具体的分值分配最好,这样便于投资者自己给自己打分,另外在募集机构给投资者的打分与投资者自评打分出现较大反差时,该如何解决呢?这可能是募集机构需要在实务众解决的问题;2、之所以中基协只发布了个人版指引,是因为针对法人投资者按证监会105号文,只需核实其净资产是否达到1000万即可,无需再填写调查问卷。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解读】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本条主要是基于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势头凶猛而制定。总体上而言,同前文线下特定对象确定并无实质不同,一样的有投资者自认合格,一样的有问卷调查,一样的有募集机构评估其风险能力;所不同的是,募集机构需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投资者同意相关网络服务协议但投资者无需为自己打分。尽管如此,但笔者仍然相信,这一规定会对当下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带来极大的发展和促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解读】基金风险评级:本条是办法的新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中并无此条。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证监会105号文有过规定(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当说,办法规定的评级主体由105号文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扩大到募集机构。但现实中,募集机构自行确定的风险评级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另大多数评级机构都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兼任,社会上真正独立的第三方评级还比较少。市场呼唤把更多的私募基金评级工作交给市场上专业的人士来做。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解读】推介材料责任方:本条明确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募集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基金销售基金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基金,但对基金推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是不用负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推介材料内容:本条规定了基金推介材料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有几点:

1、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致,不应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

2、材料内容中需要揭示该基金的服务提供商,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相信这对很多律师而言是个好消息;

3、材料推介中第14项,系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的。说明入伙协议书、入股协议书不能替代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这对遏制当前很多私募基金运行中惯常采用的签订入伙协议书、入股协议书而不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乱像,是有着积极作用的。换个角度看,这也是中基协正式宣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等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权,即不再局限于对基金合同的监管。

4、材料推介中的私募基金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具体方式实践中比较多样,在此不予赘述。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一页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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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禁止的推介行为: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比较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对相关宣传上作了一些禁止,典型如使用安全、高收益、无风险等字样,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措施,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词语,片面推介以往短于6个月的基金业绩等,在这里重要要说的是第(三)项,即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应当说,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包括私募证券基金,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预期收益”这一宣传策略,在于规避“保本保收益”触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征求意见稿此条一出,业内争议纷纷。一是强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产品,提供预期收益率是监管明确允许的做法,而私募基金何以不能通过预测收益率进行宣传?二是比较分析国外各大私募基金,都是以预期收益率作为宣传,保本的也是经常有,为何到了国内就不行了。尽管如此,中基协还是力排众议,坚持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现在中基协禁止私募基金“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宣传,那么募集机构靠什么来吸引合格投资者?当然具有一定品牌效应、过往业绩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方面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相比之下中小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很煎熬,如此一来势必会产生大量的“抽屉协议”。笔者认为这条在实际执行中会非常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禁止的推介载体:本条是对证监会105号文第十四条的细化(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设置特定对象的微信朋友圈、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邮件,这都是现实中推介工作人员常常会触碰之红线。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在实践中也经常用到,但同微信朋友圈一样,实践中相对比较难把握,监管起来也很有难度。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解读】风险揭示书内容:本条是对证监会105号文第十六条的细化,中基协并给出了详细的《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实践中私募募集机构只需参照该指引执行即可。然而笔者疑惑的是,该《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样也适用于机构或企业投资者么?从该指引的具体内容看,显然是适用于机构和企业投资者的。前面的调查问卷风险能力评估既然不适用于法人投资者,为何到了风险揭示这一块又适用于法人投资者呢?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解读】合格投资者确认确认程序:本条强调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以此达到确认其是否合格投资者的目的,然而这种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由谁来担责?或者只要形式上有就行?

本条第二款是办法新增条款,强调募集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确保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特定数量(有限公司50人、有限公司50人、股份公司50人、企业型基金200人)。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解读】合格投资者标准:本条所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10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致,并无变化。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解读】投资冷静期:本条确定的投资者冷静期制度,是私募基金首次提及,证监会105号文并无类似规定。合格投资者确认——签署基金合同——冷静期,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看,冷静期自基金合同前述完毕且投资者缴纳认购机构的款项后起算,基本上是赋予了投资者24小时内可以返回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样就需要募集机构及时确认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款项的具体时点,最好能在基金合同中写明。 >>>下一页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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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解读】回访确认:本条确定的回访制度系首次提及,是中基协赋予募集机构的一项特殊义务。按说有了冷静期制度,冷静期满后投资者不反悔的,基金合同即告生效,中基协希望用募集机构回访的方式对投资者再次进行提醒,并限定:回访主体——只能是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只能是前台或客服了;回访方式——电话、邮件或信函;回访内容——前述八大类。如此一来,募集机构要增加必要的人力、物力,一方面要保留回访的记录包括录音电话等,另一方面要对回访的不配合作出必要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解读】回访的后果:本条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条款,具体含义有:

1、基金合同强制约定: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2、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不得划转至其他账户。按照笔者理解,对于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其缴纳认购款项可以划转,基本上可以说回访确认成功一名投资者,可划转该投资者的认购款项。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解读】豁免确认对象:本条确立了合格投资者的豁免制度,基本源于证监会105号文第十三条,但本条第(三)项“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是105号文所没有规定的,笔者理解,者可能是出于监管部门的考虑,对保险、信托、银行等机构的产品留出了空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自律检查权:本条确立了中基协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合规性检查权。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解读】不当委托后果:委托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募集资金,基金无法备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并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解读】一般违规募集责任:本条主要从两个方面解读:

1、一般违规募集行为:募集机构责任、管理人责任、销售协议、违规拆分、保密义务、资料保存义务、开立募集专用账户、募集专用账户监督、募集专用账户资金安全、向特定对象推介、特定对象调查程序、调查问卷、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推介材料责任、推介材料内容、风险揭示书。

2、法律后果:(1)对募集机构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2)对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解读】冷静、回访责任:募集机构不履行相关冷静期、回访期等制度的,可能会招致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解读】严重违规募集责任:本条解读同样分两方面:

1、严重违规募集行为:违反公开宣传信息、基金风险评级、禁止的推介行为、禁止的推介载体、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合格投资者标准。

2、法律后果:(1)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2)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解读】加重处分的情形:本条同样分两个方面解读:

1、可能加重处分的情形:一年内两次被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两年内两次被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

2、加重处分后果:前者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后者对其撤销管理人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解读】外包服务机构责任:笔者理解,由于单独的《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未出台,故对于外包服务机构参与募集环节违反相关规定的,不排除中基协秋后算账的可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解读】投资举报:本条确立了投资者可就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任何违规募集行为向中基协投资或举报。

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解读】诚信记录:募集机构、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收到中基协纪律处分的,可能会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行政与刑事责任:中基协的纪律处分并不免除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下一页是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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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解读】生效日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给了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个月的缓冲期,这是极为不易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解读】解释权:中基协享有本办法解释权,同样,还有监管权。

私募投资种类

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

一、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机构、富有的个人、保险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国投资者偏好第一种独立投资基金,认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更独立,而第二种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扰;而欧洲投资者更喜欢第二种基金,认为这类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充足资本而更安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是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的投资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资金来源于集团内部。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私募投资的特点

1、资金筹集具有私募性与广泛性。

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其销售、 赎回都是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资金来源广泛,一般有富有的个人、 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 战略投资者、 养老基金和 保险公司等。

2、投资对象是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并且其 项目选择的唯一 标准是能否带来高额投资回报,而不拘泥于该项目是否应用了高科技和新技术。换言之,关键在于一种技术或相应 产品是否具有好的市场前景而不仅在于技术的先进水平。

3、对投资目标企业融合权益性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多采用权益投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的 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 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者通常参与企业的管理,主要形式有参与到企业的董事会中,策划追加投资和海外上市,帮助制定企业发展策略和 营销计划,监控财务业绩和经营状况,协助处理企业危机事件。一些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与 资源,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策略、 融资、 上市和人才方面的咨询和支持。

4、属于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一个 项目可达3~5年或更长,属中长期投资; 投资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需要说明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本身从全球范围寻找可 投资项目,并不区分国际国内。

5、对 非上市公司 的 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 长期投资,所以 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6、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 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 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 保险公司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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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解读

全文共 46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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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多少了解?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行为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解读

误区一:“我酒量大,根本不会醉!”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

某日中午,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自己继续开车丝毫不会受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途中,他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吴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开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解读

误区二:服用保健液引起酒精超标

某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饮用了含有40%酒精成分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一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

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陈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有饮酒的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误区三:车辆仅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

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一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故被告人蒋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误区四:饮酒后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

2014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刘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一些人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机开车。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p#副标题#e#

误区五:酒后虽然开车,但没在公路行驶

被告人廖某于某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经过几年来的法制宣传,大部分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误区六:酒后驾驶电动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限速标准。后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有人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误区七: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

被告人张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的干部。某日16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

法官说法: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人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就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司法观察

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又扩大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节,但从北京市乃至全国整体形势来看,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依然占比高,滋生、诱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所面临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北京一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39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轿车及小型客车为主;深度醉酒者居多;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在40岁至50岁的中年男性。

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增加的状况,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主因是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便想出各种办法劝酒。与此同时,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代驾服务往往成为覆盖盲区。

鉴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从四个方面着手,打击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对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二是通过个案判决、司法建议、定期会商等多种举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探索更加合理的侦查方式,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引导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起诉质量。

三是通过提取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促进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均衡,有效规范审判程序。

四是尽力统筹各方力量,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调与配合,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侦办审理质量。延伸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坚持完善刑事司法建议工作,对重点案发区域或场所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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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猫咪行为解读之猫咪为啥爱舔毛

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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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猫(详情介绍)

谈及喵星人最爱干的事情无非就是吃喝,其次就是舔毛发。无聊时舔一舔,饭前饭后舔一舔,睡前醒来舔一舔,似乎舔毛已经成了她每日必做的事了。那么猫咪舔毛的原因是什么呢?其实,这舔舔舔的背后隐藏着喵星人的小秘密哟!

答案一:清洁

猫咪是出了名的爱干净。健康的猫咪一般都没有体味。尤其是短毛猫,即使很长时间没有洗澡,毛看起来也是那么干净蓬松。这都是猫咪爱舔毛的结果。因此,当它们用餐完毕,或是身上沾上了脏东西或者蓝星人那令人嫌弃的气味,都会用粉嫩的小舌头把全身仔仔细细的梳理一遍。当然,那些太胖舔不到这里舔不到那里的就不要跟小编说没有啊明明只是洗脸和前腿了。

答案二:按摩

猫咪舔毛除了清洁,还有按摩的作用,能够让它们放松心情,舒缓情绪。当它们睡足了或者吃饱后,躺下来舒舒服服的舔个毛,除了清洁,还有助于放松情绪,帮助消化。尤其是当母猫给自己的宝宝舔毛的时候,跟我们现在提倡的婴儿抚触有相同的功效。

答案三:掩饰

猫咪跟人一样,也会有尴尬或者心烦意乱的时刻。比如被不识相的蓝星人一直盯着看盯到发毛的时候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猫咪也会开始梳理自己的毛发来掩饰自己的尴尬或情绪。

答案四:隐藏

由于经常舔毛,猫咪的体味非常小,这不仅是为了保持清洁,在野外还有隐藏气味的作用,以使自己不被“敌人”发现。

现在你知道了吧!猫咪的行为看似简单,舔毛背后居然隐藏着这么多的小秘密。既然舔毛好处多多,猫奴们还不赶紧拿起手中的梳子,帮主子们好好按摩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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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专家解读行为背后暗藏的心理特征

全文共 3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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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专家解读行为背后暗藏心理特征

第二章:适当沉默会使沟通更顺畅

第三章:人生四境界

你知道经常与人握手的人心理特征是什么样的吗?你了解笔力弱的人其社交能力却是非常强的吗?如果你不知道,那么赶快来看看小编今天给大家解读的这些行为背后暗藏的心理特征是怎么样的吧。

专家解读行为背后暗藏的心理特征

伸出双手与人掘手的人

有研究人员曾通过实验研究了握手的效果,结果证明:身体的接触行为能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即使是初次见面的人,也有同样的效果。为了强化这种效果,有人会伸出双手与人握手,这样的人大多非常热情,

英国着名动物学和人类行为学家德斯蒙德·莫里新说:“握手是表现热情的一个动作。”用一只手握手已经能表达热情了,如果再添上一只手,甚至握住对方的手腕,再拍拍他的肩膀,则表现出十分的热情,同时还能展示自己的诚意。不过,伸出双手而且用力握手的人,一方面能给人一种真诚、诚实的印象,另一方面也能反映出“自己很强大,给对方造成威压感”的内在心理活动。

像小鸡啄米一样点头的人

一般来说,点头是表示“同意”或“关心”的象征,但实际上点头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就是表示“同意”或“关心”;第二,也可能表示“不关心”、“动摇”或“无聊”等负面感情。

那么,该如何分辨点头的具体含义呢?关键在于点头的时机。例如,在我一句话说完的间隙或者征求对方同意时,对方点头代表他“同意”我的话。这是他对我的话感兴趣的证据,也说明他在认真听我说话。

然而,不分时机地频繁点头,则很可能说明他对我的话没有兴趣,或者感到厌烦。他心里可能在想:“你赶快说完吧!”也可能是我的思路没有按照他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于是他产生了动摇的情绪。他想通过点头的方式,催促我赶快把话说完,以度过这段无聊时光。

了解了点头的心理之后,在需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别人注意他们所说的话。不过,当我们的内心产生“不关心”、“动摇”、“无聊”的情绪时,又不想让对方看透自己的心思,就要注意自己的点头频率了。

笔力弱的人社交能力强

法国人让·米雄提出一种通过笔迹判断人性格的方法。运用这种判断法,只要对一个人手写的文字行分析,就可大体了解他的性格。判断的三个要点:“笔力”、“文字大小”和“字形”:

例如,笔力(所谓笔力,就是写字时的用力程)较强的人,一般比较认真,但有点神经质;笔力弱的人性格开朗,社交能力强,但容易感情用事。另外,字体大的人积极、充满自信;相反,字体小的人过度谨慎,比较在意小事情,通俗点讲就是“小心眼儿”,关于字形,写字横平竖直、棱角分明的人,做人做事规规矩矩、一丝不苟;字形圆润的人大多比较幽默,而且感性强。

办公桌上摆很多私人物品的人

首先是不爱收拾办公桌的人,他们的办公桌上总是乱成一团:这种类型的人一般粗枝大叶,性格毛毛躁躁,又不善于自我管理我们经常能看到他们在堆积如山的文件中寻找东西的样子,这样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办事效率也相当低:不仅如此,他们在工作中还经常犯错误、出乱子。

与之相反,有的人特别会收拾,把桌面整理得井井有条。这样的人大多认真严谨,而且是完美主义者。他们办事有计划又守时,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出差错。这样的人虽然有点顽固,但能坚持原则,所以工作都会做得扎扎实实、稳稳妥妥。

另外,还有一种人会把自己的私人物品摆满整个办公桌。这样的人领地意识强,他们把办公桌当成了自己的领地。再有,这样的人往往公私不分,想问题和办事情常常以自我为中心。

浓妆艳抹的女性本质反倒很朴素

化妆华丽是因为性格奔放,化妆朴素是因为性格朴素,这是大多数人的观念。然而,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单纯:据美国心理学家费舍尔的研究显示,性格越是内向的女性,化妆越有浓艳的倾向。

不太善于与人交往的人,会对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界限感到不安。为了强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界线,她们会给自己化上浓艳的妆容。

另外,人们的心中都有一个理想的自我形象,即“我想成为这样的人”;同时,也有一个现实中的真实自我形象,这两个形象之间自然是存在差距的。

此时,要消除这种差距并保持心理平衡昀最佳手段就要算化妆了。通过化妆让现实中的自己变得更漂亮,可以缩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

适当沉默会使沟通更顺畅

面红耳赤争吵的两个人,都想说服对方,最终的结局多是不欢而散。此时,如果一方能够适时沉默,可能效果会更好。

沉默也是沟通的一个“法宝”。首先,沉默是理性的开始,并且引导双方冷静思考。美国加州大学的心理学教授古德曼曾经说过:“沉默可以调节说话和听讲的节奏。没有沉默.一切交流都无法进行。”其次,不懂沉默的人,必然难以倾听。一位哲人曾半开玩笑地说“自然赋予我们人类一张嘴,两只耳朵,就是让我们多听少说”。再者,适当保持沉默有时比激情的演说更有威慑力,沉默后的发言更容易得到别人的重视。

但是,沉默的时机并不是固定的,它可以出现在谈话的开始、中间,也可以出现在谈话的最后时划,总的原则就是“避其锋芒”,观察对方有多急切地想表达观点,让对方说够,也绐自己留有充足的时间倾听和思考,给对方制造一种被尊重的感觉,也让自己保持成竹在胸、沉着冷静的姿态。

当然,凡事要有度,若是沉默时间过长,让双方都觉得有些尴尬了,则要赶快找些话题,打破僵局。

人生四境界

人与其他动物的不同,在于人做某事时,他了解他在做什么,并且是自觉地在做。正是这种觉解,使他正在做的事对于他有了意义。他做各种事,有各种意义,各种意义合成一个整体,就构成他的人生境界。不同的人可能做相同的事,但是各人的觉解程度不同,所做的事对于他们也就各有不同的意义。每个人各有自己的境界,可以把各种不同的人生境界划分为四个等级,它们是: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

一个人做事,可能只是顺着他的本能或其社会的风俗习惯。就像小孩和原始人那样,他做他所做的事,然而并无觉解,或不甚觉解。这样,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少。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自然境界。

一个人可能意识到,他是为自己而做各种事,这并不意味着他必然是不道德的人。他可以做些事,其后果有利于他人,其动机则是利己的。所以他所做的各种事,,对于他,有功利的意义。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功利境界。

还有的人,可能了解到社会的存在,他是社会的一员。这个社会是一个整体,他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有这种觉解,他就会为社会的利益做各种事,或如儒家所说他做事是为了“正其义不谋其利”。他真正是有道德的人,他所做的都是符合严格的道德意义的道德行为。他所做的各种事都有道德的意义。所以他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道德境界。

最后,一个人可能了解到,超乎社会整体之上还有一个更大的整体,即宇宙。他不仅是社会的一员,同时还是宇宙的一员。他是社会组织的公民,同时还是孟子所说的“天民”。有这种觉解,他就为宇宙的利益而做各种事。他了解他所做的事的意义,自觉他正在做他所做的事。这种觉解为他构成了最高的人生境界,就是我所说的天地境界。

这四种人生境界之中,自然境界、功利境界的人,是人现在就是的人;道德境界、天地境界的人,是人应该成为的人。自然境界最低,往上是功利境界,再往上是道德境界,最后是天地境界。它们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自然境界,几乎不需要觉解;功利境界、道德境界,需要较多的觉解:天地境界则需要最多的觉解。道德境界有道德价值,天地境界有超道德价值。

中国哲学的传统、哲学的任务是帮助人达到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特别是达到天地境界。天地境界又可以叫做哲学境界,因为只有通过哲学,获得对宇宙的某些了解,才能达到天地境界。但是道德境界,也是哲学的产物。道德认为,并不单纯是遵循道德律的行为;有道德的人也不单纯是养成某些道德习惯的人。他的行动和生活,都必须觉解其中的道德原理,哲学的任务正是给予他这种觉解。

生活于道德境界的人是贤人,生活于天地境界的人是圣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说,哲学家必须从感觉世界的“洞穴”上升到理智世界。哲学家到了理智世界,也就是到了天地境界:可是天地境界的人,其最高的成就就是自己与宇宙同一,而在这个同一中,他也就超越了理智。

中国哲学总是倾向于强调,为了成为圣人,并不需要做不同于平常的事。他不可能表演奇迹,也不需要表演奇迹。他做的都只是平常人所做的事,但是由于有高度的觉解,他所做的事对于他就有不同的意义,换句话说,他是在觉悟状态做他所做的事,别人是在无明状态做他们所做的事,禅宗有人说,觉字乃万妙之源。由觉产生的意义,构成了他最高的人生境界。

总结:拥有良好的心理,不但对心理健康有好处,而且对身体也有极大的好处,对于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好处也是非常多的。希望小编以上这些介绍,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哦。(文章原载于《中外健康文摘》,刊号:刊号:2012/02,作者:冯友兰、匠英一、郭勇、朱敏然,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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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一文解读热门项目Filecoin的经济模型与矿工经济行为

全文共 5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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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oin已上线,现在了解该体系的经济机制、市场和矿工经济行为也不迟,经过分析已知的经济模式设计原理,从而得出结论:Filecoin矿工倾向于长期持币,FIL 币价为支撑矿工长期挖矿收益的主要来源。

我们认为,Filecoin 经济模型逻辑上具备可行性,并且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早期矿工流失严重的;第二是存储能力的有效性。当然,目前 Filecoin 经济模型尚未公布治理机制和算法参数,成效如何还须进一步观察验证。

读懂 Filecoin 机制Filecoin 究竟是什么?

Filecoin 是基于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协议的激励机制及公链系统,IPFS 协议定义了文件在分布式系统中如何存储、检索和传输,能永久、去中心化保存和共享文件,这是一种内容可寻址、点对点分布式协议。FIL 为 Filecoin 发行之代币,用于激励Filecoin 网络中存储及检索市场各个角色的行为。

FIL 总发行量为 20 亿枚,矿工奖励占 70%,Protocol Labs获得 15%,公募及私募投资者占 10%,基金会则保留 5% 做生态发展。

FIL 发行速度分为三个部分 : 矿工奖励六年内发行 50%;基金会及 Protocol Labs 六年内线性释放;投资者一年内分发完毕。大部分的 FIL 供给量将会取决于矿工奖励。

读懂共识机制

Filecoin 采用混合共识机制 : 以预期共识(EC)为主,复制证明(PoRep)及时空证明(PoSt)为辅。

预期共识每一轮选举一名或者多名矿工来创建新的区块,矿工赢得选举的可能性跟矿工当前的存储能力成正比。预期共识具备公平性、不可预知性及可验证性。每一轮选举为一个纪元(epoch),预期共识机制为 Filecoin 网络预设一个出块的期望值,每一个纪元(epoch)生成区块的期望值为 1,意味着一个纪元可能出现空块或多个区块产生的情况。因此在 Filecoin 区块链,每个区块高度对应到的是一个区块集合(Tipset),每个区块集合包含数量不定的区块。这种链式结构为有向无环图(DAG)。

Filecoin 对每个生成的区块赋予权重,权重最大的链成为主链。区块权重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父母块(Parents Block)的数量;二是链的存储能力。由于 Filecoin 有抵押机制,矿工会倾向挖父母块最多且乘载最高存储能力的链,实现有效收敛。

Filecoin 采用预期共识有两个好处 : 第一是交易效率高,矿工工作不会被浪费。第二是可以控制分岔。Filecoin 通过权重和抵押机制来促使矿工选择一条最有效的链,对同时挖多个链的矿工进行惩罚。

在预期共识中,矿工赢得选举的可能性跟矿工当前的存储能力成正比。矿工的存储能力则是利用时空证明(PoSt)及复制证明(PoRep)来证明。时空证明可以利用证明链及时间戳证明矿工在一定时长内存储数据,即使验证者不在线,也能够在未来去验证矿工在该段时间内生成了证明链,有效防止临时生成数据攻击。

复制证明可以证明数据已经在一个特定的扇区创建成功。并且防范三种攻击 : 一是女巫攻击;二是外部数据源攻击;三是生成攻击。复制证明避免让矿工可以透过不同方法让自身存储数据小于承诺存储数据,以获得额外报酬。

理解 Filecoin 市场

Filecoin 经济模型中存在两大市场:存储及检索市场,两个市场中分别存在客户及矿工。除了上述两个角色外,Filecoin 经济模型生态中有开发者及投资者。开发者开发新工具、应用程序和提供概念验证建议,优化 Filecoin 生态及存储检索市场。开发者提交提案可获得基金会津贴。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提供矿工流动性,提升 Filecoin 网络价值。以下分别介绍 Filecoin 存储及检索市场。

存储市场

Filecoin 存储市场是一个可验证的市场,由区块链网络来进行验证。Filecoin 存储市场中客户提出存储数据的需求,而存储的供给方为存储矿工,提供他们的存储空间。一个完整的存储周期如下:

第一,存储矿工提供自身价格及存储要求至订单簿(Order book)。订单薄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存储市场的服务价格是由市场所决定。

第二,当客户的需求价格与存储矿工的订单相匹配时候,交易自动撮合。

第三,验证者验证矿工是否存储有效数据,采用零知识的非交互式证明进行验证,有效保护隐私。存储并非一次性服务,需要矿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矿工可以通过三个方式获得奖励:

一是交易费;

二是区块奖励;

三是网络交易加速费(Networking Message Transaction Fees)。交易费及网络交易加速费为客户事前支付,区块奖励为系统所生成。

检索市场

Filecoin 检索市场为链下市场,提供客户检索所需要的数据,并且由检索矿工来提供检索服务。检索矿工不参与区块生成环节,直接从客户端获取相应服务费用。检索矿工数据来源可以是来自其他客户端、存储矿工或是 IPFS 网络。

一个完整的检索周期如下 : 第一,客户及矿工广播出价单及报价单,如发现订单匹配,则在链下订单簿发起交易。第二,达成交易后,双方建立链下支付及数据传输信道完成交易。第三,交易完成后,订单及交易提交至区块链记录及验证交易结果。整个过程类似比特币闪电网络。

存储市场及检索市场有四个差别 : 第一,检索矿工存储数据没有时间要求,也不需要生成存储证明。第二,网络中的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数据检索服务,不需要质押 FIL。第三,检索矿工对宽带带宽要求高,需要快速进行支付及数据传输,存储矿工则对存储能力要求较高。第四,存储矿工可以获得区块奖励、交易费及网络加速费,检索矿工只能获得检索交易费。

剖析 Filecoin 经济模型

区块奖励

Filecoin 矿工在存储市场中,根据其存储能力高低获得区块奖励。存储能力的衡量方式为矿工在 Filecoin 网络中提供多少单位有效存储空间及能够存储的时长。Filecoin 中矿工的存储能力相当于比特币网络中矿工的算力。矿工获得的区块奖励取决于其存储能力占全网存储能力的比例。例如,一个矿工在网络大小为 100 PB 的情况下提供了 1 PB 的存储算力,那其将获得相应时间内区块奖励的百分之一。

Filecoin 与比特币网络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提供服务性质差异 : 存储是长时间的服务,Filecoin 需要矿工长时间维持网络的稳定,而非像比特币网络一样,矿工可以自由进出。因此 Filecoin 采用网络基准奖励模型(Network Baselines)而非时间指数衰减模型。网络基准模型有两个机制:

第一,长期而言区块奖励按时间指数衰减。

第二, 每个区块高度会对应到一个全网存储能力标准。如果区块奖励生成时,全网存储能力未达标准,会有部分区块奖励递延,直到全网存储能力达到标准,奖励才会释出。网络基准奖励模型对 Filecoin 网络有两个好处:

一是将区块奖励与存储市场成长性挂勾,避免矿工得到较大的早期奖励后退出网络。

二是平滑化指数衰减模型,避免系统因奖励减半而发生全网存储能力大规模变动。

质押机制

质押机制是一个矿工惩罚机制,目的是保障 Filecoin 存储市场客户的数据不被丢失。每一笔用户与矿工的存储协议中,存储市场矿工会将客户提供的数据存放于网络中,称为扇区(Sector)。每个矿工添加的扇区会包含存储文件内容及承诺存储时长,确保客户在约定存储时长中,可以自由运用自身存储的数据。当矿工添加一个扇区至 Filecoin 网络时,矿工需要质押一笔锁定资金。

锁定资金由两个部分组成:矿工自身的 FIL 代币以及部分区块奖励。如果矿工在承诺的存储时长中离线,他会损失一部分的锁定资金。如果矿工完全停止存储行为,他可能将失去所有锁定代币。锁定资金会在矿工履行存储协议后解锁,矿工可以在短暂的锁定期后收回所有资金。抵押部分区块奖励有两个好处 : 第一是可以避免早期情况下,FIL 在二级市场流动性短缺。第二是降低矿工的进入成本。

激励机制怎么样?

Filecoin 存储市场中,各方角色以动态平衡方式运行。早期阶段存储的需求与供给并无法完全匹配。当 Filecoin 生态存储需求低于供给时,矿工有两个选择 : 一是闲置设备等待客户交易到来 ; 二是存储无用数据寻求区块奖励。

Filecoin 利用两个机制来解决存储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

承诺容量 Committed Capacity

承诺容量是一个让矿工避免设备闲置的机制。当矿工因为客户存储需求不足而出现设备闲置时,可以向 Filecoin 网络提供承诺容量扇区。通过 Filecoin 网络证明矿工具备有效存储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存储服务,矿工即可获得区块奖励。而后当出现客户存储需求时,矿工承诺容量扇区可以立即升级为有效存储扇区,存储客户数据并获得交易费用。这个机制可以避免矿工藉由存储无效数据获得区块奖励的行为,增加全网有效存储能力。

验证数据库 Verified Datasets

验证数据库机制激励矿工存取有效数据,主要目的是避免矿工通过无效数据攻击获得收益,消耗全网存储能力。客户存储的数据通过 Filecoin 网络验证过后,成为有效数据。矿工及客户均有动力验证数据,矿工存储验证过后的有效数据可以获得较高额的区块奖励,而客户也会因为提供验证过数据而提升矿工处理自身交易的优先级。

总而言之,Filecoin 存储市场中存在三种矿工 : 一是有存储能力的矿工 ; 二是已存储数据的矿工 ; 三是已存储有效数据的矿工。第一类矿工可以获得区块奖励,第二类矿工可以获得区块奖励及交易费,第三类矿工可以获得额外区块奖励及交易费。由前文可知第三类矿工越多,Filecoin 生态的健康性越高。

而影响矿工存储有效数据的因素有两个 : 第一是系统区分有效数据的能力。第二是交易费占区块奖励比例。由于矿工存取无效数据的成本低于存取有效数据的成本,包含电费、设备损耗的差异。当二者成本差距大于交易费时,矿工可能会忽视存取有效数据带来的增益,而持续存取自己生成的无效数据获得区块奖励,造成全网有效存储能力下滑。Filecoin 尚未公布有效数据的判断方式,假设算法不够精确或是由人为主观判断,市场都会存在矿工诈欺行为的可能性。

FIL 价格与矿工行为全分析

存储市场供需

Filecoin 存储市场的需求主要来自于用户去中心化存储需求,去中心化存储相较中心化存储有四个优势:

一是数据价值化:

二是数据安全性较高:

三是数据备份成本较低:

四是避免运营商倒闭风险造成数据丢失。Filecoin 存储市场供给方为存储矿工。传统中心化运营商如 Amazon 或 Google 具有显着的规模及技术成本优势,Filecoin 等去中心化存储矿工难以企及。依照市场供需理论,矿工的报价需要比中心化存储低才能在存储市场生存。因此综合供给面与需求面我们可以发现两个点:

第一,早期而言,Filecoin 存储市场客户和中心化存储的客户是有区隔的,Filecoin 市场需求以隐私敏感性高及成本敏感性高的中小型客户为主。长期而言,低报价意味着 Filecoin 存储需求将会逐步增长。

第二,矿工的低报价与高成本意味着低利润率或亏损,矿工获益的来源将会从交易费转变为FIL 价格的上涨。存储矿工最优策略为适当地降低报价,以获得更多的存储订单,使获得出块机会的概率提高。

检索市场供需

Filecoin 检索市场需求早期主要来自有价值化信息需求的区块链用户。早期 IPFS 网络存储的内容尚未规模化,检索服务相较中心化网络较无优势。无论矿工交易费是否有竞争力,系统存储的内容量是市场是否采用的关键因素。随着 IPFS 存储市场逐渐规模化,可供用户检索的文件越来越多,检索矿工的重要性及收益也会逐步提升。FIL 的价格对检索矿工影响不大,检索矿工收益只有交易费,并不包含区块奖励。

检索矿工最优策略是同时成为存储矿工,并适当降低报价,以获得更多的检索订单,同时提高网络带宽利用率。在这个情况下,检索矿工可以直接从客户端获取数据。如果需要检索的数据过多,他们也可以从其他存储矿工中检索文件。检索市场为脱链运营,当 IPFS 生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检索矿工可以凭借丰富的存储资源,高效运作检索市场。

FIL 供需

由于矿工需要质押 FIL以获得区块奖励,且 FIL 代币为线性逐步释放,因此预期供给端缓慢增长而增长率指数递减。需求端则因为服务需求逐步增长,决定了市场各参与方必须持续购买 FIL。

由于要维持服务价格的稳定性,无论 FIL 上涨或下跌,存储及检索交易费的价格需锚定法币或稳定币。当 FIL 价格上涨时,客户会支付较少 FIL 单位的交易费及网络加速费,矿工区块奖励占收益比例上升。当 FIL 价格下跌时,客户会支付较高 FIL 单位的交易费及网络加速费,矿工区块奖励占收益比例下降。假设只考虑服务需求因素,FIL 价格上涨时,客户在二级市场购买 FIL 的速率会趋缓,FIL 价格下跌时,客户在二级市场购买 FIL 的速率会上升,达到调节二级市场的功能。

综合而言,矿工最优策略为长期持有 FIL,原因有两个 : 第一,挖矿需要质押 FIL,减少 FIL 供给并增加 FIL 需求。第二,币价涨幅决定了矿工收益率,交易费无法覆盖挖矿成本。

简单了解 Filecoin 应用层

弹性数据备份

Filecoin 提供客户数据备份的多重选择。客户可以无上限的备份数据至不同节点,并且可以随时验证任一节点的存储状况。相较中心化存储成本较高的分散备份及验证,Filecoin 存储协议较有弹性。

链外数据转移

Filecoin 提供链外数据转移的机制。客户可以将档案较大的数据存在硬盘,并用链外的方式把硬盘直接放到矿工的存储服务器上,并持续验证文件是否被安全地存储。此机制可以解决大型档案上传速度过慢且费用昂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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