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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细则(通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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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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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

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产业政策不明确等问题,《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明确了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二)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

针对各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缺乏统一条件规定的问题,《规定》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许可事项,在总结地方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和实施主体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明确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要求。对于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实行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四)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定》把强化运营服务放在重要突出位置,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于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规定》总结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经验,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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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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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由于其强大的功能而成为最热门技术之一。著名的“比特币”的基础技术不仅扰乱了金融领域,而且还进入其他各个行业,以通过其卓越的功能(如智能合约)来强制执行操作合规性。

每个组织都有一套管理其数据和记录的规则和规定。在当今这个数字化的世界中,海量数字数据被添加并吸收到当今的行业中。因此,出现了对安全且不可否认的数字资产管理平台的需求,以更好地管理此组织数据。

但是,要在组织的任何部门,任何过程中实施区块链,首先需要为区块链集成准备现有的信息治理架构。因此,您需要为区块链制定一种新的独特的信息治理策略,以享受区块链和信息治理的好处。

您的行业如何改变区块链的信息治理如果不准备使信息与区块链治理样式保持同步,则组织将无法存储任何形式的数据。虽然区块链的信息治理模型可处理各种数据,但建议使用结构化的数据集以获得更好的结果。该框架不应妨碍在区块链上维护数据。

任何形式的治理的两个关键组成部分是

激励措施组织中的每个部门都有处理公司资源和数据的动机。从各个组织领域生成的数据来自ECM存储库,CRM系统或内部电子邮件线程。尽管这些组中每个组的数据在上下文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结构仍然相同。通常,治理模型会为此类数据格式提出一个统一的平台,这些平台具有固有的统一结构。因此,在采用信息治理模型时,可能必须将来自多个未集成筒仓和存储库的数据汇总在一起。组织可能还必须重组其现有激励模型,以使其与区块链模型保持一致。

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包括分组数据符合治理模型的预定义规则的方式。这些模型基于规则和分析运行,无法更改。与这些规则不兼容的信息应以适合它们的形式对齐或重新包装。这同样适用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它们是数据和治理协议之间的连接器。

区块链是一种相对较新但发展迅速的技术。因此,研究人员正在不断努力寻找机会,区块链可以展示其潜力并使所有人受益。信息治理是区块链的一种应用,经常出现在讨论中,但很少实施。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将看到更多的行业采用区块链。但是,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中保持活跃,最好让业务主管和分析师了解对区块链有效管理所有记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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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里面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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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块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哪些内容呢?虽然很多人在区块链行业都有投资,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了解并不是很多,首先为了有效规范整个区块链的信息活动,为了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还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促进于整个区块链的技术,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表示。

1、管理规定一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首先就可以看到区块链信息服务,一般都是在区块链技术或者是在区块链系统上,通过互联网又或者直接通过应用程序等形式向所有的人提供信息服务,但是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必须要遵照其规定,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在选择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体还有节点也需要引起重视,有一些机构或者组织可能并不属于其中的一个。相信区块链的行业,在经过一番整顿之后,必然会朝着健康化的模式发展。

2、管理规定二

首先鼓励区块链行业能够有效达到加强行业自律的效果,可以建立健全的自律制度,而且还能够拥有行业的准则,知道区块链信息服务达到规范化的作用,可以推动行业信用的体系建设,具有督促整个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效果,能够有效接受社会的监督,可以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的素养,可以有效促进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区块链行业早就已经建立完善的行业规则,所有的人都需要落实信息的内容,并且也需要做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不管是在信息审核,又或者是用户注册方面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点是非常关键的,能够有效促进与区块链技术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也包含许多内容,在目前的区块链行业中,区块链技术的存在,就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而在整个信息服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使用,所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就可以有效促进一区块链的技术,也可以更早的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这是在投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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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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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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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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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6〕18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二○○六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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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京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得强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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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三十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

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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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细则

全文共 18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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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重大变化引关注!11月29日讯,央行紧急发布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范细则。该通知对II、III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个人信息验证办法、视频及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以及不同账户的使用功能和限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一起来看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细则。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范细则

原则上建议用户使用这两类账户进行网络支付及移动支付业务,同时鼓励银行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II、III类账户可采用远程方式开立,利好互联网银行及民营银行。传统模式下,银行账户需要到线下网点开立,而互联网银行及民营银行不设或缺乏实体营业网点,在开户业务中一直受到政策限制。

本次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细则的出台,使得互联网银行通过电子渠道远程为用户开立II、III类账户成为可能。尤其对于同一控制下、第三方支付份额较大的互联网银行,更是可以通过鼓励第三方支付账户用户转化为银行客户,从而规避第三方支付账号所受到的限制。例如阿里系的网商银行以及腾讯系的微众银行等。

远程开户过程技术验证方式利好人脸识别等技术及设备相关方。根据通知细则,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互联网银行参股方及具备银行业务资质的人脸识别等技术相关方受益。

限额不同,开户形式也不同

央行表示,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就是依照开户渠道的风险评级程度不同,赋予不同的账户功能,通过分类,规避金融诈骗风险。

Ⅰ类账户必须到银行柜台当面办理。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目前大部分银行在营业网点为客户开立的具有实体介质的账户,例如借记卡、活期一本通等,均为Ⅰ类户。Ⅰ类账户是三类账户中功能最全的,相当于“大钱柜”,主要的资金家底都在上面,不必带出门,对安全性要求高。

与Ⅰ类账户办理渠道不同,Ⅱ类、Ⅲ类账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开户申请。Ⅱ类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单日支付额度不能超过1万,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限,且Ⅱ类户不能用于取现,也不能绑定账户转账,相当于“钱包”,用于日常的开销。

Ⅲ类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Ⅲ类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Ⅲ类账户相当于“零钱包”,用于金额不大,频次较高的交易,如闪付、免密支付、二维码支付等。

对于三类账户的“分工”,业内人士曾形象地用大白话“翻译”: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

个人银行账户新政12月1日实施 个人银行账户将分3类管理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个人银行账户新政12月1号实施在即,近日央行下发《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个人账户分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近日,央行下发《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个人账户分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介绍,这次他把管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涉及到Ⅱ类、Ⅲ类户除了开设条件意外的变更和销户要求。同时对Ⅱ类、Ⅲ类账户的一些具体功能,比如Ⅱ类账户一年内的累计金额是多少,Ⅲ类账户的累计金额是多少等等作了一些规定。

在Ⅱ、Ⅲ类账户的验证方式上,按照之前的规定,只能够通过同名Ⅰ类户开设,最新规定则增加了信用卡账户作为身份验证方式,但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按照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介绍,Ⅰ类户就是个人的基本账户,可以看成是个人金融账户的总管家,所有个人的金融服务无论是存取款、购买理财、支付等都能办理。Ⅱ、Ⅲ类户是受限制的账户,Ⅱ类户不能办理存取款,相比于Ⅰ类户功能弱化了,Ⅲ类户主要是小额类的消费和结算,通过互联网支付的账户。

各家银行将对同一客户开户数量较多及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无法确认合理性的,银行将引导客户撤销账户、更新联系方式、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措施。新规要求银行在年内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实行免费。通过自助ATM机向非同名同行账户转账业务时,银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用户可以在24小时内向银行申请撤销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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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共 2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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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发展、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执行多年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滞后于城市建设管理、滞后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持续增多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价格举报居高不下。在近3年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一直高居首位,成为久治不愈的热点难点“顽疾”。

《实施办法》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行为,联系我市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做了科学合理规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存在的“空白”和合理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特点

答:《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实施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全部沿用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对其中有原则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对“空置房收费减免”的原则规定,规定了量化的减免比例。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价格改革原则,对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还权于市场,交给业主自治。如规定,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减免、装修涉及的管理与电梯使用费、停车收费等问题,都做了明晰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了可靠依据。

三、政策解读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有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都有哪些收费项目?每种定价形式由谁来定?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三大类收费项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建筑容积率1.0以上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服务费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协定。车位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如何制定的?何时出台?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我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等级规范,结合烟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物业服务的质量、服务小区的设施硬件等条件划分1级、2级、3级、4级、5级等5个等级,物业等级越高,服务标准就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价格水平合理制定。其他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烟台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含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近期将公布实施。

(三)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停车是否可以收费,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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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幼儿园收费退费的管理规定

全文共 2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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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幼儿园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不超过二个月的按70%退还;不超过半年的按50%退还;超过半年不足九个月的按25%退还;九个月以上不予退还。

幼儿园规范管理制度

一、管理费缴费制度:

管理费每个月1280元(按月收取,),伙食费每天15元(按天计算)。每个月的收费时间为8——10号,时间是7:30——15:00,周六不收费,家长直接交到财会室,坐班车的宝宝,可以把班车费交给班车老师(用纸包好,写好名字,班级)代为转交。收取的费用是当月的(1——30号)的费用,(希望家长能够准时完成此项工作,因为提醒家长缴费也是我的工作职责,我更希望家长能配合我的工作,让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顾孩子身上)。

二、出勤制度:

1.为培养幼儿诚信,如果幼儿因事假或病假不能正常来幼儿园,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如实告知班级老师请假原因,周六不做要求。

2.因幼儿因病/因事一整月不出勤(月初1号——31号),需缴费300元管理费。若宝宝第一个月不出勤,第二个月在缴纳托儿费之前仍不出勤,视为幼儿放弃在园学位幼儿园为幼儿办理退园手续,如果家长在退园后再送宝宝入园,不能直接进班级,需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园。

3.管理费整月收取,幼儿当月只要出勤。

解释说明:需要家长理解的是,您的孩子不出勤,但是幼儿园仍要接待其他孩子来园,老师正常工作,所有开销都在正常支出,我们鼓励孩子出勤,鼓励孩子出满勤,只有保证孩子出勤,才能得到连续的教育,对幼儿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三、晨检制度(幼儿园不是治疗机构,所以,我们只能对疑似的病例进行排查,努力减少幼儿园内流行病的传染机率)

1.坚持每天对幼儿晨检,如晨检发现幼儿身体异常(如:咽部红肿,嗓子,手,有红点,发热,腹泻等症状)请家长带幼儿回家休息观察,待症状消失后再来园。

2.老师每天为宝宝进行体温测量,检查口腔,嗓子,手脚,肛门,如果宝宝在园内体温超过37.2℃,请家长接宝宝回家休息,在退烧后24小时无任何症状方可来园。

解释说明:因为孩子从家庭生活走进集体生活,生活的环境变化了,接触的人也多了,原本从母体带来的抵抗力渐渐的消退,而孩子自身的抵抗力还在慢慢的建立过程中,因此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特别容易生病。所以在家也请家长仔细观察宝宝的嗓子,手脚和肛门,有无异常,尤其是宝宝的口腔,因为好多病毒先从上呼吸道开始感染的。对隔离回家的孩子家长要及时给宝宝用药,注意休息,避免病情加重。()如果宝宝身体有任何异常请家长第一时间通知老师,我们会根据情况对班级里的其他孩子进行检查。如果宝宝的情况严重,老师会尽量抽时间陪同家长一起去医院进行检查,或者是带着园医家访,您的孩子走进幼儿园就是我们共同的宝贝。

四、接送幼儿制度:

1.7:30——8:00家长送宝宝来园,待宝宝晨检合格后家长再离开。

2.家长送宝宝来园后,如果想了解孩子的情况可在一楼监控下看,请不要上楼在班级门口观察。您的`出现如果被宝宝发现,会影响到宝宝的情绪。一楼监控开放时间是:7:30——3:30,因为3:30后各班老师要给宝宝们整理衣服,为了避免安全隐患发生,所以请家长自行离开,谢谢配合。

3.家长接宝宝的时间是4:15在一楼正厅,如有特殊事情的家长或新入园的宝宝考虑早接可和老师打电话联系3:50可接走宝宝。接宝宝的家长请按先后顺序站在班级指定位置排队,由老师按家长先后顺序送宝宝。如有事情和老师沟通的家长在所有宝宝送完后留下来和老师交流。

4.因幼儿园是弱势群体,离园期间大门时开放的,为了宝宝的安全,家长接宝宝后请直接离园,不要在幼儿园内玩耍。

5.如有家长开车接宝宝,请家长避免把车停在幼儿园大门、交叉路口附近,以免影响其它车辆通过。

五、带药制度:如果因为宝宝身体需要带药,请家长一定要把所带来的药品写清幼儿姓名,药品名称,服用时间,及注意事项,如不完全满足以上条件,老师以保护幼儿身体健康为主,有权拒绝给幼儿服药。带药剂量为一次用量,不要带多,最后要签上家长的姓名(班车也一样)。按上级规定,园里仅可中午为宝宝服一次药,请家长合理安排服药时间。

解释说明:

1.幼儿在园期间不能给服用三类消炎类药品,如:青霉素、头孢、阿奇霉素等。

2.幼儿在园期间不能服用退烧药,宝宝发烧37.2度老师给家长打电话来园接宝宝。

3.幼儿在园期间不能服用抗病毒类药品,如:利巴韦林、板蓝根、病毒灵等。

幼儿园收费退费的管理规定

1、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费用。

2、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3、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幼儿园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不超过二个月的按70%退还;不超过半年的按50%退还;超过半年不足九个月的按25%退还;九个月以上不予退还。

4、幼儿园原因退费手续:因学校(幼儿园)刊发虚假广告(简章)、违规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5、学员本人原因退费手续:向幼儿园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班子或财务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员本人(家长)签字,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事宜。

5、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 (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6、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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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北京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各种明细有规定

全文共 26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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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物业费收取是有物价局监管的,管理收费标准的标准又是怎样,一起来看看各种明细收费吧!

北京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1保洁费3元/户.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2生活垃圾清运费2.5元/户.月京价(收)字[1999]253号

3保安费5元/户.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合计126元/户.年

4绿化费0.055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5化粪池清掏费0.025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6普通住宅管理费0.292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7普通住宅小修费0.152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不含户内部分

8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0.083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9电梯运行维护费1.347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6]274号

10高压水泵运维费0.063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6]274号

11电梯代验费0.023元/平米.月京发(改)字[2003]1992号

小计2.04元/平米.月

12营业税0.107元/平米.月京地税营[1997]386号费用*5%

13教育费附加0.003元/平米.月教育附加暂行规定86年4月28日发布(营业税*3%)

14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0.007元/平米.月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暂行规定国发(1986)19号(营业税*10%)

合计2.157元/平米.月

一、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收费表中的京价(房)字[1997]196号、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已经废止,请物业的人提出符合国家法规的依据出来。

二、以下疑问以物业能对上述收费依据提出合理的解释情况下提出

1、保洁费

根据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的规定如下: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根据上述要求,个人感觉你们的服务不合格!

2、保安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3—5元/户•月

服务内容: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服务标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

(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备注: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除了看到进口有人发条、出口有人收条外,其他不清楚,请物业公布你们的保安制度和人员配备等

3、绿化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0.55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服务标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本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备注:绿化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根据这个计算,应该是0.0458元/平米/月,看来你们是上浮了,那请公布小区红线面积、绿化面积数值和图

4、普通住宅管理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

(1)一般住宅为2.40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

(3)计算房租。

(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

(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

服务标准:

(1)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2)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

(3)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这个我不懂,我们难道是甲类住宅?如果按一般住宅的话,这项应该是0.2元/平米.月

5、电梯运行维护费

6、高压水泵运维费

这2项最迷糊,请物业提供:电梯型号,楼单元面积,水泵数量等。

根据物业提供的依据京价(房)字[1996]274号,还有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的服务规定如下:

住宅电梯服务标准

1.设服务标志牌、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

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

2.保证运行时间。

住宅电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每天6:00-24:00时连续运行不间断,24:00-6:00时有司机值班,住户特殊用梯随叫随到。

3.保证文明服务。

司机须做到挂牌上岗,礼貌待客,用语文明,着装整洁。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维修保养及时。

坚持每周对电梯进行一次保养。

5.轿厢清洁。

轿厢内不得有油污、垃圾,不得张贴与运行服务无关的广告,候梯厅清洁卫生,不许堆放杂物,有足够的照明。

高压供水运行服务标准

l、有防疫部门核发的"供水卫生许可证"(张贴于醒目处)。

2.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每周检查一次。

3.水箱水池要加盖加锁,并每年清洗消毒一次。

4.保证供水安全,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化验。化验单妥善保管以备随时检查。

5.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6.保证供水不间断,零修接到报修后按时限要求赶到现场处理,大修时要有"安民告示",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7.消防泵每年试泵一次,保证泵能转、水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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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快递物流公司员工服务管理规定

全文共 10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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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快递物流公司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员工服务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1

前言

目前,快递行业市场化运作,在我市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由于政府对快递行业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缺乏规范管理。从而使快递行业形成了一个无序的竞争市场。作为快递公司想要在这恶劣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就必须以高品质的服务和低价位的资费在行业中拼杀。其合法的利益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确保。员工的付出和收入几成负比投资人的回报更是无从谈及。狭小的利润空间严重的束缚着公司的发展。再加上公司内部企业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流程没有规范操作程序无章可循不正之风在公司里泛滥等等外忧内患使公司的发展更是举步维艰,一个没有规章制度的企业就如同一个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让人无所适从。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将来必定会产生一个成熟的快递行业市场。最后能在这个市场里生存下来的快递公司,必定是高素质。高品质有实力的精英团队。我们公司虽有十年的辉煌,但成就只能代表过去,问题却会影响未来。像目前这样混乱的局面发展下去,将来必定会被市场淘汰。

为了巨龙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投资人和全体员工的利益,本着对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社会责任感,使公司目前的局面有重大的改观,公司决定分步骤的对公司进行整改,使其在新的一年里以崭新的姿态和高品质的企业形象迎接更严峻的挑战,让我们的公司在今后规范的市场里健康蓬勃发展

在下面的制度中公司将会从员工的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作出适当的规范标准。在这里首先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和敏感话题做一个解释性的说明。

一娱乐活动:公司崇尚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员工在辛苦工作一天或一周后聚在一起想放松一下喝点酒玩一玩是正常的,健康的娱乐活动能增进同事之间的感情,相互沟通能加深了解,业务知识也在交流中得到互补,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聚众赌博而且以输赢为目的的通霄达旦的豪赌公司是绝对不允许的。同事之间应是和睦相处,情同手足。如此赌法无异同室操戈。许多员工靠这个血汗钱养家糊口,一旦输钱之后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输钱者本人,他的家庭也同样受到无辜的伤害,公司也会受到牵连。输钱者要么向公司或员工之间借债要么挪用公司的现收款,更有甚者会将公司的现收款据为己有。长此以往公司谈何发展?凝聚力更是无从谈起。赌博这股歪风不杀行吗?

二福利待遇问题:福利待遇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完善的福利待遇与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由于不合理的市场结构,使现行的收费标准在底线徘徊,狭小的利润空间使得员工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有心无力,员工心存抵触情绪,企业非常理解,同时也希望员工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正视企业的处境,理解企业的难处。政府在福利这一块都是视国情而投入,更何况企业呢?

要想有一个完善的员工福利待遇首要问题是强化企业管理用卓越的服务品质稳定现有客户,开拓新的市场。在市场中寻求机遇,在管理中挖掘潜力,夯实企业的基础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规范,实力逐步增强,福利待遇逐步完善,使员工在巨龙公司这个大家庭里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第九条快递车辆服务质量标准:

一、车身(包括前后保险杠)颜色鲜亮、无明显擦痕,漆面无脱落或单点脱落但面积不超过1cm2,线条和车门字迹清晰、无缺损。

二、机盖中央黏贴专用图案标志平整、无卷边、无破损。

三、仪表板、内饰板、顶棚、后隔物板完好无伤损且洁净无积尘。

四、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有效。

第三章服务质量控制

第一条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贯彻公司“安全快捷满意,诚信规范温馨,确保顾客满意,追求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

第二条公司建立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营部经理执行、办公室主任监督、后勤保障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助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服务策划、服务评审、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各职能单元履行如下职责:

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动态地组织调查顾客期望、评审顾客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分析反馈信息,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保证体系协调运转。

2、安营部负责贯彻服务规范、监控服务提供过程、执行督察制度和纠正措施、评定快递员服务质量等级。

3、客户服务部负责调查顾客期望、拟定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收集分析服务质量反馈信息、受理处置顾客投诉、实施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评审、提出改进建议、评价并改进办公环境和秩序。客户服务服务部

4、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快递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故障或事故救援、车容车貌整改等服务支持。

5、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条公司各岗位尤其是监控岗位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快递员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及时高效地处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稽查组定期就快递员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分类整理作为快递员考评和评价管控手段适宜性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公司对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等级管理,安营部依据相关记录对快递员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服务质量等级为动态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从《快递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之规定。

第四章持续改进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应关注服务过程,抓点带面,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内部刊物、行业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及时表扬先进、暴露不足,营造并保持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激励员工创优争先。

第二条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积极策划、认真组织相应的活动,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和推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要拟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并会同信息服务部予以实施。信息调查的时间间隔应能满足公司及时获取阶段性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设专人值守公司公众网站的公开论坛,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并筛选归纳出有效信息以供制定改进措施的参考。

第五条建立队务会和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提供内部交流沟通、互教互学的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开动脑筋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达到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营运一线去发现培训需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针对性培训满足这种需求,并验证培训效果。

第五章其他

第一条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正规评审确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作修订。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条 宗旨

为增强xx公司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分公司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所有公司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于分公司。

第五条 所有分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对分公司的要求:

1.分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分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2.分公司每月对公司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3.公司拥有CCES快递有限公司的所有品牌、商标、域名及信息平台的所有权。

4.分公司无权以CCES快递有限公司加盟(成员)的名义进行独立经营,自行决定价格、收费方式,更不得假借公司的名义欺骗客户,从而损害公司声誉。

5.分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总公司概不负责。

6.分公司申请者无权在所在地区的下一级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公司名义发展二级代理,以免和其它的分公司发生冲突。

7.分公司必须在不损害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生损害总公司利益的情况,总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双方合同,并按损害程度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8.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单证证明,分公司只能在分公司业务范围内进行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分公司承担责任。

9.分公司必须保证自身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若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给总公司或其它分公司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总公司或其它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10.各分公司若因为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经营困难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11.分公司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总公司只是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12. 分公司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快递知识。

13.分公司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14.分公司承担按时派送、接货和优质服务责任。

15.在CCES快递网络内能到达的快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总公司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16.分公司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限制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17.由分公司(揽件方或派件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分公司自行负责,与总公司无关。

18.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

19.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20.保价快递,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方。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

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21.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分公司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CCES快递上海总公司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本区经营权利。

22.公司实行月结算制。公司每周都应该把自己的工作总结一下,而且必须每周日把这一周的收入全数上交给甲方。严禁公司有私自扣钱、少报、漏报、甚至不报的行为。违者罚款1000元。

23.总公司将某一部分营业区域划拨给分公司,本着对所有分公司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严禁超出自己所管辖区域范围工作,不得跨区取件。违者罚款1000元。

24.分公司不得使用总公司网络资源,获取其它分公司的到达派送业务。

25.分公司不能出现扣件、押件、勒赎等违法行为。

26.分公司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分公司必须上午12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27.分公司对自己所在辖区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出现丢件事件,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件,违反三次以上者直接被取消分公司资格。

28.分公司必须对需要派送货物的外包装进行严格检查,避免由于包装没有达到标准而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破损、遗失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因货物包装不妥导致的货物的破损、遗失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或因此导致的对第三方财产产生的损失,派送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29.对于不需要派送但需要到指定地点提取的货物,派送公司须在提取货物后1小时内通知实际收货人。

30.分公司对无特殊要求的派送货品,必须按相关约定在相应时间内派送至收货

人,有送货时限特殊承诺的货品,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送达。以上两种情况下若货物无法按时送达,需将原因和实际或预计送达时间及时传达至总公司。货物送达收货人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33.分公司应保证货物提取后至客户签收前整个过程的货物安全,在此期间如发生丢失、破损或延误等情况,派送公司有为豁免自身责任而举证的权利和协助总公司向已知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的义务。

34.各分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准备转拨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发货方预报对到达货物进行清点,对所有的破损或其他不正常情况进行记录。

35.对待客户的投诉时被投诉的分公司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被投诉的分公司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寻求解决途径并落实改正方案,如投诉无法解决,分公司需及时向总公司提供投诉客户的相关资料,由总公司协助解决。

36.派送费用和代收款的结算时限规定:所有分公司必须对信息平台所输出的对账单予以确认;确认后的往来结算款项必须按约定时间支付,逾期则按欠款总金额的3‰ /天计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37.所有到付货品需在公司信息平台上货物数据中录入时标明所需代收的金额,同时,所有到达配送费用若已在揽件点收讫,也必须在信息平台上标注。

38.所有相关货物损坏或遗失的信息,揽件公司或派送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确认,以便及时通知发货人。

39.对于所有需要派送的货物,派送公司必须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货物出发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及货物实际到达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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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4

操作部是快递公司货物(包裹、快件等)进出、分拣、包装加工、数据统计等的物流基地,是通过货物联络公司各部门及各关联单位的桥梁、是保障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行的重要部门。为了转运部正常、高效、持续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0、须保持作业环境的清洁安全,不准在公司转运部吃饭;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不准在公司转运部抽烟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4、病假休息者在上班前一小时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次日上班后补齐假条,同时附上医生证明或病历;事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15、职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且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6、分工合作,转运部全体职员须时刻提醒自己的职操职守,尽心尽力地完成自身的工作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7、转运部管理人员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领导员工同舟共济,增强团队精神建设,提高工作情绪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二、转运部办公用具管理办法:

1、公司及转运部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2、文具及纸张统一领取,按需分配,领取责任人明确

3、公司及转运部公物不得挪作私用,不得擅自动用或取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起用

4、转运部电话传真主要是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所以电话传真不准私用

5、转运部接电话标准用语为“您好!**速递”或“您好!**速递**转运部”

6、记录口信应尽量逐字逐句记录下来,记录下来电者姓名、电话号码,来电目的及其他信息。不要着急,耐心听对方讲话,如果对方的话不太理解,可以请求对方重复一遍。登记在电话记录笺上,写明应接电话人姓名,来电者电话号码等,最后是记录者的签名

7、电脑维护、网络维护直接找公司IT部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8、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转运部电脑及其设备

9、电脑授权人员须负责电脑及其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并及时检查和清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10、文件是公司及转运部的重要计划或决策,涉及公司机密的须注意__,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

11、文件的传阅及交接,须及时做好记录

12、其他管理办法按公司章程处理

三、转运部操作流程:

1、提货:领取提货计划单----出车----提取动作----卸车快递公司规章制度

2、操作:卸车----进港扫描----分拣----出港扫描----包装----装车

3、出货:装车----领取出港单据----出车----关联单位的签收回执

四、转运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经理

1、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的正常运作

3、研究、制定转运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高效的工作方式

4、与公司关联部门及关联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络,维护及提升公司和转运部的良好声誉

5、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

6、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7、合理化人员的分配和管理

8、转运部办公环境和工作态度的维护监督

9、本部门单据和员工考勤的审核

10、保证本部门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及培训事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章程

13、随时跟踪反馈工作事宜

(二)协理

1、直接向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本班的正常运作

3、指派本班员工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

4、组织协调货物进出港高效作业

5、本班各种数据及员工考勤的统计记录

6、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

7、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8、本班办公环境、工作态度及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等的维续

9、本班与外界的联络沟通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与上、下班协理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内务

1、提货通知的处理(记录、传达等)

2、公司MIS系统及OA平台的操作(收、发邮件等)

3、异常货物的处理

4、各种数据的入录、上传及保存

5、转件的处理

6、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7、资料的记录、分类(详细、真实)

8、电脑的维护,保持电脑的正常运行

9、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1、与上、下班内务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操作员

1、进出港货物的扫描(准确、快速)

2、不良货物的处理(安全)

3、货物的分拣(准确、快速、安全)

4、货物的包装(安全、快速)

5、办公用具的使用(正确、维护)

6、办公设备、设施的使用(正确、安全)

7、工作区域的维护(清洁、安全)

8、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9、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搬运工

1、货物的搬运(准确、安全、快速)

2、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3、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4、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押车员

1、配合驾驶员做好提货、出货等工作

2、保证所押车辆中的货物的数量、安全

3、保存所押车辆中的各种单据

4、提醒驾驶员行车安全

5、所押车辆在提货、出货动作中的异常处理

6、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7、所押车辆在途中如发生故障或堵车等原因应及时向转运部报告,并做好应急工作

8、装卸货物时应注意装卸顺序、数量及装卸地点等

9、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10、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11、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3、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驾驶员

1、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

3、维护所行驶车辆的良好运行

4、车辆的日常清洗、加油、保养或报修

5、保证自身各项证件的有效使用

6、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雨后必须马上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出车前做到三查,在途中做好例保,做好各项维护记录

7、备好管好随车工具,便于出车时应急使用

8、正常驾驶车辆,预防车辆事故

9、严禁酒后行驶、疲劳驾驶

10、严禁驾驶员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11、车辆在工作中的异常处理

12、各种车辆行驶票据的保存、记录及报销

13、提货、出货的相关工作

14、车辆进、出港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

15、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排除,若自身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6、中途堵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7、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18、对车辆上的人员、货物的安全负责

19、驶员在所行驶的线路中应控制运输成本,注重资源节约

20、对车辆交接的及时记录

21、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22、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23、上、下班的各项交接事宜

24、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快递转运部全体职员须遵守公司及转运部各项章程。勤策勤力,通力合作,以转运部团队为主,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发挥自身的最大精力,为转运部作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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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共 8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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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业户服务管理

业户服务部有两部分工作职能,一是业户服务,二是内部管理。

1.1接待与联系

接待与联系是业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物业管理方为业户、顾客提供服务并与业户、顾客进行交流的窗口。其主要职能与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的业户服务一样,包括倾听建议和意见,接受投诉,安排维修和回访,收取管理费与内外联系等。

1.2纠纷、投诉接待

顾客在商铺购物因环境服务因素而来投诉。对物业管理方来说,所有投诉、处理结果都要有记录,作为年终表彰与履行“管理公约”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1.3报修接待

商铺铺位的照明或其他设施出问题,对业户营业将造成很大的影响。业户报修,应迅速做记录,填写《维修任务单》,即时派维修工到现场抢修;

1.4走访回访

接待员的走访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听取业户和商铺方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

二是对报修后的维修结果进行回访;

三是对业户的礼仪、形象、环境、广告、装潢等方面的不足之处作出提示、督促改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实际行动去感化业户,让他们明白: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商铺的自身形象,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

1.5内外联系

商铺内部联系:

商铺的内部联系包括向业户收取租金、管理费、水电能耗费、铺位的报修抢修费等;向商铺方收取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商铺服务管理做得如何,必将影响到收缴率的好坏。

商铺的外部联系

商铺与街道、居委、警署、消防、劳动、环保、水、电、煤、电信及媒体都有业务上的联系,如处理不好这些关系,会使商铺的经营活动很被动。处理得好,往往事半功倍。

2商铺装修服务管理

2.1装修管理应包含在业户管理中,因管理难度较大,故单独列出论述。装修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审核装修申请、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现场监督管理等。.

2.2商铺楼宇的租赁往往以整个层面向外出租,出租后,由承租商依据经营要求,提出装修申请;也有的业主把一个层面装修完毕之后出租铺面。承租商户对铺面只能通过申请批准后作一些小的变动装修,装修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周全、详细、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

专人负责对工程实行严格的监督;

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工程承包商进行装修;

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3商业铺面制定装修管理规定的要点

二次装修过程应遵守物业管理处制订的《二次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业户装修需使用电焊、气焊、砂轮、切割机等设备的,应严格遵守《商铺动火申请制度》的各项规定;禁止擅自更改水、电管线及负荷用电;

装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处根据装修前业户递交的经认可的装修设计图、装修协议,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有违反装修设计图及装修协议某些条款的,应视情节轻重作不同的处理;

为了保证业户在装修过程中不损伤楼宇结构等重要部位,装修工程施工方事由物业管理处选定还是由业户选定应视工程涉及的方面来确定,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

凡涉及电力设备(由铺外的配电架至铺内的终端空气开关箱等)进行增建、改装的;为该层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喷淋装置、管道、警铃等)进行增建或改造的;为该层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增建或改装的,以及电视监控系统、公共天线分布系统等进行增建或改装的,都由物业管理处选定工程实施工方。业户则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处作为工程监督管理费。

凡涉及铺面、商号招牌、天花板、墙面、墙壁装饰、内部间隔,水管、排水道、电力装置,通风设备、电话等小规模装修可由业户自行选定工程施工方,也可由物业管理处选定施工方。

业户递交的装修设计方案所附的图纸,应包括:清楚显示楼层内部间隔的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的正视图、切面图(附铺面、商号招牌的细节);排水系统的分布图(附由关细节);电力供应设备分布图及电线敷设简图(附有敷设电线资料及负荷量);照明设备位置图;假天花的平面,切面图;及其他一些物业管理处或商铺要求提供的建筑细节;装修工期、开工期、防火措施、环保、环卫要求、违约责任、施工期保险等。等等

2.4装修现场监督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3方面:

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工程是否按图施工、按“装修协议”要求和对装潢现场环境卫生(装潢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一般建筑施工队的人员情况复杂,大多是临时工,施工方对他们可能也缺乏有效的控制;装修施工与整个楼宇的建筑不同,他通常局限于一个单元或一个楼层内施工,而其他层面则照常营业,如对施工人员无有效管理,势必会影响其他业户的营业活动。对于装修的工程监控主要着眼于施工人员有否严格按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有否违反已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上的条款,有否违反物业管理处的其他管理规定等,如有违反规定要及时联系,发出“整改通知单”等。如装修时损及商铺的装饰、装置或公用设施,则由业户负责将其修复,直至商铺方满意为止。当然,也可由物业管理处修理,但有关费用则由业户支付。这些管理服务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竣工验收时的证据或参考。

商业物业的日常养护标准较高,维修要求严,其内容同办公楼相似,但其方式不同。商业物业的重点在于各种设施,设备上,因为商业物业设施设备使用频率较其它物业相比是最高的一类,设备、设施养护及维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经营环境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一些设备如电梯,自动扶梯等易出故障的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主要靠平时养护。

商铺设备管理主要是防止商铺停电和保证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的正常使用。商铺供电需要绝对保证,因为一旦停电,漆黑的营业厅将给顾客、商品和营业款带来不安全的因素,对商铺声誉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应选派优秀员工,日夜监测电气运行状况和空调系统、自动扶梯的运行状况,一有异常情况及时安排维修,确保电气和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正常运行。

商铺设备设施维保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与办公项目类似,在此省略。

4商铺建筑物的养护及维修管理

4.1商铺修缮的计划、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商铺建筑物的完好,应制订完整的修缮制度,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安排年度修缮投资,经管理处审核后报商铺业委会方审批(大中修要落实资金),检查修缮结果。

4.2工程性质的确定。

依据商铺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将修缮工程大致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

大修工程是指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部分严重损坏,或有局部倒塌的危险;部分附属设施必须拆换、改装或新装,如上、下水道等。由于大修工程施工场地和安全的要求,通常是经营业户必须停止营业。因此,工期安排和开工前的筹备工作非常重要;

中修工程是指建筑物部分损坏,在局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保持原楼宇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如楼顶的局部修缮或部分重做面层,加固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墙的全面粉刷装饰等。中修工程影响面为局部,管理工作做得好,可使建筑物内的部分业户继续营业;

小修工程(亦称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是指及时修复的小损小坏,以保持建筑物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此类工程在新旧楼宇中极为常见,如修补面层,门,窗、地面的整修等。小修工程较小影响商业经营,但也应加强施工管理,尽可能不影响业户及顾客。

4.3建筑物维修的档案管理

建筑物维修的技术档案的管理是对原有建筑物技术资料的补充,是为日后建筑物的维修、整改、扩建等工作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

4.4维修或施工工程的管理

设备、设施的大中修或商铺建筑物的修缮如需外发包时,应给有相应资质的修缮施工单位承接。外发包合同应要求该施工单位对修缮工程有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的措施,形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决策、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技术总监,各岗位有技术负责人,职、权、责分明。维保部派专人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的质量、安全(包括防火)和是否按外发包合同要求和对施工现场环卫(装潢垃圾)、环保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4.5检查监督

维保部主管对属下各维修组的维修与保养每天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苗子)记录在案,追查分管维修工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维保部主管的责任。

5商铺保安服务管理

5.1治安管理

商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治安防盗、防范突发事件、监控中心管理、车辆管理、停车场管理等。其管理的重点如下:

5.2安全保卫管理是商铺物业管理的要点,必须予以重视。它有两部分组成一消防和治安管理。

商铺物业一般都安装先进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这些装置直接与电视监控系统联网,一旦发现火情,烟雾达到一定的浓度或温度达到一定的高度这两种装置便自动通过导线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装置;

运用电视监控系统对商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尤其对出售贵重商品及金融营业点进行日常监视,发现可疑人员或突发事件、恶性事件时监控人员及时录像存作查证。

在地下车库或露天停车场亦须安置监控探头,防止车辆被窃。

人防方面由于商铺中铺面多,人流密集,易造成电视监控死角,人防是商服物业管理中必不可少的。

商铺主要进出门岗的保安员发现可疑人员时用对讲机通知场内便衣保安人员加以注意。流动岗应着便装,流动巡逻,做到勤观察,勤分析,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对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应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5.3防窃防盗的管理

超市类商铺出入口不宜太多,太多的出入口对商品将带来不安全因素。在商品出入口应设置便衣保安,其职责检查带出的商品是否有发票,是否是合法的商品购置行为;

大型商铺在进货和为顾客送货(大件)时,由于商品货量大,堆在商铺外场地上,容易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这时保安就要提高警惕,防止商品被盗;

商铺在逢年过节、双休日时有较多的顾客;货商铺搞促销,如限时商品优惠;或凭广告券免费领商品时,都会造成柜台前人头攒动的拥挤现象,不法分子会乘机作案盗窃钱包,这时保安就应上前维护秩序,保障顾客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商铺为使收银活动安全,收银员换班或营业结束,将钱款解送至总收银柜或商铺管理部门,这时保安应上前保护收银员以及钱款安全,防止歹徒抢劫;

一些盗贼在商铺关门前躲在商铺内隐蔽处,等到深夜出来作案,第二天开门后又混在顾客中出门。故商铺关门后保安要仔细检查商铺各角落、隐蔽点、夜晚值班时要提高警惕,加强巡逻;

对夜晚值班保安的素质要求应较高,夜晚值班应排出两名以上保安和一名管理人员,商铺夜应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范恶性事件和突发事件。

商铺入口时保安的第一关,保安人员责任心要强,善于察言观色。发现可疑人员,用对讲机报告商铺内的便衣保安员加以注意。

商铺发生突法事件,保安、管理人员应按《应急事件处理规程》操作。防止事态扩大,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呼叫救护车。应特别强调,在发生恶性事件紧急疏散围观顾客时等等

5.4监控中心管理

监控是指利用电视监控系统对商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视,尤其是对出售贵重商品如钻石珠宝、高档手表等铺面应进行日夜监视。

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突发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监控人员应及时录象,以便查证。

另外地下车库或露天停车场亦须安置监控摄像探头,防止车辆被窃,万一遭窃,录象将提供证据、线索,有利破案。

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监控中心的

5.5消防管理

商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铺内人流大,楼梯、通道(尤其是防火楼梯、通道)相对面积较小,这给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带来很大困难;

商品多(且大多是易燃品),火种容易迅速燃烧;面积广,因无防火墙阻隔,烈火蔓延极快;如商厦火灾,高楼内的竖井多,烟囱效应可使火灾热烟上升速度达到每秒8米,瞬间整个商厦将全被烟雾笼罩。烟雾窒息死亡往往是火灾死亡率中最高的。鉴于防止火灾的重要性,商铺都安装有先进的火灾探测装置(烟感探测器和温感探测器)和自动灭火装置(喷淋装置)。这些装置直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只要易各地方出现火情,烟雾和温度各达到一定的限度,这两种装置便自动通过导线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报警器,进行有效监控与预防。

制定切合本商铺实际的消防管理制度(包括几套火灾应急处理方案);商铺的各部门及物业管理的各部门都要把各自放火职责、范围规定清楚;消防监控中心的保安员应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做到“统一指挥,分区管理,层层负责,责任明确,防患未然”,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发现监控屏幕有火灾报警号时,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保安人员赴现场核查与处置;如确为火警,按应急方案实施,报告保安部主管组织扑救,重点是商铺内人员的疏散,保障人身安全,事故后作好调查分析报告并备案。

发现故障警报,应迅速消除警铃使之还原,并立即通知维保部,协助维保部尽快排除故障,并作好详细记录。

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消防通道、标记、防火门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备用、通道畅通、标记清晰。对一些业户可能擅自增加电气设备要认真检查,防止发生电气超负荷火接触电阻过大、线路老化、过载、摩擦等危险现象。

在员工、管理人员和业户中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及消防演习,使人人都会使用消防器具,掌握火灾逃生知识,不断提高大家的防火意识和消防业务水平。

6商铺保洁服务管理

商铺的环境有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外部环境包括楼宇的外墙、附属建筑设施及周围的绿地、广场、停车场等;

内部环境包括过道、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会议室等一切公用场所,以及业户的铺内、办公室内等非公用部位。

搞好商铺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的主旨在于创造整洁优美、和谐怡人的商业氛围,为业户提供一各理想的经营环境,为顾客提供一个轻松愉快的购物环境。

6.1商铺保洁管理方法

要做好商铺的保洁服务管理,首先要确定做什么,即什么地方需要保洁,然后定出清洁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要求再定出保洁的频率(次数),还要再加上检查手段,如目视检查还室手摸检查或白纸擦一米检查等,制作《商业街商铺环境清洁的作业标准》,内容有检查的部位、项目、清洁的标准、保洁的频率、检查的手段等。重要的问题是怎么做等,制订《商业街保洁服务作业规程》,这个“规程”指导保洁工对商铺各部位的清洁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去做,是保洁工岗前岗中的培训教材,其要点有:地面清洁、打蜡;墙角线清洁;墙面除尘;大理石清洁、打蜡;不锈钢面清洁;卫生间清洁;玻璃幕墙清洁;窗户清洁;地毯清洗干净等。

6.2商铺保洁管理的重点

商铺的清洁管理重点之一是地坪清洁。随着人流的进出,给商铺地坪带来的灰尘、纸肖;定时的清洁能够带给顾客舒适、优美的购物环境;

商铺的玻璃无框门、室内柱上镜、电梯内镜面等,由于顾客触摸频率较高,留下的手印带给人视觉上的不舒服,应定时清洁以消除不洁现象;

商铺盥洗室墙面、洁具、地坪的清洁、干燥和无异味,也是清洁工作的重点;

商铺外的铜牌,因暴露在室外,风吹雨淋会使铜牌便黑,定期擦拭,能保持其程亮,提升商铺的形象。

商户铺内产生的垃圾须袋装并放至指走位置,及时清理;

雨大进门处及其他公用过道应设置一些雨具存放器,尽量不要把带雨水的雨具带进大厅,同时注意清洁卫生。

对商铺的杀虫灭鼠工作要引起重视,但放置鼠药时,要充分考虑儿童的安全,要放在摸不到的地方;为了安全也可以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消杀工作;

在商铺的营业时间内,保洁工不能使用长柄拖把,更不能使用湿拖把拖地,以免造成顾客滑倒伤害事故;

在雨雪天,商铺进门处应勤保洁并放置地毯或防滑提示牌;

提醒业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铺面内产生的垃圾袋装送至指定的位置;

对一切能利用的再生垃圾(包装纸、箱)要回收处理。

绿化环境是保持生态平衡,营造舒适、美观、清新、幽雅的购物环境的基础。商铺内外的绿化搞得好,能使周围得环境得到改善,又提升了商铺得品位。绿化管理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季节、气候,地域条件的不同和树木花草的生长习性及要求,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指导养护人员实行。

7.1商铺绿地管理

商铺外围的绿地,在基建时就已定型,商铺得整体绿化风格和局部独立的构图要统一协调,水平绿化和垂直绿化要相得益彰。

为保证草坪生长良好,劝阻顾客、游客进入草坪;

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死株、病株,缺株要补檀:定期对花木修剪整形;

发现病虫害要进行捕捉或喷药,药物防治要注意安全,并挂警示标识;

草坪要经常除杂草:定期轧剪,每季度施肥一次,施后浇水或雨后施撒;

台风前对花木做好立支柱、疏剪枝叶的防风工作,风后清除花木折断的枝干,扶正培植倒斜的花木。

7.2商铺室内绿化管理

花卉摆放前要有设计图,造型变更要有小样图,与商铺总体设计风格相协调;

花卉上挂“名称牌”,简介花卉学名、俗称、习性,宣传养花的常识,争取业户和顾客的配合,共同创造幽雅清新的购物环境,同时又陶冶情操,增加商铺的文化氛围;

花卉搬运时,注意保护花卉株形不受损伤,不散落盆泥,注意场地整洁;

商铺人流量较大,因此商铺内摆放的花卉要经常检查,及时修剪,清除黄叶,枯萎的花卉立即更换:由于各点摆放位置的光照度不一,花卉就要定期相互调剂、更换位置;等等

7.3检查督导

部门主管对保沽、绿化,服务各组工作时时进行巡视,发现问题记录在案,并追究各组长责任:管理处经理、业户部督导不定期对各组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主管部门整改,每月累积数次,对主管进行处罚。

8商铺经营服务管理

商铺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中,往往会

把商铺经营管理范畴的租赁管理,广告筹划、新项目开发同时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配合其商铺的经营管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将商铺经营管理的好坏与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

8.1租赁管理

出租方式的管理主要是在租金商定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商品经营的范围及类别;附近商铺楼宇的空置率;承租户的经营特色;商铺所处的位置。另外经营商品给管理带来的易难也应作为一个因素。租金计算可采用两种形式,一种先规定一个固定的月租金(根据面积),然后根据市场情况和货币升、贬值决定几年后再增加合理的幅度。

一种是按面积定出最低租金,然后根据承租户销售总额按一定的百分比收取租金。

8.1.1竞标租赁的注意事项:

严格审定投标者的资格,主要是审核其个人或公司的商业零售管理经验、经营业绩,资信状况及经营品种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等;

投标的程序须规范、严密、全面,尤其是租金的计算方式及规定,预付竞标租金的保证方式,有关撤回投标的规定,以及中标后延时签约的赔偿,应作更为周全和深人的考虑。

8.1.2协议租金出租的注意事项:

在和业户签订租赁协议之前亦应了解承租人的资格、经营管理经验,资金状况,以及目前所经营店铺的数目,业绩情况及所经营品种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定等;

承租人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所经营的商品档次和质量.是否有能力进行一定投入的商业推广活动,从而使商铺的业务前景有较大的发展等。

8.1.3租金条款

租金制定的参考因素:

要参考周边社区人口数目,流动人口的数目及可能吸引其他社区的顾客量、商铺地理位置的优劣,交通是否便捷等情况:

要参考商品经营的范围及类别、附近区域商铺的空置率、承租人的经营特色、承租人要承租的层次、位置等情况等:

要参考周围区域同行业的营业面积、租金状况、及经营状况等。

租金的组成要素:

租金的组成包括商铺固定投资的折旧、保险,贷款资金利息、投资回报率等。

水电能耗费、商铺管理酬金、商铺利润,物业管理费等。

大中修整改更新基金等累加应分摊到每平方米。(也有租金中不包含大中修整改更新基金要素的)等

8.2广告策划

楼宇内外的广告牌、条幅、悬挂物、灯饰等凡属商户铺内的,由商户提出设计要求或制作,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安装在合理位置;广告策划是商铺经营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设法把顾客吸引进来,把承租人留住。因此要策划和组织各项商业推广宣传活动,如综合表演、纳凉晚会、模特表演,摄影展,商品使用演示等.

节日期间还可以相应地进行节日布置,既增添了商铺热闹兴旺的气氛,提高了商铺的文化氛圈,又扩大了商铺的知名度,吸引大批消费者来购物助兴。

协调好社会关系,与政府及其他组织机构保持联络,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捐助失学儿童等,会给业户带来潜在的商业机会。

8.3项目开发

物业管理处还应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领域.如:开办商铺儿童乐园,让儿童能尽兴地玩耍,父母能放心地购物:

开办商务中心,为业户提供传真、复印、打字、电报、长途电话、电子邮件等服务:

开办茶座.为顾客提供休憩,饮茶、品味小吃的场地:举办舞会、卡拉O、节日庆祝,年终联欢等文娱活动,活跃业户的文化生活:

办好商铺内部食堂.为业户提供清洁卫生、美味可口、物美价廉的饭莱,为顾客提供寄存包袋、代订报刊、代办保险、兑换零币等服务:

开办投币洗衣店、快速冲印照相店,鲜花店、礼品店、电脑屋等:

为顾客,业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顾客生活中的大多数服务要求都能在商业街中得到满足。

9商铺广告管理

业户为了树立企业形象,追求经济利益,必然采取许多宣传和促销手段。除电视、报刊广告以外,最有效、最直接的就是在商铺主体周边与商铺内部悬挂醒目的招牌、广告牌、条幅,张贴宣传品。物业管理处为了规范商铺的环境秩序和整体形象,在支持商业宣传策划的同时,必须加强商铺的广告宣传管理。

商铺的整体布局设计是很重要的,而各铺位上的宣传广告(包括灯光广告、灯饰、条幅、张贴、悬挂品等)要和商铺整体设计相协调,这就要求承租业户的广告设计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以做到管理有序,不会破坏商铺的整体设计格调。

10商铺保险管理

商铺的物业管理中保险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在商铺的维修施工和广告安装中,均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事故(包括火灾),对业户、顾客、员工造成伤害;在保洁操作中,也有可能保洁工未按“规程”操作,用了湿拖造成顾客滑倒摔伤;或雨天地滑,顾客在商铺进门处滑跤跌伤;这些都有可能向物业管理方提出索赔。为了规避风险和最大限度地减低这方面的损失,商铺的物业管理处应采取两种措施:

工程或服务的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火险);物业管理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在考虑保险额度时,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率的高低选择投保的金额。

还有一种是财产险,是为防止商铺可能遭受火灾、台风、暴雨、水浸等损失而投保的,物业管理处应主动出面向商铺方(大业户)和各业户的投保减灾提供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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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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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随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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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户籍管理规定细则 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是什么

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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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细则为:1、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3、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4、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5、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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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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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是我国最为关注的全新技术之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有哪些管理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讲,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也是时常应该关注的平台之一,可以直接了解到最新区块链动向,如今市场中像这种服务平台有许多该怎样选择到一个好平台至关重要,投资者在入市之后不要着急做投资,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做投资,不被坑。今天就一起看一下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1,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服务,就应该遵守我国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另有规定必须都要遵从,这一点OKLink浏览器做的非常不错,浏览器在14年建立至今为止,已经有6年多的经验,十分靠谱。

2,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必须要根据自身责任,在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方面做好监管和管理工作,省市或自治区等一系列的办公室职责都应该负起责任,在行政区域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3,要多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这方面的自律,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自律制度和行业标准才是,指导这方面的服务提供者,建立更加全面的服务规范,推动行业当中的信用评价系统。要督促这方面的提供者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更健康的有序发展才是。

4,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好,更加完善的用户注册和信息审核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让平台更加安全。OKLink浏览器专注于研究快点技术和数字货币等知识,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数字货币和区块链。

5,区块链提供者必须要具有适当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和行政禁止的信息内容具有高效的应变处理能力,技术方案也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才是。

6,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者应当按照我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用户进行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等一系列的认证,用户若是不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就不能够提供其相关服务才对。

7,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者应该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和新功能,并且按照我国规定要上报给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等等进行安全评估之后才能使用。管理者也不能够使用任何区块链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也不得利用区块链去进行复制,或者是传播各种各样的法规禁止的信息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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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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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实施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环境卫生清扫费;

(二)绿化维护费;

(三)保安费;

(四)汽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存放费。

第九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室内设施维修费;

(二)异产毗连房屋的共同部位,以及房屋的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内的甬道、走廊、沟渠、公用厕所、池、井和共用天线,以及公共活动所、存车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费;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维修项目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在房屋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进行管理的前期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要求提供服务的特约服务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城市住宅区为单位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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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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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推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 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暂停营运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车辆数量、类型和等级,投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车辆,并由原许可机关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应当无偿使用。

原已经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偿使用费应当优先用于为出租汽车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八条 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偿使用费;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也可依法转让,有效期为该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当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AA、A、B四个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级以上的,应当准许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优质、优价的约租车经营服务。约租车经营权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约租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满足约租车服务和管理的平台、人员、待租停车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约租车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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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细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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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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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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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小区的车位租赁费也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关键词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关键词小区停车费】

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

《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键词收费面积】

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键词代收费】

物业代收费不得加收手续费

《办法》还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键词违规处罚】

六种情况物业将受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有6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将受到处罚。

这6种情况分别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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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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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服务经济和体验经济环境下,现代医院的管理已经由“以医院为中心的管理”、“以病为中心的管理”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和“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那么,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标准管理的规定:

一、从业规范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二、管理规范

1、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2、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6、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7、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8、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三、医师规范

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2、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3、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4、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5、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6、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7、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8、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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