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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最新20篇)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问学吧小编为你带来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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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襄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

全文共 2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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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13年01月06日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就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襄价服规〔2012〕214号

信息来源: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及《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七、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

八、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

九、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公共费用分摊有争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行分摊。

十、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执行。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所得收入扣除停车服务费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一、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十二、被评为国家、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幅度上浮;被评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幅度上浮。

十三、对低保对象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级别小区收费标准基准价的70%收取。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通知试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十九、本通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物业襄价服规〔2012〕214号.xls(襄阳市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主题词:价格管理规范物业收费管理通知

襄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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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权法》规定的共有物权的物业管理

全文共 1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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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权的物业管理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

对公有物权的物业管理,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机构是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

(二)业主的共同权利

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业主的共同权利是: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8、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享有共有权。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决定后两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只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一经生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个业主也不得以自己不同意为理由拒绝履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出现了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违约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业主对建筑区划内进行物业统一管理。根据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由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区划内的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2、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3.要求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秩序。并有权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有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代表广大业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4、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并根据业主的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业主委员会应该及时对公有物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6、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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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全文共 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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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由于新的《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

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

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

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

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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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共用设备设施明细及使用管理规定

全文共 21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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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设备设施与整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应加强管理,以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小区的居民。我国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对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建筑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物业共用设备设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上述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使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是指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设计的功能。该设计对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说是一体的,其用途绝不能随意改变。否则,不但不能发挥该规划设计所应有的功能,相反,还可能给广大小区居民带来种种不便,甚至造成各种事故隐患。例如,公用走廊、楼梯是用于正常通行的,不得堆放杂物,否则会妨碍通行,还可能会引起火灾;消防疏散楼梯是用于消防事故发生时紧急疏散人群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作为通行楼梯使用,也不得堆放杂物,造成堵塞等。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不能对“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改变,否则,后果严重,责任重大。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①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②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③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第15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公共设施用途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中的第58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设和公共设备的用途事关重大,不能擅自改变。

(2)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如上所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不能随意改变,但亦非。业主如果依法出于公共利益或其自身基本需要而不得不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可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使物业服务企业能够综合安排并对其进行监督,以便把对公众的影响降到程度。然后业主方可对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加以适当改变。

(3)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同样,物业服务企业出于公共利益或小区发展需要,确实需要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可在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因为业主才是小区的所有权人),由业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明细

1.电梯:

垂直梯_______部;

扶梯_______部。

2.绿化率_______%;

楼间、集中绿地_______平方米;

砖石铺装_______平方米。

3.区域内市政:

【道路】【楼间甬路】_______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_______米;

【沟渠】_______;

【蓄水池】_______个;

【化粪池】_______个;

【雨水井】_______个;

变配电系统包括___个箱式变压器;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双回路电源;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_______个;【草坪灯】_______个;【_______】_______个;

【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_______;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_______个;

【污水泵】_______个;

【中水及设备系统】_______。

4.【燃气调压站】_______;

5.消防设施包括_______个室外消火栓;

6.监控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避雷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视共用天线_______;

10.电脑网络线_______;

11.电讯电话_______(电信或网通);

12.车道;

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_________个车位_________平方米;

14.自行车库_________个;

15.垃圾中转站_________个;

16.信报箱_________个;

17.值班室_________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1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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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共 2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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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烟台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发布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办法》

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城市发展、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大局。

近年来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执行多年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滞后于城市建设管理、滞后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持续增多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和价格举报居高不下。在近3年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一直高居首位,成为久治不愈的热点难点“顽疾”。

《实施办法》依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行为,联系我市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做了科学合理规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存在的“空白”和合理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实施办法》有哪些新特点

答:《实施办法》与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更具时代性、规范性、操作性。《实施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全部沿用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是对其中有原则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如对“空置房收费减免”的原则规定,规定了量化的减免比例。

《实施办法》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价格改革原则,对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还权于市场,交给业主自治。如规定,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物业服务收费减免、装修涉及的管理与电梯使用费、停车收费等问题,都做了明晰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有了可靠依据。

三、政策解读

(一)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有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都有哪些收费项目?每种定价形式由谁来定?

答:《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三大类收费项目。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建筑容积率1.0以上的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服务费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协定。车位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是如何制定的?何时出台?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我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等级规范,结合烟台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物业服务的质量、服务小区的设施硬件等条件划分1级、2级、3级、4级、5级等5个等级,物业等级越高,服务标准就越高,收费标准也就越高。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价格水平合理制定。其他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烟台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含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近期将公布实施。

(三)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停车是否可以收费,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具体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或者半数以上业主确定。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额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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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全文共 5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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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下列规定交存:

(一)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2%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物业所有人按购置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的1%交存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位)按购车库(位)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产权人按照基准房价的1%交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由权属登记机构代收,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并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 一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者该幢房屋所在区域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出续交计划,续交标准和方案经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续交;尚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基准房价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续交。

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续交业主清册,及时到市、县维管机构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市、县维管机构按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由相关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交存的,由业主大会向其追缴。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建立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为一级账户,反映市、县维修资金归集、增值、支用和结余等管理情况;在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下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核算账户,反映其管辖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核算情况,并在业主大会账户下按一定编码开设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县维管机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临时核算账户和业主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核实管辖区域内已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金额,并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维修资金核算账户,市、县维管机构应将其管辖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置维修资金账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向市、县维管机构申请设置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时,应提交小区业主分户清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的资料等。

市、县维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其管辖区域内业主维修资金本息纳入业主大会设置的账户管理,其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开设维修资金核算账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

(二)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账户变更表。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填写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县维管机构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余额支取手续。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户业主分户清册。

(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

(三)物业灭失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转让当事人应到市、县维管机构查询维修资金余额,办理维修资金核算账户过户更名手续,维修资金账户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是共用屋面渗漏或者是共用墙体渗漏的,维修资金使用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维修相关区域公示不得少于7天。

除前款规定以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达到续交条件没有续交的物业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一幢物业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物业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各单元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物业的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维修时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的鉴定,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分摊明细,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

(二)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已成立的,对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对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或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预算报告、分摊明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报市、县维管机构。

(三)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按维修项目的预算金额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除业主大会决定不公开招标外,预算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指定专业单位组织施工,并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合同价款、工程质量、进度(工期)、保修期、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四)维修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合同及维修资金拨付申请书,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工程进度预拨所需资金的70%,首次拨付额不得超过所需资金的30%。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以及相关其他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县维管机构提交维修资金拨付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书、相关结算票据、分摊明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签章验收审核意见等,经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六)未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本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应及时交入市、县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县维管机构审核后,预先从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 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维管机构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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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济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啥 物业收费服务能否同涨

全文共 4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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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济南出台《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物业等级收费标准,其中高层和小高层最低一星级物业费为1.05元/月·平方米,最高五星级为2.15元/月·平方米。新的收费标准一出,即引来物业公司、业主等人的担忧。一方面,新规定的物业费比之前收取的普遍要高,物业公司担心业主拒交;另一方面,业主则忧心服务能不能跟着物业费一起涨。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第九条定价权限规定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二十一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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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里面包含哪些内容?

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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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块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哪些内容呢?虽然很多人在区块链行业都有投资,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了解并不是很多,首先为了有效规范整个区块链的信息活动,为了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还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促进于整个区块链的技术,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表示。

1、管理规定一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首先就可以看到区块链信息服务,一般都是在区块链技术或者是在区块链系统上,通过互联网又或者直接通过应用程序等形式向所有的人提供信息服务,但是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必须要遵照其规定,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在选择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体还有节点也需要引起重视,有一些机构或者组织可能并不属于其中的一个。相信区块链的行业,在经过一番整顿之后,必然会朝着健康化的模式发展。

2、管理规定二

首先鼓励区块链行业能够有效达到加强行业自律的效果,可以建立健全的自律制度,而且还能够拥有行业的准则,知道区块链信息服务达到规范化的作用,可以推动行业信用的体系建设,具有督促整个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效果,能够有效接受社会的监督,可以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的素养,可以有效促进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区块链行业早就已经建立完善的行业规则,所有的人都需要落实信息的内容,并且也需要做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不管是在信息审核,又或者是用户注册方面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点是非常关键的,能够有效促进与区块链技术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也包含许多内容,在目前的区块链行业中,区块链技术的存在,就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而在整个信息服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使用,所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就可以有效促进一区块链的技术,也可以更早的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这是在投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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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类项目指南

全文共 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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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机构名称: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锦泉园

收费依据:WY03-298

收费标准:0.15元/月、m2

缴费办法:双月交;管理处交、联合收费处交。

办公地点:锦石路5号

便民服务方式:86821287

(二)锦绣园

收费依据:WY03-295

收费标准:0.60元/月、m2

缴费办法:双月交;管理处交、联合收费处交。

办公地点:锦江路39号

便民服务方式:86833737

其他须知事项:停车场收费详见文件:大价发[2001]50号

(三)锦江园

收费依据:WY03-296

收费标准:0.20元/月、m2

缴费办法:双月交;管理处交、联合收费处交

办公地点:锦江园30号2-1-1

便民服务方式:86821587

其他须知事项:停车场收费详见文件:大价发[2001]50号

(四)锦虹园

收费依据:WY03-294

收费标准:0.20元/月、m2

缴费办法:双月交;管理处交、联合收费处交办公地点:锦虹北园9号

便民服务方式:86825812

其他须知事项:停车场收费详见文件:大价发[2001]50号

(五)锦华北园A区

收费依据:WY03-299

收费标准:0.60元/月、m2

缴费办法:双月交;管理处交、联合收费处交办公地点:锦华北园27号

便民服务方式:86901173

其他须知事项:停车场收费详见文件:大价发[2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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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礼仪礼貌用语

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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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是指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礼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物业人员服务常礼貌用语

1、接听电话时:

您好——您好,物业管理公司

请问您贵姓?——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吗?

2、当听不清楚对方说的话时:

对不起,先生,您刚才讲的问题我没听清楚,请您重复一遍好吗?

对不起,先生,我把您刚才说的再重复一遍,看妥不妥当?

先生,您有别的事吗?

您能听清楚吗?

3、当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

对不起,他不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转告他吗?

谢谢您,再见。

4、打出电话时:

先生,您好,我是**管理公司,麻烦您找**先生。

5、用户电话投诉时:

先生,您好!**管理公司。

请问您是哪家公司?

先生,请问您贵姓?

请告诉我详情,好吗?

对不起,先生我立即处理这个问题,大约在**实践给您答复。请问怎么跟您联系?

您放心,我们会立即采取措施,使您满意。

很抱歉给您添麻烦了。

谢谢您的意见。

6、如职权或能力不能解决时:

对不起先生,您反映的问题由于某种原因暂时无法解决,我把您的情况向公司领导反映,尽快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7、用户室内工程保修时:

您好,服务中心。请问您的室内哪里需要维修?

您可以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维修吗?

谢谢您的合作,我们会尽快派人替您维修大约十分钟内给您答复。

看了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礼仪的人还看了:

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礼仪

1、业主至上观

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聘请担任物业管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切努力和工作,都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物业管理者要摆正自己与业主的关系,真正做到以业主为尊,业主至上。

2、管理就是服务观管理就是服务观,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一切从服务业主出发,把日常工作看成是服务,把服务当成最大的满足,即便是一些不直接面对业主的岗位,如机房、控制室,也要把工作质量的好坏与为业主服务联系起来,以最好的管理质量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技术服务观在物业管理岗位上,管理是一门技术,服务也要讲技术。随着现代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物业运作的程序更加复杂,业主对管理与服务的要求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物业管理者在管理与服务技术上更加专门,更加博杂,不间断地学习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更高、更新的水平为业主提供更满意的服务。

4、忠诚的服务观一方面,物业管理者要忠于业主,业主的利益高于一切,严格履行管理合同,尽最大努力维护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委托管理模式的推行,越来越多的物业由管理公司托管。管理公司为了不负业主所托,总是选派优秀管理者担任某一物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服务礼仪工作中应注意:

1、注意礼节讲究原则,物业管理礼仪接待要讲究礼貌,要克服服务工作低人一等的思想,要认识到尊重客户就是尊重自己,所以要在接待中既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礼貌。

2、意识同仁,举止得当。物业管理人员接待的对象都必须热情的对待,不能看客施礼,更不能以貌取人。必须以优质接待服务来博得业主或用户对你工作的信任,是她们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3、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在物业管理接待服务中,业主或用户可能会提出一些无理甚至是失礼的要求,应耐心地加以解释,宽容待人。

物业管理服务礼仪中仪表、仪态基本要求:

1、上岗前按规定着装,服装要干净、整洁,皮鞋要擦亮,布鞋要刷洗干净。

2、自觉佩戴好工号牌或胸牌,工号牌应端正地佩戴在左胸上方。

3、适当化妆、修饰、发型应统一、规范、经常修剪指甲;上班应摘除多余的饰物;男性发根部过衣领,不留胡须;女性不梳披肩发型,不浓妆艳抹。

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根据职业思想的要求而制订的、用以约束员工言行的基本准则和要求。物业管理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一般包括仪表仪容、言行举止、来电来访、投诉处理等。如某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员工处理投诉时必须做到:

1、员工必须牢记业主是上帝,所有工作必须以业主为中心,员工必须高度重视业主的投诉;

2、细心、耐心地聆听业主投诉,让业主畅所欲言;

3、认真用书面形式记录业主投诉内容,并作为业主投诉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迅速而妥善地解决业主所投诉的问题或转报有关部门;

4、投诉事项中,若涉及本人的作业行为,不得隐瞒,更不得伪造;

5、业主投诉经调查属实,可作为员工奖励或处罚依据;

6、对投诉业主应表示感谢,对由于管理和服务不当、不周而对业主造成的不便或损失表示歉意。处理完投诉后,应主动报告业主,了解业主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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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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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及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框架,确立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13年2月,部启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专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政策风险评估,发文征求了部分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送审修改稿,经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及发展方向、职责分工;第二章经营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车辆经营权配置、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经营协议签订、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等;第三章运营服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要求;第四章运营保障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运价制定及调整等方面的职责,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等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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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常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全文共 4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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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常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管理费分摊;

(八)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

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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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什么是物业 物业服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全文共 2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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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物业服务管理中会遇到哪些问题?看看以下内容,这七个问题是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中经常遇到的。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各类房屋可以是住宅区,也可以是单体的其他建筑,还包括综合商住楼、别墅、高档写字楼、商贸大厦、工业厂房、仓库等。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是指房屋室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及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

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但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以下七个问题是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中经常遇到的。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是什么?

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2、物业维修责任是什么?

物业保修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3、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3)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保障道路畅通;

6)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4、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1)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2)用电纳入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3)雨水、污水排放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4)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6)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连;

7)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的车库(位)、公共服务设施、公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必要的绿化用地和设施;

8)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5、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3)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4)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5)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6)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和财物?

1)业主共有的结余资金;

2)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3)物业服务用房;

4)维修、保养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5)物业管理期间配置的属业主共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6)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7、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2)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4)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

5)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7)乱倒垃圾、乱堆杂物;

8)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9)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10)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11)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12)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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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有哪些?

全文共 2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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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服务

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有偿便民服务的,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2、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建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3、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4、广泛的应用专门的物业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办公进行管理。

5、按合同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6、小区业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及时改进薄弱环节。

7、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服务意识高,敬业精神高,业务素质强,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9、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培训。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房屋、道路平面示意图、宣传栏,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6、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7、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8、急修半小时内、其他保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建立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齐全、规范,不随意改变用途,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良好。建立有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5、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水、电、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等设备运行保养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7、路灯、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约定时间定时开关。

8、设备用房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9、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四)绿化养护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发现死树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

3、草坪生长整齐,及时进行修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

4、绿篱枝叶较茂密,适时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6、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7、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五)保洁服务

1、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果皮箱或垃圾桶,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保持垃圾设施清洁、无异味;垃圾袋装化。

2、有健全的保洁制度,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设专人保洁,每天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每周擦拭2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水井、化粪井、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开展毒和灭虫除害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六)协助公共秩序

1、门岗室整洁,公共秩序维护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有明显的标志。

2、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昼夜有专人站岗值守,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4、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24小时进行有计划、不间断的巡逻,每天不少于8次;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并做有完备的记录。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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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你所不知道的写字楼物业管理标准以及服务规范

全文共 2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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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许都有所一定了解,但是对于本文所提供的写字楼物业管理标准规范从另一方面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进行了相关的阐释,希望能文中提到的内容可以帮助管理人员更加完善自己的写字楼物业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顾客服务、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办公楼秩序维护和安全服务、环境保洁服务、绿化摆放养护服务、仓储和搬运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DB31/199《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建设部1999年11月22日颁布)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6日颁布)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2005年7月15日颁布)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4月1日颁布)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995年8月24日发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办公楼officebuilding已建成并交付办公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3.2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3顾客customer接受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示例: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

3.4突发公共事件precipitatingevent在办公楼物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4、基本要求

4.1资质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4.2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要求4.2.1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办公楼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设置相适应的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4.2.2管理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2.3管理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表情自然、亲切;举止大方、有礼;用语文明、规范;对待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并及时为顾客提供服务。

4.2.4管理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着装整齐清洁,仪表仪容整洁端庄;在指定位置佩戴标志,站姿端正,坐姿稳重,行为规范,服务主动。

4.2.5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认真做好工作日志、交接班记录、账册等记录工作,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4.2.6管理服务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掌握物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办公楼的基本情况,能正确使用相关专用设备。

4.3管理服务要求

4.3.1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维护保养工作,应保持房屋建筑的完好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3.2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宜从实际出发,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制定合适、有效的节约能源方案,并付诸实施。

4.3.3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办公楼提供全天候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和安全服务,维护办公楼的人员、财产和建筑物的安全。

4.3.4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按时完成规定的环境保洁服务,为顾客提供整洁、卫生、安全、美观的环境。

4.3.5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办公楼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和室内绿化进行养护服务,保持办公楼整体的景观效果。

4.3.6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仓储和采购进行控制,使仓储和采购的物资及服务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在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3.7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培训、演习、评价和改进,事发时按规定途径及时报告顾客、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4基础管理服务

4.4.1财务管理服务

4.4.1.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对于顾客报修、超时空调、延伸服务等费用须单独结算的应准确计算。

4.4.1.2物业管理费、能耗费、通讯费、杂费、特约服务收费、车库管理费以及其它费用的缴付标准、时间、方式严格按照公开收费制度进行(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收费应操作规范。

4.4.2物业档案管理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办公楼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设备管理档案;——顾客资料档案;——日常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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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服务范围是什么?具体管理内容你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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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都在搜索,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什么?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小区物管服务的主要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以随时启用;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

(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绿化管理包括: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新建小区、旧区改造小区的公共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随意战友用现象等。

(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如,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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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物业管理主要有哪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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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买了房子后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入住后也按月缴交物业费,有什么问题也去找物业,但是并不清楚物业管理都包含了哪些服务,哪些算在物业的管理范围内,更不清楚每月缴纳的物业费都包含哪些详细分类,有时候交了钱拿到缴费清单还是云里雾里就不管了,有时候有什么问题也知道是不是物业失责。

小区业主既然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也交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可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如果物业失责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有权利要求物业进行赔偿。那物业管理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建筑物本体建筑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

二、物业公用设备、设施(如公用照明、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三、物业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与更新。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包括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小区清洁卫生没有做好,到处都垃圾成堆,水沟发出恶臭,业主们就不要默默忍受啦!找物业解决还自己一个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是物业的义务)

六、安全管理与服务(如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车辆道路安全管理等)。(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里,最担心的就是小区的安全。尤其是小孩,玩耍时活蹦乱跳,如果小区内存在车辆逆行、飚车酒驾等不安全因素,家长就有必要让物业出面处理,制定严格的机动车通行条例,保护小区业主们的人身安全)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环境的美化与绿化管理,如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营造与管理。

九、供暖管理。

十、社区文化建设。(小区内一般都会有公告栏、广告栏甚至教育宣传栏,但是由于很难避免一些小广告的入侵,有时候广告栏和宣传栏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就会导致各种不雅广告横行,业主们就有权利要求物业做好小区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文化保护。)

现在一般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都从业主的指定的银行卡里直接扣钱,物业再将收费单发给业主或者提供网站给业主查询。而部分业主也许已经交了几年物业费,却从来都不知道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物业费就是管理服务费用,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对物业费进行详细的说明,如果不清楚物业费包括什么内容的业主可以找出物业合同来看看,一般来说,管理合同里关于物业服务费方面会包括如下内容:

①管理费用的构成,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②管理费用的标准,即每个收费项目收费的标准。

③管理费用的总额,即合计每建筑面积或每户每月(或每年)应缴纳的费用总计。

④管理费用的缴纳方式与时间,即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还是按月缴纳;是分别还是汇总缴纳;缴纳的日期等。

⑤管理费用的结算,即缴纳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还是以某一种外币结算。

⑥管理费标准的调整规定,即管理费调整的办法与依据等。

⑦逾期缴纳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如处罚标准与额度等。

⑧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

⑨公共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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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武汉物业收费规定标准是什么?包含哪些费用?

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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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业主在购买了房屋后,一般都会签一个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里面的基本条款就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的义务之一。而且《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所以,业主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的。

那么物业费包含了哪些内容?武汉物业费有统一的标准吗?

武汉物业费包含哪些费用?

在武汉,物业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到我们日常看的见的服务而言,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小区的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具体的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一下几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武汉物业费标准

根据《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目前武汉市一些老旧社区的物业费通常在每月每平米1元,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物业费一般在每月每平米2.5元左右,高端住宅的物业费甚至达到每月每平4元,例如武汉天地的物业费就高达4.5元。

如果您购买的是普通的商品住房,物业费不超过3元/月*㎡,都可以算作是合理的。当然,物业收费是否合理,还要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性价比高的物业当然更加划算。

另外,开发商一经交房,不论是否入住,都需交纳物业费。不过,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后若尚未入住,则空置期间的第一年仅需交纳物业费用的70%,一年后均需全额交纳。

武汉物业服务质量有评价标准吗?

2014年9月,武汉市房管局指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涵盖了小区物业服务的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共用部位与设施管理等所有内容。每一项服务内容都分为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比如:保洁服务,一级服务要求每单元首层设置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日清理不少于3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异味;二级服务则要求每天不少于2次;三级服务则要求每栋楼设置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而四级服务就要求小区内有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即可。目前,开发商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已以上述《标准》为参考依据,协商约定服务等级、具体服务标准及测算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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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青岛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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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最新发布的《青岛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规范》显示,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涉及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六个部分。其中,综合管理服务和房屋管理方面五级标准是怎样的呢?

综合管理服务五级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承接项目时,应成立接管验收组,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10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修理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完成(专有部位和预约除外);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物业管理相关资格证书,有6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验;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能提供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代收邮件、电瓶车接送、配置手推车、短时间内物品存放、配备雨具、信息咨询等;

积极配合所辖社区每年开展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每年的沟通面达到小区住户的100%,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定期向业主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满意率达95%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100%,处理率达95%以上。

房屋管理方面五级标准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应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无空调外机位的每年对空调外机支架进行1次检查并督促更换;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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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全文共 10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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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的,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物价部门实施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环境卫生清扫费;

(二)绿化维护费;

(三)保安费;

(四)汽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存放费。

第九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室内设施维修费;

(二)异产毗连房屋的共同部位,以及房屋的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内的甬道、走廊、沟渠、公用厕所、池、井和共用天线,以及公共活动所、存车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费;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维修项目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条 下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在房屋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进行管理的前期管理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要求提供服务的特约服务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城市住宅区为单位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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