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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怎么写作业(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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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能否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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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欠银行的钱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给予驳回。但如果企业恰好又在银行帐户中存有一笔款,银行是否可以自己对该企业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来进行抵消﹖关于此问题,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自然债的定义是:“自然债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消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一方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本不享有抵消权,却将自己已过时效期间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抵消,应当确认无效。

2、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能否行使抵销权?

抵消,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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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煤气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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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具有毒性,并可使人头疼和眩晕,一氧化碳的含量越高的煤气的毒性就越大。即使有保护工具也免不了要吸入少量煤气。所以,煤气作业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煤气作业时间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吸入空气中CO浓度为240mg/m3共3h,Hb中COHb可超过10%;CO浓度达292.5mg/m时,可使人产生严重的头痛、眩晕等症状,COHb可增高至25%;CO浓度达到117Om。

高炉煤气的溶度多少对身体有害长期在那种环境下工作要咋样。浓度要低于24PPM也就低于30mg/m3,长期在有煤气区域作业会造成慢性的煤气中毒。高于200PPm建议立即离开作业现场。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h;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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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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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在抓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着“疲劳期”和“疲软收理”,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作风疲沓,个别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企业安全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要求吗?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时间一年以上,并且具备操作技能后,向公司提出培训申请。

3、凡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均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4、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工作,负责有关培训、复审建档。

5、公司应建立各自分管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档案。

6、公司应在年初向公司申报本年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计划。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除锅炉工为四年以外,其余工种为二年。凡到期不参加复审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8、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禁止操作与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机械。

9、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10、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申报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公司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制度指定的依据是: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85。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基层单位,下列是特种作业范围人员:

①电工作业:维修电工(施工现场电工),电气安装工,送、配电工(配电房值班电工)。

②金属焊接:手工电弧焊工、电渣压力焊。

③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架子工、井架搭设工。

④机动车辆:建筑工地翻斗车、装载机、载重车辆。

⑤起重机械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作业指挥人员。

⑥其他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搅拌机、机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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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一起作业怎么下载安装 一起作业下载地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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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作业怎么下载安装?一起作业下载地址。新学期开学,为了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率,小编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个非常棒的学习软件,一起作业手机版,一起作业是由一起作业网官方推出的一款教育性软件,分为学生端,和家长端,可以方便学生与家长的使用。下面让小编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一起作业的下载安装地址吧。

使用方法很简单,只需下载完成后点击安装就可以使用啦!进入后需要登录才可以做作业哦,没有账号的同学可以先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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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诉讼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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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诉讼?小编提醒市民可以提前搜集您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大家可以收藏一下。

1、房产纠纷属普通民事案件,由原告具状到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审不超过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不超过三个月。

4、律师费各地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区别,可到当地咨询.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没有完全胜诉的,则按比例承担。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房屋产权案件能否胜诉?这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听的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看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口头的陈述对法官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要主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能否胜诉还取决于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时间紧迫,原定怎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的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将改在下期和读者见面,还请朋友们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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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事案件送达时间耽误的处理方法

全文共 1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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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但就算是法院的诉讼文书也不一定能正确或准时送达,那么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看过“民事案件送达时间耽误的处理方法

民事案件送达时间耽误的处理方法

国内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即视为送达。

涉外送达

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事案件送达时间耽误的处理方法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益诉讼案件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实现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涉外文书的公告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外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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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信托案件的诉讼与代理是怎样的

全文共 2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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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由受托人的财产权利并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义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信托的特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诉讼信托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立诉讼信托须以同时转移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前提。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乃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因此,成立诉讼信托首先必须转移财产于受托人。但委托人转移的财产必须是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总体,而不得是债务及单纯的诉讼权利。一方面,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并使受益人受益的制度设计,信托财产须是积极财产而不包括消极财产.委托人若将债务等消极财产成立诉讼信托,显然违背信托财产“积极性”要求。另一方面,信托财产作为一种目的财产,要求本身具有金钱上的可计算性,不能论断价值的权利不能成为信托财产。诉讼权利本身不具有实际的财产价值,单纯转移诉讼权利而不同时转移与之密切相关的实体权利也难以成立诉讼信托。

其次,诉讼信托具有信托的三方当事人结构,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人认为:诉讼信托只是一种当事人制度,并不存在“受托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虽然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但即使这样,也意味着两种身份由一人兼有,并不意味着信托关系人可以减为两方。尤其是,受托人是任何信托不可或缺的,”因为他是信托中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当事人。毕竟,"信托的实施必须借助于受托人的活动,这是信托本质要求。"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既然如此,它当然需要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基本结构,尤其是受托人必不可少。

再次,在诉议信托中。受托人的职责较具特殊性。虽然诉讼信托的受托人也需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如收取债权,但其与通常意义上的信托财产管理或处分有所区别: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方式具有特殊性,即仅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而非保存、改良等直接作用于信托财产本身的管理方式,也非投资、买卖等法律行为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其管理或处分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实体权利,而非追求财产上的增殖,即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在非诉状态下没有得到兑现,受托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

复次,诉讼信托是兼具信托和诉讼当事人形式的一种制度。一方面,诉讼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是专门以诉讼为其主要目的特殊种类的信托。因此,有关诉讼信托的成立、信托财产的范围、诉讼信托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诉讼信托的终止等都必须符合信托制度的一般原理,并受信托基本法的调整和规范。另一方面,诉讼信托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特殊的当事人类型。它具有诉讼法意义,起着丰富诉讼当事人类型的重要作用。

最后,诉讼信托适用范围较宽,既适用于私益领域,也适用于公益领域。有人认为,“诉讼信托的适用范围十分特定,并限于很少的领域。如诉讼信托主要发生在消费者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或检察机关提起一定范围的民事诉讼。”这种观点不妥:一方面,诉讼信托既具有诉讼法意义,也具有信托法意义。在信托法上,只要承认诉讼信托的有效性,个人当然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设立诉讼信托。另一方面,若仅承认公益性诉讼信托,那么个人欲利用诉讼信托来满足个人不同需要的愿望就会落空。结果将会大大限缩诉讼信托的作用和存在空间,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信托案件的诉讼与代理是怎样的?

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存在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管理他人的财产;都存在信任关系;在诉讼法上,都是当事人的一种形式。尽管如此,二者的差异也甚为显然:

1.实施诉讼行为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另外,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的诉讼利益视情况有所不同:在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情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行为产生的诉讼利益总是归属于被代理人。

2.权限不同。在诉讼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有特别规定或法律有例外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诉讼信托,他就具有为实现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所须采取的一切诉讼权限,只要受托人从事诉讼行为时是谨慎的、忠实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相应诉讼行为,而不能逾越权限任意为之,即使该诉讼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同。诉讼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任意终止信托;而且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诉讼信托的延续。因此,诉讼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较强。诉讼代理不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诉讼代理;不仅如此,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导致诉讼代理关系的终止。因此,诉讼代理关系的稳定性较弱。

4.内部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尽管“信托本质上涉及契约关系”,但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而非合同关系。而在诉讼代理中,当事人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任。在非法定诉讼代理的场合,二者是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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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全文共 1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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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的五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处理有两种类型:对于需要侦查的案件,叫做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对于不需要侦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叫做自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社会生活中出现纠纷或者事件后,只有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进行后面的侦查或者审判。

(2)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及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公诉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活动,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打下基础;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经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

“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辨认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还包括必要时采用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行搜查、强制扣押等。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要求:

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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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小雪节气的民事农谚大全

全文共 2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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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节气是冬季的最与众不同的节日,在节日前后,天气经常阴冷晦暗,人们的心情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古人也创造了很多小雪节气的谚语。下面小编整理关于小雪节气的民事农谚大全,欢迎阅读。

小雪节气的谚语1

1. 十月里来小阳春,下场大雪麦盘根。

2. 小雪不起菜(白菜),就要受冻害。

3. 小雪不砍菜,必定有一害。

4. 葱怕雨淋蒜怕晒,大堆里头烂白菜。

5. 要想白菜不烂,经常翻垛倒换。

6. 鱼生火,肉生炎,白菜萝卜保平安。

7. 萝卜赛人参。

8. 胡萝卜,是一宝,营养丰富产量高。

9.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10. 常吃萝卜常喝茶,不找医生把药拿。

11. 冬吃萝卜夏吃姜,不用医生开药方。

12. 萝卜挑上街,药铺不用开。

13. 三天不吃青,心里冒火星。

14. 趁地未封冻,赶快把树种。

15. 大地未冻结,栽树不能歇。

16. 小雪虽冷窝能开,家有树苗尽管栽。

17. 到了小雪节,果树快剪截。

18. 初冬积肥原料广,烂叶碎草挖坑塘。

19. 要相庄稼长,粪筐不离膀。

20. 拾猪粪,靠墙多

21. 拾羊粪,上山坡

22. 要拾狗粪柴禾窝。

23. 攒得脏,吃得香。

24. 要吃香的,就得攒脏的。

25. 要种好田,屎尿不嫌。

26. 臭了屁股,香了嘴。

27. 扫帚响,粪堆长,增产卫生两相当。

28. 门前没有三大堆,要说增产是胡吹。

29. 门前不断土,囤里不断谷。

30. 冬天攒下粪,粮食撑破囤。

31. 积肥堆成山,粮堆没有边。

32. 积肥全靠零工夫,早晚时间别耽误。

33. 一年庄稼两年种,闲时积肥忙时用。

34. 农家肥,养分全,施一季,壮一年。

35. 节气到冬天,畜棚栏圈要堵严。

36. 地未冻,快平整。

37. 时到小雪,打井修渠莫歇。

38. 种植养殖深加工,国家集体个人兴。

39. 副业生产冬天搞,莫把农闲错过了。

40. 农副业,千条路,盘算好,穷变富。

41. 条子编筐苇编席,好似存款加利息。

42. 莫道冬天闲,昼夜搞条编。

★小雪祝福语简短80句★

小雪(light snow)

每年(11月22日居多有时23日)太阳到达黄经240°时为小雪。《月令七十二候集解》:“10月中,雨下而为寒气所薄,故凝而为雪。小者未盛之辞。”这个时期天气逐渐变冷,黄河中下游平均初雪期基本与小雪节令一致。虽然开始下雪,一般雪量较小,并且夜冻昼化。如果冷空气势力较强,暖湿气流又比较活跃的话,也有可能下大雪。如1993年11月15—20日,北方一部分冬麦区就下了大到暴雪。小雪前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开始进入冬季管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我国古代将小雪分为三候:“一候虹藏不见;二候天气上升地气下降;三候闭塞而成冬。”由于天空中的阳气上升,地中的阴气下降,导致天地不通,阴阳不交,所以万物失去生机,天地闭塞而转入严寒的冬天。

雪的大小也按降水量分类.雪可分为小雪、中雪和大雪三类,24小时降水量小雪2。5以下,中雪2。6~5。O,大雪5。0以上;几小时降水量小雪1。O以下.中雪1。1~3。O,大雪大于3。O.

小雪表示降雪的起始时间和程度。雪是寒冷天气的产物。小雪节气,南方地区北部开始进入冬季。“荷尽已无擎雨盖,菊残犹有霜枝”,已呈初冬景象。因为北面有秦岭、大巴山屏障,阻挡冷空气入侵,刹减了寒潮的严威,致使华南“冬暖”显著。全年降雪日数多在5天以下,比同纬度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少得多。大雪以前降雪的机会极少,即使隆冬时节,也难得观赏到“千树万树梨花开”的迷人景色。由于华南冬季近地面层气温常保持在0℃以上,所以积雪比降雪更不容易。偶尔虽见天空“纷纷扬扬”,却不见地上“碎琼乱玉”。然而,在寒冷的西北高原,常年10月一般就开始降雪了。高原西北部全年降雪日数可达60天以上,一些高寒地区全年都有降雪的可能。

小雪时值阳历11月下半月,农历十月下半月。“小雪”是反映天气现象的节令。古籍《群芳谱》中说:“小雪气寒而将雪矣,地寒未甚而雪未大也。”这就是说,到“小雪”节由于天气寒冷,降水形式由雨变为雪,但此时由于“地寒未甚”故雪量还不大,所以称为小雪。随着冬季的到来,气候渐冷,不仅地面上的露珠变成了霜,而且也使天空中的雨变成了雪花,下雪后,使大地披上洁白的素装。但由于这时的天气还不算太冷,所以下的雪常常是半冰半融状态,或落到地面后立即融化了,气象学上称之为“湿雪”;有时还会雨雪同降,叫做“雨夹雪”;还有时降如同米粒一样大小的白色冰粒,称为“米雪”。本节气降水依然稀少,远远满足不了冬小麦的需要。晨雾比上一个节气更多一些。

这时的黄河以北地区已到了北风吹,雪花飘的孟冬,此时我国北方地区会出现初雪,虽雪量有限,但还是提示我们到了御寒保暖的季节。小雪节气的前后,天气时常是阴冷晦暗的,此时人们的心情也会受其影响,特别是那些患有抑郁症的朋友更容易加重病情,所以在这个节气里,朋友们在光照少的日子里一定要学会调养自己。

另外,现代医学研究发现,季节变化对抑郁症患者有直接影响,因为与抑郁症相关的神经递质中,脑内5-羟色胺系统与季节变化密切相关。春夏季,5-羟色胺系统功能最强,秋冬季节最弱,当日照时间减少,引起了抑郁症患者脑内5-羟色胺的缺少,随之出现失眠、烦躁、悲观、厌世等一系列症状。

小雪节气的谚语

1. 荆条编成篓,增加两倍收。

2. 编筐编篓,贵在收口。

3. 油坊、粉坊、豆腐坊,赚钱喂猪把地养。

4. 开个豆腐坊,养猪不用粮。

5. 推粉不赚钱,看看猪和田。

6. 榨油磨面,富了不见。

7. 小雪到来天渐寒,越冬鱼塘莫忘管。

8. 河中打鱼有要领,技术熟练网不空。

9. 鱼势要看天势,天势不如水势。

10. 下河先定向,撒网先抓纲。

11. 春打黄昏,冬打五更。

12. 瑞雪兆丰年。

13. 节到小雪天下雪。

14. 夹雨夹雪,无休无歇。

15. 小雪节到下大雪,大雪节到没了雪。

16. 小雪大雪不见雪,小麦大麦粒要瘪。

17. 小雪封地,大雪封河。

18. 小雪封地地不封,大雪封河河无冰。

19. 小雪封地地不封,老汉继续把地耕。

20. 小雪不耕地,大雪不行船。

21. 小雪地能耕,大雪船帆撑。

22. 小雪不封地,不过三五日。

23. 小雪地不封,大雪还能耕。

24. 地不冻,犁不停。

25. 早晚上了冻,中午还能耕。

26. 趁地未冻结,浇麦不能歇。

27. 浇后再划搂,保墒增温防裂口。

28. 麦无二旺,冬旺春不旺。

29. 冬旺不理想,春旺粮满仓。

30. 麦子若冬旺,耘磙一齐上。

31. 大雁来,拔棉柴。

32. 小雪不把棉柴拔,地冻镰砍就剩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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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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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时要注意什么?其实还有更多的知识,我们就一起来收看一下吧。

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

其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

其二是要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市民还需要知道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律师费各地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区别,可到当地咨询.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没有完全胜诉的,则按比例承担。

由于时间紧迫,今天的讲座就到此结束,明天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还是由小编为大家讲解,话题将围绕怎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进行讨论,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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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样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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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来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也就是原国家安监总局网站。这是政府官方的查询网站,大家可以放心的操作。接下来小编就告诉大家如何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

操作方法

1

首先我们用搜狗搜索“中国应急管理部”。根据提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

2

然后点击进入网站上方菜单栏的“服务”。

3

接下来点击“下一页”跳转到“服务大厅”第二页,找到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的链接,点击进入。

4

最后我们输入需要查询的身份证信息和姓名,点击“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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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孩子不写作业怎么办

全文共 3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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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孩子一起学习。其实在很多家庭,如果孩子出现不愿意写作业的情况,除了缺少人监督之外,就是家长没有起到一个比较好的带头作用,比如说自己让孩子去学习,反而自己在玩游戏或者看电视。

1

这样的行为免会让孩子心中有一些不满意或者感觉自己在吃苦,所以家长们可以在孩子学习的时候,自己坐在旁边看书或者练字,这样就可以让孩子们在心底里有一种自己被陪伴的感觉。

2

然后就是可以让孩子减轻一些作业的量,毕竟现在的孩子们没听到家庭作业都是非常多的,如果每天的量实在是太大的话,那就会让孩子产生一种恐惧感。

3

如果在家长的授权下,稍微减轻一些作业的数量,就会让孩子做的更加带劲一些,也更容易完成作业,而少做到这些作业,家长可以在其他地方弥补回来。

4

不管是如何去教育,打骂始终是一种不好的选择,因为这会刺激到孩子的逆反心理,引导和理解才是更加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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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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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创造发明了产品,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被他人非法侵占也是常有的事,因为申请专利需要时间,而法律保护发明人的专利,可以在专利公布阶段给予临时保护,那么,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为多久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其时效期间是两年,一般情况下,时效是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大部分都会超过两年的时间,这显然就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了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但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是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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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环境侵害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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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的不完善,倒置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即索赔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均存在不同的争议。那么环境侵害诉讼的主体如何确定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当事人因污染危害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致害者一方则因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负有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实践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而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往往是有多个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使得致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比例的确定极为困难,从而形成了环境侵害诉讼中主体确定方面的难题。除了已为法院广泛采用的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形式-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还需要对环境侵害诉讼主体的确定方式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按照环境侵权的种类,我们可以将环境侵权诉讼界定为三类:

一是环境民众之诉,即起诉人与环境公益受害无直接利害关系,为避免出现案例一那种“环境公益受害无从救济与民众投诉无门之尴尬境地”,以法律授权这些个人或组织代表公众提起民众之诉;

二是环境受害人之诉,一方面原告是环境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另一方面这一侵害行为又同时损害或威胁到环境公共利益,这时法律允许受害人提出包含私益和公益两方面内容的复合型诉讼;

三是环保机关或环保组织之诉,这在某些特别法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得到确认,但《民诉法》并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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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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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法律相关知识。

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看过“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提起诉讼的法院介绍

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如何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经复议的案件应前往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到哪个法院起诉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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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民间借贷的诉讼时间多长有效

全文共 11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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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时间多长有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关系到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换句话说,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该如何计算?看完下面的文章您就明白了。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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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孩子暑假不爱写作业怎么办 如何让孩子主动写作业

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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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析孩子为什么不喜欢做作业。有一部分的孩子在写作业时,可能会觉得有一些吃力,对老师讲的内容完全不理解,没有办法跟得上老师的进度,此时可以通过检查的方法来了解孩子的问题。有一些孩子在上课时根本就没有好好的听讲,在写作业时完全无法进行,很难去独立完成一件事情,因此就需要集中注意力。

孩子写作业有拖延症怎么样

许多的孩子在面对做作业时,可能都会有一种拖延症,家长在面对拖延症时,就必须要把作业分成好多份,然后展开分解,让孩子一项一项的完成。在每一次完成之后,可以给予一些奖励,让孩子觉得原来在完成时速度很快,慢慢的也可以得到一些正面的回应。

孩子做作业的原动力不足怎么办

如果做作业的原动力不足,作为家长在此时就应该引起警惕,需要给予积极的正向引导,家长应该多关注孩子,如果孩子写作业比较优秀可以给给予表扬。如果孩子写的字相对比较整齐,或者是孩子有着较快的计算速度,此时不如就选择正向的引导,可以让孩子积极的写作业,快乐的写作业,还会让大家快乐的去完成一些不一样的作业。

是否应该养成独立的习惯

孩子在写作业时,作为家长就应该有效注重孩子的独立性,让孩子逐渐的完成写作业的好习惯。如果一个孩子能够培养成良好写作业的习惯,在后期写作业时并不会觉得倦怠,只要老师布置的作业都会马上完成,不会选择拖延。因此,建议家长们在平时教育时应注重于这一些方面,一定要养成孩子的良好习惯,无论面对什么样的作业都不会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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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产权纠纷是民事案件吗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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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有人可能会问:房屋产权纠纷是民事案件吗?且看以下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分解。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由第三人居中裁决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种解决房地产权益纠纷的方法。一旦裁决或达成的调解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或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抓夹介绍说,房屋产权纠纷也可以是民事案件。房地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大家首先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

其次,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怎样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还有一些详细的报道,大家可以随时来这里进行查阅,小编保证24小时在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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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为什么Kucoin攻击或针对BitMEX的法律诉讼似乎没有影响比特币?

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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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量玩家购买,比特币可能巩固了价格基础。

BitMEX最近面临美国的重大法律诉讼,而KuCoin在数天的时间里遭受了重大黑客攻击-但是为什么这些事件没有以更消极的方式影响比特币的价格呢?比特币投资应用程序Amber的首席执行官Aleks Svetski表示,这与许多因素有关,包括大型企业购买比特币(BTC)。

他对Cointelegraph表示:“比特币的价格是全球需求与严格,不变的供应以及时间表减少的函数,”他指的是资产的硬币供应和采矿支出减半。

他解释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大型组织寻求收购一些价格,这不仅造成了价格底线,而且继续增加了价格上涨的压力,最后,这些新参与者都持有他们的比特币OFF交易所,因此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在2020年期间,许多大型公司已经公布了大量的比特币购买交易,包括MicroStrategy,Paul Tudor Jones和Square。

与看涨行动相反,加密货币交易所KuCoin遭受了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盗窃。几天后,美国政府当局采取法律行动打击了主要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所BitMEX,逮捕了其中一位领导人。

但是,这些事件均未导致比特币下跌。比特币在KuCoin新闻上并没有大幅下跌,而在BitMEX新闻上仅下跌了数百美元-对重大新闻事件的反应相对较小。相比之下,经过数天的横向价格走势后,资产开始走出合并水平。Svetski添加了:“这是一次非常规的运行,没有任何交换手段,刺激延迟或国家政策将无法阻止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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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

全文共 4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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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你对另案处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3]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看过“关于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

一、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情形普遍存在

目前,全国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13%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另案处理”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另案处理”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的成因

(一)公安机关工作责任不落实

1、案件侦查不到

如某县2010年被列入“另案处理”、至今未能抓获归案的8名在逃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在逃人员情况的深入讯问,无法获取去向和藏匿地等的线索,致使追逃收效甚微,“另案处理”成了“无法处理”。

2、“另案处理”案卷材料不规范

不重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人员追捕信息的移交,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说明侦查情况。对在逃作“另案处理”的人员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只出具简单一个某某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说明,致使检察机关无法监督。

3、工作责任不落实,经费和警力保障不到位

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未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未建立专门台账,未将“另案处理”案件纳入未结案件管理,工作责任未落实到位。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的部门经费甚至不能有效保障办案经费,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费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追捕到案。

4、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

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同时,信息不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另案处理”人员的强制措施情况、追捕到案情况等信息缺乏知情权,没有有效的“知情”保障措施,造成监督不力。

(三)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导致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另案不理”。如针对因在逃而“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相对应,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的危害

如果公安机关责任心不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甚至有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这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

“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不仅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二次伤害和不良影响,导致司法不公,还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别是个别负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给社会治安留下了严重隐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堵塞“另案处理”法律漏洞的对策

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因此,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另案处理”的监督,是避免“另案处理”的随意性,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规范“另案处理”人员的适用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另案处理”尚缺乏必要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因此在具体适用中较为混乱。适用“另案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无法抓获的;

2、因犯罪情节较轻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

3、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且在报捕前难以查清其犯罪事实,因侦查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

4、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为重刑犯罪,适用“另案处理”更为合适的;

5、在本地、异地均实施了犯罪,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

6、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拟作行政处罚的;

7、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的;#p#副标题#e#

(二)建立“另案处理”审批机制和说明制度

建立对“另案处理”的审批机制。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需要“另案处理”的,应由承办人提出,填写相应的工作文书(也可以创设“另案处理”法律文书),说明理由,层报单位领导同意后附卷备查。

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呈捕案件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

1、对报捕前难以查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而作“另案处理”的,应说明其难点所在及提出下一步侦查方案;

2、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有网上追逃信息或其所在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家庭主要成员及其邻居的证明材料;

3、嫌疑人被劳教、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4、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有说明材料及其拟处理的方案;五是嫌疑人患有疾病被另案处理的,应有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及其病愈后的处理方案;六是嫌疑人因管辖原因需要“另案处理”的,应提供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职能管辖的相关依据。

(三)强化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力度

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应当在以下内容上着力:对于“在逃”涉案人员,重点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对于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已作或拟作行政处罚的,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未移送的,重点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对其最终的处理决定。

对另案处理进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要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库,并由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管理。对“另案处理”人员应逐一登载其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理由等。要制作“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案卡,随时比对,随时跟踪侦查机关(部门)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对被侦查机关(部门)“另案处理”人员的最终处理结果跟踪到底。

定期走访公安机关及其办案单位,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了解侦查机关(部门)对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并及时进行监督和督促工作,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为准确掌握另案处理案件的走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月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每月应向侦监部门通报另案处理案件线索是否发生了变化、在逃人员的抓捕归案情况。检察机关每月应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情况。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催办函,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对另案人员作出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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