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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是(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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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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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防卫的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那么如何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我国法律确认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其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反击。

再次,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方面,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一种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法律不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正当防卫可能要造成某种伤害,因而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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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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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假想防卫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在实践中,要正确理解假想防卫的概念,必须认清它与正当防卫的关系。而假想防卫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依附于正当防卫的存在,那么,假想防卫的概念是什么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主要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灾害,还可以是动物的袭击或人的生理、病理的病患或其他的危险因素;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对他人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反击的话,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

4、主体限度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本身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责则,在发生危险是必须采取积极的方式消除危险,如果其采取紧急避险的话,则属于逃避应尽的责任,应当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在发现服刑人员有脱逃的行为时,不能以怕制止过程中会受到损害而不于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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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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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打伤寻衅滋事的人是正当防卫吗?小编分析如下:

对方寻衅滋事,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造成对方轻伤,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了解对方伤情以及你方伤情,以及打架的时候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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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什么叫入室盗窃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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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入室盗窃正当防卫呢,入室盗窃正当防卫是指,只有入室盗窃行为发展为杀人抢劫的暴力犯罪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致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提示你在把小偷的刀踢落后就不应再进行致命性的打击,因为他的人身危害性已经减弱或对你已经没有了人身或财产危害性了。就不可以再实施正当防卫了。由此可见入室盗窃十分的可怕,有什么方法可以更好的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呢,入室防盗分白天和夜间两部分,夜间家中有人而白天家中无人,因此白天是防盗的重点,要针对这两个时段小偷的作案规律去防范,由于工作或是各种原因我们的神经都在处于紧绷的状态,无暇顾及入室盗窃的防范措施做没做好,那么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帮我们分担呢,又该怎样预防入室盗窃呢,有不少家庭安装了防盗窗和家庭防盗报警器,这样不仅可以放松我们紧绷的神经,还可以大大降低入室盗窃犯罪行为的几率,何乐而不为呢,家庭防盗报警器最终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报警器在装在户外,而且紧贴阳台、窗户安装,防止窃贼借助水管攀登入室作案,防盗报警系统是用物理方法或电子技术,自动探测发生在布防监测区域内的侵入行为,产生报警信号,并提示值班人员发生报警的区域部位,显示采取对策的系统。防盗报警系统是预防抢劫、盗窃等意外事件的重要设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能通过声光报警信号在安保控制中心准确显示出事地点,使于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盗报警系统与出入口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等一起构成了安全防范系统。保护我们都额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工具。

更多的家庭防盗小知识等你来学习哦,随时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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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无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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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正当防卫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那么什么是无限正当防卫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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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正当防卫主要针对哪些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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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那么正当防卫主要针对哪些不法侵害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正当防卫主要针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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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正当防卫有哪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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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那么正当防卫有哪些基本特征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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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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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

3.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主要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在判断防卫人是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实际处境。从案情的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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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里根据正义不需屈服于非正义演绎而来,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成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给予公民的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其他权利和人身免受进行中的侵害,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是正当的防卫。下面先讲一讲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

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合法的自卫反击行为,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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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对不作为犯罪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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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少人都疑问,不作为犯罪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

正当防卫里不法侵害的范围分析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

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

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对不作为犯罪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吗

目前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不作为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不作为犯罪不具备危害的紧迫性,而且正当防卫也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有些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形成侵害紧迫性。

上述两种观点截然相反,所述理由也针锋相对。从不作为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显然大可值得怀疑。如通常学者的举例,扳道工在列车到来之前故意不扳道岔,意图使列车发生倾覆的严重事故,其他人发现后,可以通过对该扳道工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方法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第二种观点虽然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推敲起来,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在犯罪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从而形成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

1、如果防卫人自己就可以直接实施某种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防卫人却通过加害犯罪人的身体的方式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在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没有问题,但是犯罪人并没有履行作为义务,或者犯罪人答应履行但尚未来得及履行,因而危害结果仍然发生;或者犯罪人正在履行甚至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

在这些情况下,防卫人是否还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但由于该行为并没有保全合法权益,似乎与通常认定的正当防卫存在差距。我们考虑,仅强调防卫的意图而不考虑防卫的效果的话,容易助长滥用防卫权的弊端,同时上述情况下,防卫人采用的方法从效益上也不够妥当,因此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有所不妥。但如果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则防卫人势必要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人行为的实施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要其负担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妥。上述两难境况的出现当然是立法规定的不明确造成的。

在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可以从刑法的抑谦性上考虑,对防卫人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但权衡利弊,在正当防卫中,还是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强调防卫的效果,以避免防卫权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不当地为个人所行使。因此,立法上应及早对此做出明确,至少应先有司法解释做出规定。

2、如果防卫人自己不可能采用某种积极的行为去直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只能通过采用一定的暴力损害犯罪人的身体以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意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有以下情形值得研究:

其一,在防卫人使用暴力前如果犯罪人明确表示即使死也不会履行作为义务,防卫人仍然以暴力加害犯罪人造成其身体伤害,而犯罪人最终也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将防卫人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恐怕不够妥当。这也是防卫效果的考虑问题。

其二,防卫人暴力行为发挥了作用,犯罪人在逼迫下履行了作为义务,从而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时成立正当防卫没有问题,但是在防卫人伤害了犯罪人的身体之后,犯罪人答应履行作为义务但尚未来得及履行,或者正在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时,危害结果仍然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是否仍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防卫无效果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势必要防卫人负担刑事责任,但由于防卫人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要其负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存在着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极大可能性,防卫人尽其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精神值得称道,虽然最终危害结果没有避免,但也不能归责于防卫人。因此,应当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总之,我们认为,对于不作为犯罪,在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避免防卫权的滥用;二是是否要求防卫行为具有效果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社会相当性即是否要求防卫效果应考量社会通常观念能否认同。

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如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即是不作为犯。有的法律虽规定了特定义务,但刑法未认可的,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如依民法规定,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并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或认可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义务。行为人在业余时间则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或至多只能说是违反了道德义务。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犯罪。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如成年人带他的小孩去游泳,即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顾,小孩不慎进入深水区域,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但大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就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不作为概述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

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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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生活中怎样的行为算正当防卫?

全文共 20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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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复杂,如恐怖分子制造的“日本人质遇害”事件。我们一直鼓励年轻人在面对暴力恐怖事件时敢于反抗并承担责任,特别是在警察赶到现场处理之前,要学会“有效抵抗和合理协助”。许多网民问,“如果我被攻击,我会抓起一块板砖或一条长凳来抵抗。我会伤害对方吗?伤害或杀死攻击者是正当防卫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自卫?会有过度防卫吗?如何区分?我想谈谈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和一些个人理解。

日本人质被杀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给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攻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亲爱的朋友们,虽然刑法第20条只有200个字,但它解释了正当防卫的三种可能性:正当防卫、过度防卫和无限正当防卫。那么,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正当防卫必须包括哪些要素?

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非法侵权

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侵权。“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般认为,对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腐败、玩忽职守等不紧急、不具有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非法侵权应该由人类来实施,而反击动物的有害行为原则上是一种紧急情况,而不是正当防卫。非法侵权必须存在于现实中。如果辩护人错误地认为存在非法侵权,那么它就构成了假设辩护。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为该行为,则构成犯罪,否则为意外事故。

时间条件:非法侵权正在进行

只有当违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从而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通常被认为是犯罪人开始实施侵权的时间。但是,当非法侵权的真正威胁明显紧迫,并且实施后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可以认为侵权已经开始。例如,即使恐怖分子在安放炸弹后没有引爆,它仍然构成非法侵犯。那些以杀人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即使他们尚未开始杀人,仍被视为已经开始非法侵犯。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迫在眉睫的侵权威胁时,非法侵权被认为已经结束。具体表现为:违法侵权人被制伏,丧失侵权能力,主动中止侵权,已经逃离现场,已经不能造成危害结果,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损失能够及时得到弥补,也可以认为非法侵权行为尚未结束。例如,一个强盗拿走了另一个人的财产。虽然抢劫已经完成,辩护人仍然可以使用暴力当场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之后进行辩护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防御前(伤害前)或防御后(伤害后)。前者通常被称为“先下手为强”。不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行为或显示出许多将要实施的伤害迹象而行使。

主观条件:防守者有防守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和意志。前者指的是辩护人承认非法侵权正在进行。后者是指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御挑衅、相互争斗和意外防御都是没有防御意识的行为。防御性挑衅——为了侵害对方,故意让对方先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侵害对方。这通常被称为“刺激”。因为行为人具有主观犯罪感,所以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然而,它仍然是非法的。互相争斗——双方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所以他们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被指控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但是,在战斗结束后,如果一方请求宽恕或逃跑,而另一方继续违反,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意外防卫——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的行为,符合意外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a试图开车杀死b,就像b准备抢劫c一样,而a并不知道b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客体条件:仅针对侵权人的抗辩

合法的防御只能针对侵略者。由于侵权行为是侵权人自己造成的,只有通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人们也只能为那些正在实施非法行为的人辩护,而不能为那些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辩护。如果对第三人进行辩护,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想象的辩护或紧急情况。

限制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必须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将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当甲方想要骚扰乙方时,乙方的同伴丙方将甲方撞倒在地,然后用重物将甲方杀死。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指出的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才是过度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甲方想强奸乙方,即使乙方在防卫中杀死甲方,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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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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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那么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正当防卫的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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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昆山案”落幕,生活中怎样的行为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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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的部分袭击受到了监控。来源:澎湃网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镇川路刘海龙在海明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五天的焦急等待,备受期待的“昆山反谋杀案”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网易新闻截图

媒体在评论昆山案时表示,“优先保护维权者”是人民的共同愿望。在为判决鼓掌的同时,许多网民也在问,“如果我抓住一块板砖或一条长凳来抵抗攻击,我会伤害对方吗?如果我伤害或杀死攻击者,这是正当防卫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自卫?会有过度防卫吗?如何区分?我想谈谈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和一些个人理解。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给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攻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亲爱的朋友们,虽然刑法第20条只有200个字,但它解释了正当防卫的三种可能性:正当防卫、过度防卫和无限正当防卫。那么,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正当防卫必须包括哪些要素?

原因条件:现实中存在非法侵权

正当防卫的原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违法侵权。

“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般认为,对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腐败、玩忽职守等不紧急、不具有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非法侵权应该由人类来实施,而反击动物的有害行为原则上是一种紧急情况,而不是正当防卫。非法侵权必须存在于现实中。如果辩护人错误地认为存在非法侵权,那么它就构成了假设辩护。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并且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为该行为,则构成犯罪,否则为意外事故。

时间条件:非法侵权正在进行

只有当违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和紧迫,从而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非法侵权的开始时间通常被认为是犯罪人开始实施侵权的时间。但是,当非法侵权的真正威胁明显紧迫,并且实施后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可以认为侵权已经开始。例如,即使恐怖分子在安放炸弹后没有引爆,它仍然构成非法侵犯。那些以杀人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即使他们尚未开始杀人,仍被视为已经开始非法侵犯。

非法侵权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迫在眉睫的侵权威胁时,非法侵权被认为已经结束。具体表现为:违法侵权人被制伏,丧失侵权能力,主动中止侵权,已经逃离现场,已经不能造成危害结果,不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犯罪中,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损失能够及时得到弥补,也可以认为非法侵权行为尚未结束。例如,一个强盗拿走了另一个人的财产。虽然抢劫已经完成,辩护人仍然可以使用暴力当场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之后进行辩护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防御前(伤害前)或防御后(伤害后)。前者通常被称为“先下手为强”。不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行为或显示出许多将要实施的伤害迹象而行使。

主观条件:防守者有防守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和意志。前者指的是辩护人承认非法侵权正在进行。后者是指辩护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御挑衅、相互争斗和意外防御都是没有防御意识的行为。

防御性挑衅——为了侵害对方,故意让对方先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侵害对方。这通常被称为“刺激”。因为行为人具有主观犯罪感,所以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然而,这仍然是非法的。

互相争斗——双方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所以他们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被指控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但是,在战斗结束后,如果一方请求宽恕或逃跑,而另一方继续违反,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意外防卫——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的行为,符合意外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a试图开车杀死b,就像b准备抢劫c一样,而a并不知道b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客体条件:仅针对侵权人的抗辩

合法的防御只能针对侵略者。由于侵权行为是侵权人自己造成的,只有通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人们也只能为那些正在实施非法行为的人辩护,而不能为那些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辩护。如果对第三人进行辩护,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想象的辩护或紧急情况。

限制条件: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必须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将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当甲方想要骚扰乙方时,乙方的同伴丙方将甲方撞倒在地,然后用重物将甲方杀死。这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指出的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度防卫,只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才是过度防卫。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不构成过度防卫。例如,如果甲方想强奸乙方,即使乙方在防卫中杀死甲方,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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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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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那么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吗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而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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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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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那么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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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正当防卫4游戏普通下载 ​正当防卫4游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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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4》是由Avalanche Studios制作的第三人称射击游戏《正当防卫》系列正统续作,于2018年12月4日发售。游戏中,玩家操纵的角色“杀人特工”里科·罗德里格兹来到了位于南美洲的索利斯,这里面积广阔、冲突频发、压迫不断,气候条件极其恶劣。

《正当防卫4》以虚构的南美洲索利斯世界为背景,最开始是男主角Rico非要一个人强行处理反派BOSS企图毁灭人类的邪恶计划,结果被恶劣的天气和BOSS基地的重重防御措施所阻碍,不仅救世计划没能得逞还惹得一鼻子灰,随即放弃独闯天下。同时,Rico接受了女主角建议的“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提案,决定通过发动人民的汪洋大海来对抗反派的邪恶计划。

在《正当防卫4》中Rico是玩家要操控的唯一主角,玩家通过完成雪盲行动、尤拉帕计划、雷霆之驳行动、风行者行动、沙漠针刺行动、尤拉帕行动即可通关此游戏。在此期间,玩家要历经种种冒险,受到种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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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哪些情况不能归类到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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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具体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2、什么是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这几种特别情况要记住,不属于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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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

本款是对第三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假想防卫

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4)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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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正当防卫有哪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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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那么正当防卫有哪些意义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稳定社会秩序、打击预防犯罪及保护合法权益上有重大意义。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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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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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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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特殊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注意什么_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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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一般正当防卫有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别防卫的相关法律知识。

特殊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务表明,特别防卫权的司法认定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控、辩、审往往争议很大。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他们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我国刑诉法还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根据该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特别防卫的事实,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表明:辩护入提出被告人属特别防卫的就应提供证明特别防卫的证据材料。

鉴于此,这类案件不易简单地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如果司法机关收集到的基本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或伤害),而未收集到特别防卫的证据,被告人极其辩护人虽然提出特别防卫的辩护理由,但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能成立。如果仅仅因为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证明被告人是特别防卫的证据而作疑案处理,必然使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别防卫实施犯罪脱逃法网。

特别防卫权举证责任问题的提出,表明我国刑法在规定特别防卫时,存在立法疏漏。如法国刑法典规定:

(一)将夜间越墙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杀死、杀伤或击伤;

(二)将暴力行窃着或者暴力抢劫者杀死、杀伤或击伤,防卫人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法律责任。

这一立法范例可供我国借鉴。特别防卫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防止不法分子滥用正当防卫权。 >>>下一页更多精彩“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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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

为了有效地保护法益,鼓励公民积极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有两个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正因为如此,对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正确掌握。

特殊正当防卫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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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知识:关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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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其它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关于正当防卫的解读,欢迎阅读。

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则上是指已经“着手”,尚未结束,但是如果具有特定的紧迫性,可以将时间提前到“预备行为”(如:入户抢劫),一般情形下的故意杀人,不能提前到“预备阶段”。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不得“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② 财产性犯罪,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即有条件的事后防卫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不能挽回损失。

③ 安装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攻击,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超出了合理限度,在我国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通常要认定为犯罪。

④ 主观条件:要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意志,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对于非法利益是否可以正当防卫,现多数观点认为可以正当防卫的,如:黑吃黑。通说观点: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用枪瞄准乙,准备枪杀乙,而此刻甲的仇人丙杀害了甲,且丙不知道甲要枪杀乙。根据结果反价值学说,丙不构成犯罪,因为甲在准备杀乙的时候,甲的法益就不再被保护;我国采用的是行为反价值学说,丙依然成立犯罪。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故意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预想对方采取轻的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依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原则上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有一方求饶、逃跑,另一方继续侵害;或一方明显加大进攻力度,则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出于保护国家,本人,他人的利益。

⑤ 对象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针对其人身,也可以针对其财产,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正当防卫,如:甲抓住乙的儿子说,如果你放狗咬我,我就弄死你儿子,这属于紧急避险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⑥ 限度条件:不明显超出限度,如:针对一般伤害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侵害人乞求将其送往医院,正当防卫人不理会,构成防卫过当。但存在着特殊防卫情形: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上条件方可成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正当防卫考点也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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