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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的土地如何确权(实用20篇)

顾客,一般是指商店或服务行业前来购买东西的客人,店员对顾客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到店面的形象和经济收入。下面问学吧给大家分享顾客纠纷的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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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侵权纠纷怎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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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一般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侵权纠纷怎样和解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对于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遵照执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瑕疵造成败诉,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办案效率。在实体处理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无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时间久远,牵涉历史上党的有关政策及以前处理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遇到土地侵权纠纷大家知道怎样解决吗,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是什么,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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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

全文共 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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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那么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根据农村法制现状,司法机关要有选择地与村镇联合,广泛运用农民法制讲座、农村法制图书屋等多样形式对农民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第二,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纠纷解决功能建设,不仅要配备专人负责调解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建设,防患于未然,解决纠纷于萌芽状态,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

第三,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服务,主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如排污水、宅基地、种植等实际困难。针对四至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至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于四至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针对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状,可会同国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农村居民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苗头。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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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承包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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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纠纷怎样处理。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集体机动地,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切实保证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机动地发包收入计入集体积累。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离田从事其他经营或劳务输出的农民,要支持和鼓励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要坚持按程序进行流转。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发包的,要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所欠承包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全户农转非和全户户籍迁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迁入设区的城市外,应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继续承包。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时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的,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支持、鼓励其依法流转;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给集体。土地延包时,未得到承包地的“户在人不在”农户,要求承包的,原则上应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在人不在”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要承包地协议的,从其约定。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因负有赡养义务,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未足额到位的,要尽快兑现到位。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农户承包地,从集体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给予解决。乡、村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应给予适当补偿;无力补偿的,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对弃耕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耕种,不得撂荒。承包农户连续两年弃耕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户在国有林业企业施业区内耕种的土地,要区别情况处理。凡不适宜耕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适宜耕种,并已纳入计税面积、签订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农户继续承包经营,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费或土地使用费。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所以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善相关的制度,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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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确权纠纷归哪里管辖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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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指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有级别管辖,有地域管辖,有移送管辖,及协议管辖。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归哪里管辖?

一、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根据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土地全面和整体确权工作,属于政府的行为。

三、政府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县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的有八个对口部门(农民如果当地土地确权有问题,可以咨询对应的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

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

7、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你,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更加了解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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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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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人们和社会非常重视的,其中的知识很多,需要您提前掌握,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和解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在农村,家庭分户后承包地都是由其父母指定地块给子女耕种,并且只分给儿子,女儿都没分地,这不存在歧视妇女,因为,女儿嫁出去后,有的远嫁他乡,土地不可能背走,路途遥远也不可能回来耕种,就算是婚嫁本乡本村,也因为每家都有子女,儿子要娶,女儿要嫁,不可能某家娶了儿媳要从女方将土地划过来,女儿出嫁也没把土地承包权划随女儿去,都有一个默认的规距,就是女儿出嫁其土地由其家父母承包,随着年龄增长,最终土地都是由儿子承包,如此户没有儿子,就由其女儿承包。这是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地方习俗与承包法规定妇女承包权的冲突,按习俗,女儿嫁出去,承包权由其家庭成员承包,按法律,女儿在婚入地未承包土地,其在外家有承包权。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需要您认真的参考,小编建议您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多关注,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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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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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继承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继承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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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有侵权纠纷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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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是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那么土地有侵权纠纷可以买卖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侵权纠纷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但同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提醒一下:我国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法明确规定),平常讲的买卖国有土地,指的是有偿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一般规定有30、40、50、70年不等。

国有土地有国有出让地和国有划拨地两种。

1、国有划拨地使用权是不能上市自由转让。

2、国有出让地的使用权是可以上市自由转让。

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限定在本村村民使用,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综上所述:自然人能持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土地买卖是违法行为,存在违法风险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目前存在个人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引发争议,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

我们在生活中要是遇到土地侵权的案件要及时的处理,为大家介绍了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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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夫妻共同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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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承包经营户所享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夫妻共同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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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

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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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对土地确权的纠纷非常的关注,那么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吧。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进行土地调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结婚分户的承包农户;

7、因离婚分户的承包户;

8、人员变动的情况的承包户;

9、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户;

10、无能力种田的农户;

11、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

12、有家庭人员死亡的承包户;

13、代种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户;

14、已承包到户集体土地;

15、采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承包户;

16、进行综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现历史遗留纠纷的土地。

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建议您多多掌握一些财产安全小知识,以及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详情,多多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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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地确权纠纷怎样和解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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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那土地确权纠纷怎样和解呢?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简述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举证、现场堪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如果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好,浪费了农民群众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土地纠纷的调解形式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

人民调解是以乡镇、村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形式,适合于土地纠纷发生初期,根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乡镇、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行政调解是在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土地行政确权期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司法调解是适用于土地侵权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适用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而在土地确权案件进入行政政诉讼程序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诉讼原被告之间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通过我们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更多的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疑问,可以找我们的小编为您解答,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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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土地确权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8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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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多,大中型水电站建设征地、城镇化建设征地、房地产开发、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导致了土地纠纷争议的频发。那么土地确权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了解土地纠纷的概念、特征、种类,研究土地纠纷的主要成因、土地纠纷适用的法律关系和土地纠纷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便于我们妥善地处理好土地纠纷争议,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在土地纠纷处理过程中,还会面临一些重大疑难的土地纠纷是法律不能够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初步探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试点工作,经过村、乡镇、县和整省试点,目前已有12个省进入“整省推进”阶段,要求2018年完成所有省份的确权工作。从实际工作看,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土地收益逆转,农民争地,矛盾尖锐。自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已有20年,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在农村一直存在。现在确权,大家寸土必争,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矛盾紧张。

3、土地分配不规范,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矛盾激烈。之前地少地差的农民希望通过这次确权重新分配土地。没地失地的农民也希望通过这次确权调整土地,甚至要求按照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这些问题导致了人地关系复杂,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紧张,给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带来了难题。

4、对开荒土地、无主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比如在西南、西北一些县市存在着二轮承包期后农民新开垦出来的荒地,农民在这些荒地上耕作多年,早已视为自家土地,但这些荒地并没有写入二轮承包的合同中。如果确权登记后将这部分荒地全部归入开荒者名下,可能对其他没有荒地资源者不公平;如果将这些荒地全部收归集体或国有所有,不补偿开荒者的前期投入显然也不合理。如果补偿则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由谁给予补偿资金也将会是巨大难题。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知识,对您的生活是都有帮助的,关于更多的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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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哪些部门可以调解土地侵权纠纷

全文共 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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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土地纠纷的,可以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还可以请政府部门进行调解。那么,哪些部门可以调解土地侵权纠纷呢?今天我们的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哪个部门可以调解

1、村委会。

2、土管所。

3、政府国土局。

4、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有很多,我们要及时处理土地侵权的事情,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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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民警能调解土地确权纠纷吗

全文共 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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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方面的纠纷事件非常的多,现在民警不少的在调节这样的事件,那么民警能调解土地确权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调解应当在民警的主持下进行。

3、调解应当在受案后的3日内完成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4、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人依法给予处罚。

5、民警在受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所谓及时是指不超过24小时。

6、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节不好不可以离开”显然有强迫的嫌疑,是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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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最好

全文共 7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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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的土地纠纷很多,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而兄弟反目的事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正确地利用法律是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最为有效的手段。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最好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继承纠纷一般的包括房地产的纠纷,农用土地继承纠纷等,这些都是属于土地继承纠纷中的种类,这些土地继承纠纷也属于农村财产纠纷,这种纠纷中的知识很多,下面小编为您具体的介绍一下。

对农村土地财产继承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协商为主和相关人员照顾,应该继承的财产继承纠纷解决手续后的纠纷。特定的房地产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的处理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的房屋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涉及房子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决,判决或者调解,法院必须支付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房屋的实地测绘,发现已经重建或非法建筑的存在,必须提交企划部建立审计书或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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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如何避免土地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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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那么如何避免土地确权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让大家知道避免土地确权纠纷最重要的两点是什么。

一、把握政策原则

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和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保持稳定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我们反复强调、宣传这次确权是对原有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不是重新分田。是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农民的承包地面积、合同、证书、登记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含示意图)“四到户”。

二、强化组织推动

街道专门成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抽调熟悉情况的老干部、老党员、老队长参与这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宣传发动、业务指导、调查测绘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组,整个街道共抽调200多人组成工作队伍,实行分工到组、包干到户,切实形成了各级分工协作、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制定冶山街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工作的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实施过程中各个层面宣传口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协调统一。坚持“试点先行”,在选择具有代表性瓜娄村开展“试点中的试点”,着力搜集梳理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结合实际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整街推进时打好“预防针”。创设农户农地代码,以村组为单位,对所有农地实行统一编码,有效解决因地块分布零乱造成的承包户登记凌乱不清的问题,切实做到精准登记、精细管理。

以上是避免土地确权纠纷的方法,通过小编介绍的知识,希望小编能够明白这些,建议您多掌握财产安全小知识,多关注,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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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土地侵权纠纷民警可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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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简称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正式名称。包括公安系统(由公安部领导)、国家安全系统(由国家安全部领导)、监狱/劳教系统(分别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领导)的在职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行业警察(铁道公安、森林公安等)。他们的警服臂章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字样。那么土地侵权纠纷民警可以管吗?

土地侵权纠纷不归民警管,警察管刑事案件,民事可以调解但不能强制。土地侵权纠纷管辖范围如下;

1、管辖原则:有利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利益;便于调查协调,依法处理;便于当事人申诉;尽量解决在基层,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2、管辖的范围:

县级: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当事人的申请。

市(地)级:跨县级的,政府或上级交办、转送的。

省级:跨市地;一方为中央直属单位且面积大;一方为军队且面积大;有重大影响;交办的。

国土地资源部:国务院交办的,全国在重大影响的。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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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确权纠纷和解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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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和解注意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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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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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现在是大力推广的,但是全国各地存在权属纠纷的村庄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那么广大的农村朋友们,土地确权的纠纷出现了以后,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些,希望能给您的生活带来帮助,关于更多的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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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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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现在社会非常关注事情,一旦确权的事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纠纷,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详情。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方面是非常容易引发纠纷。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以上这些知识是我们为您提供的,我们网站还会为您提供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可以在我们下期的讲座中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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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土地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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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是一种从所有权中分出来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依法转让,是一种可变动的权利。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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