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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关于拍卖中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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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串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拍卖法没有对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构成呢?笔者认为,拍卖法上所讲的恶意串通实际上是指恶意串通行为而言的,恶意串通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可以将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如下归纳:

首先,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恶意串通这个概念中的“恶意”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

其次,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主要是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拍卖实践,竞买人之间的其他恶意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买卖竞价程序而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实际上的损害结果是否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一个条件呢?笔者认为,是否有实际上的损害结果不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必要条件。损害结果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一个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恶意串通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从拍卖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具备行为要件就可以构成恶意串通了。因为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p#副标题#e#

关于恶意串通者的行政责任,要注意两个小问题:

一是谁来追究行政责任,即行使权力的主体,按拍卖法规定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拍卖人和竞买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和起算基础是一样的,形式都是罚款,起算基础都是最高应价,但是计算的标准不一样。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以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而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立法对拍卖人参与恶意串通的处罚力度要比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的处罚力度要大,因为拍卖人参与恶意串通的后果要比竞买人参与恶意串通要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在拍卖实践中,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也有一些具体问题不好解决,比如如果在一场拍卖中,竞买人恶意串通都不应价,对此应如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呢?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最高应价,也无法确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因此无法计算具体的罚款额,所以在拍卖实践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他们事前通谋,构成恶意串通,一般采取的办法是取消这些竞买人的资格或在该标的再次拍卖时,禁止其参与该标的的再次竞买。

3、恶意串通的含义及其分类

关于“恶意串通”的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其中第四种就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的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是将恶意串通作为一种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或认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来规定的。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未对恶意串通的含义进行过明确的解释。拍卖法是将恶意串通作为一种禁止性行为而规定的。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但是拍卖法也未对恶意串通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如何理解恶意串通的含义呢?

恶意串通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共同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拍卖实践中,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比较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竞买人相互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拍卖前竞买人结成联盟,一致压低价格,拍卖后共同分得利益。这种恶意串通损害的是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一类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主要表现为竞买人通过行贿手段在拍卖前从拍卖人处获取竞买条件和标的的信息,比如透漏保留价等行为。这种恶意串通损害的主要是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的权利。

还有一种类型是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共同串通,其损害的主要是国家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未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买权。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可见,我国拍卖法对前两中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种恶意串通行为是合法和不受禁止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拍卖结果当然也是无效的。

认定恶意串通行为的方法

恶意串通行为本是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但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对其也有所涉及。包括《合同法》在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那么,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是否“恶意串通”系个人心理活动,对其认定应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主观心态如何,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而主观心态属个人内心活动范畴,除当事人自行承认外,难以直接予以证实或查实,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其基于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类似情况,采取推定方式完成举证、认证则较为合理,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限于难以用证据直接证实的情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仍需举证。

恶意串通的主要特征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6、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恶意串通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拍卖无效。恶意串通行为只有同时具备给他人造成损害这一结果时,其法律后果才是拍卖无效。这是拍卖法中唯一明确规定拍卖无效的地方。不论是否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只要构成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失,拍卖本身就是无效的。如果仅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而不具备给他人造成损失这样的结果,则不能当然认定为拍卖无效。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拍卖公司对一栋房屋进行拍卖,委托人事先确定的保留价是5万元。竞买人张三、李四和王五是朋友。在拍卖会之前,三人在一起商量,出价太高对谁都没有好处,不如共同协助张三以低价竞得房屋,再让他分别给另外两人好处费。后来张三以7万元拍得房屋,李四和王五也分别领到了好处费,并出具了收条。

此事经人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调查,张三、李四和王五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当时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找到委托人了解委托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时,委托人认为7万元成交价已经超过了保留价2万元,他对此成交价感到满意,认为张三等人的行为并没有损害自己的利益,愿意将该标的卖给张三。

此次拍卖是否有效呢?应当认定有效。

拍卖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其最终目的在于促成交易并促进资源的流通。本次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已经超过了保留价,应价是有效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当事人最有发言权。除非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否者应当尊重民事活动主体的意愿。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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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在国内从事哪些比特币业务不触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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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市场无疑是非常有诱惑力的,于是一些投资者就想了解清楚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如果不违法就计划成立一家运营公司。对于在国内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这个问题,不管是一些对数字货币行业比较关注的朋友,还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朋友,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在这里向各位朋友做一下普及。

1、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能够提出这样问题的朋友一般是两种人,一种是根本不了解数字货币行业,另外一种则对法律方面一窍不通。如果说在2017年9月份之前,有朋友或者投资者对于比特币行业非常感兴趣,那是可以通过设立公司并开拓客户从事比特币方面的业务的。但是从2017年9月份之后,国内监管机构禁止在国内从事一切与数字货币交易、价格撮合等方面的业务。这也就意味着自此之后,在国内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相关交易是违法的,任何企业或者组织不得组织客户从事比特币买卖或兑换业务。

相信通过以上的介绍,一些朋友对于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事实上国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政策出台,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在过去几年的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打着比特币名义的诈骗项目,很多普通老百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一些非法组织也在通过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犯罪或者非法洗钱的渠道,对于一个国家的货币稳定和金融安全有着非常大的威胁。在各种原因的综合考量之下,国家最终叫停了数字货币交易等业务。

2、在国内从事哪些比特币业务不触及法律?很多朋友对于2017年9月份的数字货币政策的了解是非常肤浅的,认为是一个一刀切的政策。其实不然,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上,一些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也还是可以开展的。对此有朋友可能就会提出质疑?因为上面在解释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这个问题时,给出的答案是禁止的。有这样的疑问是非常普遍的,需要朋友们去认真阅读一下国家当时发布的相关政策。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上,从事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资讯类服务是不受法律所限制的,这可以从国内比较多的资讯平台上就能反映出来,如金色财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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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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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制度,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核的组成部分要特别注意,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1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看过“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2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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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全文共 1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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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你听说过企业重整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 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他 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情形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并且,只有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那企业重整失败自然是指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实施某些措施,但并没有拯救该企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了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启动企业重整程序显然是为了企业好,希望能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能改善企业的现状,摆脱将要破产的境况,但有时总是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因此,为了防止更糟糕情况的发生,法律便对企业重整失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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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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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你对分支机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的区别

销售代理处

1.销售代理处通常只陈列样品以供客户挑选,其本身没有商品存货,也不经 营商品购销业务。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2.客户来代理处看样订货后,代理处即将购货定单转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公司总部直接向客户交货,应收帐款也由公司总部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销售代理处内需设置定额备用金,由公司总部拨款以应付日常开支,将近用完时向公司总部报销补足,除此之外,代理处不经办其他现金收支业务。

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通常拥有完备的商品存货,除了向公司总部进货之外, 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

2.客户订货后,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分支机构直接向客户交货,赊销商品引起的应收帐款也由分支机构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收到的销货款存入银行,发生的营业费用由分支机构开具支票直接支付。

不同特点

由于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在组织上和管理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它们在会计上的不同特点。

看过“什么是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 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 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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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家装纠纷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全文共 1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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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家装纠纷大致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解决方法是协商解决,另外一种方法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洋桥西里的李先生家刚刚完成装修,他找的是一家知名的家装公司,但装修完验收时发现几个问题。一是原来商定好采用高级喷漆,现在李先生发现木工制品上有刷子的痕迹;而且有的门上下不正,有些走偏。李先生觉得不满意,就向家装公司提出索赔。家装公司的一位经理了解情况后,提出向李先生支付1500元作为补偿,但李先生觉得太少,希望诉讼解决。

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共识作出和解协议

协商解决就是谈判,李先生要和家装公司多次协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时候就可以将问题解决,作出和解协议。李先生最后可能是照常入住,取得部分经济补偿,也可能是进行修理,延期入住,甚至可能李先生自行修理,家装公司予以补偿。这种解决方式的优点是时间短、见效快,缺点是经济补偿上要双方作出让步,没有确定性,需要依据双方协商情况决定。如果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进行协商,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现在各家装公司均使用从北京市工商局、各区县工商局及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购买的正式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在这个合同文本中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解决成本高

大多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是空着不填,有的填写的是向“北京家装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纠纷双方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才能进行仲裁。目前北京市的家装纠纷大部分采取的是诉讼解决,由纠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采用诉讼解决就要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起诉方要向人民法院预先支付诉讼费。涉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费是依照索赔金额计算。

如果李先生要诉讼解决,要求家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合计3万元,那么需要交纳诉讼费1210元,聘请律师最低费用为3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向北京市家装协会申请质量鉴定费用为800元,申请现场情况鉴定费用为800元,合计需要支出5810元。这些费用中,律师费由委托人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确定,也就是说索赔1万元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1千元,那么其余9千元的诉讼费要由起诉的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普通消费者对于装修标准了解不多,自己从主观上认为自己不满意就是不合格的,但一旦经过鉴定装修质量合格,那么就要面临败诉的问题。在时间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简单案件,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诉讼解决的优点是最后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二审终审判决后一方拒绝执行,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解决的缺点是时间长,而且最后的结果要综合考虑,不见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能够得到全部支持。

如果李先生接受家装公司的条件,那么事情可以就此解决,但结果不一定满意。如果进行诉讼解决,索赔数额很小的话,虽然胜诉的把握大,但是律师一般不会代理,即使胜诉所得到的赔偿很小。索赔数额过大,最终如果得不到法律的全部支持可能就会得不偿失,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另外,必须考虑到时间的问题,装修花费一两个月的时间,诉讼可能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并且因为需要鉴定,房屋不能入住,会持续造成损失。李先生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情况作出选择,当然,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而不在意赔偿的数额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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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肖像权拥有哪些法律权利

全文共 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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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民,都拥有自己的肖像权,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肖像权特定的保护,才能够让公民有了属于自己的肖像权,那么,肖像权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备具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前提,否则就无法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三,对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精神方面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过程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等方式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种因素综合考虑,来得出最后的赔偿金额。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法通则赋予了它法律的意义,除了警方有使用权以外,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团体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不能擅自使用、玷污、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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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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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你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看过“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

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因众筹项目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抄袭他人创意而发起众筹后,如果被抄袭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项目发起人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和其他赔偿责任,出资人的出资也就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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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

全文共 5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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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常识是重点的内容。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攻略

政治

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发展过程及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党的建设理论;正确认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了解中国共产党建立社会主义的斗争及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程;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及特色;学习理解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经济

经济。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内容的理解和运用。主要包括:了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及特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认识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以及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法律

法律。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我国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我国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熟悉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主要实体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关系等;了解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主要程序法及其实际运用。

管理

管理。该科目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管理、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管理方法与管理工具、管理绩效、战略管理等各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公文写作

管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公文和常用事务文书相关知识的了解与实际运用能力。主要包括:熟悉公文的含义、特点、作用、分类以及公文的行文规范、语言规范、处理规范及其它相关知识;把握常用法定公文的含义、特点、种类及写作要求;把握常用事务文书的含义、特点及写作要求。

时事政治

时事政治。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社会和事物的观察、思考和知识积累的程度。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包括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科技等诸多方面。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

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

答案: D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 B: 4万元

C: 8万元 D: 6万元

答案: C

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原则

答案: B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

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

答案: B

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 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答案: C

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答案: B

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

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

答案: C

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

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

答案: C

试题9: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A: 法定继承 B: 代位继承

C: 遗嘱继承 D: 父母

答案: A

试题10: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A: 配偶 B: 兄弟姐妹

C: 子女 D: 转继承

答案: B

试题11:下列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

A: 名誉权 B: 荣誉权

C: 姓名权 D: 肖像权

答案: B

试题12: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年。

A: 五 B: 十

C: 十五 D: 二十

答案: B

试题13: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年。

A: 五 B: 十

C: 十五 D: 二十

答案: D

试题14:我国对作品实行()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A: 实际履行 B: 协作履行

C: 自动保护 D: 先申请

答案: C

试题15:演绎权属于()。

A: 发表权 B: 修改权

C: 著作人身权 D: 著作财产权

答案: D

试题16: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 5% B: 10%

C: 15% D: 20%

答案: D

试题17:以汇票、支票等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是()。

A: 权利质押 B: 动产质押

C: 抵押 D: 留置

答案: A

试题18:要约和承诺是()要经过的两个主要步骤。

A: 申请专利 B: 注册商标

C: 履行债务 D: 订立合同

答案: D

试题19: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

A: 侵权行为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 D: 违法行为

答案: C

试题20:()的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特定的。

A: 债 B: 物权

C: 财产所有权 D: 专利权

答案: A

试题21.、法律规定,著作权( )。

A.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B.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C.自作品开始构思之日起产生D.自作者死后50年产生

答案:B

试题22:()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A: 占有 B: 处分

C: 收益 D: 使用

答案: B

试题23: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

A: 行为 B: 物

C: 知识 D: 发明

答案: B

试题24:代理人应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A: 被代理人 B: 自己

C: 代理人所在机构 D: 被告

答案: A

试题2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国家 B: 自己

C: 被代理人 D: 代理人所在机构

答案: C

试题26:法人是独立的()。

A: 国家机关 B: 社会组织

C: 群众团体 D: 社团组织

答案: B

试题27:()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A: 国家 B: 公民

C: 法人 D: 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答案: A

试题28:根据()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 《经济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行政法》 D: 《公司法》

答案: B

试题29:我国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特殊主体 B: 一般主体

C: 平等主体 D: 财产主体

答案: C

试题30: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A: 债权人死亡 B: 债务人死亡

C: 债务人失踪 D: 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

答案: C

试题31:下列哪些强制措施不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A: 拘传 B: 训诫

C: 罚款 D: 逮捕

答案: D

试题32:下列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A: 选民资格案件 B: 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C: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 两人以上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争议的案件

答案: D

试题3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

A: 直接占有和支配 B: 间接占有和支配

C: 直接占有,间接支配 D: 间接占有,直接支配

答案: A

试题3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答案: B

试题35:人的死亡是能够引起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A: 法律行为 B: 法律事件

C: 法律后果 D: 法律前提

答案: B

试题36: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适用的原则是()。

A: 原告就被告 B: 被告就原告

C: 由原告和被告协商 D: 由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 A

试题37:民法各项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是()。

A: 民事义务 B: 财产所有权制

C: 民事权利 D: 维护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答案: C

试题38: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

A: 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 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C: 使用权利 D: 不能占有,只能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答案: B

试题39: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应该()。

A: 终止 B: 中止

C: 继续存在 D: 继续存在十年

答案: A

试题40:债可因下列事实而发生()。

A: 拾得遗物 B: 借贷

C: 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 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

答案: ABC

试题41:债的担保方式包括;()。

A: 保证 B: 抵押

C: 预付款 D: 定金

答案: ABD

试题42: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是()。

A: 政党 B: 公司

C: 企业 D: 机关

答案: BCD

试题43: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A: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末声明的 B: 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 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

答案: ABC

试题4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有()。

A: 立遗嘱 B: 赠与

C: 无权代理的追认 D: 放弃继承

答案: ABCD

试题4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A: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 人身自由 D: 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 AB

试题46:公民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

A: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 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答案: BCD

试题47:法律上保护人身权有以下方式:()。

A: 民事制裁 B: 刑事制裁

C: 行政制裁 D: 批评教育

答案: ABC

试题48: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

A: 引导作用 B: 促进作用

C: 保障作用 D: 制约作用

答案: ABCD

试题49:物权一般包括()等。

A: 所有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留置权

答案: ABCD

试题50:根据《民法通则》()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公民 B: 法人

C: 个体工商户 D: 联营组织

答案: ABCD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技巧

一、时事重点要求,头脑清晰灵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一直是困扰考生的一大难题,很多人有这样的体验:行测考了六七十,但公共基础知识只有四五十,甚至三十多分,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拉分,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只能无缘于自己心仪的岗位。建议考生们准备发愤图强,认真复习,大量的辅导书和模拟题,做完之后发现提高极其有限。更有甚者,不知从何处下手开始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同时,我们在出去上课时,经常有学生一脸茫然却带着无比恳切的眼光问:"老师,常识判断有方法复习吗?"任何学科都有复习的方法,如果自己复习常识科目,可能耗费的时间会长一点,收益不太明显。但是,常识与申论相同的一点是要求对时事的高度关注。有人又说了,我整天逛论坛看时事,也没见成绩提高。

二、时事怎么看,把握方法是关键。

首先,常识和公共基础知识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十二五规划”,常识的出题点在于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十二五的目标,GDP要达到年均增长7%。总而言之,常识考查的侧重点在于知识点,在于硬性记忆性的东西。而申论对时事的考查不在乎你到底是不是记住了我国的新增人口数量,我国的GDP增长速度是百分之几。申论要求的是你对时政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十二五规划中,处处都体现出对国内未来发展的规划。如对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建议,既有宏观方面的,又有微观方面的:

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公共基础知识不是死记硬背。我们必须有对社会和国家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如何提高?这也需要大量的积累。关注社会现象,思考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考虑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我们可以借助外在的力量充实我们的思维。可以看《半月谈》《人民日报》《南方周刊》,关注国内外大事件,时事政治,人大会议。这些都是考点集中复习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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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办理流程

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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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小知识:

1、如果被拘留或者逮捕了,有权知道拘留或者逮捕的理由。

2、如果被拘留或者逮捕了,可以聘请律师。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4、如果想让家属立即为自己聘请律师,要告诉公安机关。

5、在讯问与调查的过程中,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6、如果公安机关人员或者其他人侵犯权利,比如,非法拘留、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搜查,可以对他们进行控告。

7、有权在签署之前,核查、修改、纠正以及承认所有的笔录。

8、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在审判之前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9、在被羁押之后至上诉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会见律师。

10、在羁押期间,有权和律师相互通信。

相关阅读: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办理流程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已被侦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已提交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3、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自行申请外,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办理流程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2)拘留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与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3)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或逮捕人进行讯问,并且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4)在被拘留或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实行搜查之前,必须出示搜查证。

(5)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开列一份正式的清单,交物品和文件的被扣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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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二手房交易失败 这情况才能让中介退中介费

全文共 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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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中介费一般为房价的2%~3%,如果是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中介费就至少要2万元。这还不包括中介以其他名义收取的不计入合同的费用。有此可见,中介费也是在房屋交易中一笔不小的支出。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多交易失败情况,这时候能退中介费吗?

二手房中介费是什么?

房屋中介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也称为居间佣金。目前市场上对中介费的收取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大多数中介机构收取的标准会在2%~3.0%之间浮动。

到底二手房中介费能不能退?

这里我们用一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北京市的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签了买卖合同交了定金和中介费。但因首付不足问题,房子最终没有买成。为此王女士想要回中介费,但遭中介公司拒绝。回家后,王女士越发生气,"即使定金不给退,中介费也该退吧!",王女士认为,房子没有买成,中介没有尽到义务,应该可以退中介费。

但中介明确告诉购房者,"合同里都写明了,如果因为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未完成,中介费不予退还。"在中介方看来,他们已经完成了介绍房子,促成交易,履行了居间义务,中介费理应收取。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由于自身资金问题,最终没能够买房,但中介的各项服务已经完成上,所以想要退回中介费很难。

中介费能不能退,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费;

二、中介未促成交易,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适当劳务费;

三、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须全额退回中介费。

中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应尽可能完成交易。为了完成交易,要尽可能多的核实房源产权、债务、抵押情况。如果资金不足,也不要轻易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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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故意损毁人民币违反哪条法律

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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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人民币是违法的,所以我们要爱护人民币。那么故意损毁人民币违反哪条法律?今天小编和您谈一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仿制、买卖、随意使用人民币图样,以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这“其他损害”就包括“利用人民币进行商业装饰,制作商业广告,制作工艺品、商品”等行为。如故意损毁人民币,属于不尊重人民币的行为,影响了人民币的形象,违反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如有上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

故意毁损人民币包括:

一、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剪成数段或撕坏的;

二、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用烟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

三、在人民币纸上乱写乱画的;

四、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的;

五、熔炼硬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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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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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修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姨工程,供热、供拎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

2,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接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员及联络办法,保修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一睁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的法律规定

案例

许某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民宅建筑工程合同。协议约定,许某为王某建造两层共8间房屋,王某按平方给付工程款。该房于97年底建成,98年春节前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即与许某交涉要求其维修。之后,王某即向当地建委和消协投诉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拒付剩余工程款。

许某委托其妻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王某提出反诉,认为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许某履行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后经鉴定为“墙体开裂,地面下沉,防水层漏水,房屋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因王某未对房屋维修进行评估,法院逐作出王某给付工程款16540元的判决。

之后王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履行房屋质量的维修义务,同时申请对房屋质量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经评估王某的房屋维修费用需12640元,一审法院即作出许某应支付12640元维修费用的判决。

许某不服,认为王某的房屋已超过包修期限,自己不应再承担维修义务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经双方同意依法进行了调解,许某自愿给付该房屋的维修费用。

说法

上述案件中涉及房屋建筑的质量保修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规定是这样的: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础建设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这个合理寿命年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寿命相一致。

建筑工程定义

建筑工程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也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其中“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暖通、通信、智能化、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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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申请案件再审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全文共 4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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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判决一向是有人欢喜有人愁,那么不服案件判决的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案件再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申请案件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五)关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问题

一是恰当把握与抗诉机关的互动关系。对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予以改判,对于没有错误的,要依法予以维持。既不能迁就检察机关的不当抗诉,又不能袒护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对于原审裁判和检察机关的看法均有道理,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模糊、理解认识不同等因素提出抗诉的,要注意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驳回或维持。对于被害方上访、闹访的再审抗诉案件,要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认真做好附民调解、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向检察机关说明维持原判的理由,争取检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工作衔接问题。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要坚持“审查的归审查、审理的归审理”原则,不必受制于立案审查的结论。对于审理结论与审查结论不一致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多听取审查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要纳入跟踪督办和重点案件评查范围,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这些案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反馈。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要充分重视异地审理带来的调卷、提讯、押解被告人、开庭等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检察院、监狱部门和被指定法院的配合与支持。

三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要以贯彻新修改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契机,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探索制定公开审理细则,推动建立规范、公开的案件审理程序。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审理的意识,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起点、间隔和幅度,防止出现减刑、假释适用不一致、不平衡。要切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改造罪犯的积极作用。减刑假释的归口管理已在此前多次会议中强调,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明确由审监庭负责,个别尚未实现归口管理的省份也在调整中,请有关法院要尽快完成调整分工,确保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指导。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问题。

一方面,应对抗诉案件予以必要审查。抗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再审,但并不是说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法院要依法先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应该再审的标准才决定再审,审查期是30天,审查内容是当事人的主体要素、时间要素、法定范围要素、顺序要素等。这个审查只审查上述形式要件,对于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等实质内容,需要法院在再审中进行处理。关于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标准,要商检察院撤回抗诉,否则,不应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抗诉卷宗中缺少必要材料的,应退回检察机关补充,拒绝补充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后放弃上诉权符合申请抗诉条件的,要根据“两高”会签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不上诉“正当理由”的审查。

另一方面,准确把握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民诉法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就是检察机关支持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句话是很科学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不是诉讼主体,只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审理范围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诉人一方其实也有合理诉求。比如前面所举的例子,我们要争取达到再审案件的案结事了。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抗诉支持的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实际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大于检察机关抗诉书上的诉讼请求,那应该审理的是抗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的请求小于检察机关所支持的请求,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外,法院审理的应该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办理的问题。

检察建议是民诉法这次修改明确规定的,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受理时进行审查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应有书面建议书,并且内容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比如指明原审中的缺陷或原审违反的法律规定,且根据两高“会签文件”,检察建议要经同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向法院提出,有人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因为抗诉案件尚未要求通过检委会讨论。我们认为,抗诉是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后提出的,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不经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因此,要求同级检委会监督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这一新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是符合受理条件后的审查问题。审查检察建议的标准是原审是否“确有错误”,若“确有错误”应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决定再审。如果经审查没有达到非改不可的错误标准,不能决定再审。不要将审查检察建议等同于诉讼案件,不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质证等,可用一切可以允许的手段进行审查,一般情形下不要简单地举行听证。

另外,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希望在座的各位院领导们注意调配好审监庭的力量。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目前,部分高院、中院审监庭承担着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任务,明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要特别注意提高审限意识,立案受理后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审查驳回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二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申请再审的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现行规定开了口子,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对学界和立法部门主张的申请再审应一律由上一级法院审查的理论是个突破,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看到,民事案件中大约95%是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后就生效的,二审生效案件在全国案件中占的比例并不高,而在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公民之间的诉讼和一方当事人众多的群体诉讼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两类案件数量也是不少的。假如当事人一律都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有违立法的初衷。目前各高院就这个问题都有一些很好的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掉大量的纠纷。

三是关于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应统一认识,再审应当在原审范围内审理,又要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要注意区分再审诉讼请求和再审事由,现在实践中往往再审事由、抗诉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分不开,其实已经再审了就无需纠结于再审事由。应该看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或抗诉事由,往往和再审的诉讼请求有交叉关系(甚至重合),但再审事由并不等于再审诉讼请求,再审庭审应当准确归纳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以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再审如果真正能成为终审,就应该尽可能把合理的诉求都解决。现在过于机械地理解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往往忽略了被申请人合理的抗辩请求。比如,原审判决有三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求改变其中一项,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对其他两项中的某项也有意见,要求调整这一项,这是很正常的。但现在只能对申请再审的那一项进行审理,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再审的终局性,势必还要引发新的再审。所以,要很好地理解什么是再审诉讼请求,尤其是法官在判决后要有自觉的修补意识,前后结合起来才不至于一个再审案件判决出去,马上又引发申请再审和抗诉。

四是关于申请再审驳回裁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同志纠结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了,但下级法院依职权启动或因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那之前的驳回裁定如何处理,再审判决书上应否撤销该驳回裁定,如应撤销则下级法院如何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等,这个问题现在是有结论的,就是无需撤销。简单地说,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一般说来,非诉讼程序的结论不约束诉讼程序;二是已经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就不用去纠结不允许进入再审程序的文书,它已经不构成进入再审程序的障碍;三是客观上此类撤销是无法做到的,若真以此理类推,可能涉及多级法院和多份裁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重要规定,大家在适用中应注意:一是确定是否根据申请延长期限;二是对逾期举证的后果把握上,要根据当事人逾期的理由,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采纳证据但不予处罚,或者予以训诫、罚款的措施;三是严格把握证据失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当事人极端恶意的情况,这主要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考虑。

六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了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故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这次民诉法修改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在当原诉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利益时,为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既要认识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积极意义,更要高度重视这项新制度对法院生效裁判稳定性带来的重大影响,如协调不好,很可能会造成程序的混乱。就具体的解决方案,我们正着手开展调研,力争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前出台司法解释。目前倾向性意见是,鉴于是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与一般的一审起诉有较大不同,因此立案的审查标准应从严掌握,要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比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制度规定。#p#副标题#e#

(四)依职权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问题。

依职权再审案件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抗诉再审案件在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程序等方面均不同的审判监督案件,其来源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对于这类案件的启动和审理程序,确有必要予以规范和统一。要特别注意坚持慎重启动原则。从调研情况看,不少法院对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尺度掌握得比较松,适用起来相对随意,新修改的民诉法实施后,由于新法为解决多头申请、申诉、反复缠诉的问题,力求有限再审、终审终局而设定了新规,因此,对于依职权启动再审一定要从严把握,否则,又很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抗诉不成后又重回法院缠诉的情况。

要正确认识依职权启动再审与依申请、依抗诉启动再审的关系,一般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当事人依法又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机关建议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再审的,应先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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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法律规定的拘役天数怎么计算的

全文共 1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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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拘役吗?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役的相关法律知识。

拘役的特征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看过“法律规定的拘役天数怎么计算的”

法律规定的拘役天数的计算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适用对象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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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

全文共 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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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童谣会激发起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是孩子们的生活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你对关于法律童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学会用法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2、保护自己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看过“关于法律知识的童谣“

3、法律权威大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4、法制格言

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

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船靠风帆前进,人靠法律文明。

法律是枷锁,束缚恐怖之举。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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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事故法律知识问答

全文共 42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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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对人们的交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交通违章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法律的违法行为。那么你对交通事故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交通事故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问答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

(一)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 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对电话进行同步录音,对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有可能因此而拒赔。

(三) 有可能被殴打的可先离开事故现场或直接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

二、公安交警部门何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如何计算?

答: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丧葬费

12、死亡赔偿金。

具体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二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他的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提供证据或视案件情况而自由裁定。#p#副标题#e#

四、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七、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底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口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八、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除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九、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年内向,有人员受伤的在治疗终结并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后,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与诉讼哪种方式更好些?

答:这要依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一般而言,只要有人员伤残还是要选择诉讼的方式,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有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都要涉及到向第三方交强险的保险人的索赔问题,只要肇事方有责任,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其范围内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同时,通过诉讼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所确认的受害人的损失很好理赔,另外,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现在法院已达成共识可以直接判决由肇事方的车辆商业险保险人来承担。

十一、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其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及交强险及其限额外的赔偿如何划分?

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贵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了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贵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答: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机动车在出租、承包或者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答:对机动车在出租、承包、借用等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应根据两方面事实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一是发生事故的机动车由谁实际支配?代是谁在机动车运行中获利?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均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运行中有获得利益。因此,机动车在出租和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租用人、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租用人、承包人追偿。

机动车出租、承包期间,租用人、承包人不仅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而且在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机动车所有人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但其通过出租和发包的方式从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于借用人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出借人既未实际控制车辆,也未在车辆运行中获利,故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借人存在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仍予出借等过错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

十四、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被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致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贵任问题的批复》认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批复虽然是针对“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但批复的精神同样可适用于“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十六、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机动车在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车主既失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又没有从机动车运行中得利,所以,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参加诉讼应携带材料有哪些?

答:1、当事人身份证;

2、驾驶证、行驶证;

3、授权委托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木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6、保险单;

7、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8、驾驶员是雇佣的,驾驶员或公司其他雇员参加调解时,受单位委托的,还要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携带1-6的相关材料手续;有投保的,可让投保方通知保险机构参加调解。

看过“交通事故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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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为什么有些想要的法律信息在百度法律搜索中找不到

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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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法律搜索提供自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法律词语解释等。百度将持续加入更多内容,为您的阅读提供便利!

百度法律搜索是百度与北大英华公司合作推出的针对法律方面的专业搜索,提供了自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法律词语解释等信息,为您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提供便利。如果您有问题,请到百度法律搜索吧反馈给我们或跟更多人交流共享。

公司简介

百度,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2000年1月创立于北京中关村。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及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掉硅谷的高薪工作,携搜索引擎专利技术,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公司。从最初的不足10人发展至今,员工人数超过18000人。如今的百度,已成为中国最受欢迎、影响力最大的中文网站。

百度拥有数千名研发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最为优秀的技术团队,这支队伍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和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4个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作为国内的一家知名企业,百度也一直秉承“弥合信息鸿沟,共享知识社会”的责任理念,坚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成立来,百度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投入巨大资源,为盲人、少儿、老年人群体打造专门的搜索产品,解决了特殊群体上网难问题,极大地弥补了社会信息鸿沟问题。此外,在加速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净化网络环境、搜索引擎教育及提升大学生就业率等方面,百度也一直走在行业领先的地位。2011年初,百度还特别成立了百度基金会,围绕知识教育、环境保护、灾难救助等领域,更加系统规范地管理和践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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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哪些注意事项

全文共 2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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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有的房屋遇到开发商动迁,那么开发商就会和房屋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具体事宜协商,那么房屋产权调换的法律知识就得预先了解,这样才能占据有利位置。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依据和必须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调换定义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二、房屋产权调换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产权调换的注意事项

1、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

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当前一些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货币化为借口,在产权调换时,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最终还房的面积,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2、原地还房

不同级别的地段,房屋价值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同一级别的地段,也可能会因为房屋的所处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等因素,而出现巨大的差异。原地还房中的原地,应当作何理解,这实际上在《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产权调换规定的章节中已有明确,原地,应当就是被拆迁房屋的原址。实际生活中,一些拆迁人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对原地作出与规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认为原地,就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将原地理解为与被拆迁房屋处于同一级别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自己特有的优势地位以此观点影响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最终给被拆迁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根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不适宜原地还房的,才可另行安置房屋,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种情形以外,原地还房均应在被拆迁房屋原址还房。

3、产权调换协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用于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对协议的名称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选择产权调换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应当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不应以其他名称不替代,协议的内容中,也应当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用途等内容。现实生活中,我们注意到一些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的协议名称五花八门,其中有一种叫着《商品房置换合同》。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调换,但是协议形式不同,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赋予的特别效力,才使得被拆迁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获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在实体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视这一点,将本应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搞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可能因此而丧失,最终房屋被拆迁,约定的房屋无法取得,闹得鸡飞蛋打。另外,国家针对房屋拆迁所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在税收上是给予优惠的,而针对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这也是事关被拆迁利益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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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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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是指人们不愿意听到的声音,噪音对人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实在不能等闲视之。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下噪音扰民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第四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心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您海涵。另外,若您对公园安全小知识感兴趣的话,欢迎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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