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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转让协议书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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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办理夫妻房屋产权变更 需要哪些资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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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是夫妻之间最为关心的话题,结婚前,夫妻两人要买房;结婚后,还涉及到房产证的加名字等;如果夫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那么还涉及到离婚后房子的分配问题。无论是房产证加名还是离婚时房产分割,都是涉及到夫妻房屋产权变更问题的。那么,夫妻房屋产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又有哪些流程?

一、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下同);台湾地区人士须提供身份证及台胞证的复印件;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的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外籍人士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姓名声明书。

2、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

6、申请将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变更至配偶双方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提交对共有房地产变更办证的书面协议(当事人共同于本受理窗口当面订立)。

7、申请将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变更至配偶一方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提交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8、因离婚申请房地产更名办证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须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9、法院强制变更办证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证明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0、宗地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房产平面图的份数按申请的产权人人数再加1的方式提交(例如:房屋为3人共有的,提交4份平面图)。

11、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该证明由发证窗口提供)。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缴费领证

三、办理期限:

从收件之日起城区15个工作日、镇区1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予办理,必须在收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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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办法

全文共 9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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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3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2月28日拉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拉萨市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地产管理,促进经济和城镇建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区范围的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拉萨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防止国有土地的流失。

第四条 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所收取的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投入的资金数额,开发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登记的文件、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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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坐东南向西北房屋的风水布局

全文共 2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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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的太阳在东方升起,注定了朝东的方向可以充分感受到阳光,这就是我们挑选住宅首要考虑的采光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坐东南向西北的房屋的相关风水知识。

房屋风水注意问题

在周遭环境中,避免遇上风水中的煞。煞有很多种,常见的如尖角煞,天斩煞等,都最好能忌讳。风水中有不怕风来一把扇,就怕风来一把刀之说,故家居需要避免穿堂风,两楼间的过窄的间隙形成的风口相对的情况,会对健康不利,可用凸镜化解。

风水,顾名生义为风生水起,则最好向上开阔,但又不能太散,才能有气,又能聚气。这样财运才会好。

而坐上则不能见水,否则为人丁下水,容易生病。

家中的摆饰,特别是动物形态的,不可乱摆,如果不明白,最好不要随便在家里摆动物形态的摆饰。

特别是老鹰,老鹰在无常派风水秘传中,为催煞燕子局,如果摆的位置不对,很容易招惹官非口舌。

狮子只宜摆在门口,而且一定要是在露天才行。这些都是基本的忌讳,切不可自己随便买了本风水书就照着书上的乱摆。

房屋风水简介

住宅风水自古有之。是古人对自然和居住环境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住宅风水仍然有一定的意义。 住宅风水包括住宅选址、外部风水环境、庭院风水、门、主、灶风水,婚姻风水等方面。 住宅重精、气、神。住宅的首要功能:阻隔外界,包容自我,静默养气,安身立命,使个人的私密生活与精神气质有所依托。精神——平和与知足。环抱大地,自得其乐——中国的特色。四合院。西方主流:小别墅+花园。宅气不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而是指氛围。由装修格局、颜色搭配、家具摆放、字画照片、植物饰品等构成。

坐东南向西北房屋的风水布局

房子是坐巳向亥巽宅(坐东南向西北),属东四宅之巽宅。艮宅的生气位在坎宫,坎宫是家中财位。东四宅巽宅大门,巽宅五行属火,宜装修色是白色、米黄色。宅中文昌位在西南方、西方及西北方都属金。

水主财,巽向是上风上水的风水宝地。东南巽(巳)位最佳。因向星临当旺之星,开门大吉。 西南坤(申)位、正东卯(乙)位,向星临生气之星。中央及西北乾(亥)位最利,山星临当旺之星。东南巽(巳)位、东方卯(乙)位为最佳。向星临生旺之星。

园区最佳运动场所之位:正东最佳。向星当旺,震主运动。

园区排水的最佳方位:西南、正东、向星临生旺之星。

适合建高层之位:西北较佳。旺星临座,高起大吉。

坐巳向亥的大门在西北方,以在大太极而论,西北方为七运的三般卦,见水主旺财,所以宜摆放雾化盆景。在客厅靠近东南露台一侧为巽位,宜挂一层塔形铜风铃,可以旺财。至于厨房水位,只得东及东北可作选择,现在东位见水,于玄空大卦为零神水,主旺财,于八宅派论,延年见水亦主旺正财,所以来去水位适宜安置于东震方。

巽宅客厅适宜的装修色是白色、米黄色,招财物是麒麟、财神爷、绿水晶、开运竹等。客厅形状方正且四平八稳,代表主人光明正大,空间布局及家具摆设的对称设计,既显示出主人交际面广的人文特质,也符合风水上崇尚方正的要求。客厅与玄关采取同向,建议用屏风区隔,这样做既符合风水(喜回旋、忌直冲,中让空以聚气)的原则,同时也避免了大门与后大窗连成一直线(穿堂煞)的格局。

一楼会客区正西偏南的一面墙放置了两排酒柜。酒柜在风水上也有讲究,风水这门古老的文化,千百年来已与人的生活变得密不可分,不但获得科学的印证,而且与人的生活、事业、财富、爱情、健康等联系紧密已是不争的事实。

酒柜一般适宜摆放在户主本命吉方,西四命的人摆放酒柜的四个吉方分别是东北方、西北方、西方、西南方;同样剩下的四个方位就是东四命的人的吉方。配合有利自己的风水格局,将风水无形的能量加强,营造热情和谐的气氛,将有助于主人社会事业的成功,同时招来财运。

餐厅就餐者的数目以5、7、9、12这几个数字为佳,这些都是属阳的幸运数字,不妨用数字开运法旺一下财运。如家人都坐在本命卦的四个吉方位置,全家一起开运效果会更为加倍。比如,年长者可面对天医方而坐,对其健康很有帮助;家中女性家长则可选择坐朝延年方,能促进家庭融洽和乐;伏位方有催化文昌运的功效,求学中的年轻一辈不妨多加利用;而家中男主人则可朝生气方而坐。三面环窗的餐厅其亮色的装潢以及均匀明亮的采光,都可以增加火行能量吸收,让阳光聚集更顺利,餐桌上方悬挂吊灯,可让火行能量更集中在餐桌上。

无论是东方或西方,餐厅都是充满温馨,代表家庭的和乐圆满,分享食物的地方。餐厅是人养生的根源,所以餐厅一定要干净明亮,如果餐厅杂乱无章,会影响到家人的健康。西式餐厅合乎清洁、卫生的原则,就餐完的清洁工作亦较单纯化,优于日式的榻榻米餐厅。

二楼走廊建议放置开运竹或万年青等吉祥植物,它能影响气的能量与方向,也能帮助屋内气流回复平衡状态。翠绿的植物不但可令眼睛舒适,在偌大的空间里,植物还有净化空气的作用。此外,当桌角或尖锐有角度的物品对着大门时,植物盆栽还可软化那些因锐、尖、有角度的物品而产生的阳气,化解直接冲煞。风水上讲“一条直路一条枪”,宜把两边卫生间、书房等门打开,利用那些门与门间的气流,冲散走廊酝酿的“硬直”之气。

房间的布置,衣柜压在凶方,而睡床“坐旺向旺”,是“财源广进”的格局,房门又开在生气吉方,故各方面均十分理想。西南五行属土,采用杏黄色为主色能生旺五行属土的人。建议加些红色作为配色,只因红火生土,是五行属土的生旺色。要在此方位收到良好的风水效果,还要结合居住的主人五行所属,根据五行相生相克的情况,增加或去除一些配饰颜色。东方属木,是零神水位,水生木,屏风的图案以山水图画为佳,可加强主人运势亦使夫妻感情生活和睦。

传统上,卫生间与主屋分开设置才是良局。此卫生间中,浴缸与马桶之间明显隔开十分符合卫生与功能要求,这也是最常见的用水设备安排法:在3.33平方米左右的盥洗处两边分隔开浴室与厕所,使整个卫生间保持连贯性,不但空间宽敞、设计新颖、明朗清洁,而且讲究材质、色彩、设备的高雅。如再摆饰些花盆,加装冷暖气空调、洗洁乳皂、烘手机,放置除臭剂等小物品更可令家居气氛温馨舒适。

睡房颜色的选择相当重要,颜色非但影响人的情绪,而且在风水学来说还会影响到人的运程。因而便要小心选择,尽量选用自己本命的颜色。该卧室以奶白及杏黄为主色,兴旺五行属金的人。东北方和西方的二楼卧室适合西四命的人居住,适合西四命的人居住的还有西南、西北房;适合于东四命的人居住的方位是北方、南方、东方、东南方四个方位。风水学最讲究“宅命相配”,作为东四宅的巽宅适合东四命的人居住,倘若不能达到这理想,便要以“房命相配”来补救了,亦即,主人家刚好属西四命,这二楼的几个客房方位就十分适合改成主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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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买房读懂小常识很有必要 夏季房屋常见问题!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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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来,全国进入主汛期。苏州太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据统计,6月太湖平均水位为3.68米,比去年同期高出48厘米。

苏州进入夏季,由于天气因素,很多人都不愿意在这个时候看房买房。事实上,夏天是一个购房的大好时机,开发商为冲业绩,会不断加大促销的力度;同时夏季特有的气候条件,很多房屋质量问题这时候很容易被发现。

1、闷热

很多开发商在对户型做宣传的时候,大多都会说南北通透,采光好,空气流通性强等等,但真如图纸上说的这么好?酷暑夏天就是最好的体验时机。室外的高气温足以烤肉煎鸡蛋了,室内如果还是蒸桑拿,那还是不要买了!

2、潮湿

一到梅雨季节,地无三日干那都是常见的事情。潮湿问题相信生于南方、长于南方的人最有发言权了。那怎么判断房子是否潮湿呢?去精装房或样板间看看,摸一摸墙壁是否有湿漉漉的感觉;打开木柜看看是否生霉;地板是不是像刚拖一样,房子必定潮湿。

3、排水不畅

最近南方多地降雨不断,排水问题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网上有一组照片广被转发,一个尚未入住的楼盘遭业主投诉,地下车库已经成了池塘,道路排水不畅,到处泥泞不堪。想想这些业主内心有多憋屈。出现这种问题关键还是他们事先没了解清楚。排水问题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这个时候看房查看排水问题正是好时候。看看顶楼是否有漏雨;再去底下车库看看是否有积水;小区转一圈是否道路有深积水等。

4、查供电容量

夏天是用电的高峰期,各种家用电器的使用频繁,用电达到空前高峰,如果住宅的供电容量太小的话,许多方便日常生活的家电用品就只能歇业,变为生活的累赘。因此,购房之前必须先弄清楚住宅供电容量的问题。

5、采光不好

夏季太阳可以直射的房子,采光、楼间距都没问题,冬天不一定好,但如果夏季采光都有问题,冬季还会好吗?不可能了。假设你家房子常年见不到阳光这样的情况,或者夏季太热,冬季太冷。你心情是怎样的?而开发商会给你罗列出楼间距的数据,但一定自己去体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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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何办

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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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何办

国家继承法中,明确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称为遗赠,承受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的受赠人。根据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按下列情况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一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之下,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文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此类继承登记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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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新房验房五要点 别让小细节成为房屋大“杀手”

全文共 1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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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尤其是买新房,验收房屋这一关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大部分人买房经验有限,对于相关知识知之甚少,一些小瑕疵很容易被房主忽视,以为是“小问题”,装修时遮盖一下就过去了,殊不知日后却演变成了糟心的大麻烦。

现象一:空鼓不处理新房到处开裂

市场中存在很多现房、准现房,购房者是可以进入工地实地考察的。有过踏盘经验的人可能会发现,墙体空鼓现象普遍。据了解,房屋的空鼓部分,如果不及时处理,不仅会开裂,甚至会导致装饰后空鼓处脱落,造成的损失不言而喻。

专家建议:空鼓部分铲除并修补

空鼓现象是多年以来房屋出现的常见病,空鼓是由于抹灰层与主体墙面没有黏合,主要是因为水泥砂浆强度不够导致。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百合装饰工程部经理张磊,他建议将空鼓彻底铲除,重新填充水泥即可。具体做法是,修补前一天应将准备抹灰的墙面浇湿,将基层表面清理平整、干净,再用水泥砂浆进行修补。

现象二:窗户密封不严、漏雨

很多业主在收房时,窗户是很容易被忽略的环节之一。由于收房时没发现,或者发现了小问题没有及时重视,时间一长,全耽误了。窗户密封不严,甚至漏雨都不可怕,问题是一定要提前发现,避免损失。

专家建议:雨、雪天验房一目了然

窗户密封不严,对日后的生活影响很大。首先,房屋的防尘效果会降低;其次,影响屋内隔音及保温;第三,造成雨水渗漏到墙壁,墙体长毛。那么,应该怎样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首先,验房时要检验窗户密封程度,要看窗户与墙体之间是否有破损,而且,最好选择雨、雪天气验房,对于窗户是否漏水便能一目了然。对密封不严的部分可进行清理后,重新用密封胶进行修补。

现象三:墙体出现多处细小裂纹

墙体细小裂纹的问题很普遍,,可能很多业主收房时都遇到过,有的墙体开裂明显,有的只有细小裂纹。一些业主发现自家墙体有小裂纹,因为裂纹不大,就没太往心里去,结果造成大麻烦。

专家建议:细小裂纹要及时进行处理

墙体的细小裂纹,虽不会威胁整体的房屋质量,但如不加以重视,会造成日后刮好的‘大白’开裂,严重影响墙体美观。处理裂纹并不是简单的事,需将墙体基层处理干净,再刷上专用的墙体界面剂,中间还有好多细节需要处理,所以,建议业主及时移交物业协调施工单位处理,或找专业的技师进行处理。

现象四:门框与墙体有缝隙

入户门是业主收房、验房时容易忽略的一个重要的点,检验时可用吊坠来看门框与墙体的垂直度,如果是门的问题,则可调整安装角度;如是墙体的原因,则需要把外墙重新粉刷找平。如果偏差严重的话,建议找物业要求更换入户门。

专家建议:将缝隙填充并封闭

入户门与墙体间的缝隙,入户门下方缝隙较常见,且缝隙普遍偏小,建议可用发泡剂注入填充,之后再用密封胶密封。这样就能保证门框与墙体之间封闭、严密,且确保了入户门的防盗。

现象五:地热管线有漏点

地热几乎被每个开发商应用到楼宇的建设中,地热管线一旦发生渗漏,将给业主带来较大麻烦,对房子也会造成损害。如果地热漏水,必须将地板起掉,把地热管道重换。地热的漏点不容易被发现,一般在夏、秋季节收房时,楼房还未供暖,所以,如果验房时不进行专业打压处理,是很难发现地热管线漏水的。

专家建议:进行打压检验是否有漏点

事实上,一部分地热漏水是装修时的二次破坏造成的。按照规定地热管道每一根都必须用整管,而且,铺完管道还要将一层混凝土铺设于管道之上,所以,后期的装修中,对地面的施工若不得当,很容易破坏管道,发生渗漏。对此,建议购房者为了避免“漏水灾难”的发生,验房时、装修后都要进行专业的打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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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怎么办?

全文共 7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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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买卖日益频繁,在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出现违约的情况,由此导致了不少房屋买卖纠纷。如果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了应该怎么办呢?对于无效购房合同应该怎么去处理呢?下面将为您详细地说明。

一、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怎么办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对于双方均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不能推卸责任。总之,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各自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也可向对方追偿损失。其中,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五十九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二、无效购房合同该怎么处理

一般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返还、赔偿两种处理方法。

1、返还财产:是指将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购房人取得的房屋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开发商,而开发商则把所取得的购房款全部退还给购房者。

2、赔偿损失:是指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购房者对房屋造成了损坏,应修补或赔偿,同样开发商占用购房者的资金造成购房者损失资金利息,应赔偿购房者的利息损失。此外,购房者为购房而支付的各种合理开支也可以计为购房者的损失。

综上,是关于“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怎么办”以及“无效购房合同该怎么处理”的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房屋买卖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当购房者不小心签订了无效的购房合同时,不用太害怕,因为“无效”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即负担处理无效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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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产权年限是什么?产权年限居然还能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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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购房者忽视了所购房屋的“产权期限缩水”问题,也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真的细究起来,确实让人大吃一惊:房屋“产权期限缩水”使购房者的钱包瘪了不少!

一、产权分类

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大致分为三类:

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

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二、50年产权和普通住宅的区别

50年产权住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用40或者50年产权的公建用途土地开发住宅物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市场上,还存在着其他的类似情况,例如工业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70年居住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等等。

50年产权住宅与普通住宅项目的不同:

很多购房者渴望了解“50年产权住宅”项目与普通住宅项目有什么不同。主要以下五点主要区别:

1、未来使用费用不确定。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2、相关税费的差异。普通住宅项目初次购买和未来转让时契税为1.5%,而50年产权的住宅,其契税按3%缴纳。

3、贷款条件的限制。购买此类房屋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4、建设标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

二、房屋产权年限计算日期

房屋产权年限从批地之日算。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三、房屋产权年限期满怎么办?

房屋产权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

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业主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住宅和非住宅用地产权到期了处理方式不一样?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分别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作了区别性规定。即: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到期后,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房屋产权年限会缩水?

1、正常项目拿地到开工顶多2、3年

在不少购房者为“房屋面积缩水”纷纷选择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时候,却忽略了“房屋产权期限缩水”这一潜在的“窃贼”,他们不知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没有意识到绝大部分人购买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自然也就在不明不白中成了冤大头。

产权减少不算是“奇怪的现象”,正常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但是由于拆迁、工期等各种原因,业主所拥有的产权会受到影响,也有可能是,地区规划一直在变更,导致开发商拿了地以后不能立即开发销售;还有一些开发商则存在自身捂地或者捂盘的现象。

2、房屋产权期限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利益

对购房者而言,购买房屋只是取得了有期限的产权和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想一直拥有产权,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并按那时的土地价格交纳续期土地出让金。这样一来,房屋产权期限其实已经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利益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在你居住之后的60多年后到期,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70年,而且每个楼盘的居住使用权不一样,甚至同一个楼盘的居住使用权也不一样,也许是60年、62年、65年……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国家会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我们的房屋也会被无偿收回。可见,对我们潜在的损害是很大的。等于我们的总财产(房屋)实际减少了很多,如果是70万,就减少了10万、8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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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转让二手房需要交纳的税费

全文共 10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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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关于房屋税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转让二手需要交纳税费有以下几种: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转让二手房,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转让收入为实际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指的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3%的比例核定征税。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附加税费

转让二手房时,卖房人应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以上是对二手房交易卖方要交什么税的简要分析。作为一名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转让二手房的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税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得很明确。当然,如何合理避税,也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想了解的问题。在这方面,从事会计及房地产法律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就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他们求经,适当为自己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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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苏州商品房过户费用怎么算 继承转让大不同

全文共 1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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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房屋过户分为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以及商品房过户。本篇着重为大家介绍一下苏州商品房过户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希望能帮助购房者了解商品房过户费用的相关知识。

商品过户费用如何计算分以下几种方式来说明。

(一)继承过户

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继承房产的费用:

⑴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⑵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所需材料:

⑴公证处需要:原产权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和所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套。

⑵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是还需要公证书一份。

注:继承的难点在于公证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这样就要求证明当事人即为所有继承人并且都自愿放弃继承权。

(二)房屋转让过户

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手房过户需要提供资料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等。

二手房屋买卖相关税费大体如下:

1、契税,按照目前国家税务局的最新规定:首次购买住宅:90平米以下:评估价格的1%,90平米以上为评估价格的1.5%,如果非首次或者144平米以上为评估价格的3%,非住宅为:评估价格的3%;以上为卖方承担;

2、印花税:住宅免收,非住宅按照评估价格的的万分之五收取;(双方均承担)

3、营业税:5年以内,按照评估价格的5%,5年以外144平米,按照差价的5%,非住宅为:按照差价的5%,以上为卖方承担,

4、个人所得税:住宅:144平米以下,按照按照差价的1%收取,144平米以上,按照按照差价的1.5%收取,非住宅按照:差额(上次交易-本息交易)的20%收取;

5、土地增值税:非住宅按照评估价格的2%,住宅不收取。

6、缴纳营业税的分别按照营业税额的7%、3%、1%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为地方税收政策,各地政策略有区别,仅限于参考之用,望对你有所帮助。

另外还有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交易费(评估费在评估价的千分之二,测绘为200,登记费80,交易费每平米3元。

流程:房产评估-测绘-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双方提供证件(身份、结婚)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签字)-缴费税-按照期限领证。土地局手续和上述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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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屋买卖要注意什么?产权问题要审查清楚

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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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买房还是卖房的时候,首先都要搞清楚房屋产权问题,这样才能弄清楚房屋能否上市交易,交易完成后才能顺利过户。今天小编就列举了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审查的那些有关房屋产权的问题,看完再进行买卖也不迟。

一、权属审查

1、军产房,乡产房不允许买卖。

2、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优惠价(标准价)的房改房要经单位同意。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三、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四、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况有: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有: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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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北京房屋解押都要什么手续?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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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先生在房山良乡伟业家园的房子,本满四年了,42平面积,40万,吴先生卖给朋友,一次付款,还有银行贷款十五万左右,吴先生要先去解压才可以卖吗?吴先生不知道该去哪里解压?需要什么办理手续?大概多久?过户的时候吴先生都需要交什么费用?带什么证件?过户费大概多少?去哪里交钱?从解压到卖出都需要什么手续?

案例解答:

1、有银行抵押或银行按揭的房屋必须先还完银行的贷款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在哪个银行贷的款就到哪个银行办还款手续。具体的要求你要到银行去咨询才可以,每个银行、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时间也不一样,如果顺利一上午就完,但提前还款需要和银行预约。

2、在银行换完贷款后,银行会在你的房产证上盖上证明,这时你才可以拿着房产证到房产证所属的区建委办事大厅办理过户手续。首先要先进行网签,买卖双方带身份证、房产证,外地户口带暂住证。网签不收费;之后是缴税。有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契税是必交的,税率1.5%(由谁交就看你们的约定了);营业税是房屋买卖差价收取(税率是5.4%),没有差价就不收;个人所得税是20%(没有所得不交)。缴税就在办事大厅的税务窗口;交完税在房屋登记的窗口办过户手续,也不交费。

3、如果顺利的话,这些手续吴先生一天就可以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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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全文共 5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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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对于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见解。下面一起来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知识内容吧。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

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得到了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青睐,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筹划工作。

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内容

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主要的路径,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成功发行关键在于合理的融资成本安排及考虑资本管理问题。

首先是资金困境。融资租赁公司现有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是银行的短期贷款(从目前反馈的情况来看,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虽然金融债、点心债等渠道也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视,但鉴于融资条件、跨境使用限制,这些渠道能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量非常有限。同时,由于政策规定的限制,保险资金等较为合适的资金尚不能投资融资租赁。

其次是资本困境。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0倍(资产总额/净资本);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2.5倍(风险资产总额/净资本)。据中国银行(行情股吧资金流)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的数据,2011年底17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504.89亿元,而总资产为5267.78亿元,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要开展新业务,必须在两条路径中作出选择:增加资本金或出售原有业务。不断增加资本金是不可持续的,但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二级市场发展很慢,交易很少,资产证券化渠道还不畅通。

再者是资产管理困境。不断增加规模,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很大的资产管理压力。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分散风险的渠道,租赁资产的风险随着规模增加在租赁公司内部不断积累。目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基本上还是一种“只进不出”的发展模式。即使已经与商业银行开展了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与信托公司开展了资产转让业务,但由于此类资产交易业务条件要求较高,并受监管政策和金融市场环境影响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租赁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最后是反周期困境。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这已成为租赁公司发展中最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中长期业务必须面对周期性问题。融资租赁业务的收益率是基本锁定的,但短债长用导致资金成本是随市场变化的,不能锁定成本。当市场利率处于上行周期时,租赁公司的成本不断上升,期限较长的业务很可能出现收益倒挂的情况。当利率处于下行周期时,租赁公司也不能在资金成本较低时运用现有租赁资产进行大额融资、抓住市场机会降低融资成本。在这样的困境下,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非常明显: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直接融资功能,能够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分散风险,维持租赁市场的金融稳定;有利于缓解租赁公司的资本压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各个子市场的相互连通;同时有利于租赁业的制度建设。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即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随着2005年之后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及配套制度相继出台,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开始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条是银行系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另一条是证券系统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国务院金融改革后于2005年3月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组,主要任务是为资产证券化遭遇的法律障碍和管理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截至2008年底,资产支持证券总共发行约667.83亿元。由于金融危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暂停,2012年重启试点。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主要依据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截至2008年底,一共发行了约262.85亿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融危机之后,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基本停滞,2011年开始逐步恢复。

目前信贷资产管理计划较为完善,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具有显著的意义。但在原始权益人的广度、发行的便捷性和操作的复杂程度方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更具有相对优势。发行人不局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人除银行和保险机构外其他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将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以及发行成本的下降。

租赁资产也不属于“信贷资产”的范畴,在现有的条件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渠道不适合租赁公司。而根据《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对于基础资产的范畴,只要租赁公司符合《指引》所规定的相关指标,并筛选出符合规定指标的基础资产,即具备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审批制,每一个产品都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目前由证监会机构部具体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需要获得银监会的许可。

而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的基本交易模式为:计划管理人(券商)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认购人发行专项计划的收益凭证来筹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用筹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资产服务机构(一般情况下是租赁公司)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计划管理人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制定账户用于支付收益凭证本金和预期收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对专项计划提供审计、法律意见、信用评级和资产托管服务。此外,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和担保机构则为专项计划提供内外部信用增级服务。

其中,主要的交易环节包括计划设立、计划管理、计划托管、购买基础资产、登记托管、计划资产的投资运用、计划分配、流动性安排共八个方面。

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成功发行关键在于合理的融资成本安排,这影响到整个业务的利润空间,在操作过程中主要可通过多种形式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控制融资成本。

外部增信,是指除发行人、发起人(租赁公司)、服务商、受托人以外的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借以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与内部增信相比,外部增信成本较低。外部担保机构往往是基于最坏情况下的风险估计来确定担保费率的,发行人所支付的费用一般高于资产的实际风险所需的担保成本。

除了融资成本,租赁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可能还要考虑资本管理问题,即通过“资产出表”节约资本金。“表外模式”可有效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实现风险隔离,受到市场的重视。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出表”问题,可从法律和会计两方面来厘清交易流程和规避风险。

在法律上,租赁公司(原始权益人)要实现出表,首先要做到基础资产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在基础资产买卖环节,必须在《资产买卖协议》中对原始权益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予以限制;在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后,要求原始权益人将租赁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给计划管理人。同时,假如原始权益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向计划管理人转让基础资产,则在原始权益人企业破产时,已经出售的基础资产将不会列为破产财产。

在会计上,资产证券化要实现“出表”或“部分出表”,需要租赁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其操作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在准则的基础上,判断是否能够出表有四个关键步骤,包括SPV与发起人实体(一般是原始权益人)是否合并、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否几乎所有重大风险和报酬得到转移、对“继续涉入”的处理和过手测试安排。

若要达到“出表”目的,发起机构不能对入池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及流动性支持,因为这将无法通过上述“过手测试”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测试。但是如果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通过内部分层或由与发起机构无关联的机构提供,原则上不会影响对出表的判断,但是仍然需要通过上述关键步骤的分析。

除此之外,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基础资产筛选、定价问题、发行时机、资产的后续管理、清偿问题、信息披露等环节。

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与普通公司债券或国债的评级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评级重点不是发行传统的债券主体的偿债能力,而是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偿债能力。

在市场体系上,租赁资产证券化还有两大问题需要引起关注:一是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有到期日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在国际成熟市场,ABS和MBS产品的二级市场主要是交易所之外的“柜台交易”市场。国内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但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场外市场将来有可能成为活跃的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

二是投资者问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主要是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我们认为还有三类潜在投资者:1、保险资金。2、商业银行、券商资管、债券型基金和一些私募资金。3、合格的个人投资者。

融资租赁资产本身具有一一对应的实物基础,并且租赁资产的期限大多设定为中长期,收益能力较稳定,信用基础是资产信用而不是企业信用的特点,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流向易于监测,风险易于控制,不会产生金融泡沫,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能力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平相分离,也使得租赁资产证券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

在目前的形势下,尽管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达到融资和“出表”的目的,但受限于法律法规、审批制度、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缺陷,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效率还很低,融资成本较高。

为了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租赁公司创造更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本管理的手段,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放开限制。另外,从法律政策制度和融资租赁行业自律两方面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体制建设及业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推进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市场化。建议证监会对此类产品简化审批程序,并逐步改进为备案制。在实现备案制之前,建议证监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增加审批数量,这有利于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长和活跃。

第二,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建议设立更加灵活的交易机制,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参与。建议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

第三,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平台建设。建议以金融资产交易所为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柜台交易市场。

第四,完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建议通过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保护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披露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披露模板、增加信息披露的可获取性;尤其是要加强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

第六,加快建立资产证券化的法规体系。建议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法规,促进资产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建议在立法中规定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租赁公司也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的要求:规范经营,专业化经营,积极主动地尝试证券化操作,并继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我们认为,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基础和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放开限制,促进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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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贷款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买房贷款须知

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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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需要通过贷款才能实现自己的买房梦,但是贷款是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你只要准备了充足的首付款就一定可以成功办理贷款的,而且贷款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具体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收入情况

收入情况是银行在受理贷款时一定会参考的因素,并且申请人也需要向银行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所以收入情况是影响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收入情况稳定且良好,那么贷款的额度相对就比较高,成功办理贷款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加,如果收入情况不乐观,贷款申请就可能会被拒绝,所以申请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收入情况。

二、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是办理贷款时不可忽视的一点,如果申请人恶意拖欠信用卡的还款,或者是有别的不良信用记录,这都会让银行认为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贷款的资格,从而不考虑发放贷款。此外,如果申请人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也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贷款的办理,所有一定要保证自己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房屋年龄

房屋年龄与贷款办理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房屋年龄过长,那么银行可能就不会通过申请人的贷款请求。拿二手房来说,二手房的房屋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年,所以房屋年龄越大,贷款的期限就会越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贷款的期限并不仅仅以房屋年龄为标准,还需要看房屋的价值等因素。

四、贷款类型

不同的贷款类型也会影响到贷款的成功与否,每个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每个人选择的贷款类型也会不一样。此外,不同的贷款类型的办理手续也是不同的,比如无抵押贷款就会比抵押贷款的手续简便一些,办理时间自然也就短一些,这就需要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去考虑了。

五、个人年龄

个人年龄与房屋贷款也是息息相关的,通常来说,银行对申请人的年龄都会有所要求,根据规定,贷款的年限与个人年龄相加起来的数值,男性不可以超过六十五岁,而女性不可以超过六十岁。因此,如果申请人的年龄过大,贷款的年限自然就会减少,一旦超过六十五岁,银行就不会对其发放贷款。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贷款的影响因素,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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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购房流程 第七步 验收房屋 第八步 物业管理

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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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房屋

购房者接收房产时必须要求卖方再次陪同实地察验,看是否有所变动,是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过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质量和水平是否满意,有关文件是否符合、齐全等,都应仔细察验。只有购房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房屋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即使您掌握不了上述专业的验房方法,没关系,因为在您入住小区前,您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前,为了减少将来自身的麻烦或纠纷,他们已代您对小区所有房子进行了质量验收,在此您不妨了解一下物业管理公司有关《验收与接管物业的事项》另外,我还要提醒您别忘了国家对房屋交易的新规定,即: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预售人必须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步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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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会计算房屋保修期 力做买房精明人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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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后,还有很对问题需要明确,房屋这一“巨额”商品,它的保修期如何计算呢?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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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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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转让的转让优势

时间对比注册商标:1年(商标审核效率表)(备注: 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近几年来普遍为1年)

转让商标:6-10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05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4-5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商标价值含义对比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05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个也是《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比如你有3个相似商标,要转就要一起转,不能只转让其中一个或者兩个。

3、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简单的说,如果你有一个商标让别人用了,这个时候,你要转让的话,得别人同意。

4、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5、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但是如果申请不下来,则转让不成功。

6、商标转让的双方必须要有营业执照,自然人得有个体执照,不然无法申请。

7、商标转让的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从转让安全角度出发,我们建议做个公证,这样可以防止反悔。

8、商标转让无法中止,如果双方提交了申请,是不能中止的,如果要撤销的话,只能做二次转让,把商标转让到原转让人。

另外,商标转让的时间,费用这些都是不固定的,转让的时间主要与商标局的办事效率有关,而费用则与商标的本身质量有关。

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3、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你的公司成为大公司的时候,你的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4、现在说下假如你的商标没有保护人家侵害了,生产一些其他的商品,比方我们都知道娃哈哈是饮料公司的商标,假如有人把他去做鞋、衣服、洗衣粉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事情。假如更有一些人违法去做一些法律上禁止生产的,或者专有生产的一些物品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

综合效率对比注册商标:企业新申请一个商标到拿到注册证一般需要2至3年的时间;期间企业要生产经营、要销售产品,同时会作大量的广告宣传,印制产品内外包装,进行渠道建设。所需花费以数十万计算。一旦注册失败,带给企业的损失不可估计。

转让商标: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

由此可以看出购买商标,能使企业迅速进入品牌化的进程,大大降低各种投资的风险,并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腾飞确定同行业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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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房屋拆迁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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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什么是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房屋拆迁管理费

什么是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的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费用。

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金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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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的是多长 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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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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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产权到期后 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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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使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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