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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是多少(精选20篇)

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你对房屋租赁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问学吧小编整理关于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是多少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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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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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是一笔大的开支,那么究竟城市房屋拆迁时,装修费有补偿吗?请您看下面的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2.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

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

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二.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构成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2.价格时点

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3.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4.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这就是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不吝赐教,以帮助小编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有哪些?请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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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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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很多是关于中介费的纠纷。那么,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中介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可上浮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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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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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具体是什么意思呢?和看看吧。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开始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对你有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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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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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那么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

房子拆迁补偿规范

一.房子价值补偿规范

这儿的房子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相似的市场价格,并且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决定。这儿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根据每年住宅房子市场价格规则,制定出相应房子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阅。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总结: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小编的努力能够帮助到你,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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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及相关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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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障我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货币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拆迁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二、原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三、异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安置时享受48平方米保底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资金结算。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4、异地安置,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拆迁房屋等级,应安置面积可以按市场评估比准价格8折结算。

四、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

(1)异地安置:二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住户,每证奖励5万元。三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每证奖励1万元。

(2)原地回迁:原地段回迁的住户奖励费相应减半。

2、安置奖励:

(1)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扩面费用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折结算。

(2)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安置款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过渡费标准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具体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在异地安置时,安置高层建筑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10%面积费用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

2、在安置奖励住改非住户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住改非协议面积或工商营业执照面积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可根据店面的纳税情况给予10%的上下浮动。

3、如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申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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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全文共 2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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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拆迁必将势在必行。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终结果也只能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

(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的确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如安徽省五河县一文化休闲广场)。

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决定的。

4.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目前,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在拆迁补偿价格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那么,势将导致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阶段,也必处于非常混乱阶段。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进行收回的呢?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拆迁补偿价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即残值),也无法测算出其价值的减损。

三.建议

1.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的确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2.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顺利进行,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欢迎大家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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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屋权属登记费是什么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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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界定,房屋权属收益费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该规定,商服用房房屋权属收益费为550元/件;住宅房屋权属收益费为80元/件。

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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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全文共 5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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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生活当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拆迁,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是什么呢?请您跟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置换房,两者都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一般是参照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的依据包括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房屋结构、面积大小、装修的好坏,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置换房一般是一比一的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在现实操作中就会出现按人头来计算的情况,例如:一个人多少平米,再加上差价的补偿和社保名额,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的操作空间很大,被拆迁方最终拿到的补偿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所谓的奖励、社保、户口、人头等等其他都是拆迁方给我们释放的烟雾弹,其真实意图是降低补偿标准。所以,我们在面对拆迁方给我们的这些补偿内容的时候一定要清醒,及时的咨询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的签订补偿协议。

这就是小编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到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呢?请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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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拆迁评估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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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如何计算?有谁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我们参考北京《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了解一下。

以下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2.5%

501-2000万元2%

2001-5000万元1.5%

5001-10000万元1%

10001万元以上0.5%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

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5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上至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1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5.25+1.5+2.4+1.2+0.4+3=11.25万元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

320-50(含50)12-20

450以上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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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房屋拆迁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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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办法你知道有哪些吗?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起和小编看看吧。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后三者经拆迁双方选择后可以适用。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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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屋拆迁补偿以什么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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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被拆迁人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以什么评估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所评估为准,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双方均可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评估申请,如双方的价格不一,可由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定。程序是解决实体的首要问题。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五个环节: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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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2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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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共利益标准实质上是政治标准 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研究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以动态和整体的眼光进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迁论房屋拆迁,而应当研究房屋拆迁存在的基础,研究房屋拆迁 的来龙去脉,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论题的形式研究房屋拆迁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以事论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本质,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走过了不同以往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当初所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决定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们多数时候是被逼着或者说是被历史推着向前走,当然,这也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

总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没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经验只适合于微观问题的解决,但整体思路和设计必须由我们自己解决。

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我们主要研究了如下几个的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房屋拆迁的相关条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

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 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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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价评估收费标准差异 上海收费为北京10倍

全文共 2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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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1月1日起放开包括房地产评估在内的等7项专业服务价格。此前,发改委规定的房产评估费标准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因为市场竞争关系,在各地实际执行中其实已经远低于此。中介人士认为,今后评估公司的竞争将更加充分,服务质量可能会得到改善。

同为一线城市,上海北京在二手房价格评估服务上的收费存在巨大差异,同样是购买总价500万元住宅,北京500万元(含)以下最低为400元/单,而上海按千分之一收取,即为5000元/单。

京沪收费标准差异巨大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在二手房交易时,房地产评估费用多为购房者承担,在申请商业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般要求购房人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放款额度的参考。

“我们银行二手房个人贷款是和几家评估公司合作,每年会增减,有一些合作不好的剔除掉,选不错的再增添进来。”据一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某支行个人信贷部经理1月6日对本报记者透露,申请房贷中的房产评估,一般的操作是,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和网签价格之中,银行取其低者作为基数,再按比例放贷,以控制风险。

据该经理透露,通过他所在的银行进行的评估费用,收费标准一般是500万以下的房产每评估单400元,500万以上的房产则按评估价的比例收费。

更普遍的情况是,购房者通过交易二手房的中介公司代办评估,此类情况一般由中介公司参与协助完成申请商业贷款前的评估,评估费则视房屋类型及价格而定。

一名房产经纪人向本报记者举例称,他刚经手售出的一套总价230万元的二手房,走商业贷款,贷款总额为130万元,在签订三方合同后,由中介公司总部跟踪这套房产的评估手续,联系二手房评估公司后,出具评估报告,在面签时购房人再将这笔400元的评估费用交给中介公司。

关于评估过程,这样描述:“一般评估公司来1~2个人,中介经纪人或者客户开门,根据房龄、地段、交易价格出一个评估价格,然后给房产证拍照,一般几分钟就结束了。”而评估公司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参考该二手房的交易价格,这位房产经纪的经验是,“一般在交易价格的八五折或者九折。”

同样是代评估机构收费,不同的中介公司收费标准略有差别。北京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一内部人士昨日提供给本报的一份收费标准显示,普通住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商业贷款评估费600元/单,六环外加收100元,评估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多100万元,加收500元;别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则为1000元/单,评估值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2000元/单。

更大的差别存在于地域之间

“上海一般是千分之一,一套200多万的房子,评估费用是2000多块钱。”在上海宝山区从事房产中介8年时间的小周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在上海,申请二手房贷款时的评估费用,由购房人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合作的银行。但她透露,并非每家银行都收取这笔费用,以她所在的公司为例,同样的放款速度,合作的银行中有的收有的不收,若购房者不主动要求选择银行,中介公司也不会主动陈述差别。

关于京沪收费标准上的差异,业内一资深人士昨日对记者分析称,500万元以内的普通北京二手房评估费用,向来只有几百元,这可能与中介公司与评估公司长期合作有关,类似于“团购”,若购房者以个人身份直接联系评估公司,价格也可能与上海标准类似。

“发改委下了通知,但各地的通知还没完全出来,北京和上海目前还是按原先方法操作的。”该资深人士说,“此前发改委规定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无论上海还是北京,大家都在这个标准之下,但上海的评估内容更为细致、项目更多,因此上海收费更高。”

她透露,目前上海市场往往按照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评估费,但这并非绝对统一的标准,因为“打折的情况也很普遍”。

房屋评估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对于房产评估收费,尤其是二手房申请商业贷款时的评估费用,不同的购房者感受不一。前述北京购房者黄哲认为,400元左右的价格尚可承受,豪宅评估费用更高也符合专业服务的定价规律。而上海的曹先生则表示,评估服务并未让购房者直接受益,且收费偏高、收费标准不够统一。

对此,早前有媒体引述业内人士的观点称,想要通过“走后门”做低评估价减少税费,必须在系统里把整个小区的价格都进行下调,这些操作不是一两个评估师可以做得到,对评估师而言也得不偿失。

这项购房者眼里看似“无用”的评估,在银行眼中则非常有必要。上述个贷部经理分析称,评估公司出的评估报告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内部风险管控的标准,因此是贷款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他坦言,眼下购房者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尚无自主权,一般从哪家银行贷款,就用哪家银行指认合作的评估公司,另外价格也存在议价空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评估公司给个人打折的现象,八折九折很常见。”

除了委托人缺乏自主权,价格不够透明,评估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常常受到诟病。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名张姓资深中介人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中介公司,合作的评估机构是固定的几家,“服务态度都不太好,上门评估的时候往往要看他的时间,而不是看你的时间”。

不同房产价格评估公司的规模、业务量也存在不小差别。“前段时间有一家北京的房产评估公司邀我加盟,我去看了一下,发现公司很小,根本没有什么业务量。”另一胡姓中介人士对记者说道。

北京一大型中介公司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与该公司合作的四家评估公司名单,但记者昨日下午拨打其中一家公司官网上的联系电话,得到的回应却是:“打错了,不是这家公司。”

该张姓中介人士认为,发改委放开价格限制后,评估公司的竞争将更加充分,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动力会更强,服务质量可能会得到改善。

在通知中,发改委要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此外,该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商业贷款评估费600元/单,六环外加收100元,评估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多100万元,加收500元;别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则为1000元/单,评估值500万元~1000万元为2000元/单。

上海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般按照估值总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评估费。并非每家银行都收取这笔费用,同样的放款速度,合作的银行中有的收有的不收,若购房者不主动要求选择银行,中介公司也不会主动陈述差别。

(以上内容参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房价评估收费标准差异巨大上海收费为北京10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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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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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你知道是什么吗?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具体的我们跟随看看吧。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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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什么是房屋司法鉴定 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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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鉴定一般鉴定什么呢?一般来说,房屋的司法鉴定需要鉴定房屋的面积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相应的文件是不是合法,还有就是房屋的产权等。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

1、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在建工程的质量事故鉴定:

3、已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工程质量评估。

4、受周边施工或造成影响的建筑,评估损耗并进行索赔

房屋司法鉴定是房屋质量评定的最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权威性相当于金字塔的顶端,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该检测适用于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服务。

二、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

(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

(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

(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

(八)本办法仅限于现场常规检测,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检测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意: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三、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的相关知识,房屋的司法鉴定,主要还是对房屋进行一个有效的鉴定,方便处理好相关的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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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全文共 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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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是什么?

法律法规中关于拆迁中拆迁人或者是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的的方式一般是多数人选定、投票决定、公开摇号。

大家都知道,而且很多人也收到过所谓的“评估报告”,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评估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评估报告上应该列明哪些项目。其实拆迁人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公司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很少有合法的,根据我们长期办理拆迁案件了解到的情况,很多被拆迁人收到的是一张纸,这张纸是什么?是评估结果报告,很多时候就是一张打印纸,连最起码的评估公司盖章、评估师的签字都没有。其实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主要依据就是住建部1999年发的一个《房地产估价规范》,这个规范是个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其他省、市、地区都无权制定估价规范。

市场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价格法: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建筑物重建价格: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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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屋拆除收费标准是什么? 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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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收费标准是什么?该标准关系到金额的多少,那么房屋拆除收费标准中都包含哪些内容?不同的城市有哪些不同的标准呢?

房屋拆除收费标准: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金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法规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纸,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温家宝签署。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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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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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件法院是如何收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

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与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与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房产纠纷的诉讼费是按照争议金额来确定的,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房产纠纷诉讼费是如何交纳的吧。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都是由起诉的原告先垫付,然后在案件判决之后再由败诉的一方较后承担。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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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北京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

全文共 22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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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委托给中介公司买卖收费标准怎么样?通过经纪人买房要交多少佣金才合理?房屋中介房屋评估费是怎么计算的?北京市其实对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都有相关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即中介费、房屋评估费、拆迁评估费及基准地价评估费等都有相关规定,如果超过给定标准收费,业主或买方可以寻求相关部门介入解决,以下是相关通知全文: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2.5%;501-2000万元2%

2001-5000万元1.5%;5001-10000万元1%

10001万元以上0.5%;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

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标的总额累进计费率

100万以下(含100万元):5‰;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2.5‰;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1.5‰;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0.8‰;

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0.4‰;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0.2‰

10000万元以上:0.1‰

注意:

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

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1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5.25+1.5+2.4+1.2+0.4+3=11.25万元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

320-50(含50)12-20

450以上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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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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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估价涉及估价理论和方法等具体技术问题,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三种选定方式,分别是“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一)“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二)“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只有一个,而拆迁人的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却有若干个。如果因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拆迁人选择,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样,不便于拆迁管理,不便于掌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便于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考试大&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公示估价机构的目的是便于被拆迁人了解估价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称作“推举式”选定。

(三)“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

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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