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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文件【20篇】

西餐在菜单的安排上与中餐有很大不同。以举办宴会为例,中餐宴会除近10种冷菜外,还要有热菜6-8种,再加上点心甜食和水果,显得十分丰富。今天问学吧小编就来告诉你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文件,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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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购买房屋估价如何操作 估价收费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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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周知,现在很多人在交易房屋的时候,都会选择将自己的房子进行估价,一般如果你是第一次去估价,那很可能不清楚估价的操作步骤,导致最终出现了一些遗憾。而且房屋估价是要收取费用的,那么,购买房屋估价怎么操作?房屋估价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一起分析下吧。

购买房屋估价怎么操作?

1、获取估价业务也就是有做估价的项目;

2、受理估价委托及明确估价的基本事项比如填写委托书了解估价基本情况以及需不需要预付订金等;

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该总项目用什么样的估价方法最好最合适而且估价最科学公正;

4、搜集估价所需材料必须身份证明确定产权所属之类;

5、实际勘察估价对象要做到公平科学严谨的估价必须实地勘察房屋详细登记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结构交通购物医疗教育房屋租金房屋运营情况(出租与否、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等等很多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都要仔细勘查询问清楚;

6、分析估价对象价值;

7、测算估价对象价值;

8、判断估价对象价值以上三条一般参考房地产估价市场比较法与收益法;

9、撰写估价报告交予委托方的书面资料;

10、内部审核估价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审核该估价报告的书写正确与否、价值公正与否等问题;

11、交付估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该估价报告就开始产生效力(记得同时收取估价费用);

12、估价资料归档方便以后查询。

房屋估价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3、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4、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

房屋估价是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的,除了知道房屋估价的操作步骤外,我们还应该熟悉房屋估计收费标准。

(华龙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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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怎么做房屋评估?房屋评估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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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知道房产评估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下要进行房产评估,那么房产评估收费标准是什么样的?评估公司怎么收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评估

目前,对于房产评估市场上应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最为精确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在估算房价时参考的因素包括:

1.所在小区的均价,以及小区内类似房屋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2.周边小区类似房源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3.所在小区和所在板块的房价走势

4.被估算二手房的特性,包括房型、楼层、装修、朝向、房龄、小区内位置、景观等等。

对于上述因素,采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数学模型算法,计算出各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然后根据被估算房屋的具体特性,给出其尽可能合理的价格。

此外,成本法和收益法也是求取房地产市场价格所经常使用的方法。

房屋评估是怎么收费的呢?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地产估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用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次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100万元以下【含100】千分之五;101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千分之二点五;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千分之一点五;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千分之零点八;5001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千分之零点四;8001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千分之零点二;10000万元以上千分之零点一。

二手房评估怎么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而实际上,由于市场上评估公司竞争大,往往并不是完全按照政府标准来收取。不同区域不同公司都会有所不同,比如,在北京绝大部分房屋评估收费是按照400-1000元/宗来收取,而在上海一般则按照政府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同样200万的房子,在北京可能只有收取500元左右的评估费,而上海则可能需要收取7500元评估费,价格差高达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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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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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很多是关于中介费的纠纷。那么,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中介费的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中介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可上浮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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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价评估收费标准差异 上海收费为北京10倍

全文共 2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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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1月1日起放开包括房地产评估在内的等7项专业服务价格。此前,发改委规定的房产评估费标准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因为市场竞争关系,在各地实际执行中其实已经远低于此。中介人士认为,今后评估公司的竞争将更加充分,服务质量可能会得到改善。

同为一线城市,上海北京在二手房价格评估服务上的收费存在巨大差异,同样是购买总价500万元住宅,北京500万元(含)以下最低为400元/单,而上海按千分之一收取,即为5000元/单。

京沪收费标准差异巨大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在二手房交易时,房地产评估费用多为购房者承担,在申请商业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般要求购房人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放款额度的参考。

“我们银行二手房个人贷款是和几家评估公司合作,每年会增减,有一些合作不好的剔除掉,选不错的再增添进来。”据一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某支行个人信贷部经理1月6日对本报记者透露,申请房贷中的房产评估,一般的操作是,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和网签价格之中,银行取其低者作为基数,再按比例放贷,以控制风险。

据该经理透露,通过他所在的银行进行的评估费用,收费标准一般是500万以下的房产每评估单400元,500万以上的房产则按评估价的比例收费。

更普遍的情况是,购房者通过交易二手房的中介公司代办评估,此类情况一般由中介公司参与协助完成申请商业贷款前的评估,评估费则视房屋类型及价格而定。

一名房产经纪人向本报记者举例称,他刚经手售出的一套总价230万元的二手房,走商业贷款,贷款总额为130万元,在签订三方合同后,由中介公司总部跟踪这套房产的评估手续,联系二手房评估公司后,出具评估报告,在面签时购房人再将这笔400元的评估费用交给中介公司。

关于评估过程,这样描述:“一般评估公司来1~2个人,中介经纪人或者客户开门,根据房龄、地段、交易价格出一个评估价格,然后给房产证拍照,一般几分钟就结束了。”而评估公司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参考该二手房的交易价格,这位房产经纪的经验是,“一般在交易价格的八五折或者九折。”

同样是代评估机构收费,不同的中介公司收费标准略有差别。北京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一内部人士昨日提供给本报的一份收费标准显示,普通住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商业贷款评估费600元/单,六环外加收100元,评估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多100万元,加收500元;别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则为1000元/单,评估值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2000元/单。

更大的差别存在于地域之间

“上海一般是千分之一,一套200多万的房子,评估费用是2000多块钱。”在上海宝山区从事房产中介8年时间的小周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在上海,申请二手房贷款时的评估费用,由购房人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合作的银行。但她透露,并非每家银行都收取这笔费用,以她所在的公司为例,同样的放款速度,合作的银行中有的收有的不收,若购房者不主动要求选择银行,中介公司也不会主动陈述差别。

关于京沪收费标准上的差异,业内一资深人士昨日对记者分析称,500万元以内的普通北京二手房评估费用,向来只有几百元,这可能与中介公司与评估公司长期合作有关,类似于“团购”,若购房者以个人身份直接联系评估公司,价格也可能与上海标准类似。

“发改委下了通知,但各地的通知还没完全出来,北京和上海目前还是按原先方法操作的。”该资深人士说,“此前发改委规定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无论上海还是北京,大家都在这个标准之下,但上海的评估内容更为细致、项目更多,因此上海收费更高。”

她透露,目前上海市场往往按照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评估费,但这并非绝对统一的标准,因为“打折的情况也很普遍”。

房屋评估公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对于房产评估收费,尤其是二手房申请商业贷款时的评估费用,不同的购房者感受不一。前述北京购房者黄哲认为,400元左右的价格尚可承受,豪宅评估费用更高也符合专业服务的定价规律。而上海的曹先生则表示,评估服务并未让购房者直接受益,且收费偏高、收费标准不够统一。

对此,早前有媒体引述业内人士的观点称,想要通过“走后门”做低评估价减少税费,必须在系统里把整个小区的价格都进行下调,这些操作不是一两个评估师可以做得到,对评估师而言也得不偿失。

这项购房者眼里看似“无用”的评估,在银行眼中则非常有必要。上述个贷部经理分析称,评估公司出的评估报告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内部风险管控的标准,因此是贷款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他坦言,眼下购房者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尚无自主权,一般从哪家银行贷款,就用哪家银行指认合作的评估公司,另外价格也存在议价空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评估公司给个人打折的现象,八折九折很常见。”

除了委托人缺乏自主权,价格不够透明,评估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常常受到诟病。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名张姓资深中介人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中介公司,合作的评估机构是固定的几家,“服务态度都不太好,上门评估的时候往往要看他的时间,而不是看你的时间”。

不同房产价格评估公司的规模、业务量也存在不小差别。“前段时间有一家北京的房产评估公司邀我加盟,我去看了一下,发现公司很小,根本没有什么业务量。”另一胡姓中介人士对记者说道。

北京一大型中介公司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提供了与该公司合作的四家评估公司名单,但记者昨日下午拨打其中一家公司官网上的联系电话,得到的回应却是:“打错了,不是这家公司。”

该张姓中介人士认为,发改委放开价格限制后,评估公司的竞争将更加充分,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动力会更强,服务质量可能会得到改善。

在通知中,发改委要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此外,该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商业贷款评估费600元/单,六环外加收100元,评估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多100万元,加收500元;别墅评估值500万元(含)以下则为1000元/单,评估值500万元~1000万元为2000元/单。

上海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般按照估值总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评估费。并非每家银行都收取这笔费用,同样的放款速度,合作的银行中有的收有的不收,若购房者不主动要求选择银行,中介公司也不会主动陈述差别。

(以上内容参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房价评估收费标准差异巨大上海收费为北京10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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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2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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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

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共利益标准实质上是政治标准 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研究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以动态和整体的眼光进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迁论房屋拆迁,而应当研究房屋拆迁存在的基础,研究房屋拆迁 的来龙去脉,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论题的形式研究房屋拆迁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以事论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本质,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走过了不同以往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当初所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决定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们多数时候是被逼着或者说是被历史推着向前走,当然,这也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

总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没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经验只适合于微观问题的解决,但整体思路和设计必须由我们自己解决。

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我们主要研究了如下几个的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房屋拆迁的相关条例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

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草案时提出,经过修改后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 37898条;起草单位召开45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选取40多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研究论证,力求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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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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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件法院是如何收费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房屋买卖纠纷法院的收费标准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

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与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与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房产纠纷的诉讼费是按照争议金额来确定的,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房产纠纷诉讼费是如何交纳的吧。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都是由起诉的原告先垫付,然后在案件判决之后再由败诉的一方较后承担。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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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全文共 2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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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拆迁必将势在必行。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终结果也只能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

(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的确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如安徽省五河县一文化休闲广场)。

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决定的。

4.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目前,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在拆迁补偿价格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那么,势将导致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阶段,也必处于非常混乱阶段。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进行收回的呢?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拆迁补偿价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即残值),也无法测算出其价值的减损。

三.建议

1.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的确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2.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顺利进行,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欢迎大家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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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拆迁怎么进场评估房子的市场价值

全文共 62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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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是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对于进行房屋拆迁是,要怎么进场评估房子市场价值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房屋拆迁评估市场价值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评估费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费由评估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评估报告被鉴定为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且拆迁人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评估的,原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费用退还委托人。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鉴定费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评估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拆迁如何进场评估?

(1)评估机构须有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

(3)异议处理: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用房和住宅房的补偿标准确有区别,但对是否营业用房有时会发生争议,你如果主张被拆迁房为营业用房的,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3、现有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有哪些?

房屋拆迁估价的目的是为确定本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参考的因素: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等因素。

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五方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后三者经拆迁双方选择后可以适用。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6各地房屋拆迁评估费

1.北京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字[1997]第398号)。

执行时间: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为拆迁评估补偿价款金额的l%~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沪价商[2002]018号)

通知全文: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一页更多精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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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房屋司法鉴定 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1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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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鉴定一般鉴定什么呢?一般来说,房屋的司法鉴定需要鉴定房屋的面积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相应的文件是不是合法,还有就是房屋的产权等。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

1、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2、在建工程的质量事故鉴定:

3、已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工程质量评估。

4、受周边施工或造成影响的建筑,评估损耗并进行索赔

房屋司法鉴定是房屋质量评定的最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权威性相当于金字塔的顶端,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该检测适用于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服务。

二、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

(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

(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

(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

(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

(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价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

(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

(八)本办法仅限于现场常规检测,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检测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意: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三、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的相关知识,房屋的司法鉴定,主要还是对房屋进行一个有效的鉴定,方便处理好相关的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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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个人办理房屋买卖的收费标准

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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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程序复杂,内容繁多。其中有很多手续费、税款之类的费用,搞得人晕头转向。现编现在就带您看看个人办理房屋买卖是的一些具体的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总额或评估价的0.8%收取;如果是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按房改实际成交价总额的0.2%收取。如果是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按实际成交价的0.4%交纳。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代收通告费:300元。

2、税款:购买普通住宅,买方须缴交成交价或评估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卖方须缴交成交价或评估价5%的营业税、以及0.875%营业税附加税,另外卖方还需要缴交成交价或评估价1.5%的个人所得税和0.05%的印花税。购买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买方须缴交成交价或评估价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卖方税收同普通住宅。税收优惠:如果卖方出售的是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或个人自建自用的住宅,免征营业税,营业税附加税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如果个人出售的住房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并已经住满5年以上,可以申请免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您所购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用地,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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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及相关实施标准

全文共 1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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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障我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货币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拆迁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二、原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三、异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安置时享受48平方米保底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资金结算。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4、异地安置,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拆迁房屋等级,应安置面积可以按市场评估比准价格8折结算。

四、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

(1)异地安置:二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住户,每证奖励5万元。三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每证奖励1万元。

(2)原地回迁:原地段回迁的住户奖励费相应减半。

2、安置奖励:

(1)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扩面费用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折结算。

(2)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安置款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过渡费标准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具体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在异地安置时,安置高层建筑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10%面积费用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

2、在安置奖励住改非住户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住改非协议面积或工商营业执照面积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可根据店面的纳税情况给予10%的上下浮动。

3、如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申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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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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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你知道是什么吗?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具体的我们跟随看看吧。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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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过户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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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房屋过户的的情形,主要存在正常的二手房买卖过户、赠与过户和遗产继承过户,那房屋过户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过户收费标准

一、如果没有通过中介交易,所需费用

1、契税:普通住宅:均价低于5000元/m2,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高于5000元/m2的,面积超过144m2的,用于其它用途的,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规定是卖方交,可是如今很多都是买方)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五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五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看那个中介怎么要,一般几百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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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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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是一笔大的开支,那么究竟城市房屋拆迁时,装修费有补偿吗?请您看下面的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2.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

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

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二.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构成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2.价格时点

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3.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4.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这就是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不吝赐教,以帮助小编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有哪些?请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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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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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

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强制搬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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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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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收费标准为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由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房产评估费多少钱?

1、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3、房产评估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现在,买房贷款、卖房过户、找中介、进银行,都会要求房子需要评估。比如购房者需要办理抵押贷款,银行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才能向购房者发放贷款。办理按揭贷款的评估,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房产评估费用由谁支付?

在房屋买卖中,需要评估的地方有两处,基本上全都是由房屋承受方担承的:

1、贷款评估:此评估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用于银行确定产权价值,确认贷款发放金额,这笔费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出,现实中大多数是由购房者承担,只有极少数银行自己承担。

2、过户评估:当土地性质为商业时,也需要评估公司评估过户价,住宅不需要评估报告,此评估由地方税务局依据申报价和历史成交数据确认,如果申报价高于历史成交数据水平,则以申报价为征税标准,如果申报价低于历史成交数据水平,则以地税局的核定值为征收标准。此费用一般由买卖双方协商承担,通常为房屋承受方担承。

3、相关内容:2006年《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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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屋买卖公证要收哪些费用?收费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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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部分房屋买卖需要进行公证,特别是二手房买卖问题。那么对于这些情况,所需提供的公证资料有哪些?又需要支付多少的费用呢?

关于房屋买卖公证费用问题,二手房买卖最好就是进行公证,进行公证的程序、费用如下: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房屋买卖公证费用的交纳: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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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权属登记费是什么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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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界定,房屋权属收益费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该规定,商服用房房屋权属收益费为550元/件;住宅房屋权属收益费为80元/件。

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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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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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被拆迁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是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

一、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二、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三、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四、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方式类型:

1.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具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相关介绍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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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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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估价涉及估价理论和方法等具体技术问题,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三种选定方式,分别是“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一)“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二)“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只有一个,而拆迁人的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却有若干个。如果因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拆迁人选择,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样,不便于拆迁管理,不便于掌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便于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考试大&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公示估价机构的目的是便于被拆迁人了解估价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称作“推举式”选定。

(三)“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

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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