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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价格(通用20篇)

我们在开车的时候可能都会考虑到开车的油耗问题,那么对于开车如果行驶了一公里的话应该怎么去计算好这个油的价格呢?以下是问学吧小编为你整理的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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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屋拆迁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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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流程什么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的流程是确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等,而评估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和了解下。

1.注意估价时点。

根据相关股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即以估价时点附近类似房地产价格与估价对象(被拆迁房屋)进行对比修正。

估价时点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的估价结果。常有征地主体为了制定征地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在征地公告之前对拟征地地段进行了预评估。这种做法应限定于制定征地方案,而不能代替征地公告后的评估程序。一则以预评估代替征地评估,剥夺了被征地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二则剥夺了被征地及地上物在预评估时点至征地公告颁发时点的升值利益。

2.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应为征地公告的期限。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一般与征地公告同时失效,但最长不超过征地期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应在报告中说明。估价报告超过1年的,应重新进行估价。

3.确定估价机构。

从事征地估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征地主管机关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相关估价指导规定,估价机构的选择采取被征地人投票或征地当事人抽签的方式,按照这一设计,估价机构的遴选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公告估价项目和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报名;

(3)评估机构竞选;

(4)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5)公示入选评估机构。

4.委托评估机构的条件。

根据相关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由征地主体委托并支付拆迁评估费用。被征地人应注意房屋拆迁估价的委托时机,应为征地公告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其一,没有征地公告,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以征地安置补偿为目的的专项评估。

其二,估价的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如在征地公告之前委托估价,必然使估价时点提前,造成估价结论不准确,从而影响了被征地人的利益。

5.评估方式、流程。

按照评估规范的规定,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征地拆迁规模较小的,可以直接进行分户评估,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征地及被拆迁地上物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6.公示、送达程序。

被征地人应核实估价机构公布的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相关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机构应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征地主体应向被征地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并告知被征地人,若对估价报告有疑义或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对委托人因原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征地当事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房屋拆迁评估流程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学习更多的房屋知识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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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拆迁怎么进场评估房子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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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是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对于进行房屋拆迁是,要怎么进场评估房子市场价值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房屋拆迁评估市场价值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评估费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费由评估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评估报告被鉴定为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且拆迁人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评估的,原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费用退还委托人。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鉴定费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评估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屋拆迁如何进场评估?

(1)评估机构须有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

(3)异议处理: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用房和住宅房的补偿标准确有区别,但对是否营业用房有时会发生争议,你如果主张被拆迁房为营业用房的,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3、现有房屋拆迁评估的依据有哪些?

房屋拆迁估价的目的是为确定本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参考的因素: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装修程度等因素。

可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房地产估价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五方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后三者经拆迁双方选择后可以适用。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6各地房屋拆迁评估费

1.北京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字[1997]第398号)。

执行时间: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为拆迁评估补偿价款金额的l%~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沪价商[2002]018号)

通知全文: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一页更多精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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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二手房评估价重要吗?怎么做好房屋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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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和抵押贷款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房屋价格评估。买家通过评估知道所买房屋是否物有所值;业主通过评估知道自己房子的市价所值;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房屋评估向客户推荐较为公正的指导价格;评估事务所通过评估给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房屋价格指导。

二手房的价格到底如何评估呢?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二手房的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但大多数评估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般选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屋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指:挑选至少三个以上与欲评估房屋在地段、房龄、户型等方面相类似的市场实例与所评估二手房进行比照,然后依据实例价格再根据所评估房屋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修正,以此估算所评估二手房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修正价格的因素包括:所处地段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小区环境、景观、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城市规划限制;房屋面积大小、形状、临路状况、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管制条件、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新旧程度、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

房产专业人士表示,在二手房价格的评估中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最为关键。

首要因素,位置、地段。北京的二手房与新房价格一样,北边比南边贵,城里的比城外贵。南边的二手房与北边的二手房价格可相差超过1000元/平方米,同样,二环内的二手房与三环内的二手房价格相比之下也能产生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落差。

第二因素,房屋使用年限与小区管理及配套设施。修建年代越近的房屋,配套设施越齐全的小区,管理越到位,价格也越高。由以上因素造成的房屋价差每平方米价格相差范围可达到500元至2000元。

第三因素,房屋朝向。北京人买房讲究坐北朝南,因此同一栋楼里同等户型不同朝向的二手房价格会产生200元左右/平方米的落差。同样,在房屋结构上,户型安排合理的房屋与同等条件户型过于紧凑的房屋价格也能相差到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左右。

第四因素,房屋内部装修程度及其他。房屋内部装修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对于价格的影响虽然不太明显,但是对于房屋的出售速度有着一定影响。如装修好、交通便捷的房屋出售速度就比同样条件但装修较次、交通不便的房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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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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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如何选定?请看下面小编总结的内容。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三种选定方式

一.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没法达成相同意见时,就应该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所以,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意见不同时,就应该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该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二.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就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然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已经公示而且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三.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只有一个,而拆迁人的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却有若干个。假若因为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拆迁人选择,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样,不便于拆迁管理,不便于掌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便于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公示估价机构的目的是便于被拆迁人了解估价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回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叫作推举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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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拆迁评估价格

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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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社会中,拆迁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之事。众所周知,在房屋拆迁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现实生活中,对于房屋的评估往往是政府实行“一刀切”的规定,政府说评估多少,就是多少。这样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就是很不合理的。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是怎么评断的呢?一起和了解下吧。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与大家分享的这些内容,希望在征收过程中帮助到大家,以上是确定房屋价值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也是判断征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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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

全文共 1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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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你对房屋拆迁评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评估费相关

1.北京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字[1997]第398号)。

执行时间: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为拆迁评估补偿价款金额的l%~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沪价商[2002]018号)

通知全文: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看过“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

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住建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标志着我国的拆迁征收评估已经做到与市场价同步。这是我国在拆迁征收上的一个新进步。

拆迁如何评估?拆迁评估依据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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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拆迁评估价格主要有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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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拆迁房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评估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那么拆迁评估价格主要有哪些项目?下面小编和大家聊聊。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是什么?欢迎大家访问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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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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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你知道是什么吗?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具体的我们跟随看看吧。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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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屋拆迁补偿以什么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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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拆迁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被拆迁人最终的拆迁补偿费用。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以什么评估为准?

房屋拆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所评估为准,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双方均可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评估申请,如双方的价格不一,可由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定。程序是解决实体的首要问题。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五个环节: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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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拆迁评估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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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如何计算?有谁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我们参考北京《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了解一下。

以下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2.5%

501-2000万元2%

2001-5000万元1.5%

5001-10000万元1%

10001万元以上0.5%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

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5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上至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注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1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4=1.2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5.25+1.5+2.4+1.2+0.4+3=11.25万元

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收费标准(万元)

15以下(含5)4-8

25-20(含20)8-12

320-50(含50)12-20

450以上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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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合理评估房屋价格 六大因素不可少

全文共 7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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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龄

对于二手房来说,房龄对于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一般而言次新房的价格较高,其次是5~10年房龄的房子,而超过20年房龄的老房子,售价一般较低。当然,在此也要说明,受到市场追捧的供不应求的二手房可能会因为其稀缺性在定价上忽略减分因素,部分地区动辄每平方米几万元的市重点地产就是常见的例子。另外,房主为二手房定价时要考虑到当地楼市的整体(或贬值)幅度。

二、地段

较高的地段等级当然会对拉高房价产生作用。尤其是当该地段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不再有新项目产生的情况下,房产地段本身的稀缺性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空间。另外,一个规划完善的区域会为本地房产提供2%至5%的加价空间。

三、外部环境

所出售的房产如果位于外部环境佳、绿化面积大、条件好的小区会比较容易得到买家的心理认可。这些因素会为房产每平米加价2%至5%左右。同样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备的小区生活宜居度会相应升高,所以比较容易出手,如果这些因素不够健全在定价时一般可扣减5%左右的价格。

四、楼栋

好的楼体结构、层次和朝向是为房产加分的重要因素。通常一个层次好、朝向好的房子要比在这些方面不很理想的房子贵出3%至8%之间。其次建筑质量、外立面造型、内外部装修的优劣程度也是影响房产估值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建筑质量、独特又美观外立面造型、的内外部装修会为房价加分5%左右。

五、电梯数量和品牌

相对较多的电梯数量和信誉度较高的电梯品牌虽然不一定为房产价值加分,但却会对买家的心里舒适度产生重大的影响。

六、户型

对于同样的室内面积,户型好、净高大、开间跨度合理、厨卫空间适中、采光性能理想的房产也是购房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房主定价时可高于其他房产价格。

想要把房子卖出个好价钱,房主还需要在细节上费些心思。例如出售前适度整修,包括水龙头、门把手、墙面等,购房者看房时尽力保持房屋的清洁,这样房子的价值也会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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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全文共 2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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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屋拆迁必将势在必行。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价如何评估?

一.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个别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房地产估价规程》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1)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终结果也只能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

(2)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在房屋性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有些拆迁房,要其完备、完善有关手续,实在是强人所难。而有些城市一味强调手续的完善,在房屋性质的认定上刻板教条,不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其终结果,导致不尊重历史,不能反映房屋可以带来更大收益这一客观事实。

5.在安置房价格的确定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人(一般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价格的确定应是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全市场价呢?当然是有差距的,首先在房屋的拆迁补偿价的确定存在着问题、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因存在着开发期),不是同一时点的价,这样必然导致在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着有失“公正、公平”性。

6.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房屋拆迁评估当然以市场价来评估,是公正合理的;但是,城市的居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两级分化问题,特别是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他们是弱势群体,大多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有的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生活来源靠子女及周边社区居民来接济,就是屋子很破,也能起挡风避雨的作用,一旦这些居民被拆迁,他们将失去原有的稳定生产、生活的秩序,当他们获得拆迁补偿费后,这一微薄的补偿费能对他们又起什么作用呢?一小套住房都购不起的。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企不分

首先表现在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上,拆迁补偿基准价价格的主体评估单位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以估价机构竞争市场来获取;估价内容上需政府及有关部门来界定。从而使这基准价格名义上是市场价,实际上还是政府指导价。其次,表现在补偿价的确认上,有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他们的政绩,搞“形象工程”,有意压低补偿价,降低成本费用,至使难以实行的项目得以实行(如安徽省五河县一文化休闲广场)。

2.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健全,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

这是由于拆迁货币化补偿了需要大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资料,但是有些城市各类型房地产交易量少,缺乏该类房地产市场信息资料;另外房地产交易信息还很不规范,还掌握在有些部门手里,很不畅通,房地产信息化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3.城市居民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两级分化较严重

被拆迁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他们不可能随便将其房屋卖给拆迁人来拆迁的,就是超出他们现有房屋的现价,他们也不可能变卖的。这是他们基本的生活保障(住房)所决定的。

4.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配套实施细则,致使各地拆迁评估和补偿措施千姿百态

目前,我国的土地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国有土地又有划拨与出让之分等。如在拆迁补偿价格上不考虑其性质的划分,那么,势将导致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处于难以实施阶段,也必处于非常混乱阶段。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到期后,除可续期外,政府又如何进行收回的呢?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起无偿收回呢?还是有所补偿收回呢?这些都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必将影响到我们在房地产拆迁补偿价评估中考虑其剩余价值(即残值),也无法测算出其价值的减损。

三.建议

1.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的确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2.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顺利进行,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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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全文共 1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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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估价涉及估价理论和方法等具体技术问题,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几种选定方式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有三种选定方式,分别是“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一)“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同于自由选择,其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产生的后果是,有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估价结果。当估价结果出现不同时,应当由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而不应由当事人选择。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估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客观性,经鉴定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高标的估价报告,也不一定是低标的估价报告。应当说,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估价专家委员会所处的位置应当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两个估价机构所作出的估价报告的严肃性,其立场等同于裁判员,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判员的裁处。经估价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告知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以示消除争议,判定其裁判的估价报告生效。

(二)“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拆迁人在整个拆迁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被拆迁人则处于从属地位。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是由拆迁人负责支付的,拆迁人掌握着被拆迁人的补偿金支付权。从民法的角度讲,拆迁与被拆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从权利和义务的质量上来区分,其自然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之分,形成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关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拆迁人只有一个,而拆迁人的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却有若干个。如果因对被拆房屋的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拆迁人选择,就有可能在同一个拆迁项目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甚至若干个评估机构参与估价。这样,不便于拆迁管理,不便于掌握估价标准的平衡性,不便于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考试大&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公示估价机构的目的是便于被拆迁人了解估价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技能及社会信誉情况。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拆迁人在推举估价机构时,一次只能推举一个,这样便于确定。我们把这种选定方法称作“推举式”选定。

(三)“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救济”手段。

当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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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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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具体是什么意思呢?和看看吧。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开始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对你有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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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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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有的朋友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作用不甚了解,其实拆迁评估机构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谁委托

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安置】估价机构由谁委托?

一、由拆迁人确定,且反对的被拆迁人在50%以下。这种方式是将多数被拆迁人的意志和拆迁人的意志作为确定估价机构的依据,采取这种方式的逻辑性在于只要50%以下的被拆迁人反对就推定50%以上的被拆迁人同意。其实在实际工作当中,被拆迁人大多是分散的群体,很难形成共同的意志。在被拆迁人群体中部分人对评估人的确定是不愿公开表态的,通常采取默示的态度,应当说默示不能等于承认。

二、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这种方式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估价机构。对拆迁评估人的委托,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在拆迁工作实际中,拆迁人和众多的被拆迁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这种方式往往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很难,是一种理想化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只能适用于被拆迁人数少,较易形成共识的情况。

针对在拆迁评估中存在相关问题的建议:

1.加强对房屋估价活动的监管,建设一支精良的评估队伍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而不是指令性的认定,政府部门应配合齐抓共管,即使拆迁评估结论得到认可,也应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才能使拆迁顺利进行,有利于民有益于国的建设项目得以很好的实施。

2.完善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科学的估价方法

在基准价格的确定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范》为依据;在房屋的使用性质的认定上,应充分考虑实际用途和使用价值;在估价方法上,应以《房地产估价规程》来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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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影响房屋评估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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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房屋评估价格因素有哪些?1、房屋因素:房屋的成新率、楼层、朝向、户型格局、房屋装修、燃气状况、物业类型、通风采光、景观等。其中对房屋价格影响较大的是房屋楼层、朝向及户型格局。另外,虽然房屋装修对房屋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每个人喜好风格不同,因此装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适当考虑。一般来说,装修5年以上的价值基本上降为零。此外,房屋的燃气状况、物业类型、采光及景观等,对房屋价格都有一定的影响。

2、年限因素:对于一套房屋来讲,房屋一旦使用便进入了折旧期。所以,相比之下,房屋使用年限越短,估价相对越高。3、位置因素:房屋的位置因素主要包括地段等级、交通条件、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未来发展前景及环境污染等。比如,离地铁站越近的房屋在评估的时候价格也会相应较高。其中地段等级是影响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小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居住品质。有一定绿化、停车位、有公共活动场所配套并且整洁干净的小区,则有助于房屋价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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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房屋拆迁评估高低:房子拆迁补偿价格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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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房子拆迁评估价格合适吗?为什么有的房子拆迁评估价格高,有的低呢?影响因素有哪些呢?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难度大时间紧、人员复杂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政策性比较强,因为拆迁户的受教育程度不同以及房屋的情况各不一样,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呈现以下特点:

地域范围广及房屋情况复杂

一般都是成片开始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同时,房屋的权属不一,既有个人、集何体的房屋,又有国家所属的房屋;既有合法建筑,又有违章建筑。建筑涉及又因年代、用途、等级等的不同,因此情况则更为复杂。

时间紧

房屋拆迁工作从方案出台到最后的拆迁实施等一系列过程前后时间非常紧迫。

被拆迁人及评估对象的复杂性

被拆迁人各不一样,有的支持拆迁,有的反对拆迁,情况复杂。作为评估对象的被拆迁房屋产权状况有私房、公房、代管房等,用途涉及商业、工业、住宅等,因此房屋产权用途、状况比较复杂。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三大方法

成本法价格最低市场法最靠谱

市场比较法

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被偿。

成本法

根据估价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

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

不管是哪种情况的评估,都需要去实地进行考察,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一般来说,收益法估算的价值倾向于最高买价,属于理论价格;成本法测算出的价值倾向于最低卖价;市场比较法测算出的价值倾向于市场价格。

上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价格补偿的不同的评估方法,房屋评估,一定要选对合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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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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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是什么?

法律法规中关于拆迁中拆迁人或者是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的的方式一般是多数人选定、投票决定、公开摇号。

大家都知道,而且很多人也收到过所谓的“评估报告”,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评估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评估报告上应该列明哪些项目。其实拆迁人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公司送达给大家的评估报告,很少有合法的,根据我们长期办理拆迁案件了解到的情况,很多被拆迁人收到的是一张纸,这张纸是什么?是评估结果报告,很多时候就是一张打印纸,连最起码的评估公司盖章、评估师的签字都没有。其实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主要依据就是住建部1999年发的一个《房地产估价规范》,这个规范是个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其他省、市、地区都无权制定估价规范。

市场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价格法: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建筑物重建价格:采用估价对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相同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基准地价修正法: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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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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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费是一笔大的开支,那么究竟城市房屋拆迁时,装修费有补偿吗?请您看下面的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国务院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

1.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2.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

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

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二.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构成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2.价格时点

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3.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4.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这就是小编整理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不吝赐教,以帮助小编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有哪些?请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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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拆迁价格补偿高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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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那么究竟拆迁房屋价格补偿高的秘诀有哪些呢?

市场评估价影响因素

成色新、地段好、产权清晰的房屋评估价格高。

区位因素

所谓“区位”,其实就是指一个房子所在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位置,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车站、地铁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

因为房屋的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所以房屋的区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区位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包括位置、交通、环境景观和外部配套设施等方面。

位置:包括拆迁房子的方位、朝向、距离,然后就是该房子所在的楼层。

交通:交通情况包括

1.道路的通达度,主要指距离主干道、次干道的远近对于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影响;

2.对外交通便利度,指对外交通设施(地铁、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航空站)远近及设施状况对于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构成的影响。

环境景观:拆迁房子所在地的绿化率、容积率反映了环境景观的状态,这些因素也会对拆迁房屋的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

外部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1.城市功能。主要指零售商业、金融保险、办公服务、旅游观光设施、批发商业的集聚对于城市土地质量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2.基础设施完善度。主要指给水、排水、供电、煤气、电讯等与生活条件有关的设施是否完善。

3.教育医疗配套。

4.文体设施影响度。图书馆、公园等。

实物因素

这一因素包括土地实物因素和房屋实物因素两方面。

1.土地实物因素:主要是指土地的面积、形状、地势、地基状况和场地平整程度等。在房屋拆迁估价过程中,对这些因素考虑的较少。

2.房屋实物因素:主要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外观、完损程度等。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主要考虑建筑结构、完损程度等因素。

权益因素

权利状况: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状况如何,例如拥有的是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以及这些权利是否完整、清晰等,其价值是有很大的差别。

使用管制:在拆迁估价中,房屋使用管制中的用途管制,是决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住宅用途地价比同区域的工业用地的地价高,比商业用地地价低。

综上所述,拆迁房屋的价格不一样是受很多因素影响的,多方面考虑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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