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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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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石河子公租房买卖政策 石河子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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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租房买卖政策-石河子公租房管理办法

石河子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石河子公租房买卖政策:依据《石河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石河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石河子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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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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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租房管理办法-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厦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盛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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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抚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抚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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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租房买卖政策-抚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抚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抚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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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荆门公租房管理办法 荆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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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租房管理办法-荆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荆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荆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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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 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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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其租金收缴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产权人(出租人)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产权人或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工商部门制订《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需要续租的,应当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不得一次性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出让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对面向社会出租、实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按照《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实行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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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天水公租房管理办法 天水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1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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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租房管理办法-天水公租房买卖政策

天水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买卖政策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天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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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邯郸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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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租房管理办法-邯郸公租房买卖政策

邯郸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邯郸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邯郸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在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邯郸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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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德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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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租房管理办法-德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德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即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德州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来,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主要为“夹心层”人群提供保障,所谓夹心层有两种定义:一是内夹心层,指虽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又买不起经适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40%;二是外夹心层,指超出经适房供应范围,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人群,主要以新参加工作、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80%。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根据《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虽然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仍然规定申请人户籍为德州户籍,但是针对大量初到德州工作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需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即可,专业引进人才及连续缴纳三年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有申请资格。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只要上年度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低于25万元或者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低于50万元即可申请。而德州副市长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个人收入上限可能提高至年收入税前10万元,这将令更多打工仔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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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拉萨公租房买卖政策 拉萨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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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租房买卖政策-拉萨公租房管理办法

拉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拉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租房买卖政策第二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拉萨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在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拉萨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拉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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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邢台公租房申请条件 邢台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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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租房申请条件-邢台公租房管理办法

邢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邢台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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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来宾公租房管理办法 来宾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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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租房管理办法-来宾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面向人才群体的2015来宾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来宾公租房申请条件的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5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来宾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来宾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尝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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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新余公租房管理办法 新余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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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租房管理办法-新余公租房买卖政策

新余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新余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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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台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1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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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租房管理办法-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台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根据台州市最新出台的《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更详尽地了解台州市公租房政策,台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同志对台州市公租房政策进行了解答。

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台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指明,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台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台州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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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吴江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吴江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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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租房买卖政策-吴江公租房管理办法

吴江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吴江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吴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吴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吴江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吴江区政府在吴江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吴江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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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宿迁公租房买卖政策 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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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租房买卖政策-宿迁公租房管理办法

宿迁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依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宿迁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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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泉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泉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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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租房买卖政策-泉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泉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主要为“夹心层”人群提供保障,所谓夹心层有两种定义:一是内夹心层,指虽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又买不起经适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40%;二是外夹心层,指超出经适房供应范围,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人群,主要以新参加工作、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80%。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虽然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仍然规定申请人户籍为户籍,但是针对大量初到工作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需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即可,专业引进人才及连续缴纳三年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有申请资格。

根据《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申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只要上年度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低于25万元或者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低于50万元即可申请。而副市长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个人收入上限可能提高至年收入税前10万元,这将令更多打工仔受惠。

泉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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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江西宜春公租房管理办法 宜春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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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租房管理办法-宜春公租房买卖政策

宜春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宜春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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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江都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江都公租房申请条件

全文共 9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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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租房管理办法-江都公租房申请条件

江都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点也不难,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仪征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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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大庆公租房买卖政策 大庆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8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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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租房买卖政策-大庆公租房管理办法

大庆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楚雄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楚雄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楚雄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楚雄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大庆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端州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负责区属房源分配后的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2、市财政局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3、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户籍等相关信息,协助市属、区属房源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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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湘潭公租房管理办法 湘潭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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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租房管理办法-湘潭公租房买卖政策

湘潭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湘潭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尝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

湘潭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湘潭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湘潭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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