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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花岗岩矿山业主(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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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岑溪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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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花岗岩之都”的岑溪市,是全国最大的花岗岩生产基地,其生产的“岑溪红”花岗岩天生丽质、色泽鲜艳、结构紧密、质感柔和,可与世界石材名品“皇妃红”、“巴西红”、“印度红”等相媲美。“岑溪红”花岗岩是一种高级华贵的建筑材料。“双牛牌”、“岑红牌”花岗岩板材分别在全国“七五”星火计划成果博览会和全国建材产品暨装饰装潢材料展评博览会上获“金奖”。“岑溪红”花岗岩储量丰富,总储量达20亿立方米以上, 岑溪目前已开发矿山200多座,上马圆盘锯近1500多台,兴建板材厂400多家, 并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线6条,1997年全市生产花岗岩荒料30万立方米,板材1000多万立方米,总产值达24.5亿元。溪市先后在北京、上海、武汉、海南、沈阳、深圳、香港等地召开岑溪红花岗岩信息发布会。1994年6月全国石材会议在岑溪召开,使岑溪的花岗岩开发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岑溪红”产品远销日本、美国、意大利、加拿大、韩国、东南亚和港、澳、台等地区和全国各地。( 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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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海州矿国家矿山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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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国家矿山公园风景区

海州露天煤矿2005年关闭,2006年列为首批国家矿山公园,是世界上罕见的集旅游、考察、科普于一体的工业遗产旅游资源,也是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的新亮点。曾是“一五”时期全国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之一,是亚洲第一、世界闻名的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为共和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其电镐作业场面先后为1954年B2邮票和1960年五元人民币图案,北京世纪坛300米甬道石壁上刻有海州露天矿诞生日。在一百多年的开采历程中,海州露天矿创造了无数个中国乃至世界上的“第一”,堪称中国现代工业活化石。置身长4公里、宽2公里、垂深350米、负海拔175米的世界上最大人工废弃矿坑,会令人产生巨大的视觉震撼和心灵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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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业主委员会是什么东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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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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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业主停车位被占物业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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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紧张,居民停车困难,所以有些居民不管不顾乱停乱放,这样会引发很多的纠纷。那么业主停车位被占物业如何解决呢?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一下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请各位认真阅读哦。

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所以业主车位被占用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那么业主是如何解决的呢,具体措施如下:

1、硬件上进行改造:车位锁等。

2、人力上协助:如小区不大,而且保安人员充足,利用巡逻人员进行车辆引导,加强外来车辆管理。

3、对没有车位业主进行通知。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取得车位使用权而被侵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个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只要缴纳了车位费,意味着承租车位后在租赁期限内便享有对该车位的完全使用权,别人擅自占用你的车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权益。若侵权人拒不履行,可以报警或寻求司法救助。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物业服务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总结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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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买二手房最怕遇到假业主 教你辨房产证真伪

全文共 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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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的样品非常“糙”

业内人士认为,辨别房产真伪主要是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人士来做,作为地产中介他们会从查册来辨别业主身份,以确保交易安全。业内人士表示,房产证是非常重要的证件,业主需慎重保管房产证,未到签约一刻也不愿意随意出示给买家看。地产中介保管业主房产证复印件也需要小心,如果实在需要复印业主房产证给买家办理居住证登记或者工商注册,必须征得业主同意且在房产证上进行备注,以免让怀有不良用心的人士拿到完整的房产证页面。

业内人士表示,从业3年多,只有一次遇到“假业主”卖房,他发现假证的样子非常“糙”,有一定经验的人士都可以看出来。

据了解,业主为防止房产证被盗、被复制或冒名转售房产,可以在办理房产证时进行加密上锁。目前,房产证进行密码加密的业务是免费的,进行指纹上锁的业务则要收费。

辨伪七招记者逐个验证

地产人士表示,房产证是进行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要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验证房产证的真实和有效性是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步。

网上流传7招辨别房产证真伪,现持2011年出证的房屋产权证进行验证:

1.印制房产证的纸张是印钞纸,这也是假证突破不了的最大瓶颈。假证一般用普通纸张印制,比较粗糙,我们可通过比对纸张的挺括度、颜色来辨别房产证的真伪。

2.通过网站或电话查询一下发证编号,这个编号与房产证一一对应,可说是房产证的身份证编号。

3.找一本同年代、同版本的房产证进行字体、字号、印章对比。迄今为止还没有见到任何一本假的房产证在这些方面的高仿品。

4.真品房产证具有与人民币类似的水印设计,对光观察可以看到宋体“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透过光线可见高层或多层水印房屋。

5.每个有权利发放房产证的市、县发证机关的建房注册号都是不同的。在辨别真伪时除要注意该产权证是否有编号,还要核对该编号是不是建设部公告的全国统一编号。

6.真品房产证的封皮使用的是进口涂塑纸,而假房产证很多是用镀膜纸,用手就可将塑料镀膜撕下。另外可通过对封面国徽的观察来辨别—真品的国徽是清晰、精美的。

7.真品房产证在封面里页中有印制清晰、流畅的“翠绿两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假证在这里往往印制粗糙,线条刻板。在房产证发证机关盖章页上,具有上下左右均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其花纹细腻清晰也是假证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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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露天矿山有哪些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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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如果没有做好防洪措施,那么后果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那么露天矿山有哪些防洪措施?通过小编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露天矿山防洪措施:

1、加强路挡及排水沟的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对路挡冲刷缺失、排水沟堵塞等及时进行维护、疏通,保障水流通常。

2、增加泄水口数量,以保证雨量较大时排水及时,避免冲坏路面及路挡等。

3、加强对爆堆、永久边坡、工作面线的监测,定期测绘数据,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挖机、矿车、钻机等设备严禁停放在边坡下方、倾斜地面等,现场工作人员也应远离工作面上方边缘及下方坡底,防止浮石坠落、滑坡等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

5、现场安全员兼任地质灾害隐患观察员,重点盯守汛期重点预防部位,确保“险情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保证矿山安全度过汛期。

露天矿山防洪措施上面都有详细的讲解,让大家了解到露天矿山防洪措施有哪些,那么预防水灾的措施有哪些?这些都属于自然灾害安全小知识,下期给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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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

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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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在小区交付以后,其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当然,还需要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依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其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个情况:小区交付以后,其使用面积达到50%以上的,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成立业主委会的基础。

第二种情况:物业已交付使用面积未达到50%但达到了30%以上,并且满足使用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这主要是针对开发商建筑面积极大,但首批入驻率低而进行设置的)

第三种情况:有的开发商可能出现烂尾,其小区根本无法继续建设下去,其使用面积达无法达到30%的,也有对应的业主委员会申请条件:只要首批业主物业费交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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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哪些条件?流程是什么?

全文共 1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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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三)业主委员会选票;(四)业主代表选票;(五)业主授权委托书;(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八)业主公约;(九)其他相关资料。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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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业主委员会该如何成立 附成立程序和选举办法

全文共 2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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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冲突时有发生,业主们在势单力薄,很多时候都是以妥协告终。相关专家告知业主,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哪些?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又是怎么样的?下面购房指南将一一为您解答。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

1、凝聚业主力量制约物业公司;

2、解聘不满意的物业;

3、形成议事和执行机构以处理业主集体事务;

4、建立小区规范。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

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

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

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

2、产生筹备组成员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

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

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

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

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

(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

(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5、筹备工作公告

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业主大会召开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

(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

(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7、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成立业委会的障碍: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政府机关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

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

成立业委会的注意事项:

1、筹备组成立是关键环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都是筹备组决定的。就是说,成立业委会的所有实质性事项都是筹备组操作的,业主大会只是个确认程序。

2、业委会成立经常是个利益之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各种利益体的不正当影响,行政主导模式下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业主必须团结一致,有理有利,寸土必争,才能选举出真正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3、在房屋没有售完的话,开发商也是业主,也有权参与筹备和投票,此时应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依上海市房地局规定,单个业主投票权不能超过30%。

4、即使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总是有至少四成的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毫不关心,永远也不要指望他们能到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这给部分人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为了能凝聚这部分人的力量,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意见较为有利。

附录1: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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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业主大会的举行方式是什么

全文共 1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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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今天对其讲解下业主大会的举行方式是什么。

下面介绍了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即集体讨论的方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的是集体讨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展示各方的意见。但是,对于一些问题,业主之间并没有争议,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二)业主大会召开的较低投票权限定。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满足较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从而尽量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规定了较低投票权的限制,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条例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既包括亲自参加的方式,也包括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方式。

(四)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召开业主大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决议。因而,业主大会决议的形成规则至关重要,这些规则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决议的合理性、代表性和科学性。业主会议的决议方法,各国立法都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但又主要有“普通多数同意方式”、“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和“一致同意方式”三种决议方法。“一致同意方式”要求决议须经全体业主全部同意方能有效,这种规定过于严格,仅适用于一般共有物业情形,不适合业主团体自治情形,我国物业管理法规立法不予采用。普通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用于普通事项的决议,是指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人数及所持有复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的合计超过总数的半数,该次业主会议即有决议能力,会议的决议经表决获得出席业主人数过半数或投票权过半数的同意后即可生效行之。“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指对涉及业主群体重要事项,为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依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的合计均达到或超过特定的界线,该次业主会议方有决议能力,会议的决议须经表决获得出席业主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均达到占总数的特定较高额度之同意,才能生效施行。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决议分为两种,即一般决定和特殊决定。并且对它们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对于一般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即“普通多数同意方式”。而对于特殊决定,适用“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即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决定的计算投票权的基准是不同的。对于一般决定,是与会业主的所持投票权为依据,而对于特殊决定,是以全体业主的投票权为依据。这是因为,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指对涉及业主群体重要事项,须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

条例规定了特殊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涉及业主群体的重要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虽然并非经过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甚至还会遭到个别业主的反对,但是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了业主公约的议事规则,这样的决定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举行的方式上面都有所介绍,知道了业主大会举行的方式有哪几种,以上内容就是这一期的物业服务小知识,下期给大家介绍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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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全文共 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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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那么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哪些?对其讲解下。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什么样的业主可以任职?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上述等这些,要时刻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因为这些知识在生活中很常见,还需要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多加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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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文共 31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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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作为业主委员会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涉及到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章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础,也是业主委员会赖以生存的灵魂。下面介绍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

一、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域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ASDD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推荐人。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物。执行秘书可以是也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并有担任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与概算、决算公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全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的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办的;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业主的;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与本会组织和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定。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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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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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所组成,代表业主之间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去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所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的形式。那么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上面都有所介绍,让更多人对其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责有所了解,下期会给大家介绍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这些都属于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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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小区需要负责吗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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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受伤责任该谁来负,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小区需要负责吗?想必大家也很关心这个问题。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小区需要负责吗?小编分析如下:

业主人身财产受损小区不需要负责。在小区物业管理中一般业主出现的伤害事故包括: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损害事故,主要有业主房屋财产损害、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损害。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家人人身损害事故。

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一般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或者有小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从法律上说,《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为业主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则业主不能再对物业公司提出额外的服务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因此导致的业主财产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关于常见小区人身伤害事件及处理方法,小编会在下期小区安全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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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物业有权起诉业主私搭乱建吗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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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对社会生活有着诸多的危害,尤其是小区内的违章建筑,那么小区内的违章建筑该如何整治呢?物业有权起诉业主私搭乱建吗?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物业有权起诉业主私搭乱建吗?小编分析如下: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违章建筑通常偷偷摸摸进行抢建,时间仓促,施工人员水平参差,缺乏质量检测,房屋质量没有保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时刻严重威胁居住者人身财产安全。

小编了解到物业有权起诉业主私搭乱建,依据的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私搭乱建违反的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属于违法行为并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可以依据此条起诉。

如果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业主的私搭乱建行为,而且.施工单位也可以列为第三被告,法院应当受理,否则法院不受理,业主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行政城管已经对建好的违建不能强制拆除,可以对业主行政处罚,时间较长,手续麻烦,政府不作为,物业作为管理合同纠纷起诉处理比较快,为政府分担社会责任,最终判决还是要拆除的。

以上内容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小区周边环境存在哪些火灾隐患,小编会在下期小区安全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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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被砸承重墙楼小区业主讲述现状 有哪些困难?

全文共 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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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事件已波及240多户业主,预计损失高达1.68亿。对于这些业主来说,需要面对的不仅是无处安置的住所和生活上的困难,更严重的是付出的巨额房款和维修费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但目前的赔偿方案仅仅是暂时安置和每日200元/户的补偿,无法真正解决业主的实际困难。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一栋31层的居民楼发生了一起承重墙被砸的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后,该楼的4楼至21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壁开裂情况,导致全楼200多户居民无法返回家中,被紧急疏散安置。当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了勘查和抢修工作,加强了周边楼房的安全检查。这起事件让大家对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再次关注起来,也引发了对于损失责任归属的质疑和争议。

在这件事情中,从行为上看,承重墙被拆除是由施工队完成的,对于施工队是否存在安全责任应该进行认真调查。使用专业拆迁钩机有没有按照规定操作,有没有事先进行足够的检查和衡量等都需要进行详实的调查。从管理方面来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规范也是不能忽视的。对于承重墙的拆除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现在看来,管理方可能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管理方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租户和装修人员需共同承担责任,为因此造成的1.68亿损失负责。

如果施工单位、监管部门、开发商等相关方面不能够形成有效的联合治理,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在遭遇类似事件时能够积极应对,那么业主的权益和公共安全都会受到威胁。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施工质量、强化对于承重墙等核心结构的检验等方式来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概率,也需要构建完善的损失责任制度,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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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能捍卫业主的权利吗

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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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想把一块公用配套场所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温州嘉鸿花园小区的业委会认为这是侵权行为,于是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这是2013年3月温州开全国先例对业委会批准登记法人资格后,业委会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一起案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

住房体制改革在实现房屋产权私有化的同时,也使得小区建筑的产权出现多元化,业主各自拥有专属部分又对公共部分共同享有权利。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解决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纷争,需要一个超越业主个人的团体,以签订管理规约,处理共同事务。在此需求的基础上,业委会应运而生。

根据宁波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规则指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发布重大决定前应先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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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小妙招:物业公司服务差 业主应该怎么办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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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吴女士来电:小区物业公司服务非常差,不但卫生搞不好,安全也经常出问题,但是物业费却催得最紧。如果我们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不是可以不要物业服务,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呢?遇到不靠谱的物业公司,业主该怎么办?

广厦热线回复:对物业不满意,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吴女士反映的情况,不能以放弃物业服务而不交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

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差、不作为,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纠纷时,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甚*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法律人士也提醒广大业主,“对物管服务不满意,我就不交物业费”这样的理由,在法庭上是不成立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既然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应尽的法律义务,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并不能成为推翻合同约定、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也有权拒交。但是这些情况都需要业主保留并提供确凿的证据,否则无故拒交物业费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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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小区的业主们 都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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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区业主,你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吗?又知道要履行哪些义务?如果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很有可能就会造成权利被侵犯而不知,忘记履行义务而受到惩罚。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转让、管理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好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并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上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备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的权利:

1、依照法律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照法律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公共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拥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

4、有权亲自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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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业主的定义是什么 业主又能决定什么

全文共 7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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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说是业主,可是作为业主我们能做什么,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找谁。开发商、投资商能不能是业主呢,下面小编就帮您总结什么是业主,业主能决定什么。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建筑市场上房屋开发商、投资商不一定是业主,理由是:

(1)他们不是最终的产权所有人;

(2)他们充当甲方角色是以产权转换赢得利益。

因此,建筑施工合同中使用发包人(甲方)而不使用“业主”,正是基于此。业主委员会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兴组织,它是介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个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不断增多的矛盾和投诉、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稳定社区内部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业主、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拧到一起,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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