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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谁家的(精彩20篇)

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分析一下农村的老年人年轻时没有买养老保险,如何养老?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对这个问题很疑惑,农村人种一辈子地,到老了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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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寿嘉年华保险理财有哪些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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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嘉年华保险理财是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式发行的,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是腾讯理财通首只保险理财产品,是投资理财产品,而非保险产品。产品预期年化利率在5%以上,1000元起售,售完即止,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国寿嘉年华保险理财有哪些优缺点吧?

一、国寿嘉年保险理财的优点

1、资金稳健

本产品的主要投资品种资金安全性高,收益稳健。

2、投资范围广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短期有价证券及类证券化金融产品,依托多元化投资平台,精选多种投资品种,更易提高收益率。

3、高流动性

开放式投资组合支持赎回T+1日到账,流动性高。

4、低门槛性

认购金额门槛低,无申购、赎回费用,投资成本较低,为投资者提供小额闲置资金的投资管理服务。

二、国寿嘉年保险理财的缺点

它毕竟属于一款投资理财产品,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仍面临风险,例如:投资的债券或信托产品发生违约,不能偿付,可能产生亏损;多数用户同时赎回时,产品短期内需要大量现金兑付,集中抛售债券,可能产生亏损。另外,国寿嘉年保险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不具备意外、医疗以及身故赔付等基础性保障功能,因此,投保国寿嘉年保险理财不能获得基础性的人身保障,投资风险还是有的,这一点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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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财产险属于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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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很多企业都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但是对企业财产保险不是很了解,那么企业财产险属于什么保险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情介绍。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小编为您具体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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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程建设保险的理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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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换言之,即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工程建设保险的理赔是什么吗?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落实在理赔上。理赔是指保险的赔偿处理,它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益和保险人履行承保责任的具体体现。理赔是发挥保险作用的重要体现,因为通过理赔可以使灾害损失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理赔又是加强防灾措施的依据,因为在理赔过程中,还能够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作为今后防灾防损的参考。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

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在保险单中都有明确规定,通常为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被保险物品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直至建筑工程经验收时终止。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如需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同意。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如前所述。

(2)赔偿条件及争议仲裁

1)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证明文件应能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理由能够成立且属于理赔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期间。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明文件为保单、工程承包合同、事故照片及事故检验人的鉴定报告及各具体险别的保单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一个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理赔的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事宜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仲裁与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如果事先另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还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一切险一样。不过,其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等项责任,这些损失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这一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承包商的安装人员因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在免赔责任方面,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免赔责任还包括免赔由电气事故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关于责任期间,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终止。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试车、考核规定,则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被保险项目本身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告终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若需扩展期间,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索赔条件及出现争议时的仲裁地点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后期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哪些职业最易出现意外伤害,希望大家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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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房屋财产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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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财产保险叫家庭财产保险,即凡存放、坐落在保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分析房屋财产保险的作用

房屋财产保险通过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实行经济补偿,起着促进生产发展安定群众生活的作用,房屋财产保险用。房屋财产保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房屋是人们最基本的消费资料,其使用时间长、价值大,当被保险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及时提供赔偿,就可帮助被保险人重建家园,安定被保险人的生活,从而为其日常生产、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于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房屋财产保险给购房者带来了安全感,从而推动了个人购房比例的提高。过去由于住房公有,房屋财产保险几乎是个空白。近年来,保险公司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会推出了自购公有住房保险、商品住宅综合保险、房屋责任保险等新险种,解除了广大购房者的后顾之忧,也极大地推动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于维护房地产经营者的利益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险费将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危险而导致的房屋损失及由此带来的责任和利益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以维持其既定的利润。

四、有利于增强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房屋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返还,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申请者将其房屋进行保险,以增加担保价值,故房屋财产保险有助于房屋所有权人信用的提高。

以上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是给大家整理的,大家如果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来这里多提宝贵意见,我们一定会真心采纳,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下期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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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会可否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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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可是一般情况下,工会可否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呢?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妨来随小编来一起探个究竟吧。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工会是不可以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国家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既然讲到这里,小编想问问大家,那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有哪些呢?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想了解更多哪些职业最易出现意外伤害的朋友,请不要错过小编后期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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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何谓意外伤害保险

全文共 1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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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或者死亡时,由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1、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2、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何谓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1)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构成死亡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额金额作定额给付,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残废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其中,残废程度百分率以列表方式确定不同伤残部位的比率。如果在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多处伤残,或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发生多处意外事故,则保险金的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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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别

(一)按投保动因分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危险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险种结构分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5、什么是“意外伤害”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 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2、影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保险费率(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危险机会有:

* 受伤:危险概率是1/3

* 难产(行将生育的妇女):危险概率是1/6

* 车祸:危险概率是1/12

* 在家中受伤:危险概率是1/80

* 受到致命武器的攻击:危险概率是1/260

* 死于心脏病:危险概率是1/340

* 家中成员死于突发事件:危险概率是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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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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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人身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矛盾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

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从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保险金给付等主要过程来完成,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实现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本身的内涵决定了购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来说,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来的保障;对企业来说,目的是稳定企业的经营,而理赔是实现人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

2.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理赔是对承保、保全风险控制的监督和检验,行使着“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通过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为业务核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减少和杜绝不规范业务和高风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树立保险公司品牌

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良好、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品质来树立和维持的。因为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尊重,每一件满意的理赔案件都是推动人身保险展业的最好广告。

4。防范保险欺诈和骗赔

保险理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准绳,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又要通过保险理赔防范保险欺诈,避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团体保险理赔时最容易出现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进行骗赔或者强行索赔。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可并行

案情

覃林和赵凯均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为覃林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最高为30000元,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学后,覃林和赵凯等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覃林一脚踢飞足球,射在赵凯脸上,使其受伤跌倒。在老师的帮助下,赵凯被及时送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中度异常”。

自当天至4月16日,赵凯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12340余元。出院后,赵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赵某支付了保险金9000元。随后,赵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两家协商未成,赵某即以赵凯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对覃林踢足球致伤赵凯无异议,但得知人寿保险公司已向赵家支付了保险金后,认为赵家的损失已得到了补偿,自己仅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

法院审理:

覃林与同学踢足球时造成了赵凯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覃某向赵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0余元。

法院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受害人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能否既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又向侵权行为责任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侵权法律关系和人身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因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险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都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投保人无论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均可同时按约取得保险金。

二、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补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保险金而予以减少或免除。

因为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民法保护的客体是公民享有的物质性人格权,侵害人赔偿的不是人身损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损失的事实根据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而在人身保险中,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事实依据是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其次,人身保险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不适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补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实行补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扩大保险人的责任,防止诱发人为危险,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

如果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补偿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说通,而且,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取保险金后,加害人不赔偿或不全额赔偿,客观上等于助长了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相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中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综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赵凯赔偿是基于其侵权行为,而赵凯获取保险金是由于其法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可混为一谈。赵凯在获取保险金后,仍可基于侵权关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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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全文共 6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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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那么你对社会保险欺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的保费收入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看过“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归口管理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执法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格式,实现执法办案活动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执法办案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办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案件查办或者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记录管理和流程监控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台账,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对案件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归档等执法办案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和记录案件全要素信息。

案件登记和记录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和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案件调查和检查、决定、执行、移送、结案和立卷归档情况,案件办理各环节法律文书签发和送达情况,办案人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登记和记录的案件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制度,对案件查办时限、程序和文书办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期限要求,合理设定执法办案各环节的控制时限,加强案件查办时限监控。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程序规定,设定执法办案程序流转的顺序控制,上一环节未完成不得进行下一环节。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查办文书使用管理规定,设定文书办理程序和格式控制,规范文书办理和使用行为。

第三章 立案和查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管辖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立案管理制度,对发现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查处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立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立案时间、涉案对象、险种等案件基本信息情况以及基本案情等。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

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具备执法办案资格条件,并符合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时限,开展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收集、调取、封存和保存证据,制作和使用文书,提交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或者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当事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查询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执法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p#副标题#e#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案件办结情形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结案。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案件办结:

(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办结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跨区域调查案件的,相关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税务、药品监管和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案件移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当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作出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作出不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及时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已移送公安机关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查证、提供有关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和证据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公安机关退回或者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作出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顺畅,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实现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移送等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章 重大案件督办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督办制度,加强辖区内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进行督办。

对跨越多个地区,案情特别复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督办。

第三十八条 案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联合督办。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确定需要督办的案件后,应当向承办案件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同时抄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位重大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告督办单位。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报告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督办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督办案件和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询问情况,进行催办。

第四十三条 督办单位催办可以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约谈催办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现场督导催办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单位可以撤销督办,并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撤销督办函。

第四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督办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

办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编号、来源、涉案对象和险种等基本信息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或检查情况、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等。

第六章 案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制度,规范案卷管理行为。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办结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应当分别立卷,统一编号,一案一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案卷可以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装订成册的案卷应当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材料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和封底组成。

第五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行政决定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二)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案卷保管期限和保管案卷。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案件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p#副标题#e#

第七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进行,通过审阅案卷、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执法办案形成的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发现、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办案主体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资格;

(二)当事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

(七)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交叉评查、网上评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或者随机抽查方法。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划分评查档次。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当成立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实行一案一查一评,根据评查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形成评查结果。

第五十八条 评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评查结果通报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八章 案件分析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开展业务交流研讨,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能力。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定期对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表(见附表),与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统计表同时报送(一式三份)。

专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及分析、重大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案件查处和移送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本辖区内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发生和查处情况。

通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可以在本系统通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对于重大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可以进行专题通报。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例指导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收集、整理、印发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例,指导辖区内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己办结案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将欺诈违法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以及案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行政层级执法监督。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办案责任制,明确执法办案职责,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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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疗保险的保险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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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那么医疗保险的保险比例是多少呢?擅长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不妨一起来研究下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

医疗保险的保险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关于医疗保险的保险比例是多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从我们每天分享的这些知识中获取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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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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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育保险条件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呢?善于研究这方面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的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下,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据小编了解,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男方应该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具体是指既要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又要达到法定的生育条件,如果男方连法定结婚年龄都不到的话,那就无法享受这项生育保险待遇。

2、是男方的用人单位为男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事件连续超过了十个月。

3、就是要求女方并没有被列入生育保险的范围。最后一条要求必须是您的配偶并没有上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女方的单位并没有为您的配偶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女方的单位也为女方上了生育保险的话,那么需要您的配偶去申请生育保险的报销,而不能通过男方的生育保险申请报销或是补贴。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居住地居委会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和规定的相关资料。

男方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4、《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好了,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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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全文共 7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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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那么大家知道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吗?不如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们一起看看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小编建议大家从以下三点来看: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生育津贴给付的天数: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导读]:生育保险是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朋友,请锁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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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残疾职工交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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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大家从事的行业不同,面对的工作也会各不相同的,有时候一直跟机械类东西打交道的朋友可能会由于不小心误伤自己的,那么出事情之后,大家也不必担心,这样的情况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今天小编就想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残疾职工交医疗保险吗,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帮助。

为您解答:残疾人需要缴纳医疗保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

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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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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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对大家来说已经再熟悉不过了,那么今天小编就想为大家来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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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是去银行交工伤保险吗

全文共 5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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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那么一般是去银行交工伤保险吗?随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吧,小编来和大家一起看看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的回答肯定是是呀,不过出了去银行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企业的对公账户直接去把这笔款项打过去。在这里小编还想我大家解答一个问题,比如说一般企业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可以吗?

在这,小编也不妨为大家多讲一些,企业不能为职工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有由用人单位没有完全参加五险的,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再一个单位办理有关。只是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办理。

好了,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工伤安全小知识的朋友们,赶快关注吧,更多安全小知识在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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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满足哪些条件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全文共 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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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纳了4年的失业保险,失业后就可以随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了吗?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指哪些情况?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小结:小编分两种情况说明了失业保险满足的条件,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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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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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即工程设计单位的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自己的财产,人身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可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有哪些呢?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保险人确定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交保险单的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有关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索赔,并保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在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时给予协助。保险人从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合同争议,可以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解决。在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事后不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如果协商不成,则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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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

全文共 8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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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第一次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经常会有不少的疑问。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应当注意的问题吧。

1、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2、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首次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3、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办理地址

1、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2、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4、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所需材料

1、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

3、账户卡 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商业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户口簿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另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个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5、其他

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另需携带:

1、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2、本市居民的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5、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首次缴费--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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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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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工作中,相信大家可能也都知道工伤保险对我们来说,其实还是挺重要的,那么关于具体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大家有认真了解过吗?不妨今天借此机会,小编就来为大家一起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可以对此多一些了解。

关于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为一下几点,供大家作为参考: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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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养老保险由谁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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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那么究竟养老保险由谁来负担呢?不如跟随小编来一起探讨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看看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共同缴费主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政府根据一定的原则统一筹集,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因此,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小结:由此可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它不同于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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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买工伤保险要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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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在社保中是一项很重要的险项,可是不知道大家对此有没有深入的了解,最近也有朋友咨询小编,说是一般我们在买工伤保险要体检吗?那今天小编就想来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一些工伤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也能对此多谢了解,这样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也知道该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而我们在购买工伤保险的时候,其实是不需要休检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给每一位劳动者依法参保的义务,因此,跟身体健康无直接的关系,其中社会保险的医疗险种,同样也是这样的道理,不会说因为你患病就提高参保缴费基数,更不会说,你的身体健康,导致你无法参保,因为,社保本来就是非盈利性机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买工伤保险要体检吗这个问题,为大家分享的一些工伤安全小知识,下一期小编准备为大家讲讲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疾病的知识,还请大家一定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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