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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和安全绳属于什么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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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儿童安全座椅商标属于哪大类

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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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龄给孩子选择安全座椅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身体结构特征是不同的,国际上根据儿童年龄的不同给安全座椅划分了不同的类型,因此,在购买儿童安全座椅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适合适用年龄、身高和体重,要与孩子相匹配,那什么样的安全座椅才是合格的呢?查看是否有3C认证标志与生产日期。3C认证是国家的强制准入门槛,如果连这个认证和资质都拿不到的话,这个企业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销售,可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日期也是需要的,一般安全座椅是使用寿命是5年,下面来看看儿童安全座椅商标属于哪大类吧?

儿童安全座椅属于商标是12类,这是商品商标,涉及租赁或者出租的话属于39类。

安全座椅首先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发展,特别是80年代以来,欧美等国相继出台相关的法规,强制儿童乘车必须使用安全座椅,安全座椅才得以迅猛发展及快速普及。产品也逐步从泡沫制品向多元化新材料制品发展。

相应的法规及生产和检测标准的出台,对安全座椅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安全座椅的发展。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大标准:欧洲ECER44/03标准、美国JPMA/ASTM、加拿大CMVSS213、日本JIS等。还有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也都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标准。其中以欧洲对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要求最为严格。人们使用安全座椅由自发转向强制使用。

随着我国最新规定要强制配备安全座椅专用接口,安全座椅这一产品才在中国蓬勃发展。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起草的我国第一部有关儿童乘车安全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国家标准,2014年将正式实施。该标准里面限定了安全座椅的接口问题,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相当大一部分为引用欧洲ECER4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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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vpn属于网络安全技术吗

全文共 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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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n属于网络安全技术吗?VPN技术也是一项保证网络安全的技术之一,它是指在公共网络中建立一个专用网络,数据通过建立好的虚拟安全通道在公共网络中传播。企业只需要租用本地的数据专线,连接上本地的公众信息网,其分支机构就可以相互之间安全的传递信息。计算机网络安全有哪些基本注意事项?一起和看看吧。

VPN的英文全称是“Virtualnbsp;Privatenbsp;Network”,翻译过来就是“虚拟专用网络”。顾名思义,虚拟专用网络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是虚拟出来的企业内部专线。它可以通过特殊的加密的通讯协议在连接在Internet上的位于不同地方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内部网之间建立一条专有的通讯线路,就好比是架设了一条专线一样,但是它并不需要真正的去铺设光缆之类的物理线路。这就好比去电信局申请专线,但是不用给铺设线路的费用,也不用购买路由器等硬件设备。VPN技术原是路由器具有的重要技术之一,目前在交换机,防火墙设备或WINDOWS2000等软件里也都支持VPN功能,一句话,VPN的核心就是在利用公共网络建立虚拟私有网。

企业可以利用公众信息网的拨号接入设备,让自己的用户拨号到公众信息网上,就可以进入企业网中。使用VPN技术可以节省成本、扩展性强、提供远程访问、便于管理和实现全面控制,是当前和今后企业网络发展的趋势。

VPN提供用户一种私人专用(Private)的感觉,因此建立在不安全、不可信任的公共数据网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安全性问题。VPN的安全性可通过隧道技术、加密和认证技术得到解决。

在IntranetVPN中,要有高强度的加密技术来保护敏感信息;在远程访问VPN中要有对远程用户的认证机制。

所以vpn属于网络安全技术,多掌握网络安全小知识,正确的操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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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顾客财物被盗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吗

全文共 2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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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顾客财物被盗是否需要经营者承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 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 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 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顾客财物被盗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案情】

2011年6月,张某夫妇入住某市一酒店。入住当日晚上6点,张某夫妇在该酒店的一楼餐厅用餐时,张某发现随身携带的挎包丢失,张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报案称:挎包里存放现金6000多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及有关身份证,计价9000元。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经侦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物证及线索。张某认为,该酒店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并在就餐人数较多的情况下,疏于对消费者的安全服务,对其财物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不久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酒店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某酒店作为餐饮经营者,没有提供安全的保障义务,主观上存有过错,也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基于上述规定,被告某酒店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原告,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保管合同,被告不负保管责任,故被告某酒店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而是依据餐饮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是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照该条的规定先判断被告某酒店是否存有主观上的过错,从而认定被告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阐析:

1.餐饮经营者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餐饮服务合同是指就餐人缴付费用后,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在该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餐饮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餐饮行规,被告某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餐饮服务的义务,并且该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质量,卫生等相关标准,同时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用餐餐具,而原告负有在就餐后交付费用的义务。足见,对于保障原告随身携带物品之安全,不是餐饮服务合同中被告应承担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因此,被告不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挎包是原告随身携带的重要贵重物品,处于原告自身的控制范围内,对该物品的安全应由控制人即原告方负责。

原告携带的挎包也不是由酒店保管,对其风险,酒店实际上是无法控制的,而如果要求被告对未能控制之物品承担风险责任,显然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除了双方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外,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一方对他方随身携带的财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保障顾客随身携带之物品的安全性不属于餐饮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应当自行承担随身物品被盗的责任。

2. 该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消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服务的内容和消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并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财产安全”应解释为是对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行为本身的要求,且只有在该服务内容或服务行为本身不符合约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餐饮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行为应是指被告提供餐饮、餐具,其它等就餐相关的物品(包括桌椅、房屋、地面等),这些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对于保障原告随身携带物品不被偷盗,这种治安安全的义务也不属于《消法》第十八规定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财产安全应负的义务。本案原告以《消法》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是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

3. 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财产受损,相关的经营者是否要担责

因第三人的偷窃行为而导致财产损害结果,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顾客能够证明该经营者对偷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根据其客观上是否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仅限于经营者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承担责任的种类也是“补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人身损害的发生很容易被发现,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合理的,但是与人身损害不同,偷窃行为往往是趁人不备,且防不胜防,即使顾客本人往往在财物被盗后才发现,因此,对于随身携带者自身都难已觉察的行为,如果要求没有控制财物的人承担防止或制止该偷窃行为发生的责任,这显然违背常理和公理。况且,经营者也没有专门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专业技术,要求其防止或制止偷窃行为的发生也是不可能的,而本案被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违约之债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侵权过错之债的角度考虑,本案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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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网络安全属于什么罪

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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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属于什么罪?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计算机网络安全有哪些基本注意事项?一起和看看吧。

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网络犯罪的特点:

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我们在使用网络的时候文明操作,不要网络犯罪,学习网络安全小知识,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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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废药品属于什么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全文共 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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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有害垃圾,是需要特殊处理的。废药品与一般废弃物不同,危险废物危害更大,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进而影响人类健康,所以在生活中一些过期的药品我们是不可以随便的丢弃,需要丢弃到指定的医用垃圾位置。

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1、减少分类成本:从源头处分类垃圾,会比后期将垃圾混合后再进行分类的话,要更加省钱省力;

2、能够对可回收垃圾实现充分利用;

3、避免二次污染: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较多,可能会污染可回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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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创造属于宝宝舒适安全生活的小天地,只需六步!

全文共 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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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生活环境如何,与其成长是密不可分的。一间好的房子不仅给孩子带来童年的快乐,还能陪伴他们健康成长。而要想创造属于宝宝舒适安全生活的小天地,只需六步!

1、新鲜的空气

宝宝的卧室最好选在绿化环境好的地方,一定要远离马路和工厂。这是因为不良空气中的粉尘和灰烬,不仅会削弱孩子呼吸道的抵抗力,而且还会影响宝宝的生长和发育。

2、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足月的孩子卧室的温度应该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可以保持在60%-65%。早产儿的室温会相对较高应该保持在24-27℃,相对湿度65%以上。不管是足月儿还是早产儿,室内的温度和湿度保持相对的恒定对宝宝的健康都是有益处的,否则就会引起疾病的发生。

3、充足的阳光

宝宝的卧室最好选择在朝南或者阳光充足的方向,没有风的时候可以打开窗户让温暖的阳光能够直射到房间里。阳光中的紫外线不仅有消毒的作用,还能够促进婴儿体内维生素D的合成,能够预防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4、通风良好

无论是冬天还是夏天,在风不大的时候每天都应该多开几次窗户,以此来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5、环境安静

宝宝每天需要的睡眠时间都是很长的,因此良好的睡眠也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如果卧室周围的声音过于嘈杂,一定会影响到宝宝的休息,宝宝也会因为睡眠不好而苦哭闹。

6、适当的光线

宝宝卧室的光线不宜过强,强烈的光线会对宝宝的眼睛造成刺激,从而影响视觉的发育,因此电灯千万不能安装在宝宝小床的上方。但是拉上太厚的窗帘,又会导致光线太暗,不利于宝宝观察周围的事物。

虽然不同的家居设计师笔下的儿童房看似五花八门,其实这些儿童房在设计装修的过程中大多都遵循以上几个特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儿童防护栏什么样的好方面的知识,本网站还有很多相关的知识供您查找,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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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IT审计属于信息安全吗

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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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那么,IT审计属于信息安全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IT审计就是信息系统审计。IT审计属于信息安全的范畴。简单来讲,就是审查IT信息系统,甚至整个IT体系在技术以及管理方面是否有足够的措施确保其所处理的数据信息安全可靠。比如,系统在用户权限方面的控制,能不能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其本人才能登录,登录后只能行使其被授予的权限。系统中的数据是否有必要的备份,对数据的修改有无必要的跟踪。发生紧急情况,如停电,灾害时,是否有相应措施确保系统及其数据安全,等等。凡是对信息安全有影响的方面,都可能成为审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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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眩光污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吗

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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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交通事故都会夺走很多人的生命,而诱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这些都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在诸多隐患中,有一些很常见的情况,举个例子,夜晚驾驶时,很多司机习惯打开远光灯开车,在会车时会造成对面车辆驾驶员的视觉丧失,这就是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这种安全隐患的根源是光污染,而造成光污染的是眩光。眩光是指在视野内有光亮度范围不适宜,在空间或时间上存在着极端的光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服或降低可见度的视觉现象,玻璃幕墙的光污染就是由于其反射太阳光、灯光等光线过强造成眩光。眩光使人的视力下降并迅速疲劳,日常生活中的眩光污染有很多,如夜间迎面而来的汽车前灯的眩光会使受到光刺激的司机和行人控制力降低,很容易发生危险等。

由此可见眩光污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因此在交通繁忙地区的建筑物应少用或不用反光、反热的建筑材料,最好使用不反光、不反热的建筑材料,住宅区不用反光、反热性强的建筑材料等。更多的光污染知识介绍,更多光污染的种类有哪些请大家继续关注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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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网络钓鱼属于哪种信息安全问题

全文共 6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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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个人在生活中对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也突出起来。由此而产生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变得逐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网络钓鱼属于哪种信息安全问题?钓鱼网站的认知与防范方法是什么?一起和看看吧。

信息安全包括国家军事政治机密、商业企业机密,个人私有信息机密等。网络环境下的安全体系是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包括操作系统、安全协议、数字签名、信息认证、数据加密等,任何一个漏洞都可能威胁到全局的安全。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保护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受各种威胁和破坏,从而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对非信息安全企业来说,由于网络安全事件的不断升级,部分企业已建立了内部的安全控制系统。目前,我国安全产业规模和企业数量在不断增长中,同时,安全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密码产品、防火墙、病毒防护、网络隔离、安全审计、备份恢复等技术领域产品研发取得明显进展,产品功能趋向集成化、系统化。

网络钓鱼(Phishing)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私人资料,如信用卡号、银行卡账户、身份证号等内容。诈骗者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网络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骗取用户的私人信息。

网络钓鱼者正在使用恶意的网络服务器、端口重新定向和成功率相当高的蜜网诱骗用户上钩。他们的努力比人们最初想象的更周密而且更有组织性。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与其他的钓鱼团伙协调作业并且同时采用多种手段。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钓鱼网站的相关知识,学习更多的网络安全小知识,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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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放火罪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吗

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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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安全,代表着整个国家所有公民的安全,皮之不存,毛焉将覆?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在我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情形。如果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就非常有可能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造成严重的损害,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放火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吗吧?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3、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5、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6、放火罪与破坏等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7、放火罪与故意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8、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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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过期药品属于什么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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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过期的药是属于危险废弃物品,是属于有害垃圾,这些垃圾可以丢到过期药品回收点,如果没有过期药品回收点,可以丢到其他垃圾里。

在我们的生活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垃圾,那我们平常购买的药品过期了属于什么垃圾呢?这些垃圾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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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弃物品,含有有害成分,会对空气、土壤和水质导致严重污染,是有害垃圾,目前已被我国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目录》。根据《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无论是在生产还是销售又或者是使用过程中,只要药品过期失效,都属于危险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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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不能简单地当做生活垃圾来处理。一颗过期药品带来的污染,相当于3节电池带来的污染,大约能够污染到一个人5年的用水量。如果掩埋在土壤里,会对土壤造成污染,破坏土质。过期药品如果大量随意丢弃或掩埋,将会对土壤和水源以及空气质量产生很大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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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垃圾一般分为四类:厨房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主要有塑料、玻璃、废纸、金属、布料等,废纸不包括厕纸和纸巾。 2、厨房垃圾有骨头、果皮、剩饭菜、菜根菜叶子等食品类垃圾,经过处理可以用来做有机肥料施肥。 3、有害垃圾主要是电池、灯管、过期药品、温度计等。 4、其他垃圾即是除这三类之外的垃圾,即瓷砖、厕纸、纸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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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绝对不能扔进厨余垃圾箱,因为厨余垃圾多用来堆肥,将来还是会回到土壤中去。过期药没有回收价值,也不应该投入可回收垃圾箱。如果小区没有红色的有害垃圾箱或者过期药回收箱,居民可将过期药投入“其他垃圾箱”,这里的垃圾大部分会进入焚烧厂处理。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常有政府部门、药企和零售药店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建议将过期药品送至这些回收点处理。如果自行处理,应将包装盒撕毁,防止被孩童捡食或他人乱用。对于一些口服的片剂、胶囊、颗粒剂等固体药品,不要整瓶或整盒扔掉,建议将药品从包装中取出,混在生活垃圾中处理掉。对于口服液、眼药水等液体药品,可以把液体挤出来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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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恐怖袭击属于哪一类安全问题

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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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的方式主要包括袭击、劫持、破坏等。那么大家知道恐怖袭击属于哪一类安全问题吗?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恐怖袭击属于哪一类安全问题?小编分析如下:

恐怖袭击,是指恐怖组织或个人使用暴力或其他破坏手段制造的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常见形式有炸弹爆炸、毒气袭击、生物恐怖等。恐怖袭击属于社会安全安全问题,社会安全事件管理是公共危机管理之一,一般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火灾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学校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级别:Ⅳ级、Ⅲ级、Ⅱ级、I级。

恐怖袭击多发生于人多拥挤的场所,一旦发生混乱,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人员稠密的公众场所,如灯会、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应避免造成局部区域人员过于拥挤的现象。

遇到恐怖袭击该怎么办?小编做了以下分析:

首先应该迅速趴下,请记住迅速趴下。如果你在剧场或者各种聚会的场所听到枪声或者爆炸声,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迅速趴下。这样歹徒射击会失去目标,我们也能够有效避开乱飞的子弹,以及爆炸碎片的直接伤害。

其次冷静观察,逃命的第二诀窍就是冷静,冷静再冷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最正确的判断,我们趴在地上不是一动不动,而是耳朵听枪声的密集度,方位,以及爆炸声离我们的距离远近。

最后用随身物品尽量保护我们的头部和胸部。如用手机,硬币放到我们胸部的口袋里,用书本挡住我们的头部,或者随身携带的皮包,什么的硬物保护我们的胸和头。关键部位保护好了没准能救我们一命。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感谢各位对我们生活安全知识讲座的关注和支持,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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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防高空坠物搭建安全棚属于违建吗

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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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搭建顶棚,这个后院就会更加脏乱。”市民李女士标示表示,她家后院经常受到高空坠物威胁。在没有搭建顶棚前,一般的生活垃圾从高处坠落算是小事情。有时候,甚至会掉下用过的卫生巾等污物。有的高空坠物,更是直接威胁人身安全。“有一次,楼上掉了烟头下来,把我家堆在后院的杂物点着了,差点酿成火灾。”103住客称,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搭建了这个顶棚。且搭建的地方仅是在后院内一处最容易受高空坠物影响的角落,并不是整个后院。那么防高空坠物搭建安全棚属于违建吗?

高空抛物,抛下的是对公德的漠视。对于高空抛物,或许有人认为是小事一桩不以为然。有专家做过实验: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如此说来,这看似不太大的事的确事关社会公德,甚至人的生命安全,这,还能说是小事吗?随意高空抛物的人,抛下的是良心,是对公德的漠视。

笔者所住附近的一个小区,近来也发生过多起空中坠物事件,不同的是,路人是被一袋袋的垃圾砸中,对此无论是被砸中的还是未被砸中的居民都十分愤怒。回顾以往的案例,高空坠落伤人甚至夺命的物品除了上述的木条和垃圾外,还有诸如广告牌、花盆、砖块、空调机等。此类事件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至于防高空坠物搭建安全棚算不算违建,这件事情笔者还没有找到准确的定论,不过大家不要失望,笔者还会给大家惊醒详细的信息搜集,关于准确的答案,保证第一时间回复给大家。

今天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了这么多小区安全小知识,预防高空坠物常见措施有哪些?大家了解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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