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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继承纠纷(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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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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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样解决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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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遗产继承纠纷怎样解决

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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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那么遗产继承纠纷怎样解决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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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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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继承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继承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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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银行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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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死如灯灭,等到要离开的时候什么也带不走,而生前所持有的财产也将会变成遗产留给后人继承,那么银行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知道其存放的银行卡和存折密码的,可以在银行营业部当场取款,如没有留下密码,继承人仅凭死亡证明手续和户口簿向银行挂失,银行是不会将储户的存款支付给其家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将存款给付给储户继承人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通过法院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首先在继承人之间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某人,这是个给付之诉。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第二种,以继承纠纷方式进行。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能够调解的当庭调解,不能调解的法院作出判决。此时银行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第三人将存款给付给某个继承人。当然,在继承纠纷中也可以不列银行的分支机构为第三人,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继承人依据有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向银行的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并提供户口簿,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人员经过审查,也能明了意思,将法律文书复印后存档后付款。

根据银行有关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二、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五、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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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怎样快速解决房屋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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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比较多的家庭,如果老人过世出现房屋继承纠纷的几率非常大。毕竟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而且都想自己多获得遗产。怎样快速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这就需要大家多运用智慧了。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讲述具体内容。

自行协商

房屋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个组织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

当然,解决房屋继承纠纷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方法是在前两种方法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才会使用。而且,通过诉讼解决遗产继承纠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还会花费大量金钱。

温馨提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之后,已经知道了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中如果能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时就会显得更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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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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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继承纠纷的问题,其实对大家来说其实并不陌生。这也是现在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房屋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述一下。希望不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1、对于房屋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或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自行协商解决,签订协议明确遗产的分配。

2、对于房屋继承纠纷,还可以请求调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3、继承人不能通过上述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遗产归属。

4、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继承纠纷不能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解决,因为房屋继承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

通过上面的介绍,有关房屋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了。要想了解更多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可以多了解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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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股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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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赠股也称干股,通常表现为为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限公司赠送股权份额给公司特定人员的情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票继承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公司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定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其赠送的目的是让上述人员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从而能长期留住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公司赠股的特征有三:

一是从赠股来源而言,公司给予特定人员一定比例的赠股,并非是通过增发新股,调高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即赠股并未在公司注册资本的范围内。

二是从赠股有无对价而言,赠股的对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员工,其自身经济实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以市场价购买该赠股。即便其有能力购买赠股,也会使赠股因支付对价而失去其本身的奖励意义。

三是赠股的权利范围有所限制。赠股的权利因其设立目的而受局限。赠股一般只享有分红权,而不享有普通股权持有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等公益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

经常出现家庭遗产纠纷,那么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呢?想要具体了解请到,我们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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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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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因继承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处理意见: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同时,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

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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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再婚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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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我们会遇到很多关于再婚的事情,也听说过很多关于再婚后遗产怎么分配而如何去发生纠纷的事。那么再婚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对于老年再婚夫妻继承法也不例外。双方都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再婚时间长短,只要是合法夫妻就有继承权利。

三、夫妻相互继承权需注意的问题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

(1)死者实际留有遗产;

(2)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3)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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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存款继承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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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将自己的财产都存在银行,当此人去世之后,这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也会出现很多的纠纷问题,那么存款继承纠纷怎样解决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如果遇到存款纠纷的事件需要先通过调解,如果调解不通,再进行法律上的解决,具体解决方式如下:

(一)前期资料准备

在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与其之间的继承关系后,司法机构为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函》,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查询业务,银行需出具带有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款明细的纸质资料,并盖章交于家属。家属将查询结果送到公证处,公证处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二)资料审核

公证书需注明继承人的详细个人资料,并且指明在建设银行系统内的哪笔存款,否则不能受理!继承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公证书(必须是原件)及存款介质办理。

(三)业务处理

柜员和业务主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无误后,进行相应的提现、转账、销户等业务,如介质丢失或密码未知,需先办理书面挂失或密码重置。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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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样快速解决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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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快速解决土地继承纠纷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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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存款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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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的确认及遗产分配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请求就当事人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或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民事诉讼。这些纠纷需要解决,那么存款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而且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采纳,想了解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详情,可以通过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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