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大港股份股吧(经典20篇)

浏览

7799

文章

78

篇1:大港仔浴场

全文共 262 字

+ 加入清单

大港浴场位于鼓浪屿的南面,是鼓浪屿风景最美的一处海滨浴场,北面是日光岩,西面是鼓声洞,东面是菽庄花园,正因为三面都是景点,所以这个浴场的游客非常多。大港仔浴场的沙滩质地非常柔软,踩在上面很舒服。这个浴场的海面非常辽阔,也是鼓浪屿唯一能看到一望无际海平面的浴场,所以这里也是一个看日出的好地方,一年四季时间段各不一样,从5点到6点半。如果要看大港在的全景,最好的位置就是在日光岩的顶端,那里也是鼓浪屿的头号景点,在大港仔这边都能看到日光岩的登山路一直到山顶全是人,所以攀登日光岩的时候一定注意安全。

景点位置

思明区港仔后路7号

展开阅读全文

篇2:绵阳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全文共 210 字

+ 加入清单

绵阳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技术、研发、制造、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事多种产品的生产与营销。长虹涉足的产品领域涵盖彩电、背投、平板显示、空调、视听、网络、数字媒体、电池、部品器件等九大产业。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四川绵阳、江苏南通、吉林长春、广东中山等地建有生产基地,在世界80多个国家进行业务活动,在全国建有200余个销售分公司,在海外建有多个销售子公司。

四川绵阳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安宁股份什么时候上市?安宁股份IPO最新消息

全文共 599 字

+ 加入清单

证监会已于日前核发安宁股份IPO批文,根据安宁股份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于深交所发行新股并上市。那么安宁股份(002978)什么时候上市?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宁股份IPO最新消息

一、安宁股份什么时候上市

安宁股份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3月1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中签号公布日期和缴款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T+2日),投资者于2020年3月20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二、安宁股份申购指南

1、股票代码:002978,申购代码:002978。

2、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规模:安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42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18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30%。网上顶个申购需配市值为12万元。

4、发行价格:发行价格预估27.47元/股。

三、安宁股份基本信息

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业务为钒钛磁铁矿的开采、洗选和销售。根据招股书显示,安宁股份2016、2017、2018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38亿元、12.87亿元、12.28亿元。

以上关于安宁股份(002978)什么时候上市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全文共 15743 字

+ 加入清单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资产规模大,员工人数多,因此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 ,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不给股东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

能力,严格按公司章程,制度办事.讲究工作方法,保守公司秘密,不该讲的话不讲,不该做的事不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节约开支.

第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股东处,费用由公司支付,如应股东邀请前往,则费用由邀请者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需应酬,要报告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司开支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为公司及股东着想,努力增加收入,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1,公司董事开会,每人每天费用150元,其中餐费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来往乘火车,乘坐比火车标准高的交通工具,需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因公邀请股东来公司研究工作的,由公司负责其食宿与交通费用,食宿标准与董事开会相同.

3,股东本人要求来公司办事的,其本人及随行人员费用自理. 4,公司来客户要严格控制招待费用,超出公司规定的,谁支出谁个人负责,公司不予报销.

5,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实行费用包干,超出部分自负.

第六章 公司网站后台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代理网站后台的开启,由市场部提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 股东管理后台的关闭,必须由市场部作市场报告并提前15天通知当事人,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市场部执行.

第七章 公司__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股东应保守公司机密,如故意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机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越级以各种借口通过一点通客户端界面上发布,宣传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告宣传工作.

第八章 监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向股东负责,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情况.监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提前委托他人行使职责.

第九章 股东,联盟伙伴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股东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有关义务,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公司有义务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公司章程与其它网站合作或拒绝信息联网合作的股东,市场部应先做好回归工作;对拒不合作者,公司有权对其

进行处罚,其经营的市场由公司市场部做好手续后,另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如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对拒绝执行者,公司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股份,取消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跨地区经营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如有侵害,其他股东可向公司举报,公司核实后,对被侵害的单位赔偿的标准按5000元/户执行,如果拒绝赔偿则关闭后台,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的统一和团结,有事情要通过组织解决,不得向公司和全体股东提供虚假情况,制造混乱和恐慌.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应立即加以制止和解决,解决不成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一周内做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实施.

第十章 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护股东利益,使其投资增值,同时股东应依法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网站后台将设董事会信箱,供股东反映情况用.

第二十五条 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向侵害者提出警告,同时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接到申诉后做好回复手续并立刻做好调查核实,在三日内做好纠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 公司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就信息被盗用,资源被窃或被转发信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声明,并做好原始记录,包括拍照,录像,公证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对全公司的备品进行分配,保管,登记造册,一年检查两次,要做到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由当事人负经济责任;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一视同仁,月末提交考勤报表,对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分别按规定执行,如报表不实,对责任人予以不实工资的五倍罚款.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工作是公司经营活动重要环节,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对本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核算,监督控制,要做好财务分析,并在年初提出预算方案,年终决算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制定年度管理费用使用计划.制定收入回款计划,确保资金周转.

第三十一条 做好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物资稽核,

每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支票的管理,准确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罚款由会计个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清算内外部经济往来事宜,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催收,清债.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否则,因此产生长期积压,呆死帐等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做好股东股金的登记造册,由财会设专人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制定股东年终分红方案.

第三十五条 会计要做到财务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完整性.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要按章程规定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查询,实行财务民主.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款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银行规定限额.

第三十九条 出纳员现金出现差错,丢失完全由自己赔偿.

第四十条 公司所有日常开支,由总经理与股东代表副总经理共

同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开支与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如有修改和补充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猜你喜欢: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大于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四十二条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帐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业的上述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查帐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5:什么是股份报价转让

全文共 1808 字

+ 加入清单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古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政策:

中国证监会、北京市政府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的要求,经过两年多精心准备推出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目前只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放。目的是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有序的转让股份服务平台,为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园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有利于创业资本退出机制的完善,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增强园区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由报价券商主办股份报价转让,并对外出具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的定义

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人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什么是股份报价转让

股份报价转让的全部内容介绍如下:

1.一般规定。

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人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开户。

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投资者开立股份账户后,应与结算银行签订代理资金结算协议,开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报价券商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应按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确保传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委托。

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投资者报价委托至少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至少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成交价格、股份数量、拟成交对手的报价券商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般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Ol元。

4.报价。

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报价系统收到报价申报后,自动验证卖出股份报价申报的投资者股份账户。如余额不足,报价系统将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报价券商。

5.成交确认。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报价系统收到报价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投资者的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如果卖方的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报价券商。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目日终余额为准。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

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将资金清算数据发送结算银行。结算银行依据资金清算数据,办理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将资金交收结果反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股份过户后,将过户结果发送至报价券商。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须委托报价券商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原文

全文共 2888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凯伦股份上市日期是什么时候?估值如何?

全文共 488 字

+ 加入清单

凯伦股份(300715)于10月12日进行新股申购,中签了的投资者就很想知道凯伦股份什么时候上市。本文为您介绍凯伦股份什么时候上市。

根据交易所公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点击查看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凯伦股份什么时候上市?凯伦股份的具体上市时间交易日还没正式公布,据的经验,正式上市时间应该是11月17日左右,凯伦股份什么时候上市具体时间会及时更新。

公司简介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最具成长力企业”、“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等称号。

凯伦股份上市估值

凯伦股份发行价格为12.50元,发行市盈率为22.98,而行业市盈率38.14,因此,凯伦股份的上涨空间有两倍左右,中签的投资者可以持有关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新股上市后请以实际涨幅为准。点击查看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编后语:以上为凯伦股份什么时候上市和凯伦股份上市估值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希财新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全文共 1558 字

+ 加入清单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成立于2006年8月18日。目前股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等13家,注册资本319,999万元。2009年和2010年,安信证券在行业分类评级中均获A类A级,2011年达到行业最高的A类AA级,2012年维持A类AA评级。

安信证券总部设于深圳,下辖5家分公司,在25个省级行政区设有122家证券营业部,并全资控股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安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安信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综合金融理财服务平台。

安信证券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股指期货中间介绍以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服务。

公司使命:

与客户携手共进,成为客户最亲近的长期合作伙伴,

帮助客户分享经济增长的财富成果,实现股东和员工利益最大化。

愿景:

成为中国最具市场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广受尊敬的国内一流金融服务企业。

价值观:

以人为本、诚实守信、融合协同、勇于创新、客户至上、追求卓越

安信证券业务介绍

零售经纪业务

安信证券代销股票、基金、债券、权证、集合理财等基础及衍生金融产品,提供交易通道、业务办理、投资咨询、理财规划等系列服务,有效满足您的不同需求。

平台安全快捷

机构客户业务

销售交易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通过股票销售、研究报告介绍、基金销售,为核心客户提供研究咨询、投资顾问和交易代理服务;整合公司内外部业务资源服务于机构和个人高端客户,建立、维护、发展并经营核心客户网络,为核心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投资理财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

2008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安信证券获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至2011年底,公司受托管理资产市值达到60亿元。安信证券以稳健投资风格、高水平投研能力、良好投资业绩、专业化服务获得市场与客户的认可。资产管理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产品线已涵盖债券、股票等证券品种,产品投资风格及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特征丰富多样,可满足客户多层次投资管理需求,并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投资管理服务。依照相关法规及规定,安信证券已建立了严格的内控体系和运作流程,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力争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为客户实现稳健持续的绝对回报。

债券业务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信用类债券等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证券的承分销;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类证券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交易、产品研发和投资顾问。

研究咨询业务

在安信证券公司的重点投入下,安信证券研究中心广聚人才,目前拥有分析师70余人,其中首席和高级分析师在业内已经具有相当的市场影响力。研究中心在深圳、上海和北京三地配备研究力量,广聚研究精英人才。研究队伍具有规模化、专业化、高学历、实战经验丰富等特点,对资本市场各个领域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研究。目前研究范围涵盖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金融工程、行业公司及其他专题研究。

安信研究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核心,追求为客户提供专业深入的研究产品。安信研究的目标是成为国内第一流的卖方研究机构,以客观独立、洞察力敏锐、逻辑框架清晰、数据论证翔实、观点鲜明、具有前瞻性和原创性的研究风格,在竞争中保持差异化,为国内主要机构投资者提供一流的研究产品和服务。

安信研究已经形成了规范的研究管理流程和严谨的合规控制体系,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客户的利益不受潜在利益冲突的威胁和损害,我们始终把客户的信任当成自己最宝贵的财富。

证券投资业务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匹配风险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关系,确保公司资本金获得持续稳定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展开阅读全文

篇9:股份支付

全文共 777 字

+ 加入清单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一、股份支付的四个主要环节:

1、授予。

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可行权日。

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现金!

3、行权日。

指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

比如说,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即为行权日。

4、出售日。

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

二、股份支付的主要类型: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给予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和股票期权是一样的。拟股票运作原理和限制性股票一样。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能涨多少?来看看它后期走势如何

全文共 524 字

+ 加入清单

凯伦股份(300715)于10月12日进行新股申购,中签了的投资者就很想知道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能涨多少。本文为您介绍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能涨多少和凯伦股份后期走势预测。

根据交易所公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点击查看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公司简介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最具成长力企业”、“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等称号。

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能涨多少

凯伦股份发行价格为12.50元,发行市盈率为22.98,而行业市盈率38.14,因此,凯伦股份的上涨空间有两倍左右,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预计能涨到30元左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新股上市后请以实际涨幅为准。

凯伦股份后期走势预测

凯伦股份后期走势基本上是一字板涨到30元左右,然后筹码会有所释放,具体要投资者结合当时情况进行分析,后续可能回调或者继续上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新股上市后请以实际涨幅为准。点击查看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编后语:以上为凯伦股份新股上市后能涨多少和凯伦股份后期走势预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希财新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全文共 615 字

+ 加入清单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uataiSecuritiesCompanyLimited)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1991年5月26日在南京正式开业。华泰证券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是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现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企业,净资产超过100亿元。

本公司的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1年4月9日设立。公司(含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泰证券旗下拥有南方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华泰联合证券、华泰长城期货、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和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是江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形成集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和境外业务为一体的、国际化的证券控股集团。2007年7月,华泰联合证券在券商首次分类评级中被中国证监会评定为A类A级券商,2008年7月被评定为A类AA级,成为全国十家获此评级的券商之一。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10月13日集泰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全文共 528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集泰股份(002909)新股申购,股民朋友们就很想知道它的中签号、上市日期、投资亮点和后期走势。下面就为您带来集泰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集泰股份(002909)

根据交易所公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本次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申购上限1200万股,申购资金上限12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公司简介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开发密封胶和涂料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有机硅密封胶、水性密封胶、其他密封胶、沥青漆和水性涂料等,产品主要运用于建筑工程、家庭装修、集装箱制造、钢结构制造、石油化工装备、船舶游艇装备等领域。

(1)集泰股份中签号查询

集泰股份10月13日进行申购,在10月17日晚间发布中签号,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站查询是否中签。点击阅读集泰股份中签号查询及其结果。

(2)集泰股份上市日期

集泰股份的具体上市时间待交易所公布,会在此及时更新:点击查看集泰股份具体上市日期。

(3)集泰股份投资亮点

想知道集泰股份好不好?有何投资亮点?相关详情请点击阅读集泰股份投资亮点。

(4)集泰股份后期走势

集泰股份中签就能赚钱,它能涨多少呢?相关详情请点击阅读集泰股份后期走势。

编后语:以上为10月13日集泰股份新股申购指南,投资者们记得及时申购哦!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希财新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全文共 905 字

+ 加入清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旗下拥有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经营范围

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67家证券营业部和47家服务部总计214个营业网点。

投行业务方面,公司已完成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交通银行等项目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已完成国家电网、中电投、南方电网、国电集团、首都机场、上海久事等项目的企业债券主承销,2004-2006年连续3年蝉联企业债券主承销额第一;公司已为20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策划并实施近30个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发展历程

2007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家国内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收购了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旗下拥有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1日,公司设立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在香港设立子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洛凯股份中签号查询,最新的中签结果在这里

全文共 832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9月28日交易所将公布洛凯股份中签结果,申购了的投资者就很想知道自己中签了没有。下面就为您带来洛凯股份中签号查询和洛凯股份中签结果。

公司简介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断路器关键部件、附件、零部件及其他输配电开关设备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低压及中高压断路器配套用框(抽)架和操作机构。公司于2016年12月获得由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2016年)荣誉证书,于2017年1月获得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江苏省2016年度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AA荣誉证书。点击查看洛凯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1)洛凯股份中签号查询

洛凯股份中签号:

末“4”位数9007,4007

末“5”位数97141,84641,72141,59641,47141,34641,22141,09641,43185

末“6”位数606613,806613,406613,206613,006613

末“7”位数2612352,4612352,6612352,8612352,0612352,2394229

末“8”位数57979661

末“9”位数039425384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结算深圳(上海)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洛凯股份中签结果

洛凯股份中签结果为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洛凯股份(603829)A股股票。

注1:洛凯股份9月28日进行申购,在10月9日晚间发布中签号,投资者可查询是否中签,若中签,投资者应在10月10日收盘前保证账户内有足够的缴款资金。点击查看洛凯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编后语:以上就是洛凯股份中签号查询和洛凯股份中签结果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希财新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方式是怎样的

全文共 2189 字

+ 加入清单

股份公司,或股份企业、股份制公司、股份制企业,均指由两个或以上个体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企业组织形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方式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募集设立的特点

1、募集设立是通过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时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余者向社会募集。

2、发起人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前后的顺序。

3、募集的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任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全文共 2480 字

+ 加入清单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性为股份的本质属性。如果投资者不能依其意思处分所持有的股份,则他们必然因利益无法保障而放弃此类投资方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章程不得禁止就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优点之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份的自由转让虽然具有上述的积极功能,但同时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也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带来股票投机。因此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中另外对股份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3、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4、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5、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相关阅读: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10月12日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全文共 523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凯伦股份(300715)新股申购,股民朋友们就很想知道它的中签号、上市日期、投资亮点和后期走势。下面就为您带来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

凯伦股份(300715)

根据交易所公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本次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申购上限1800万股,申购资金上限18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公司简介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最具成长力企业”、“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质量提升示范企业”等称号。

(1)凯伦股份中签号查询

凯伦股份10月12日进行申购,在10月16日晚间发布中签号,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站查询是否中签。点击阅读凯伦股份中签号查询及其结果。

(2)凯伦股份上市日期

凯伦股份的具体上市时间待交易所公布,会在此及时更新:点击查看凯伦股份具体上市日期。

(3)凯伦股份投资亮点

想知道凯伦股份好不好?有何投资亮点?相关详情请点击阅读凯伦股份投资亮点。

(4)凯伦股份后期走势

凯伦股份中签就能赚钱,它能涨多少呢?相关详情请点击阅读凯伦股份后期走势。

编后语:以上为10月12日凯伦股份新股申购指南,投资者们记得及时申购哦!更多股市相关消息,请继续关注希财新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爱建股份学习啦百科知识

全文共 1144 字

+ 加入清单

爱建股份是1979年由上海工商界和部分境外人士以民间集资方式创建的外向型、综合型民营企业,并在上海市爱国建设公司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对外贸易、金融信托、建筑设计等业务,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列中国 500 家最大服务企业第84位。公司目前拥有10多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几十个门类。经过几年产业布局的调整筛选,金融和房地产成为公司的两大支柱产业,公司几年来收入稳步提高,利润也在逐年上升。公司来自房地产业利润过高,存在一定风险。而金融发展前景良好,公司未来发展潜力较大。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建股份), 前身系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于1979年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00761,1992年7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在上交所上市。所属行业为综合类。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于1979年成立。1992年7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属行业为综合类。 根据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即以现有总股本460,687,964股为基数,以截至2007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10:3.69865;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同意以各自持有的原发起人股份应得转增股份合计40,127,436股赠与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作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转增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31,080,375元.

1.因下属子公司爱建信托原有关负责人被司法调查,公司将暂时中止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报审程序,待条件具备即予启动。自2004年开始,爱建信托多次寻找重组方,但均以失败告终。2009年2月公司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与富泰(上海)有限公司签署认股协议,拟用募集资金对爱建信托增资。

2.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每股收益0.0680(元),每股净资产1.3900(元),净资产收益率4.8900%,营业收入342836447.2300(元),同比增减-25.609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558930.96(元),同比增减65.9681%。

3.公司拟向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上海国际集团持有的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上海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在资产认购部分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再向国际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7亿元资金用于对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建业股份什么时候上市?建业股份IPO最新消息!

全文共 635 字

+ 加入清单

2月7日证监会核准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业股份)的首发申请,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建业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那么建业股份什么时候上市?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建业股份IPO最新消息

一、建业股份什么时候上市

建业股份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2月19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中签号公布日期和缴款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周五)。

二、建业股份申购指南

1、股票代码:603948,申购代码:732948。

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3、发行规模:本次计划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4000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其中网上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2月13日,预一14.26元/股,预二14.39元/股。

三、建业股份基本信息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建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公司主营业务为低碳脂肪胺、增塑剂、醋酸酯、电子化学品等的生产、研发和销售。2016-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建业股份的营收分别为15.50亿元、18.20亿元、18.32亿元、8.1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为0.42亿元、0.93亿元、1.63亿元、0.70亿元。

以上关于建业股份什么时候上市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哪家才是最早股份商业银行

全文共 1763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都知道我国要很多家股份商业银行,哪家才是最早股份银行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进来看看吧。

当然是中国银行了 中国银行1905年 满清政府成立大清户部银行,总行设于北京. 1908年 改名为大清银行. 1912年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下令将大清银行改名为中国银行,赋予中央银行职能. 1928年 中国银行成为政府特许的国家。

各大银行相关信息

1986年7月24日,国务院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批准恢复设立交通银行,总部位于上海。交通银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在深圳特区成立,成为第一家由国有企业兴办的银行。2002年3月,招商银行正式在A股挂牌上市,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登陆H股市场。

1987年4月14日,中信集团银行部改组成中信实业银行,总部设于北京,成为第二家由国有企业兴办的银行。2005年8月,中信实业银行更名中信银行。

1987年,深圳特区6家信用社联合改制,成立深圳发展银行,5月10日以自由认购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并于1987年12月22日正式宣告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上市的银行。2010-2012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吸收合并深发展,2012年8月2日,深圳发展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

1988年8月20日,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福建兴业银行在原国内第一家地方国营金融――福兴财务公司的基础上改组成立,总行设在福州,2003年3月,福建兴业银行更名为兴业银行,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988年9月,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东发展银行成立,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1993年11月8日,广发银行在澳门开设分行,成为第一家在境外开设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11年4月8日,广东发展银行正式更名“广发银行”。

1992年8月,中国光大银行在北京宣告成立,成为第三家由国有企业兴办的银行。1997年1月,光大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2010年8月19日,光大银行在A股上市交易。

1992年5月22日,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视察首钢集团,其后,党中央国务院批示成立华夏银行。10月18日,华夏银行在北京成立,成为第一家由工业企业负责兴办的银行,也是国内第四家由国有企业兴办的银行。12月22日,华夏银行正式开门营业。1996年4月10日,华夏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2003年7月21日,华夏银行正式在A股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第五家上市银行。

1992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1993年1月9日,浦发银行正式开业。1999年9月23日,浦发银行正式在A股挂牌上市,是第2家上市交易的银行。

1996年1月12日,由全国工商联牵头,数家民营机构参股组建的中国民生银行正式成立,突破了商业银行原有的股权构成,成为我国第一家由非国有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0年12月19日,民生银行正式在A股挂牌上市,2009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登陆H股市场。

1987年10月29日,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获批成立,同年12月1日正式营业。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过整体股份制改造,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更名恒丰银行,成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3年,浙江商业银行在宁波成立,是一家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浙商银行。2004年8月18日,浙商银行正式成立,总部设于杭州。浙商银行现有股东22家,其中21家是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占85.71%。

2005年12月31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举行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2006年2月16日,渤海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渤海银行总部位于天津,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

20多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高效决策,灵活经营,逐步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自成立伊始即迅猛发展。

截至2013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