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在健身房受伤健身房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经典20篇)

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如何确认微信好友是否删除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浏览

2173

文章

26

篇1: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872 字

+ 加入清单

老师体罚学生现象普遍存在这,这也是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那么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教育部也三令五申,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学校承担,教师本人获得的只是相应的工资。学校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对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当然,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刑事追究。

由此可以证明,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同样承担责任。.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2: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787 字

+ 加入清单

校园暴力这个词多次出现在网络头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呢?下面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社会变迁,道德观念、生活习惯、思考模式、行为准则等都产生极大的改变,使犯罪率增加,犯罪年龄层下降。校园不再单纯,校园暴力问题已一定要得到合理的治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各位还想知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吧,小编会在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介绍,敬请期待。

展开阅读全文

篇3:乘客受伤出租车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529 字

+ 加入清单

乘客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由于出租车司机的大意或者私家车的横冲直撞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导致了乘客的受伤,那么,乘客受伤出租车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乘坐出租车安全隐患和应对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乘客乘坐出租车时,就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车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不论出租车司机有无过错,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致乘客受伤,都构成违约,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因受伤造成的医疗等、营养费以及后费的整容费等等。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如果导致发生交通意外的主要责任不在出租车,那么出租车公司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事故划分责任书找对方车主理论或者要求对方赔偿,但这并不影响乘客与出租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乘客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受伤了,出租车公司以及司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乘客既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健身房健身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全文共 937 字

+ 加入清单

21世纪,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要求不再是单纯的温饱问题,而是健康的渴求日益增长,运动成为了健康的主体。那么,健身房健身受伤责任如何划分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健身房健身受伤责任的划分:

1、如果是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错误操作等,一般是自己负责。

2、如果是健身房管理问题,例如没有安全警示,地板打滑,管理人员误操作,没有及时检修存有安全隐患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健身房的责任。可向健身房的管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他们能满足赔偿的要求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拨打12315投诉解决,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到法院起诉。

3、如果是设备本身问题,例如设计问题,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当事人既可以向健身房方面提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商提出索赔,总的来说向哪方面索赔方便就向哪方面索赔。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5:防卫过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全文共 514 字

+ 加入清单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时,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防卫过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3、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4、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偷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602 字

+ 加入清单

偷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窥偷拍已经涉及到他人隐私,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相应的规定偷拍,基本上都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还有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比较严重的,就需要处以5天到10天的拘留,同时还需要除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偷拍会影响到下面的这些权利。

隐私权

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名誉权。这些没有经过他人许可,是不可以随意的公开或者是传播。还有公民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是不可以被窥视,不可以被监控,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摄像,这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偷拍已经超过公共领域,在没有经过当事人许可之下,把这些偷拍的内容在网络上传播,就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

肖像权

对一些没有涉及到隐私的肖像偷拍,这同样也涉嫌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可以将盈利作为目的,随意的去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偷拍行为确实是不应该的,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比如第一有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第二有没有以盈利作为目的。

名誉权

网络上常见的名誉侵犯权,主要是指在网络之上随意的捏造事实,随意的谩骂他人,随意的讽刺。利用这些手段去造成他人的人生影响,降低他人的产品声誉,以及破坏他人的道德品质,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需要承担民事行为责任。另外在公共平台上的口水战以及骂战,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名誉权,因此也建议不要随意的在网络上和他人展开谩骂,时刻都需要牢记法律的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7:财务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共 1037 字

+ 加入清单

买房子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物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对于业主的财务安全是否富有责任呢?一旦财务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物业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根据概念,我们很难看出物业对于业主的财务是否负有相关责任。对于业主的财务,我们分两种情况给大家进行解答。一个是关于家中财务,而另一个是小区内的财务比如汽车等。

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

即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行人横穿马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600 字

+ 加入清单

行人横穿马路,往往会让司机发现自己时已来不及避让而酿成惨剧或因紧急制动而导致连环车祸。今天小编聊聊行人横穿马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大家先看看如下资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可见行人横穿马路是违反交通法的,行人横穿马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一.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果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9:23岁小伙起红疹被误诊6年查出癌症 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全文共 561 字

+ 加入清单

因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承受多年的病痛折磨,医院需要为自己的误诊过失承担相应责任。在广东深圳一个十二岁的男孩因为皮肤掉落许多白色皮屑,且出现了红疹,在6年时间辗转反侧到多家医院治疗没有任何起色。读大一的时候被确诊为蕈样霉菌病的恶性肿瘤,正是当时的医院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导致这名患者病情越来越严重。截止目前为止该患者已经接受了15次化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蕈样霉菌这种病例一般表现为皮肤红疹、脱皮、干痒,因为是皮肤疾病症状,常常会被误诊。这种病在早期可采用期待疗法或皮肤靶向治疗。到晚期之后则要考虑化疗。而本病对化学治疗相当抵抗,缓解期短,会给患者造成很大痛苦。

医院误诊的事情在我国屡见不鲜,因为医生错误的判断让患者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这对患者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在江苏扬州就发生了医生误诊案例,一名患者因为脑部疼痛去当地医院就诊,医生检查结果为偏头痛,这名患者以为没事,就没有管自己头痛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头部剧痛,再次到医院检查时竟是恶性肿瘤。

作为医生,除了要具备医德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拥有很强的专业能力,这样才能够为患者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也会减少误诊的概率。误诊对于医生而言只是职业上的失误,对于病人而言可是生命最后的机会。同时也要为自己做出的诊断结果负法律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规范的行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出租车乘客因事故受伤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878 字

+ 加入清单

小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迅速,其运行与小城市交通现状矛盾突出,交通事故呈增多趋势。那么,出租车乘客因事故受伤司机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出租车乘客因事故受伤司机应承担的责任:

出租车乘客因事故受伤,乘客可以要求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车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乘客与出租车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未安全送达目的地,就属于出租车一方违约,乘客作为乘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其因受伤而导致的相应损失。

乘坐出租车注意事项:

1、不坐非正规的出租车。

非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连驾照都没有,潜在着各种危害。所以了解你所在当地哪些是正规出租车,哪些是黑出租车。

2、上车前要记住车牌号码。

记住车牌号码可通过拍照方式。万一下车后忘记拿东西,这时候可以通过车牌号到出租车公司等查找司机信息,然后找回丢失的东西。

3、记得打表和要票。

上车打的一般都要让司机打表。若你来到一个新的城市,许多出租车司机可能看到你是外地人,不了解情况就会向你漫天要价,其实花费不了那么多。同时,要票是为了报销或日后找到司机信息。

4、尽量不要坐副驾驶位置。

尤其是女士们,副驾驶只有一侧可以下车,假如遇到特殊的情况,起码坐到后排多一个下车的机会,而且司机也不容易靠近你。

5、发现行驶方向不准确及时交涉。

当你发现司机走的路线和你说的不一样,可再告诉他,看他怎么解释。司机听错了就罢了,若还是按照错误方向走,你可要趁机下车了,这可能暗藏着风险。若只是多走了冤枉路,则应向出租车公司反映。

6、晚上坐出租车把相关信息告诉家人朋友。

晚上坐出租车要当心安全,坐车前查看其车牌信息,上车前或上车后,要及时将坐车时间、地点、车牌号等信息告诉家人朋友,以防万一。

7、不要向司机透露自己的信息。

有些司机,尤其是中青年男司机,看到年轻貌美的女士打的,会主动召唤你上车。上车后可能会问你一些自己信息,住哪、干什么的等等有关你私密的信息,这时候千万不要透露给他,一定要看清状况,实在不行就下车。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778 字

+ 加入清单

地铁作为交通行业的大容量的交通工具,它的安全与众多乘客的安全紧密相连。那么,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是否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要承担责任:

乘客购票进站后,乘客与地铁公司之间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地铁公司应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因此,若地铁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乘坐地铁注意事项:

1、请穿着舒适、防滑的鞋子,尽量不要穿着高跟鞋、拖鞋及状况不良的鞋子进站乘车。

2、进站前请注意出入口的整体设计布局,防止踏空或与玻璃围墙发生碰撞,严禁翻越护栏。

3、注意站内摆放的各类安全告示牌,例如“小心地滑”、“正在维修”等。

4、站内通行时请注意地面状况,严禁奔跑、追逐。

5、严禁在车站及车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果皮杂物。

6、特殊情况时,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到指定地点候车或出站。

7、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8、候车时,应站在站台的安全线内,不得超越该线。待列车完全停稳妥、屏蔽门或车门完全开启后,车内乘客先下车,候车乘客后上车。

9、上车时,请注意列车和站台之间的间隙,防止踏空、绊倒。上车后,请往车厢中走,不要拥挤在列车门口。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10、列车发车前,一般车门上方的警示灯会闪亮,同时关门蜂鸣器也会有规律的鸣叫(一般为6~7次),此时尚未上车的乘客请退到安全线内。

11、当列车拥挤,乘客挤不上列车时,千万不要把住车门,应当协助车站工作人员,让列车尽快发车。

12、下车乘客应及早准备,否则在上车客流的冲击下就难以下车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607 字

+ 加入清单

物业小区的守护者,它的存在价值就在于为广大业主创造安宁祥和、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这一直都是很多业主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讲述具体详情。

小区业主在回家的时候,如果在楼道内遭遇抢劫,一定要及时想办法脱身,避免既导致财务损失又导致自身受损。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业主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讲解。

小区业主如果在小区范围内被抢劫,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是有责任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有合同,既然有合同物业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被抢劫说明物业没有尽到义务,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物业赔偿。

在小区楼道内被抢劫物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院一般会根据物业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还有很多小区发生了业主自行车丢失的情况,其实,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相关的保管合同,物业也没有责任赔偿。所以自己加装一般自行车锁才是最需要做的事情。

希望广大业主看到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物业依法要求合理赔偿。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这就需要大家平时多掌握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在遇到抢劫的时候沉着应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健身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健身房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666 字

+ 加入清单

大众健身体育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健身的课堂,享受锻炼的乐趣。那么,健身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健身房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健身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健身房承担责情形:

健身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是健身房管理问题,例如没有安全警示,地板打滑,管理人员误操作,没有及时检修存有安全隐患等,这种情况一般是健身房的责任。可向健身房的管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他们能满足赔偿的要求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拨打12315投诉解决,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到法院起诉。

如果是设备本身问题,例如设计问题,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当事人既可以向健身房方面提出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商提出索赔,总的来说向哪方面索赔方便就向哪方面索赔。

相关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须承担相应责任

全文共 623 字

+ 加入清单

消费者想维护自已的权益,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形成,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就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蔽或隐瞒的性质;(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补标的物的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家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全文共 2439 字

+ 加入清单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问题]住本市住宅某小区的业主李某于2013年3月8日下午下班回家发现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的财物包括现金、首饰、手表等,总值12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李某关注公安机关破案进度的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称:业主明知家中存放贵重财物不安全却我行我素,被盗责任应由业主李某自担。李某听到物业公司的回复后气愤问:“家是港湾,家都不安全,哪里才安全?”请问:李某家中被盗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李某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家中被盗的赔偿责任,其起诉权不容质疑。问题的实质在于李某的胜诉率有多高。为争取更高的胜诉率,李某在起诉前有必要理清如下思绪:

第一,业主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破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咨询律师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业主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起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业主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勿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一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和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重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或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在景区内时摔倒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751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旅游已经成为广大家庭的休闲方式,但是旅途中时常出现的一些危险却无法预料,旅游本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有时却会因为受伤而身心疲惫,那么如果真的出现这个问题以后游客该怎么办的? 游客在景区内时摔倒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游客如何有效避免旅游纠纷,就帮您详细了解这一系列的旅游消费知识。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四个方面:

1、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提示风险;

2、对受伤游客尽到积极救助义务;

3、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

4、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危险事项。

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有违约事由,导致游客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以至于伤残,应对旅行社义务及本人损害后果间有否因果关联举证。小编认为“根据旅行团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一些自费项目,已经包含在《行程表》安排的日程之中,并不能因该项目系自费而免除了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游客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旅行社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最后,旅行社要建立好事故预警方案,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要尽快启动预警方案,尽可能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助。当然如果旅行社给游客上有商业保险,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再按照前述责任划分确定各自承担数额。以上就是为朋友们搜集的在景区内时摔倒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此小编希望大家在旅行的时候要选择一家正规的旅行社,并且在外游玩的时候时刻注意安全,不要疏忽大意,以免追悔莫及。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狂躁症患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562 字

+ 加入清单

狂躁症,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可能出现冲动或过激行为。躁狂症病人容易在季节更替时发作。那么,狂躁症患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狂躁症(Mania)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作为心境(情感)障碍(Mooddisorders)中的一独立单元,与双相障碍并列。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临床相,伴随精力旺盛、言语增多、活动增多,严重时伴有幻觉、妄想、紧张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发作时间需持续一周以上,一般呈发作性病程,每次发作后进入精神状态正常的间歇缓解期,大多数病人有反复发作倾向。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狂躁症属于间歇精神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如果是在发病期,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在发病期,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爱车路边违章停车被撞 车主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全文共 765 字

+ 加入清单

车主将车停在路边且已经熄火了,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后导致摩托车司机受伤。不少人认为小车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法院判决小车车主要承担责任,因为小车车主临时停车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下面专注于交通安全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人都会认为车子只有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临时停车应选择适合的地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警示车灯,并在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车路边违章停车被撞车主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的八项法律规定:

一是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是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四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八是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了解更多内容尽在本安全网站法规解析频道!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 加入清单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最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这往往不是所谓的迷信,而是买方认为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产生不良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忌讳,此类房屋很难出手,卖方产生隐瞒实情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但如果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知道房屋情况,卖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案例: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凶宅”如何判定?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卖家如何避免卖出“凶宅”带来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盗窃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全文共 2570 字

+ 加入清单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就是盗窃未遂。对于盗窃未遂,很多人都疑问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盗窃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未遂的处理

在 审判实践中,关于认定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 法律文书上应如何表述,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依据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而不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例如,有这么一个案例:1999年12月14日,被告人丁某使用冲击钻凿洞欲穿墙进入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当时库内有人民币1122万余元),在凿洞未成功之前即被发现而抓获,并缴获其打算用于装现金的蛇皮袋。一审法院在审结该盗窃(未实行终了)案的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又称,被告人“已经着手进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以上对认定盗窃罪未遂的表述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不妥。理由是,该判决首先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予以定罪,但之后又称“属犯罪未遂”,实际上否定了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因此前后表述有矛盾。二是认定被告人盗窃未遂有罪的法律依据有误。理由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该案不具备,对客观上无盗窃数额的情况应适用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应是:被告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金库为目标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这样就与定罪的依据,即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相一致。 关于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虽然盗窃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物主并未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但盗窃者已经接触到物主的财物,故数额可以确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

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 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盗窃罪的处罚规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盗窃未遂的规定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

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 金银或 珍宝、 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 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三是1998年《解释》中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数额”是密切相关的,只是“数额”不是实际窃取的数额,而是盗窃者主观上追求的数额。

这种主观上追求的数额可能是确定的,即事先明知的;也可能是概括的,不确定的,但只要追求的数额事先是能够预见得到的,均不影响盗窃未遂的定罪。审判实践中如果盗窃者追求的数额与被盗目标的实际数额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以实际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比较合理,也便于确认。

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盗窃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因此,盗窃未遂,满足上述条件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