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土地确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呢(推荐三篇)

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

浏览

2836

文章

3

篇1: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种类

全文共 614 字

+ 加入清单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国家对确权是非常的重视,也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种类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1、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4、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5、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够采纳,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知识,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找我的小编为您解答。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土地侵权纠纷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374 字

+ 加入清单

现如今的土地纠纷非常的多,尤其是土地侵权方面的纠纷,那么土地侵权纠纷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纠纷种类较多,主要可以分为:土地权属争议(其中又可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和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按照诉讼主体区分,可以分为: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个人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按照争议内容,可以分为: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想了解更多的详情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土地确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737 字

+ 加入清单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很多人不知道土地侵权纠纷怎么解决,下期会为大家介绍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