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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权属纠纷(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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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商品房使用年限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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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房使用年限是多长?为什么会有40年和70年两种说法,甚至有的是60多年?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到期之后土地会不会被国家直接收回,如果土地被收回,那么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怎么办?相信很多购房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么,究竟我们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购买的商品房几十年后产权到期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期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

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误的两三年或者十几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里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呢?关于此问题,目前还没有执行的实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之后续期的问题不用担心,但是,目前尚无关于续期的细则,是免费续期还是收费续期,收费标准是什么,都没有定论。而商业用地届满之后的续期,则无明确的规定。不过如果可以续期,商品房的质量必须满足居民使用的条件,所以商品房产权到期后,如果可续期,有必要由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商品房质量是否合格,然后再确定续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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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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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远洋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远洋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远洋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远洋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购房合同的26.6%,实际多付房款共计人民币65350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规定,被告应返还我公司房价款共计人民币1233314.26元。此外,远洋大厦公司至今未替我公司办理房产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北京“远洋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和法律效力。

3.长城公司的函件二份,用以证明2001年9月该公司催促远洋大厦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

4.长城公司《关于相关问题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情况。

5.长城公司《专函》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催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

6.远洋大厦公司《关于贵司购买的远洋大厦g01单位的房产证事宜》函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公司出售的房屋面积缩水及承诺在办理产权证后退还房款的情况。

7.远洋大厦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已于1999年2月13日全额交纳购房款。

8.《房屋产权证》一册,用以证明远洋大厦公司在2002年9月12日才取得远洋大厦的大产权,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根本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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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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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用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仲裁是一种第三方的公正活动,进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组织,承担仲裁任务的是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答辩、庭审、调查取证等。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仲裁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经济纠纷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诉讼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问题性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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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确权纠纷起诉的好处有哪些

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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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起诉好处有哪些?

遇到土地确权纠纷以后要起诉解决,起诉解决也是有好处的,以下是土地确权纠纷起诉的好处;

1、可以更多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法律知识。

2、可以更有利于依法维护个人的土地权益。

3、可以懂得农村土地使用的条件和审批,了解合法用地和非法用地。

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坏处:(应该说是弊端合适)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土地纠纷的,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想了解更详情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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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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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楚“物业税”征税范畴,所谓“物业税”是基于个人财产上而增收的,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最多出让70年的使用权,所以实购房者并不是该房屋的完全拥有者,而只是拥有该土地上房屋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购房者是花钱购买了70年的使用权,更有学者认为是把未来70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开征物业税那么必然和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转让金有所冲突。

就笔者调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产收费情况看,盛极一时的“房地产收费过多过滥”的问题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目前收费的种类、内容、性质和额度分析,符合费改税原则、适宜并入物业税的寥寥无几。从现有的观点看,除普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似乎适合并入物业税外,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别的房地产收费中适合费改税的收费项目,呼声颇高的城建费改税改革,焦点集中在了土地出让金上。

赞同土地出让金改为物业税的理由,无外乎三点:一是能够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而降低房价。二是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都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收入均归政府的课征项目,性质基本相同,可以合并。三是把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征收的物业税,可以避免政府寅吃卯粮。

对以上观点,笔者均有不同看法。首先,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后,未必能够降低房价,这一点在本文第四部分已作表述。其次,土地出让金与物业税在现象上近似,但本质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即国家征收物业税与收取土地出让金时的身份不同。征收物业税,国家的身份是政权组织者,凭借的是政治权利,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属于分配范畴;收取土地出让金,国家的身份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凭借的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市场行为,属于交换范畴。再次,如何合理筹划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预算和支出的范畴,从根本上讲,完全不是物业税需要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卖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存在寅吃卯粮问题暂且不论,如果把土地出让金收入设立专款或专项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及额度,似乎比“土地年租制”更具效率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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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全文共 2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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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权纠纷简介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权引起通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组村民,原告住宅东南方向毗邻被告住宅西面,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形成了规划图纸,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邻的南北走向之间预留一条宽为2米的公共通道。这一事实有被告《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佐证。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断超出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占用双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该公共通道位置违法搭建一堵围墙,致使该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2米,并影响原告一家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请求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私自搭建围墙的行为已超过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宗地平面图范围,明显占用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通道,导致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已严重妨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诉人的生活及生产不便,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拆除被上诉人私自搭建的围墙。

承办经过及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现场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证据,同时让原告出具相应能证明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据,并找当时规划图纸的原村委会负责人做调查笔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

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所以要确定被告私建围墙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何谓相邻权、相邻关系及处理该关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因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两者形成了相邻特征的连接,因各自居住使用房屋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结合本案,虽然被告从一审到二审都一直在抗辩其所占土地系自家的,但其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退一步讲尽管能证明占用土地系其家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应给原告提供通行的便利。依据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占用的范围确实超过了其四至范围,一审之所以会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没有影响原告家人通行,主要是没有考虑原告家位于农村且务农的生产实际,二审依据原告(上诉人)家生产农作物的实际作出改判实为明智之举。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权纠纷内容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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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房价涨幅超一线城市 南京增30%土地稳市场

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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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价的飙涨不亚于一线城市土地出让楼板价接连高过周边房价,市场过热压力下,南京市地方政府开始宣布加大土地供应。

近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2016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全市2016年计划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700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供地总量较去年增长30%左右。南京市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优先推出区域优质成熟地块,以稳定土地市场供应预期,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除了加大供地量,南京提出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要求商品住宅用地开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交付之日起半年,地上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合同约定开发周期不得超过2年;10万平方米以上地块,合同约定开发周期不得超过3年。

南京此次新政主要基于平稳目前过快上涨的房价。

南京虽然是二线城市,但去年以来,楼市表现火爆,2015年去库存周期不到6个月,并且从2016年春节后,市场成交回暖速度比较明显,3月以来新房周度成交一直维持在32万平方米以上高位运行,周度成交同比增加1倍以上。

由于楼市火爆,南京土地遭到地产商疯抢,面粉贵过面包成为常态。

就在该计划出台的前一天,3月18日,南京举行了2016年的首场土地拍卖,3宗热门地块均吸引了超过20家房企报名参与竞拍。

专业人士称,此次南京通过增加土地供应量等方式来不断释放积极信号,既是为了满足房企的拿地需求,同时也是希望稳定市场预期。当然,从目前部分一线城市的房企反馈情况看,南京市场的土地溢价率也很大,拿地成本并不轻,部分房企依然是难以承受日益增加的南京高地价。

南京某房企负责人表示,从土地供应到房源入市,有着较长的时间周期,过去两年南京每年的宅地供应量也都在500公顷左右,即便此次出台计划,增加了土地供应量,但要想在短期内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还是颇有难度。

有开发商表示,对合同约定开发周期2年、3年的规定太过严格,“节奏太快,多数开发商很难做到。”

面对南京当前的楼市,购房者买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了解购房市场

如今的楼盘多,户型多,陷阱也多,因此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对所在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购房者可以了解相关的房产信息并学习一些房产知识。

2.理性分析经济实力

购房者买房不要冲动,在出手前一定要理性分析自身的经济实力,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足够强大的买房能力。

3.巧妙应对各种“诱惑”

一些开发商经常推出一些促销手段,比如“送车送车位”、“送装修”、“XX千抵XX万”等,购房者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考察楼盘的各个方面,千万不要一不留神就掉进了开发商的“圈套”中。

4.该出手时就出手

购房者对楼盘的价格、开发商、地段、配套、户型等各方面都有了全面的了解,并且也符合自身需求,那么便可以果断出手,当今楼市下,错过了可能就真的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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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劳动纠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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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那么,劳动纠纷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动纠纷过了诉讼时效的处理办法: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过了仲裁时限,则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将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则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中断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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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产权风险最易引纠纷 谨记二手房交易贴士

全文共 9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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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房产交易市场上,二手房颇受购房者的欢迎,但是相比新房而言,购买二手房可能会遇到产权不清的问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那么,如何避免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呢?购房者绝对不能做的事项有哪些?

怎么做才能避免二手房产权纠纷?

第一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等。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如果有代理人须要查验代理委托书;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

第二步,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屋产权的来源。

1、房主是谁;

2、档案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它房地产成品;

第三步,查验房屋是否抵押、有无债务。

查询抵押贷款合同、租约等,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

二手房交易不能犯的错误

1.不做产权调查

对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查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毕竟二手房的产权分为商品房、公房、产权限制房、房改房等很多种类,而不同的种类在购买时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其次,还应该调查清楚该房产有没有抵押、查封和诉讼等问题,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2.急于交定金

没有了解意向购买的二手房的全面情况就急于交定金是不明智的,因为定金是不退的。所以,除非自己对该房的情况非常了解,否则就不要急于交定金。毕竟现在是买方市场,好房子也很多,没有必要那么急于成交。

3.爱屋及乌

很多人在看房时只关注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这在选购二手房时是一定要避免的。如遇到价格便宜、喜欢的复式结构,却忘记了测量一下上下两层的层高;看中小区的良好景观却忘记了超高物业费给自己带来的压力……作为购房者应该时刻保持冷静,只根据片面的喜好买房是要不得的。

4.轻信虚假报价

二手房交易的最大“水分”就是价格的不透明化。买房时,购房者应该对同区域、同档次的二手房价格有个详细的了解。您可以在买房之前走访一下距离该房最近的大型的、信誉好的中介公司,通常就可以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切勿轻信小中介、网络上的虚假报价,使自己承受不应该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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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易纠纷?二手纠纷应对方法

全文共 1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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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手交易数量的增长,二手卖买卖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才能避免纠纷呢?怎样才能保障好自身的利益呢?下面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交易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买二手房容易出纠纷,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专业人士提醒,签订二手房合同,这三个“尾巴”要特别注意。

尾巴一:费用拖欠

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应特别注意对房屋交易的关键性约定及卖方的任何承诺,要有书面的签约,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还有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存在拖欠。

尾巴二:户口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卖方迁出户口的期限。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原房主的迁出义务,可以采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迁出后再付,或者约定一个违约标准,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尾巴三:收据保存

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房产交易开始的一个过程,后面也有可能引发很多纠纷,所以,在买房过程中注意保留好收据。如双方做两份书面确认书,共同签字,各自保留,这样可以同时保证双方利益;购房者付款时不要忘记让对方出具收条,要求其明确写出所收到的是什么款项及数额。

把控二手房交易流程,规避买卖双方交易风险。

房产置业专家针对时下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频发的纠纷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希望可以指导买卖双方通过合理防范,更好地把握二手房交易流程,排除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1、警惕虚假信息

市场上很多房源不仅在价格上低得离谱,楼层失实也较为严重:低层被标注为高层,北向被改为南向。部分中介正是抓住客户的这种挑剔心理,用低价位房源“钓鱼”,继而给消费者推荐其他房源。各位购房者一定在购房时警惕虚假信息,多方面考察,确认无误后在进行下一步操作。

2、认真核实个人身份信息,查阅相关证件原件

不论是二手房买卖还是租赁,在交易过程中均要严格检查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认真审核业主房产证等相关原件,同时考察双方素质、然后履行相关手续,由于二手房的交易环节手续繁多,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醒消费者签约后应及时索取发票或者收据。

3、选择品牌中介,签三方约

最好通过大型、正规中介办理,由中介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进行审核,并认真审查,反复研究房屋交易(租赁)合同,最终签订“三方约”,不仅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而且可以增加自我权益保护的砝码,避免因房屋权属不明等造成经济损失和经济纠纷。

4、拒绝无效契约与“口头承诺”

二手房的交易环节手续繁多,消费者应该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注意防范交易陷阱,不盲目从众,不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不随意与中介设立无效合约或协议,尽可能将细节问题都写入合同,并且注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同时在签约后及时索取发票或者收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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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村土地房屋补偿投诉

全文共 3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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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房屋拆迁是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农村土地房屋补偿投诉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有证据证实,土地补偿费用确实被贪污,农民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审计,以确定村干部是否有贪污行为。或者向纪检部门投诉。

农村土地房屋补偿投诉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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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沙漠化的人为原因

全文共 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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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荒漠化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过程,它是人类不合理经济活动和脆弱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变异为荒漠化形成、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其过程缓慢,人类活动则激发和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

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包括过度樵采、过度放牧、过度开垦、不合理的利用水资源等,造成植被破坏、土地退化,造成荒漠化的扩展与延续,使大片良田被毁,土壤肥力下降,沙尘暴不断,土地自然生产力逐渐丧失,生态严重恶化。

荒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当下荒漠化严重真正的原因并非人工植被营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坏过甚。由此可见,只有保护、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

在沙漠地区播种沙生植物,可以阻止沙漠扩张及改善沙漠土地。沙生植物具有水分蒸腾少,机械组织、输导组织发达等特点,可抵抗狂风袭击,并尽快将水分和养料输送到亟需的器官,其细胞内经常保持较高的渗透压,具有很强的持续吸水能力,使植物不易失水,能够适应干旱少雨的环境。

今天小编对土地沙漠化的人为原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土地沙漠化如何防治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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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土地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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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如何举证?下面有为大介绍一下。

一、继承诉讼应提交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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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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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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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暴力催收算不算人格权纠纷

全文共 3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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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的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治安条列能解决的问题,仅仅的传播淫秽短信和图片,这就牵扯到了借款人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侮辱罪。暴力催收算不算人格权纠纷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催款是可以,但催款信息包含侮辱性语言,是不可以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亲戚朋友的人格权、名誉权,可以向网贷平台予以警告,或者提起诉讼。

对付暴力催收唯一有效的招数就是: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搜集好证据,直接起诉贷款平台!很多人认为网贷催收都是外包的,为什么是直接起诉贷款平台,而不是起诉催收?因为咱们国家互联网协会有规定,网贷平台必须对催收的行为负责。

其实在催收机构群发借款人照片的时候已经侵犯了借款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语言中带有侮辱淫秽词语的还涉嫌侵犯了借款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几乎暴力催收的每一条都是违规,借款人对于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抵制,不能够屈服于催收。暴力催收算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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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土地确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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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土地确权方面的纠纷,如果和解不好,就需要进行诉讼,那么土地确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选择到法院诉讼,都必须走法院规定的程序,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程序是怎么样的,导致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法院也没有受理。

法院对土地继承确权诉讼要经过的程序具体如下:

1、在土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土地继承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土地确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土地使用权合同、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土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些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起诉流程的介绍,希望您能掌握这些知识,关于更多的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以及财产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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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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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明白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以及含义,小编今天就带你看看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吧。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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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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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1、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3、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所以,关于侵权争议的处理结果:1、侵权人应退还土地;2、因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侵权人在土地上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归属于被侵权人;3、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权人负有拆除义务;4、侵权人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在生活中要是遇到土地侵权的案件要及时的处理,为大家介绍了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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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土地确权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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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纠纷如何举证?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包话: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由提供,希望大家能采纳,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我们下期继续给大家解答,请注意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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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全文共 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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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是比较复杂的,包括的法律关系有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分割等,那么买房的时候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协商解决: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争议双方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行政机关根据主管范围受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决定。如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终局复议以外,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可执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停止执行。

(3)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诉讼要注意什么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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