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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特大型企业名单(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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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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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出自西汉时期刘安的《淮南子·氾论训》。刘安(公元前179--前122),汉高祖刘邦之孙,淮南厉王刘长之子。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摘自《淮南子·汜论训》,意思是治理国家有不变的法则,但最根本的是让人民获利;政治教化也有固定的模式,但最紧要的是让政令畅通无阻。

《准南子氾论训》原文节选: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未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末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今行为上。

这段是讲鲁昭公有位奶妈,昭公十分敬爱她,奶妈去世以后,昭公破例为她守孝,所以就有了为奶妈守孝的礼节。阳陵国侯杀死了蓼侯,并抢走了他的夫人,所以从此以后举行大飨祭典时度除了由夫人执豆的礼仪。由此看来,先王的制度,不适宜的就废除它。

而近代的处事方法,如果是好的,就加以继承发扬。所以是礼乐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礼乐是圣人制定的,并不是圣人受礼乐限制的;治理国家虽有常规,但必须以便利民众为根本;政令教化虽有常法,但必须以切实有效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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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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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他们二者之间又有哪些联系呢?

主要区别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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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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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都搞不清楚,甚至认为这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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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瑞士国有银行将推出加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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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州立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成为瑞士第一家宣布其加密计划的银行。

瑞士的国有商业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或BKB计划通过其银行子公司推出加密货币服务

根据当地新闻社Finews 在8月3日的报道,BKB的子公司和国家银行集团Bank Cler正在致力于提供服务,以允许客户交易和存储加密货币。BKB持有Cler的多数股权,尽管该子公司拥有与BKB分开的自己的银行牌照。

获得金融产品

BKB的发言人向Cointelegraph证实了这一消息。他们还指出,该银行计划推出这些产品,以响应该国对加密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BKB代表说:“在BKB集团中,我们正在努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针对选定加密货币的交易和存款的解决方案。作为一家成熟的地区性银行(Basler Kantonalbank),乃至全国性银行(Bank Cler),我们希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安全使用这些新金融产品的机会。”

发言人未指定BKB将提供哪些类型的加密货币。目前开发尚处于初期阶段,暂无启动日期。

提前打包

这些计划使Basler Kantonalbank成为瑞士第一家进入加密货币行业的政府支持的银行。BKB发言人对此表示:“ Bank Cler的数字能力中心正在BKB集团内部推进这一主题。”

瑞士是臭名昭著的 “加密货币谷”的所在地,被誉为世界上对加密货币最友好的地区之一。2018年8月,在瑞士SIX Exchange上市的瑞士银行(Hypothekarbank Lenzburg)成为第一家为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相关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公司账户的瑞士银行。据报道,瑞士一家未上市的家族银行Maerki Baumann 于2018年8月成为第二家接受加密货币的银行。

据7月20日报道,瑞士排名前五的银行朱利叶斯·贝尔(Julius Baer)在2020年上半年上市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后,其净利润飙升了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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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转让

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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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或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三)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五)划拨用地建房后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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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全文共 58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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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匀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上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低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供出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了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湖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5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坟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和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赔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增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租赁手续。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抵押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要交验其产权证明。经抵押权人核实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到期未能清楚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15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原有权属不变。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极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分别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60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和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40%。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利用划拨土地从事出租房屋等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六条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土地合作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七条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一条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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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购买国有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些什么

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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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银行不再保本保息,但是不少人依然相信国有银行的安全性,把钱存在国有银行里。近年来,银行负面缠身,许多人在银行理财受到了欺骗,但是我们要多用心的话是不会上当受骗的。那么购买国有银行理财产品注意些什么呢?

国有银行理财

1、银行理财也是会亏损的

基于远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和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银行理财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远远大于一般金融机构。但投资者需要明白,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就算是银行也不能保证100%的赚钱。但相较其他金融机构而言,银行亏损的概率性还是要相对小一点。

2、募集期有玄机

通常情况下,银行一般会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如果投资者买入时间较早,而该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又比较长,那么实际收益率就会被拉低。

3、产品评级不一定靠谱

基于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必须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测评的要求,银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5个风险等级,理论上1级是保本的,2-5级是非保本的。但这都是银行自己给自己评定的,参考意义并不是很大。与此同时,银行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对风险提示做所谓表述,建议投资者多看看这些风险提示。

4、注意关注资金去向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直接与产品的风险挂钩,因此投资者在看产品说明书时,要注意了解资金投向。

5、拒绝“霸王条款”产品

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里,某些设计条款明显偏向银行,把投资者的收益“榨干吸尽”,提醒投资者一定要当心这样的理财产品,尽量不去触碰。

6、了解产品发行机构

购买银行理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所选购的产品是银行自发还是代发,同时正确区分理财产品和保险,并且将预期收益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正所谓高风险高收益,个人理财时一定要注意投资风险与资产升值之间的平衡,切不可盲目逐利。

总之,不论是何种投资,投资者都应该注重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其次,要注重提升自身理财水平,以确保在投资过程中遇到风险能够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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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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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名称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办理科室

土地管理科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第二条)。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状房屋转让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由转让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也可以由转受让方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房产过户按交易程序办理(依据同第4项)。

6.转让价格不得明显偏低。凡尚未竣工的项目,在转让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时,其转让价格应包括转让方投入的成本和适当的利润。转让方已缴纳的地价款、契税、及拆迁费用、平整土地费用、建安费等均应计入成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的审核件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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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全文共 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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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经常会提及的词语就算债券债务以及往来账。在财务中,债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别人欠我们的资金或者资产;债务就是相对债权而言,就是我们企业欠别人的。但是,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一、国有企业债权处置方案

国有企业中的目标公司债权无需取得相关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履行通知义务。

二、国有企业债务处置方案

1、国有企业债务处理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⑴时间要求

债务处理方案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之一,因此,在报送相关批准机构报批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时,就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落实的债务处理办法。

⑵真实性要求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利用产权转让逃废债务、隐匿资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转让方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落实债务处置方案时,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不得故意遗漏、隐匿。

⑶公示性要求

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公司合并、分立都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因此,转让标的企业在清产核资阶段须进行公告。

⑷明确性要求

债务处理方案应当依法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落实解决办法。涉及债权担保物权的,须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金融债权的,须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涉及对职工负债的,须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2、国有企业金融债务的处置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报送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同意的相关网债权债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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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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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你听说过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

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一、以单位名义是否需要集体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个“以单位名义”并非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或者全体员工集体决定才能构成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决定。

例如在某些单位,平时的决策权本身就集中于某个或者几个领导手中,该领导拍板决定将单位国有资产在单位员工内部进行私分,而其他领导总是习惯性的不提反对意见,同样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二、受益人数多是否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集体私分作为借口,为自己或者单位少数人牟取较大利用,数额相差十分悬殊,出现“领导吃肉、群众喝汤”的现象。例如在私分过程中,有些人分得十几万元,而其他员工只分得几千元甚至更少。

尽管受益人数占了大多数,但其实质是极少数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盖共同贪污的目的,根本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可否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一个界限?我们假设某国有单位在私分国有资产前根据单位员工级别、年龄等进行了不同的划定,并经研究决定,私分人员按照所划定的档次进行私分,符合单位意志,即使出现个别人所得数额相差较大,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之间区分只是相对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非对立或者排他关系,无绝对明晰界限。

如果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可用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毕竟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例如,某国有公司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公司国有资产近亿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近千万元,对此如果仅仅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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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哪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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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三种方式,分别是哪三种呢?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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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购房过程中的国有土地证使用年限的含义

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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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们都会遇到房屋产权年限的问题,那么,开发商经常说的国有土地证使用年限是什么意思?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都按最高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有关条款规定,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是不同的,具体分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后,就以转让的方式取得房屋对应土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最迟须在到期1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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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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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工作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利益博弈强度大。随着人民法院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如何更好地扮演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平衡各方利益,既能支持城市建设又能安置好拆迁民众。首先,得知道土地征收问题才能解决,下面先说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所暴露出的问题

1、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征收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主体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也有房屋拆迁公司,甚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申请征收拆迁强制执行的主体,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就房屋征收部门的规定作何理解没有标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受案标准将得到统一,立案上交材料也将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主体不明确,受案标准不统一是违法强拆出现的隐患。

2、补偿标准规范性文件不统一,利益博弈空间大。其实在每一件强制拆迁案背后,并不是被拆迁人不愿意拆迁,而是希望通过拆迁能改善其生活条件,使其在拆迁中的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现行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来说,既不统一,又难以满足部分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从而导致拆迁工作出现困境,陷入强制拆迁的境地。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部分补偿少的被拆迁人在心理上很难理性对待此种情况,从而抗拒拆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并切实贯彻显得尤为重要。

3、执行法院在征收拆迁强制执行中地位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从该条可以看出,强制拆迁的实施主要是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但不排除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情况,但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组织实施,在强拆组织实施中的地位不明确。

4、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不健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的舆情导向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人民法院虽然对强拆工作一一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作了详细汇报,但与媒体等的联系和沟通尚未建立,一旦部分媒体对拆迁强制执行的导向出现问题,那么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就陷入被动之中,所以加强舆情导向及报告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

5、强制拆迁后,法院信访压力大。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案件中虽然成功实施了拆除,将土地交还给申请人,在案件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但事实上还有很多事后问题,如在个案房屋拆迁案中,人民法院将土地交给了申请人,案件已经了结,但被执行人认为房屋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很多事情都找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特别是涉及拆迁的赔偿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人民法院是没有决定权的,即便组织协调,也力不从心,致使被执行人上访,信访压力由人民法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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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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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需要掌握。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重点解析]

1.掌握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出让方式。

2.理解“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句话。

因为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来源:www.examda.com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重点解析]

此处数据必须掌握。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土地使用权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重点解析]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与土地的用途相对应的,用途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随之调整。

2.改变土地用途,不仅需要出让方同意,也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为变更用途后的土地的使用未必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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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区别

全文共 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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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范围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范围大,土地使用权证应该有土地性质项,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不会有这项。

证上土地性质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证随内容不一样可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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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释义 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全文共 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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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释义是什么?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一:70年产权和40年产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只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有期限限制,70年产权指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40年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是40年;

二::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都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五、购买期房时,如果土地使用权是70年,那么就是居住用地;如果是50年,一般是综合用地,如果是40年,一般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具体土地用途可以看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工业用地或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业主到时很可能办不下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用地满70年自动续期,但应该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房屋所有权还是业主的,国家收回房屋,应该按照市场价给予合理的补偿。

六、购买期房时,如果是自己居住,建议购买土地使用权是70年的;如果投资,则另当别论。

七、实际情况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囤积一段时间,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商开发完毕到业主收房自住实际已经过了一段时间,所以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是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减去三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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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其涉及到的税费

全文共 5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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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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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国有土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全文共 3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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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虽然继承法在制定时并没有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但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下面有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48条规定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该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该四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人如果是个人,则可以在死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要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继承手续后,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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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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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冷静地看到煤矿安全生产中仍然存在问题,那么,国有煤矿安全事故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解决对策

1、强化安全思想意识

首先,必须转变煤炭企业经营者的思想观念,让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一切的经济效益都是建立在安全基础上的,安全不保证其它效益就无从谈起。其次,要增强对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亲合力和亲切感,避免居高临下式的空洞说教,使煤矿职工们爱听并能主动思考安全问题,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忻州窑矿在此方面细致入微,总结出一定的经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领导人员坚持参与到每个活动现场,与职工亲切座谈交流安全思想,面对面地谈心沟通,而不是台上高谈阔论,台下充耳不闻的生硬场景。三是用亲情观念促使煤矿职工从要我安全走向我要安全,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忻州窑矿在区队换班室悬挂全家福照片,时刻警醒着每位职工,家庭需要他们平安归来,促使他们打消“听天由命”的消极观念。四是党政工团齐上手抓安全,形成安全生产覆盖网,使职工们感觉走到哪安全监督就跟到哪,让职工接受现场安全管理的薰陶。我们始终如一地执行上述方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全矿的人为事故大大减少。全矿连续44年无瓦斯爆炸事故。而且特别是在近年来产量增长的情况下,安全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2004年产量累计完成1040.43万吨,死亡2人,百万吨死亡率0.192。

2、安全制度必须刚性执行

一要清除各级领导同志思想认识上的“隐患”,使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从上到下层层递增逐级加强。二是健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避免出现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的矛盾监管。三要清除麻痹松懈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安而忘危,为一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而放松警惕。四要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展开案例说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煤矿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和自觉执行安全制度意识。五要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基层区队要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一件一件逐项逐类抓落实,严格检查考评,责任追究和表彰激励并举,使目标、权利、责任相统一,使抓落实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六要抓检查后的落实,对检查出的问题无复查,就容易造成走过场,要形成一检到底直至问题消除。

3、多渠道增加安全投入

一是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近几年煤矿经营状况好转,利润提高,如果按国家规定正常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话,国有煤矿一年可以提取70到80亿元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技措资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二是国家已安排30亿专项资金投入到国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上,煤炭企业一定要善于利用。三是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避免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

4、增加基层技术人员的有效途径

首先,注重塑造煤炭企业美好形象,给煤炭技术人员营造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成才环境,增强其干事业的渴望和信心。其次,充分发挥自培作用,企业自我培养技术人员,且培养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也更强,所以充分发挥自培作用是培养技术人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第三,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一些通过自学取得专业证书且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较强工作技能的职工施以高薪。第四,广泛开展传帮带活动,让技术人员带领一定人数的职工,在实际工作中传授技术经验,增强职工的技术含量。第五,重奖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在企业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的良好氛围。同煤集团2004年对三名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每人奖励轿车一部,对评选出的集团公司级优秀技术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忻州窑矿对评选出的优秀技术人员也在工资中实行补贴。事实证明,上述做法不仅留住了人才,更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

5、引进新设备革新改造旧设备

一是转变企业经营者的设备观念,充分认识到设备落后老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舍得花钱引进新设备维修旧设备。二是对原有设备进行革新改造,使其重燃青春,增加使用年限。三是严格规范职工正确操作程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忻州窑矿在前几年企业经营困难时期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活动,1998年至2001年共革新改造143项,不仅提高了落后老化设备的使用性能,还有力地保证了开采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

6、控制和减少超设计能力生产

一是消除煤矿经营者的人为因素,避免在煤炭行业前景看好和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主观人为的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二是坚持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生产,并把这一要求贯彻到每个职工思想当中,使职工们充分认识到超设计能力生产的巨大危害性。三是国家加大对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的监测监控力度,从行政角度控制和减少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四是严防超产——事故——停产检查——进一步超产的恶性循环,要从源头上治理超产,把超产就是多赚钱的误区扭转到超产就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更是赚不到钱的直接原因上来。

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全煤系统安全现状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级煤矿的认真整改下,煤矿企业的安全概念得到强化,安全投入也普遍有所增加,因而,煤炭企业在产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持续旺盛,各类煤矿为提高产量而忽视安全生产,甚至超矿井设计能力盲目生产,导致事故隐患越积越多重特大事故发生相对增多。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3639起煤矿死亡事故,造成6027人死亡,特别是2004年底至2005年初的三起特大的瓦斯爆炸事故,促使国有煤矿不得不倾心研究安全,认真落实安全。所以,客观准确的预测未来市场需求,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研究制定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对策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引发国有煤矿安全事故的一些原因

1、安全思想意识淡薄

我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后,迫使煤炭企业从以前的单一粗放型生产向效益型生产转移,由于安全为隐型效益,出了事故为负效益,不出事故时安全效益又体现不出来,而安全投入又不像对生产和销售投入那样容易见效。所以,安全工作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在当今煤矿生产经营问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安全意识的普遍淡化,直接导致在生产中不能很好的执行安全制度,减少对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间接的削弱了安全保障能力。

2、安全制度得不到刚行执行

为了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先后出台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各种煤炭行业标准,煤矿企业自身也建立了几近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虽然从国家到企业都对安全生产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贯彻执行上却发生了问题,喊喊口号,走走过场,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能真正的持续的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更不能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的主观思想中去。通常表现为,平时检查制度措施一应俱全,但出了事故制度措施又显得软弱无力。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煤矿安全投入欠帐已达500多亿元。前几年,因煤炭市场长期低迷,煤炭企业亏损严重,国有企业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安全基础设施的装备上,安全投入欠账越来越多,而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只能少投入或不投入,在安全方面仅维持一种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在投入减少的情况下,煤矿的安全装备尤显不足,许多应该配备设施不能配备,应该更换或维护的安全设备不能及时更换或维护,促成了事故隐患。

4、基层技术人员严重匮乏

由于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致使大量技术人员离岗,而新分配的技术人员少之又少,且大多数所学专业与煤矿工作很不吻合。这就造成煤矿企业技术人员断层,新老交替失衡。近几年虽然煤炭行业销售转暖,但“矿区太穷、矿井太险、矿工太苦”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煤矿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状况并没有得到遏制。另外,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重视不够,是导致煤矿技术人员匮乏的又一原因,有关统计表明,国家原有的15所煤炭院校以往每年都培养派遣上万名相关技术人员充实到生产一线,但目前,全国每年招收的采矿地质专业新生只有500人左右,其中不少学生毕业后还不愿到煤矿工作。另据统计,我国近40个大中型煤炭企业中,具有大学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足2000人,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左右。煤炭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的短缺,势必影响煤炭企业在基层落实技术的效果,影响安全生产。

5、煤矿开采装备落后老化

现今大多数煤矿的开采装备仍是过去由国家投入的,存在着严重的设备老化问题。随着矿井延深,矿压不断增加,地质构造更加复杂,有害气体涌出量增大,原有老设备已渐渐不能满足生产,设备保护装置不完善,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一。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全国国有煤矿中,40%的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大多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局限于监测方面,缺少监控功能;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隐患增多,包括通风机老化、通风断面小等问题,而由于机电设备老化直接导致防爆性能减弱,给安全生产造成更大的隐患。

6、超设计能力生产

由于受煤炭行业前景看好和高额利润的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国有、地方、个体三类煤矿纷纷提高生产能力,而相应配套的安全措施跟不上,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加速枯竭,更为煤矿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2004年,我国19.5亿吨煤炭产量中,7.5亿吨属于安全状况不达标的矿井生产的,其中包括国有煤矿超能力生产的7700万吨,无能力矿井生产的6500万吨,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高突矿井管理的矿井生产的4000万吨,高瓦斯矿井在应抽未抽的情况下生产的5000万吨,以及安全评价为D类矿井生产的1.2亿吨;除此之外的4亿吨煤炭产量是在根本没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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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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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实是指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在规定的年限内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需向国家交付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的行为。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在进行出让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注意事项: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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