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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验房汇总20篇

辛辛苦苦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房价又这样高,房屋面积寸土寸金,收房的时候可一定得计算清楚,别被开发商给坑了,虽然现在有第三方测绘公司给出面积测绘报告,但是作为普通的购房者对于一些基本的收房知识还是得了解的,说白了,不能开发商说什么就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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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商品房买卖中买方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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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综合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这里指的是不包括二手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房产开发经营中,商品房的买卖一般都采用预售和现房买卖相结合的方式。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产市场日益升温,形成了完全的卖方市场,使买方风险日益增大,是其融资的一种捷径和重要方式。下面,本人就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及其防范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现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

现房买卖,是指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已建成的商品房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款的行为。其标的物是现实存在的房屋,房屋坐落、层次、结构、面积、质量等买受人都可以亲眼目睹且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都一目了然,交付日期也可以由双方明确约定。但即便如此,现房买卖对买受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有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无法获得商品房,即使取得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出卖人。而且无资质企业开发的房产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该商品房当然也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有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状况还存在购房款无法返还的风险。

2、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标的物)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设定了抵押,使买受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一般情况下难以取得),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房产商如果在未告知买受人其出售的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给买受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①、该出售的房屋已被房产商设定抵押并已依法登记的,即使买受人取得了该房产,但如果房产商未履行设定抵押时应履行的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买受人要取得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则必须代房产商清偿其全部债务。如果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时,房价款尚未支付,或尚应付房款大于房产商欠抵押权人全部债务的,则买受人代偿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否则,就会给买受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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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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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小编整理资料后为您提供揭购房八步的知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录进行法律问题咨询。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电话:4006012708进行了解。

按揭贷款】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完善思考

按揭是一中比较新型的担保模式,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按揭制度虽然和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上有部分交叠的地方,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方式确实存在其比较有特点的地方,其存在的空间比较大。这一制度的背后彰显出法定主义与意思自治两种调整模式的沟通与互动。

以下从立法模式和制度改进等方面提出对按揭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如果真正使按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按揭”制度进行完善,可以考虑将按揭制度写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明确按揭的内涵及外延。然而,这和制度设计初衷相悖,具体为,部分学者认为民法典具有长期稳定等一系列特征,而按揭却随交易实践变化而变化。这样以来,法典的长期稳定性与按揭制度的灵活变化性存在矛盾,需要加以协调。如果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将会使按揭陷于僵化状态,极大地损害其优势的发展,这是不利的。具体理由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上应该明确而清楚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按揭涉及的登记办法、机关、程序等事项。

2.在按揭权的实现上,为避免按揭权人怠于行使其代位权,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保护按揭权人的处分权。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建立按揭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规定按揭权人除了享有权利证书上规定的占有权、优先受偿权外,还有取得占有标的物、添附和指定接管人等一系列比较重要的权利。应赋予按揭权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采用授权或信托的方式直接处分标的物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处分按揭房产的权利。如此一来,可以对实现按揭权人的债权清偿起到比较重要的预防和补救作用。

3.为了衡平和保护按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制定规范的格式合同。在我国实务当中使用的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种单方的格式合同容易出现霸王条款,这样导致按揭双方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因此,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具体做法,制定标准格式的房屋预售合同以规范商品房按揭行为。

4.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调整商品房按揭的规定主要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共同点是很简单和不够灵活,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应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所涉及到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商品房按揭特点是以权利转移为其本质特征,大部分按揭合同都规定在按揭人按时还款付息后,按揭权人须在按揭人的要求及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形下,解除其在合同中对按揭标的物的权益,并将按揭房产的《不动产证》和《房产买卖合同》还给按揭人。这种约定可以看出,我国实务中已规定了按揭人清偿债务后的标的物的回赎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因此,也应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的表述和保护。

(二)从实践中完善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

1.完善商品房按揭预告登记制度。把按揭划分为权利质押和不动产抵押两个阶段,分别适用质押和抵押的法律规则,有必要强化按揭在权利质押阶段对按揭人的权利保护,因为权利质押时,按揭人并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只享有对房产所有权的期待权,为了防止房地产商“一房多卖”等侵犯按揭人权益行为的产生,有必要对按揭人在此阶段的权利(债权)进行准物权保护。预告登记就是有效措施之一。

2.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首先,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一是查处无照经营,打击非法经营;二是清理整顿已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注册资金等。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此外,还应该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可为的行为或不可为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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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海开展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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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网发文称,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其实在此次专项检查之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及虚假广告宣传方面一直有相关的法规出台,比如:

1996年《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颁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其中第三条就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2011年首次颁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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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商品房买卖价格相关规定有哪些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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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商品房买卖交易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合同文件,大家对于商品房买卖价格有无规定一直很在意。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总怕在商品房得交付过程中受到拐骗。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价格相关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加码。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05条、公平价格:

(1)、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大写:元);

(2)、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大写: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大写:元)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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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商品房产权年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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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年限多少年?商品房产权到期后房子是否还是属于自己?很多网友对商品房产权的涵义并不是非常了解,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困惑,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商品房产权的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产权年限的概念

商品房产权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我国土地的产权属于国家,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土地的使用年限分为下面几种,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以所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示为准。

房屋产权年限性质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业主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关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

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

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要,开发商可以做出与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同的产品。比如在商业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住宅的房产,或者在住宅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商业的房产。虽然购房者最终取得的产权证的用地性质仍为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但购房者可以将房产做其它用途使用。

其中,在商业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两年由于严格禁止土地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后,导致住宅供应大幅减少,稀缺性增强后,开发商开始采用的新兴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办公用房,就是购房者所熟识的“商住房”(产权70年,但产品定位为办公,建造标准介于住宅和写字楼之间,或者完全就是写字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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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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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市场上可以进行自由的交易,不会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那么商品房的买卖司法中是如何解释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了解!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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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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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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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商品房公摊一般多少?又该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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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商品房都有公摊面积。可公摊到底摊了些什么?面积是如何计算的?不少购房百姓对此并不清楚,他们担心房子被开发商“注水”。为此专家向购房百姓解答与商品房公摊一般多少有关的问题。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即指各产权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山墙)、计入套内建筑面积之外的共用墙体面积。

普通多层住宅楼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没有底层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公摊系数约在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在15%-20%;高层住宅相对更高一些,约在20%-25%。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注明房屋的公摊系数范围。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测绘部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证上标注的面积也以此为准。

商品房公摊一般多少?如何计算?

房屋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除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等于公用建筑面积除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住宅楼的商品房公摊系数是0.1左右,高层住宅楼的商品房公摊系数是0.2左右。

购房者如对面积认证有异议,应首先向开发企业或销售单位落实是否经过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认证,如已通过认证,可到测绘大队查阅相关资料内容,否则应督促开发及销售部门到测绘大队办理房屋面积认证工作,房屋认证以整幢楼为单位,一般不接受散户的测绘委托,如进行法律诉讼,测绘大队接到法院委托进行测绘,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商品房公摊一般多少?哪些不计入公用面积

哪些面积不计入公用面积?即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低于2.2米的夹层、技术层、地下室、架空层;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做顶盖建造的房屋;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屋顶为斜面结构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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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商品房公摊?公摊系数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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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公摊?商品房公摊系数指的是什么?在购房商品房的时候如何看商品房公摊系数?系数是大好一些还是小好一些?关于品房公摊系数,很多网友还不甚清楚,搜狐焦点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提供品房公摊系数的相关资讯,解答品房公摊系数的相关问题。

公摊系数指的是一栋建筑的总公摊面积与总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公摊系数需要注意的是它只针对单一建筑,不是所有建筑的公摊系数都一样的,每栋建筑都有自己的公摊系数。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柱)面积+阳台面积

公摊系数的计算公式为: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然后,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摊系数,就能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分用建筑面积。即:每一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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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楼市新政持续显效 郑州商品房价格连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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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4日,郑州房管局发布10月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数据显示,随着郑州市房价调控政策的逐步推进,郑州商品房价格连续3个月下降,由7月份的7771元/平方米降到10月份的7401元/平方米。同时,由于限价政策的实施,部分开发商放缓推新楼盘的速度,加上消费者的观望态度等众多原因,郑州市楼市并未出现“金九银十”的火热局面,10月市区商品房销售7250套(间),环比下降了2.65%同比下降了17.76%。

商宅连续3个月价格下降

10月,郑州市区商品房销售均价为8671元/平方米,环比涨了2.47%;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为7401元/平方米,环比降了2.12%;非住宅销售价格为12748元/平方米,环比涨了11.59%。

7、8、9、10月份市区商品住房均价分别为每平方米7771元、7589元、7561元和7401元,3个月每平方米降了370元。

业内人士认为,这得益于新版“限购令”和对“房价上限”控制。9月,郑州市房管局发布了升级版“限购令”。随即,提出“房价零增长”目标限价。

9~10月,30多家楼盘因为房价上涨,被约谈、停止网签,并被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郑州市房管局市场处处长江文静介绍,对于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房管部门指导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暂停发放其预售许可证;对于批准预售的项目,利用商品住房限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价格管理,超出申报价格销售的,无法网签合同。同时,房管部门加大了市场监察力度,对限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通过VIP排号等手段人为制造“日光盘”、借势推高房价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金九银十”楼市不火

数据显示,10月郑州市区商品房销售7250套(间),环比下降了2.65%同比下降了17.76%。

商品房销售面积78.1万平方米,环比降了0.25%,同比降了8.18%。其中,商品住宅销售5933套(间),环比降了1.58%同比降了18.94%;非住宅销售1317套(间),较上月下降了7.19%。

市区二手房共成交2997套(间)较上月下降了15.05%。

按照楼市运行规律,9月和10月是楼市的销售旺季,被称为“金九银十”,但从数据来看,郑州市“银十”不但不火,销量还有所下降。

对于商品住房销售下滑原因,市住宅与房地产协会秘书长叶琦说,自9月1日,新的调控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的要求,需要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未售出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观望态度,没有及时申报新的销售价格造成无法销售。其次,新调控政策措施的出台,对部分消费者的市场预期产生影响,理性购房意识有所加强,恐慌性购房现象开始缓解。

未来中低价房更多

关于郑州市商品住房价格走势,江文静分析,目前已有多个规模比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进入了商品房预售办理程序,近期将会形成市场投放,未来,中低价房子将更多。

江文静说,土地部门也加大了住宅用地投放力度,因此短暂性供求紧张的局面将会进一步缓解,随着供求关系逐步调整到位,预计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将呈现下行的趋势。

所以江文静建议购房群众,一定要保持理性购房心态,切不可盲目跟风,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科学选择购房时机。

此外,针对近几日某些商业性研究机构发布多城市房价指数显示的郑州房价出现上涨的问题,江文静表示,房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基于全部新建商品住房的真实网签的交易数据,反映了当前供应和销售的实际状况;而商业性机构发布的数据是抽样部分项目得出的。两者的数据来源、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均不相同,其结果无法相比。可以肯定的是,郑州市未来的调控政策不会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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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样了解自住型商品房项目信息

全文共 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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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信息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

一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购房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了解项目信息。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均价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的公示来了解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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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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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房而言,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新的住房类别,就是自住型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是什么?申请条件有哪些?

什么自住商品房

1、首先它是商品房,但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就对开发商限制了未来的出售价格;

2、自住商品房购买者范围更宽,主要是社会夹心阶层,买不起普通商品房但又不符合保障房购买资格的人;

3、购房对象不用审核收入,但目前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其他地方尚未执行。北京家庭需要审核名下是否无房或者是不是只有一套房,而非京籍家庭需审核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以及是否无房。

4、申报对象由开发商统一提交到北京市房屋权属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购房资格。

5、项目开发商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6、购买自主型商品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需上交财政。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

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

2、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需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3、单身者申购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

4、北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自住型商品房优先购买条件

1、北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2、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注: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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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商品房保修期是什么?期限和标准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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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置房屋后,进行了收房验房,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收房后还有商品房保修期。大多数购房者掌握不了专业的验房方法,入住后发现房子质量问题怎么办?

在入住小区前,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协议前,为了减少将来自身麻烦或者可能出现的纠纷,物业会对小区所有房子进行了质量验收。在此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物业管理公司有关《验收与接管物业的事项》一定要注意国家对房屋交易的新规定,即: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预售人必须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品房保修期从购房者收房当天开始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2、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保修期限为3年;

3、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保修期限为1年;

4、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保修期限为1年;

5、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保修期为1年;

⑥地面空鼓、裂缝和大面积起沙保修期为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以及卫生洁具损坏保修期限为1年;

8、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保修期限为6个月;

9、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和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保修期限为6个月;

10、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保修期限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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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买房之认购篇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

全文共 1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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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我们可以理解为其包括认筹和下定金。认筹是指在房子还没有开盘,价格出来之前,缴纳一部分的认筹金,预约一个选房的名额,等到正式开盘的时候,就可以参与选房,若选房未成功,则退还认筹金。认筹也是开发商的一种销售形式,目的在于摸底,看看这个楼盘的人气到底怎样,市场好不好,再根据情况决定开盘的房源数量以及价格。下定金是指,在楼盘开盘后,房子有了具体的价格,选好具体的房号后,缴纳一部分的定金,开发商将这套房保留起来以防止被别人买走。注意,这里的定金是不能退的,但订金是可以退的。

认购后,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前,需要签订一个认购协议书,这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地来说,就是卖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买方以外的第三人,买方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卖方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商品房认购书存在的问题

由于《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下列缺陷:

一、内容过于简单

实践中有一部分认购书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等基本事项,而对于违约责任、定金的退还等重要条款却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全面了解交易条件。

二、约定不明确

一部分认购书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本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没有明确约定造成没按时签约的具体因素,所以很可能最终签不成正式合同而造成纠纷。

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可能会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者开发商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对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而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很有可能不能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下面的这些事项:

一、明确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看,认购书确定的是房屋是否要买卖的关系,而正式合同确立的是正式房屋买卖关系,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有关部门对认购书尚未做出严格的规定,所以购房者应当注意:

1、购房者有权利知道,房产商也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关于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明确:“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定金。”这样可以为自身留有余地。

3、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二、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

确认开发商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有示范文本,但预订书条款则比较简单,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预订书中并不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从而规避有关法律规定。这里,购房者要注意,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认购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交付的定金外,还应赔偿购房者交付定金的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明确协议条款

认购书要产生合同效力,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买卖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2、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总价等。

3、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

4、定金条款,约定定金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

5、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

6、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以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

7、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份认购协议书应具备上述条款,在买卖双方意见表示一致时,认购协议书即告成立。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条款的相关内容,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般来说,从认购到正式签购房合同付首付,是5-7天的时间。在这期间,首付款,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社保记录或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等资料要准备好,如果要公积金贷款,那么还需要提供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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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算清商品房公摊比例 不再怕买房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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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面积一般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组成。但因商品房公摊比例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所以也是房屋买卖中猫腻重重。也容易引起纠纷。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公摊面积究竟包括哪些部分?商品房公摊比例如何计算?公摊面积多大才算合理?

所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出台,因公摊面积的不明确,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长期以来,消费者习惯按建筑面积买房,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这就使某些不法开发商利用“公摊面积”这个合法外衣,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该摊的乱摊”。但是,由于建筑面积计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购房者很难知道自己买的房子面积够不够,有没有被开发商兑水。所以,很多购房者就这样吃了“哑巴亏”。

公摊面积如何区分?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公摊面积加以约束,只有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门文件做出的原则性规定。现在政策主要是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执行。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积。

商品房公摊比例怎么算?

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如何摊才算合理?

目前有一个可以用来考量的概念,即住宅楼公摊系数。住宅楼公摊系数计算方法为:需要公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参加公摊的各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然后用各单元参加公摊的建筑面积乘以分摊系数,就可以得出各套房屋的公摊面积。其中,需要公摊的面积要由产权部门测绘队实地测量。

一般来说,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公摊面积。高层公摊系数一般在0.18~0.26之间,而多层的公摊系数则在0.11~0.16之间。不过,每个楼盘,甚至一个楼盘各幢房子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实地测量,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

如何计算公摊面积

住宅楼公摊面积计算方法为:

分摊面积=各单元的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总和/参加分摊的各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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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大 买错了你就亏大了

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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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他们并不清楚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而因为弄混了这两个概念买房吃了大亏的人大有人在。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弄清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就很有必要。下面小编从最基础的概念着手,向大家分析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1、土地来源的区别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2、产权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3、质量的区别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

4、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5、交易限制的区别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6、享受权利的区别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就是以上几点,其中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产权的不同。

看完上面关于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这两个概念大家是不是都弄清楚了呢?在购买房屋时,需事先了解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适合的房屋,这样就可以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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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地裂缝建商品房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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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盖商品房的时候应该选好地方,不能建在地裂缝上,否则轻的会导致房屋出现裂缝,严重的将导致楼房倒塌,严重的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裂缝所经之处,不仅使地面及地下各类建筑物开裂,还会破坏路面,错断地下供水、输气管道,危及一些著名文物古迹的安全,不但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也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在目前的技术水平和认识状况下,各类工程建筑绕、避这类裂缝区段,是一种最为有效的减灾措施。对于一条地裂缝来说,其破坏作用自中心地带向两侧逐渐减小,一般危害宽度为几米到几十米。在地裂缝可能的危害范围内,不宜建设重要工程设施;已建工程设施无法避开时,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以保障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地裂缝灾害严重的西安市,制订了“地裂区建筑场地勘察设计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建筑物按其类型和重要程度在地裂缝两侧各避让一定的距离,这对减轻西安的地裂缝灾害起了重要的作用。

今天小编对地裂缝建商品房的危害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地裂缝是怎么形成的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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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品房限购令应退出 放开高价商品房的限购

全文共 8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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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跨进了2013年,中国房地产业在过去的几年里经历了诸多的波折,新年伊始,社会各界对房地产行业的关注始终有增无减,有呼吁在商品房保障房双轨制的基础上重启这一经济发动机,有坚持限购限地限价坚决打压商品房供给的,看涨者有之,唱衰者有之。。。。。

那么,商品房限购令到底该何去何从?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北京两会上提出,房屋限购令已到了适时退出的时候,应该放开高价商品房的限购,并可考虑先在高房价区域试点房产税。同时他表示,居民收入翻番与房产税的实施并不矛盾。

刘桓称,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并不成功,与其限制条件过于苛刻有关。如上海不对存量房征税,重庆只对高价的存量房征税。这使得其税源短缺,实施效果不明显。他表示,最近北京房价出现新一轮上涨趋势,可以以此为契机,考虑让房屋限购政策适时退出,代之为放开高价商品房的限购,并且先在高房价区域试点房产税,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房产税。

他认为,政府考虑问题应更长远,物价涨幅普遍趋高,不存在衣食行价格全部趋涨、只有房价不涨的道理,因此限购政策效应已经减弱。如果让限购政策逐步退出,代之为房产税,使持有房产者负担加大,新举措就将有效抑制高价房的炒作,平抑房价。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收入翻番问题,刘桓认为虽然征收房产税会减少部分居民的收入,但其占居民收入比例较低,其实影响不大。他表示,各界对于增加税收普遍持反对态度,主要是我国税收返还率不高。

他解释,我国和北欧一些国家都属于税收较重的国家,但北欧那些福利国家的居民并不反感税收,就是因为国家将绝大部分税收都返还用于民众福利等支出。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比例则要低不少。因此,国家在扩征房产税等税收的基础上,一定要注意一方面精简政府自己的行政和三公支出,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用于公众社会福利的比重,例如用于教育、社保等。如果公众在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支出减少,而享受到的福利却增加,无疑也相当于增加了民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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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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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目前已冻结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只有转为商品房才能进行二次交易。那么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什么条件,小编为你作一个简单的整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按商品房进行交易。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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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怎么算?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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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申请退房违约金需要走哪些程序?

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1.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来处理。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3、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是一个审判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解决不了的产权登记问题创造了条件。因为此前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判决确认违约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赔偿需要业主举证有实际损失;即使业主举出了损失的证据,法院也难认定这损失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是无奈。现在有了上述标准,法院可以径直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了。

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上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申请退房违约金要走哪些程序?

首先写一个《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其次,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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