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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珅的财产有多少(最新20篇)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的财产,可以约定范围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居民生活安定,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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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婚前财产公证

全文共 2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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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下文是内容,欢迎阅读!

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种类

婚前投入婚后收益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认定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为婚后财产,与一方实体上婚前投入相对,有失公允。张志胜律师在此持有的态度是: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财产婚后所得且夫妻财产具有区别于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地方。

婚前财产界定的时间标准

以颁发结婚证为时间临界点。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1994年之前存在事实婚姻说法,那么,这个临界点将依据事实婚姻形成之时来定。补办结婚证的,依据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定

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如果对方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认为所购买婚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是,用于共同生活之后,性质就已经被模糊掉了。

婚前房产

这种情况,如果产权登记已经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产权归属没有争议。难就难在婚后财产混入该房屋按揭贷款偿还之后,分割起来就异常麻烦了,具体分析见专题。

婚前财产公证:办理资格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只能是“与君无缘”了。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在婚前个人投资买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个婚前财产公证,以便留给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费了好多周折。因此,从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间上看,晚办不如早办,婚后再办不如婚前就办。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公证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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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办理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 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可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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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有哪些

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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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买企业财产保险之前,需要先对这一保险有基本的认识,尤其是它保障哪些,不保障哪些,这样才能给自己的财产提供最好的保障,那么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企业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企业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想了解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如:财产损失险的险种分类有哪些等,可以登录查找,我们的的小编会耐心的为您解答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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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财产保险理赔知识

全文共 9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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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人类面对危险而设计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产保险理赔知识——财产保险理赔基本程序

(一) 报案

1. 出险后,客户向我司理赔部门报案;

2. 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本》(电话、信函报案由内勤代填);

3. 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及附表。

查阅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 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和出险前或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难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 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信函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 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查勘定损

1. 检验人员在接支公司内勤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深圳市外的检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 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 营业部、各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

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 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 理算复核

1.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 所有赔案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 审批

1.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 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 赔付结案

1.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 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当然上述程序仅为太保产险公司财产险一般的程序,对不同的保险产品,其理赔的程序及细节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当您拿到保险合同(保险单)后,其中会附上理赔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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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

全文共 4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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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的原始取得分类: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p#副标题#e#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敎育 网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题例】(04·卷三·单·7)

3、发现埋藏物

(1)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类型、后果:

A、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B、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先占

(1)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2)先占的要件

A、须为动产

B、须为无主的动产

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

C、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法律 敎育 网

△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D、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无主物

△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3)性质和法律效果

A、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B、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3-3-35、2008-3-10

5、添附

(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B、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6、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1)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买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 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 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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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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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期讲座将围绕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来进行讨论,大家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也欢迎踊跃发言哦。

损失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财产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

1、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2、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以上给大家说的是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大家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可以随时登录进行查询,小编很高兴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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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男子隐瞒彩票中奖460万逼妻离婚 夫妻如何划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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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梁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夫妻离婚后分割彩票中奖奖金的案子。在此案中,妻子袁丽起诉认为前夫故意隐瞒中奖事实,胁迫离婚,并在离婚第二天领取奖金,并要求分割一半的奖金。显然,彩票中奖是在婚前出现的,而且妻子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那妻子该如何维权呢?佰佰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安全常识。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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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婚前or婚后,贷款买房怎样才算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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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全款买的房,属个人财产

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意: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个贷款是完全由个人来偿还的,与婚后的另一方无关,我就想要这个房子完完全全属于自己,那么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好房子的归属问题,并进行公证。

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并且进行公证,这样婚后房产归属就参照协议来执行。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全款买房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房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夫妻某一方想自己出钱独立买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再由父母赠予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的父母不说明财产是赠予夫妻双方的话,被认定房产只对一方的赠予。

房子归属问题,总是纠纷不断。买房,尤其是婚后买房,如果想要房子属于自己,就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将相关的事项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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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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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财产税制重构吗?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财产税制重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税的类别

财产按物质形态可分为:

①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商店、住宅等。

②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公债、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

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动产较难控制,其财产价值额也不易确定,故多数国家仅对不动产征税,主要是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征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遗产继承等,也对动产征税。当代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契税等。

看过“关于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财产税是古老的税收制度,在许多国家,财产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目前的财产税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筹集收入、均衡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过热投机等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于财产税制进行重构。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改革财产税制,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税制改革历来是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税制改革的环境条件也在不断变化,对财产税制的调整和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关于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1、从经济环境来看。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既提出了加强财产课税的必要,也为扩大财产课税范围提供了深厚的经济基础。

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企业改组改制带来的财产权属变化,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等,这些都需要税收上的有力配合,而现行税制在上述方面的内在调控机制都有所欠缺。

财产课税有利于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发挥税制的整体调节功能。因此,要解决目前双主体税制收入功能强、调节功能弱、分配失衡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财产税制,改变其税基窄、税额小、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低的现状,充分发挥其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组织税收收入等作用。

2、从制度环境来看。

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已进入全面的制度创新阶段,经过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已经达到了一个较好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目前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种滞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尚未立法有直接的关系。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公有财产权,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护私有财产权,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目前我国修改宪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已经启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这为加强财产课税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帮助。

物权法的制定在现阶段及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财产课税的制度约束环境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新的重要变化,调整和完善财产税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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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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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人都不明白孳息和自然增值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收入,笔者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果树长出的果实,草原长出的牧草,鸡生出鸡蛋,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笔者认为这里的租金应该是指个人房产在婚前已经出租出去而产生的租金,不包括婚后共同经营管理房屋后出租房产所取得的租金)、存款的利息、 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由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均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的情况也要区别对待。

还有一种情况,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转让后的转让款是属于个人财产。而用房产转让款另外购房,产生的房产增值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婚后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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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终止

因夫妻约定而终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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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婚前存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_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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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还是个人财产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婚前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就自动变为共同财产,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存款仍属于一方所有,即使离婚,也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避免麻烦,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约定的方式确定或者协商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改变或者确定财产原本为个人或者共同所有的属性。尤其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属的,更有必要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确权。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别小看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这个过程,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当然,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关于婚前财产的法律条例解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一页更多精彩“理解婚前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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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婚前财产时的注意事项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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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废了?可用于购买财产保险!

全文共 13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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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沉睡”,只能存银行但利息太低,这一直有争议,今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最新发布的《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每三年调整一次,同时规定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三个事项应当经“双过半”业主同意。此外,规定使用维修资金费用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此次出台的《办法》共计5章58条,可谓亮点多多。

亮点一以小成本保障物业维修

《办法》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只要在投保范围内就可以使用保险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三个事项应当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亮点二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办法》明确,“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向业主销售房屋、车位前,全额代交所有拟销售房屋、车位的首期维修资金;销售房屋、车位时再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该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自留物业的建设单位和部分小业主欠交维修资金的问题。在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时,可以有效维护已交存维修资金业主的利益。

亮点三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需续交

《办法》明确,应交但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交但未交维修资金,或者交存的维修资金已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楼宇中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房屋分户账中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以及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楼宇,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补建方案或者制定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明确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业主应当及时、足额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亮点四明确业主需分摊维修资金的比例

《办法》明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约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使用维修资金涉及建设单位尚未售出的物业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负责承担相应分摊费用。

亮点五七种紧急情况直接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明确,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以及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七种紧急情况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符合上述七种紧急情况的,不用通过“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组织实施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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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讨债合法吗

全文共 3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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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自力救助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决债务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非法采用强制手段剥夺对方对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妨碍对方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追索(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债务、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是非法行为,行骗行抢,行贿受贿、打人伤人、暴力胁迫、毁人财物也是非法行为,非法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以及侵害第三者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债权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讨债行为合法性探讨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民事行为)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押收或毁损,法律上允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

笔者在这里主要谈一下财物自助。财物自助,即民事主体对其权利损害或妨害的加害人之财物加以押、毁的民事行为,财物自助有合法占有财物在手的自助和强行押毁未占有财物的自助两种。财物自助与公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不同,也与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有性质上的区别。它的适用条件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格的,尤其是后者。

自力保护一是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因为它往往成为某些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借口和保护伞。二是自力保护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三是过多的自力救济会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和救济的有序状态,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这种有序状态可以因为民事主体对民法规范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适用而得到有效维持,但是过多的自力救济,则可能给这种有序状态带来灾难性后果。

所以,世界各国立法对自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就财物自助行为来讲,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行为人的随身财物抵偿欠款。而对于一些大额债务,债权人没有当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依靠公力救助,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3、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构成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

非法私自扣押财产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权力,即使是在发生债权纠纷时。债权人采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这一法律禁止的方法,显然是一种故意行为,即主观上具有明知采取手段的非法性和占有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的行为的非法性。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尤其是未经当事人承认,有关部门处理或法院裁决不能确认债的实际存在和欠债金额时,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错误理解,以债权人自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以达到促进纠纷解决而实现假想债权的目的,这势必会给拟定的债务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同时,有的债权人因小额债权而扣押债务人大量财物,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有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如汽车等进行扣押,造成生产、经营停止,特别是近几年的收帐公司的出现,使这种情况愈演愈烈,造成严重后果后,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上述几种情况,如果仅按侵权处理,往往是赢了官司,而损失很难挽回,有的连被非法扣押的财产也不能追回。社会经济秩序包括权利主体权利的产生、享有、行使和救济秩序,如果权利人不按法律秩序行使权利,社会经济秩序就将受到破坏。

从犯罪客体来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多种客体。首先,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司法秩序。其次,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能是合法的债权人,也可能是存在经济纠纷自认为是债权人,而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而以追索债务为名扣押他人财产,则构成其他犯罪。

因此,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时,就构成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的,则按治安管理予以拘留、罚款或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可以从非法扣押财产的手段,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4、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区别

我们要严格依法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法律责任,又要防止滥用权力,首要就要把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与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严格区分开来。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债务纠纷时适用。留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与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等同。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

债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

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关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申请支付令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在解决债务纠纷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

(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有哪些?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以及申请支付令追回欠款等。如何申请支付令解决债务纠纷?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在发生债务纠纷后,债权人要积极采取措施,以解决债务纠纷,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不管是选择哪种方式解决,债权人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自己的主张才能够得到相关机构的支持。为了更好地收集到有效的债务纠纷证据,建议您事先咨询一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

7、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扣押这种手段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虽规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了之。就是这样也仅仅能够约束原告起诉到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而大量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发生在诉讼之外,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而公安机关往往又以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而让其找法院解决,致使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种违法行为。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可以规范债权人的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也能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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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执行没收财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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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你对没收财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没收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

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看过“执行没收财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执行没收财产的注意事项

一、对没收所得偿还债务的注意事项

《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在这里要注意:

1、在审判实务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之前是否所负了此债务,如果在没收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债务,法官就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债务就不在考虑之列。

2、合法的债务,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合法的,应不予偿还。

3、被告人所负债务应当在没收财产数额之内予以偿还,若同时有多个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又不足以偿还的,有特殊情况,如依法抵押、担保的,按民法的理论,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进行偿还,否则应当按比例进行偿还,这更为公正、合理。

4、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请求的期限刑法中未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的理论,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满二年的法院予以支持,否则不予以偿还。

二、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的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对庭前预缴罚金的做法尽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有利于法院判后,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能够即时交纳到位。因此,各地各级法院通常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要想解决此类问题,规范庭前预缴罚金的具体行为。

1、对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官要用法理去解释判处其财产刑的现代刑罚理念,让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真正了解我国最新的刑事政策;并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向审判机关申报财产,及时让法官了解其家庭财产状况,使得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正确地适用财产刑,根据被告人预缴罚金的表现,从而可以得到审判机关的从轻处罚。

2、对庭前预缴罚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属要积极引导,主动让他们认识到积极缴纳罚金是一种悔罪表现,在主刑上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鼓励其积极主动自愿缴纳罚金,以达到财产刑中的罚金能够及时缴纳,不至于法院有“空判”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需要家属的积极配合。

3、对被告人自愿足额缴纳罚金,接受法院审判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审判中要在主刑上体现宽大处理政策,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财产刑的减轻处罚标准

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行法定原则。具体说,对于犯罪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其财产刑是否也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要刑法针对某个罪名的规定设置了财产刑,财产刑就属于该罪的法定刑范畴,因此,主刑和财产刑也同样适用减轻处罚,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2、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考虑到主刑和财产刑的刑罚量刑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刑罚的轻重程度。

由此可见,减轻处罚不仅包含主刑刑罚量的减少,同样包含财产刑刑罚量的减少,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的缴纳和没收财产都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者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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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支付宝财产安全险有用吗

全文共 4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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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需要大家积极购买的,现在使用支付宝的朋友们很多,支付宝也有财产保险,那么支付宝财产安全有用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有必要,丢了按理肯定会赔偿回来的,但是不交保险丢了就是丢了,再说保险也是没多少的,买个安心。

1、登陆支付宝以后在支付宝首页下面的余额宝下找到管理点击进入.

2、进入余额宝后点击宝保。

3、进入支付宝账户安全险界面后,多看看保障内容和其它的相关信息,确定要购买了点击立即投保。

4、只要一块钱如果被盗了可以全额赔付的。

5、进入支付界面后,支付这一块就可以完投保。

6、投保成功,此时保险就开始生效了。

温馨提示:

只要账户资金被盗,一经核实支付宝100%全额赔付,但赔付后会核实您的账户的风险状况,据此会限定您的部分支付宝使用权益。买这个保险后,赔付次数无上限,且不会影响您的支付宝使用权益。后续会提供更优质的理赔服务,敬请期待。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么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希望您能掌握,小编建议您多多关注,下期为您介绍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的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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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其他特殊财产损失该如何处理

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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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出现其他特殊财产损失时,比如土地被政府所征用,让很多企业事先不知道,后期因为搬迁影响其生产,所以说这样的其他特殊财产损失该怎么办好,其他特殊财产损失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据此,对于清算中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也应按上述两个财产损失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需报批才能进行扣除的损失仍要履行相关手续方可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处理办法如上,上面佰佰安全小编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比如企业如何避免财产损失等,都可以去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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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家庭财产丢失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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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些年,家庭财产丢失案件还是挺多的,其中有些物品只要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通过合法的方式就能获得到一定的理赔。不过还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需要对家庭财产丢失种类有详细的了解,下面就共同来看看,家庭财产丢失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动植物。

4、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5、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6、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7、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8、其他不属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和投资保障型的家庭财产保险列明的家庭财产。

家庭财物丢失要保护现场,同时拨打110。进入现场翻动,查看家中被盗了那些物品,有的甚至在民警赶到时,早已将屋内收拾干净,这些举动很有可能完全破坏了现场有价值的痕迹,给侦察破案带来难度。

如果自己家中有发生被盗的情况,首先不能太慌乱了,需要及时去拨打110报警。同时也不要着急去收拾,把家中的物品清理干净,还不能随便在室内走动,避免无关的人员进入到房间内,必须要等到警察勘查后才能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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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能拿回吗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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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闪婚的夫妻可能在婚后发现对方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对象,这就可能出现闪离的情况,那么,在结婚还不到一年的时候离婚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彩礼能拿回吗

一般只要是结婚的,不论多久,离婚彩礼是不能拿回,但是双方可以协商,或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结婚不到一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婚姻多长时间,即使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结婚后怎么维持感情

一、有时间一起做一些事情

结婚后的生活也是一样能丰富的,并不是白天只是上班,到了晚上就是玩手机。即便是宅在家里也可以一起做家务,看一场电影或是约个会什么的,这能给女性带来很多的幸福感及少女心,关键是有助于感情的升温,保持恋爱的味道。

二、多照顾对方的感受

两人结婚了,就是从两个人变成两家人了,不要再像恋爱那会那么任性了,虽然夫妻争吵是常见的事情,但是有时候不必要的争吵是没必要的,不要经常无理取闹。如果谁做的不好,可以放在台面上清楚的解决,这样双方都能有所进步,而不会将感情吵没了,需要多为对方着想。

三、婚后互相支持对方

既然结婚在一起了,婚后就要不离不弃,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不管做什么决定,两人都要懂得相互包容。对方的努力不能视而不见,对方的压力更不能忽略,需给予对方适当的支撑,这样两人才能相伴而行。

四、婚后消费要合理

现在的女人独立能力都比较强,自己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吃什么就吃什么,但是婚后的生活就不一样了,毕竟是要过日子,花钱也不能大手大脚的。因为这时候个人收入变成两个家庭的收入,不能像婚前那么任性,而婚后女人最好也有自己的经济来源,这样女性在家庭中才不会丧失话语权和家庭的地位。

五、婚后不要荒废自己

结婚后不要只在家里养儿育女,其实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最好有份自己的工作,对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不能随便丢弃,婚后一样做一个精致女人,提升个人气质,不做黄脸婆。六、多爱护家人婚后家人变得多了,但也不能有见外的想法或是排斥心理,不管是长辈还是晚辈,有困难的时候要积极帮助对方,没事的可以多走走亲戚,对双方父母都要好好的尊重,不要没事就给对方脸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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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财产损失保险有哪些陷阱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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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有哪些陷阱?不懂财产损失保险当中的窍门可能就要掉坑!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财产损失保险里的那些坑,懂了之后你将受益匪浅!

人们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时候,最好先详细阅读保险的服务条项,只有在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明确一旦遇到意外该怎么申请理赔,从而让保险真正发挥作用。

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之前一定要把自己的情况如实上报。因为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的策略是“保险抢着做,服务和你打太极”,业务员拉保险时满嘴都是保险的好处,不好的条款自然不会多说,一担你被说动了马上签单,可是有些内容是需要你如实回答的,比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前曾有过什么病、家庭病史等等哪一条有不符,将来理赔的时候都是他们拒赔的借口。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保险期几十年的人身保险,投保时你觉得比较划算,每年缴的保费也是你所能接受的,就买了,可到了第二年续保时却发现保费长了一倍,你说他擅自涨价,人家说合同里白纸黑字有一条“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所以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提前了解透彻,一面日后麻烦。

保险营销员由于受到绩效的压力和利益驱动,往往淘汰率很高且对客户责任感淡薄,客户投诉较多的是,保险业务员往往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与客户利益息息相关的部分提示不足,弱化风险等。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想了解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可以去当地正规的保险公司去咨询购买,大家有时间可以提前来学习一些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也是很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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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企业财产损失保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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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保险怎么报销?据小编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进行选择。在投保时,一般要向保险人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能够表明财务资产情况和证明企业营业范围的材料,以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此外,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可在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一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保险理赔材料:投保单、财产风险调查表、投保财产清单、根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级别等不同情况索要或要求投保人填写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海关、港务等)的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他材料。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

又到了和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对于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大家掌握了多少呢?如果您还是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要着急,小编随时为您解答,请大家关注关注,关注这些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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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这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完才敢放心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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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住房公积金——是!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这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二、保险——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三、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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