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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待因毒品犯罪【最新7篇】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事情。今天,问学吧小编为你带来了预防职务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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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毒品犯罪对家庭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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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吸毒人员会把毒瘾“传染”给家庭成员。大量案例说明,很多吸毒者都是中丈夫、兄弟及其他亲属那里获得毒品,从而沾染恶习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全家吸毒的现象。毒品犯罪对家庭有哪些危害?常见毒品有哪些危害?

凡亲属中有吸毒者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这个家便不称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着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严重境地。吸毒者丧失了自身劳动能力,也严重破坏着生产力。

首先,吸毒导致了吸毒者自身发生疾病,从而最终完全丧失了劳动力,这必然给家庭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其次,吸毒往往导致家庭暴力与犯罪,这又必然破坏家庭的和睦,甚至导致家庭的破裂。

第三,一些吸毒人员会把毒瘾“传染”给家庭成员。大量案例说明,很多吸毒者都是中丈夫、兄弟及其他亲属那里获得毒品,从而沾染恶习的,有的甚至出现了全家吸毒的现象。这种现象,必然导致家庭的彻底毁灭。

第四,父母吸毒,会严重影响下一代的生理与心理健康。无论是家庭经济状况的恶化还是家庭的破裂,都必然给儿女造成伤害。

毒品犯罪对家庭危害是非常大的,上述这些都是毒品犯罪对家庭造成的危害,所以说为了家人着想,一定要远离毒品,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可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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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介绍

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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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

毒品犯罪的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的范围

由于不少毒品犯罪往往包括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不同地域,而且毒品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参与犯罪的多个被告人也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因此,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但是,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的侦查体制,有必要根据刑诉法管辖规定,结合毒品犯罪特殊情况,对“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作进一步解释。即“犯罪地”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也可以包括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贩运毒品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二、跨区域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律师在办理具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也应当关注案件的管辖问题,从各个方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尽力做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构成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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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毒品犯罪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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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不仅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对家庭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毒品犯罪对社会有哪些危害。通过来了解这些知识。

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很多:

毒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

吸毒不仅不会创造任何积极意义上的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纯粹是一种恶性消费。据调查,在美国,2000年用于非法毒品的总开销约为400亿美元。2002年,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数达到100万人。有关专家的估算,如果每个吸毒者海洛因年消耗量约100克(即每日0.3克)计算,全国每年海洛因消耗量约在100吨以上(掺兑后),以最保守的价格来估算,海洛因滥用每年消费高达200亿元。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毒品造成的损失和扫毒后需的巨额经费更是沉重的负担,而这种损失每年都在增加,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健康发展。

毒品对社会安定的危害

吸毒者由于理性泯灭,为了得到毒品,甚至不顾国家法律,铤而走险,翻墙撬门扭锁入室偷盗,更有胜者合伙拦路抢劫、杀人,无恶不作,给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定造成极大的危害。据有关资料表明,全球所有凶杀案中有38%的案件与吸毒、贩毒活动有关。在特大盗窃案中有80%与吸毒有关。由此可见,吸毒、贩毒是国家、社会极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国际和国内的种种原因,近些年来,我国受毒品的危害比较严重。虽然政府非常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大力禁毒,但吸毒、贩毒现象常是反复出现,有些人仍然不知悔改,吸毒成瘾、贩毒成性。

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而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一定要鉴定信念,向毒品说No!而对于已经沾染毒品的瘾君子,及时的戒毒治疗十分重要,必要的时候患者可以考虑手术戒毒疗法。

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大的,毒品犯罪是很危险的事情,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多了解常见毒品有哪些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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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

全文共 1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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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鉴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毒品犯罪的刑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

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毒品犯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品犯罪相关刑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四)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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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吸毒后犯罪数量陡增 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

全文共 1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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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一男子冲进湖北黄冈麻城南湖办事处五里墩小学,持刀砍伤8名小学生。

2014年8月8日,一辆湖北仙桃长途客车行至武汉白沙洲长江大桥,一名男乘客突然用水果刀架住司机脖子,威胁伤害乘客。

2015年4月28日,一男子驾车在汉十高速老河口段高速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对撞,致3人死亡,1人受伤。

吸毒犯罪数量陡增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

几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看似毫无联系,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案发前,肇祸者均吸食毒品。说起毒品的危害,专注于公共安全的小编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下面小编就跟您说说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那些具体的危害。

对自身的危害

吸毒后犯罪数量陡增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

1、吸毒引发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毒瘾发作时会使人感到非常痛苦,失去理智和自控能力,甚至自伤、自残和自杀。

2、吸毒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吸毒破坏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和新陈代谢并导致多种疾病,机体免疫力下降,如果吸毒者吸毒过量还会造成突然死亡。

3、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吸毒会导致人体的免疫功能下降,使人容易患上肝炎、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毒品的危险行为,极易导致艾滋病的交叉感染。

4、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吸毒者毒瘾发作时,大都会不顾廉耻,丧失自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不关心他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爱撒谎,丧失责任感,不知羞耻,六亲不认,只认毒品和金钱。并且常常是每吸过一次都悔恨万分,极度压抑郁闷,悲观绝望,恐惧多疑,甚至自杀、杀人。

对家庭的危害

吸毒后犯罪数量陡增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

1、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众叛亲离。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就是家产富裕的,用不了多久也会一贫如洗。

2、一个吸毒人员自己总结败家的四步曲:花光积蓄,卖尽家产,借遍亲友,男盗女娼。

3、吸毒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摧残。家庭中只要有一个吸毒,这个家庭就会失去往日的宁静、和谐、幸福和快乐。

4、吸毒贩害后代。吸毒不仅危害自身的健康,还影响人类的生育能力,父母吸毒对胎儿发育和儿童生长将造成严重损害。

对社会的危害

吸毒后犯罪数量陡增毒品到底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

有一定常识知识的人都知道,吸毒不仅是危害个人、家庭的问题,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1、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吸毒不仅不会创造任何积极意义上的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而且严重损耗社会财富,纯粹是一种恶性消费。

2、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吸毒者在吸毒成瘾后,身体消瘦,体力和智力水平下降,使得吸毒人员不能进行劳动,成无益于社会的废人。据联合国统计资料,全世界因吸毒每年至少造成10万人死亡,绝大多数是青少年,有1000万人因此丧失劳动能力。

3、吸毒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为了维持吸毒,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4、吸毒毒害社会风气。吸毒者失去正常人应有的道德观念、伦理准则和是非标准,自私、冷漠、精神空虚、人格低下,毫无自我约束能力,沉溺于毒品感官刺激之中,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破坏社会道德,摧毁民族精神。

佰佰提示:

毒品带给人类的只会是毁灭。旧中国,我们曾受鸦片的泛滥,而被称为“东亚病夫”,使民穷财尽、国势险危。吸毒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利!毒品摧毁的不但是人的肉体,也是人的意志。本安全网希望人们要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自觉地与吸毒、贩毒等不法行为作斗争,珍爱生命,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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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毒品犯罪的概念与处罚如何规定的

全文共 1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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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这是违法的行为,更是丧尽天良的作为。小编在此整理了毒品犯罪的概念处罚规定,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毒品犯罪的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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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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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遵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去考虑。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逃避处罚,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造成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

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问题

对此,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家属委托后,应当向具体办案机关立即提出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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