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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的中介费由谁承担(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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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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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到处都充斥着谣言,尤其是网络上的谣言更是铺天盖地。散布疫情谣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影响极坏或者造成了比较大的社会恐慌,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现在虽然是言论自由的时代,但大家在发表个人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实事求是准则。千万不要随意散布疫情谣言,不然很容易受到法律制裁。疫情谣言有哪些危害?可以在生活谣言安全小知识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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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务员试用期辞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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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其试用期规定也与其他劳动者不一样。那么公务员试用期辞职有什么规定?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哪些情况公务员不能辞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公务员试用期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3、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

公务员试用期辞职,首先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次,辞职满3年后才能再次报考公务员。

当然,可能各地方规定会有所差异,对于公务员试用期辞职后果也会有所差异,因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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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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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生失窃后,一些业主肯定会对其物业管理上不满意,会对其物业进行相应的指责,物业需要负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责任吗?

首先看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小偷入室盗窃事件有没有特别约定,如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约定办事,如没有约定就看小区物业工作是否有作为,一般情况下小区的秩序维修也只是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只是一个服务企业,对于小区业主的私有物品没得保管的义务,所以说以法理来说物业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但是以情理来说,就看所属物业公司对于此类事件有没有特殊处理方式了。

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此类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那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责任。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专业服务,并不能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虽然包括秩序维护服务,但并不能等同于广义的社会治安,而仅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般秩序维护。

温馨提示,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责任吗上面小编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如果还想要了解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等知识,登录就可以,这里有很多小区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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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信用卡被人冒用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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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其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那么,信用卡被人冒用损失谁来承担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用卡被人冒用损失承担情形:

如果持卡人信用卡被冒用的情况下,持卡人向银行申请挂失而且挂失成功,成功后仍然所发生的损失,银行要负责任;挂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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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交通事故肇事者拒绝承担责任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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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门,小碰小蹭的常见不过了,但是有些人没遇到过,不知道怎么处理,大吵大闹的,结果事情也没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肇事者拒绝承担责任怎么维权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经常发生,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学会维权,为大家介绍了常见的交通事故维权纠纷有哪些,帮助大家了解更多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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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中介费包含哪些服务?中介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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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购房看重房子的地段,新房和二手房对他们来说都无所谓。一般情况下,由于二手房市场鱼龙混杂,交易流程较为繁琐,所以购房者会选择一些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来办理相关手续。当然,中介公司也会相应的收取购房者部分中介费用。那么这些房屋中介费都包含什么服务?中介费按什么标准收取的呢?

1、房产咨询费用

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其中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为300-1000元,复杂一点的,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力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上述收费保准只是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协商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

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3、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屋中介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谓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义。房屋中介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中介费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要看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各地会有一些调整)

(2)房屋买卖中介费

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如果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现在房屋的买卖,基本都是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管理,所以才形成了购买二手房找中介的模式,既然这是众多购房者的选择,那大家也应该对中介公司有一定的了解。比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它的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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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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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非法批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批地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2.新行政处罚法试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行政处...

4.浅议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非法批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在这个前提下,还要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非法批地的行政责任。

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的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3)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4、非法批地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除了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对于非法批出去的土地如何处理呢?土地管理法对此也做了规定。按照规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同时还规定,非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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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收房晚算违约?法律角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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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这么多时间等到房子终于交付了,大部分人是兴奋的早早跑去收房,但有些时间上不吻合的购房者会为逾期收房的事情烦恼。开发商如果违背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买受人逾期收房会不会也构成违约呢?严格的说,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即为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定去收房,买受人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买受人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买受人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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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挤地铁骨折由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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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是非常挤的,特别是大城市的地铁更是如此。因挤地铁而受伤的事不新鲜,那么挤地铁骨折由谁承担赔偿

乘客购买车票,地铁运营公司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双方建立客运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客运服务合同建立后,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乘客买票上车,地铁运营公司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一旦受到伤害,如挤地铁骨折,地铁公司和挤伤这名乘客的其他乘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如果乘客是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铁方面也应加强管理,在建立初期提前考察、中期监督,确保安全;地铁公司应该加大创新力度,融入人性设计,提供更好的安保,同时个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争不抢,文明乘车,尽量去到有栏杆、栏板的地方扶靠,同时千万注意包包口袋不要有外露物、不要佩戴耳机防止被勾到,衣服上的袋子、流苏以及女生的纱质长裙也尽量避免。

乘客在拥挤的人群中前进时,最好的姿势就是双手握拳架在胸前,就像拳击手的防守姿势,可以尽量保证胸腔不被挤扁;在人群中摔倒,要设法使身体蜷缩成球状,双手紧扣置于颈后,保护好头、颈、胸、腹部,或顺势侧躺在地,可避免脊椎、脑部受到踩踏,还能形成一定空间保证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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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客人在酒店摔倒酒店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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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是为宾客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提供会议宴会、商品展览、健身娱乐和其他服务的综合性企业,那么,客人在酒店摔倒酒店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在酒店摔倒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酒店是否对顾客摔倒存在过错,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酒店是否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其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导致客人摔倒、酒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客人受伤、不法人员进入酒店将顾客摔倒等情况。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我们还要看入驻酒店的是否是特殊人群。比如未成年人同父母入驻酒店,因酒店安全隐患导致摔伤,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这一条,未成年人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应根据案情实际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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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儿童校园意外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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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那么儿童校园意外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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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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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

(1)从债务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也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2)从权利

对于原债务的担保原则上一并转移。具体而言,承担人或者原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物权,应推定当事人同意其随同债务一并转移;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则当然转移;惟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者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联系

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

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其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均有直接影响,故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让,抵押人、质押人与保证人相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其二,在担保物系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制模式。一种模式是,不区分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经担保人同意的主债务转移,担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18条第l款规定,“为债权设定的担保权和质权,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的,与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相同。保证人或承担债务的当时担保标的的所有权人对此表示同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另一种模式是,对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区分,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主债务转移即使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

1、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2、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3、债务承担的方法,有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协议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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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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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是客人用餐的场所,餐厅的卫生状况是客人感受餐饮卫生的重要窗口,其留给客人的印象,对于客人形成餐饮消费的认可度和忠诚度至关重要。那么,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店使用过期食材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食品原料从之前的2000元起罚提升至50000元起罚;增设了提供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违规者情节严重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饮食卫生与安全:

1、人的双手每天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多种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因此要养成就

餐前(或吃东西前)洗手的习惯,这样能降低“病从口入”的风险。

2、就餐前应注意餐具卫生,就餐前要观察餐具是否经过消毒处理,经过清洗消毒的餐具具有光、洁、干、涩的特点;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往往有茶渍、油污及食物残渣等。现在餐桌上出现一些塑膜包装的套装小餐具,这些餐具都是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的,套装消毒餐具包装膜上应标明餐具清洗消毒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消毒日期、保值期等内容。

3、辨别食物状况,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和异味。颜色异常鲜艳的食物,有可能是违法添加了使用物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海产品。

4、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大力提倡使用公筷或实行分餐制;夏秋季节避免过多食用凉拌菜、改刀熟食等易受病原菌污染的高风险食物;对某种食物过敏的,应避免食用冷饮、海鲜、辛辣食品、高蛋白食品等刺激肠胃道或不易消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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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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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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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要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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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你对第三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人的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

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与被告Z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及《耐克标准合同条款》。合同约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Z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产品;耐克苏州每年分两期支付Z基础报酬及表现奖金,均为税后实际收入;合同期内,Z不得穿着或使用除耐克以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

2005年3月9日,Z代表某俱乐部参加比赛时,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同年3月18日,Z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自该日起终止合同,同时授权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阿迪达斯也是该所客户)律师全权办理与该合同终止有关的一切善后工作。

第三人诱使他人违约要否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Z代表该俱乐部参加2005赛季及2006赛季的中超联赛时,均穿着阿迪达斯运动鞋。2006年5月16日,阿迪达斯声明Z是阿迪达斯的签约球员。

耐克苏州认为,Z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Z是耐克公司赞助运动员的事实已为公众认知的情况下,阿迪达斯公司自2004年下半年起,仍与Z进行不当接触,利诱Z,进而促使Z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之后与Z签约,目的在于提高阿迪达斯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上述行为是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被告Z的违约和侵权。

耐克苏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阿迪达斯苏州与Z签署赞助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耐克苏州的合法权益;阿迪达斯苏州与Z停止实施侵犯耐克苏州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

诉争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债务人违约,妨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损害的,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耐克苏州与Z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从耐克苏州方面来看,其主动付款、主动为Z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在Z提出解约后,继续支付2005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款项的行为,均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同意Z解约的要求。

从Z方面来看,在耐克苏州付款被银行退回后,其从未向耐克苏州催款,主观上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意图较明显。提出解约之前,Z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而是穿着了标识未经任何遮盖的阿迪达斯球鞋出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自此之后,Z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不愿再履行合同,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

阿迪达斯苏州与耐克苏州同是世界知名体育用品生产商,同是在苏州注册经营的公司,阿迪达斯苏州对Z系耐克产品代言人应为明知。在Z代言耐克产品期间,由阿迪达斯这一品牌的法律顾问所律师代表Z向耐克苏州提出重新谈判代言费用。谈判未成后,阿迪达斯苏州与Z签约。

上述事实表明,自2004年11月基德所律师代表Z提出谈判时,阿迪达斯苏州就已经介入了Z与耐克苏州的合同关系,阿迪达斯苏州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透露Z代言费用,可以推定该费用高于耐克苏州支付Z的代言费,故阿迪达斯苏州存在诱使Z毁约的主观恶意,也实施了诱使Z违约的行为。至于阿迪达斯苏州所称Z口头告知其是自由身,故与Z签约以及在签约前仅与Z洽谈两三天,均不符合常理和商业惯例,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阿迪达斯苏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Z毁约,从而达到其与Z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阿迪达斯苏州和Z的行为,导致耐克苏州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Z代言耐克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两方应当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的损失。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和Z应当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

判案分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虽然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无论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到侵害债权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均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参考。

本案中,法院从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角度出发,依次确认了耐克苏州享有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阿迪达斯苏州以高额利益引诱Z违约,Z故意毁约,两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耐克苏州合同项下的商业利益受损。法院据此最终判决阿迪达斯苏州与Z向耐克苏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耐克苏州享有合法的合同债权问题。除判决认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于Z提出的合同已解除的观点,法院认为,Z要求解约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条款中关于30天违约补救期之后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约定,该解约要求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耐克苏州与Z能否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而耐克苏州的系列行为均表明其未同意Z终止履行合同的要求。所以,耐克苏州在起诉时拥有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

关于阿迪达斯苏州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耐克苏州合法债权存在而诱使Z毁约的主观恶意以及实施了诱使Z违约的行为。Z的侵权行为体现在其故意毁约的行为,包括提出解约之前违约穿着阿迪达斯球鞋以及此后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Z的违约行为与阿迪达斯的利诱不可分,两方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耐克苏州因阿迪达斯苏州和Z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耐克苏州与Z签订代言合同,旨在利用Z的著名运动员身份,提高耐克品牌的知名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Z故意毁约,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穿着耐克产品,耐克苏州显然无法再通过Z推广产品,也就无法获得原本通过合同正常履行所应当获得的利益,该商业利益的损失是侵权的损害后果。

该损害后果系阿迪达斯苏州和Z的行为导致,故耐克苏州债权受损害与阿迪达斯苏州、Z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阿迪达斯苏州应当与Z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耐克苏州遭受的利益损失虽然难以量化,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法院考虑各方面因素后,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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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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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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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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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有多少非法营运的黑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但是黑车对社会,对乘客,尤其是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带来的危害,却是有目共睹、令人深恶痛绝的。那么,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黑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百分百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选乘黑车,乘客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为的是确保乘客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乘车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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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男人在婚姻中的责任有哪些 婚姻中男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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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男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承担责任的男人婚姻是不会幸福的,那么在婚姻中男人必须承担起哪些责任呢,下面俩看看吧。

男人在婚姻中的责任

1、男人一定要有自己的事业

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一定要有可以支撑的东西,对于男人来说最大的支撑就是事业。因为事业不仅可以保障经济收入,同时也能够让一个男人更加的自信。男人要把建立自己的事业当成最大的责任,要努力的赚钱来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

2、男人一定要维系好自己的家庭

很多男人为了事业而不顾家庭,到头来却发现不仅没有了事业而且还失去了家庭。也有的人虽然取得了事业上的成功,但是家庭却支离破碎,这样的男人根本就不算是成功的男人。

3、男人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后代

虽然说虎父无犬子,但是看看现在那些富二代,整天吃喝玩乐。他们的父亲可能是企业家,大老板,但是自己却是一个只知道花钱炫富的纨绔子弟。

婚姻中男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1、子女教育的问题

男人虽然获得了事业的成功,却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后代,这是莫大的悲哀。因此作为男人一定要承担起教育后代的责任,不要把重心全部都放在事业上,要知道孩子比事业更加重要,因为孩子是传承,是希望。

2、赡养父母

如果一个不孝顺自己父母的人,那是我们万万不可亲近的人。如果一个男人在大富大贵之后,轻易抛弃原配妻子的男人,也是万万不可以做为好朋友的。

3、维系好与妻子的感情

女人往往喜欢或讨厌一件东西,表达得很委婉,有时甚至还会让你摸不到头绪。这些女性的性格需要仔细品味,更需要好好的把控。

4、努力工作

当代世界,处处要钱,处处需要开销。你要买房,要买车,你要养孩子,你要照顾老婆。而这一切最基本的一样东西就是钱,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总是万万不能的。

男人如何经营自己的婚姻

1、尽量让着老婆,不与老婆争论不休!

狼多羊少的社会已经凸显严重,这个时代不像以前,把老婆娶回来就能安枕无忧地一辈子。这个时代的女人是有主见和思想的,且独立性一点也不比男人差,如果男人不对老婆好,就算到手的老婆也会飞掉,到时你的命运很有可能打光棍一辈子!想想这个问题,你不觉得后背脊梁骨突然发凉吗?

2、宰相肚里能撑船,愚蠢的男人喜欢斤斤计!

若是男人是一个聪明有智慧的人,那么绝不会与自己的女人斤斤计较的,甚至可以说一个爱斤斤计较的男人,是愚蠢的,是小气的,一个连自己老婆都不能包容的男人,又谈何去建设后面的幸福堡垒呢?

3、坚决不使用冷暴力。

冷暴力,是婚姻中不能犯的大忌,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喜欢在婚姻中使用冷暴力惩罚对方都是不可取的,这是赤裸裸地把自己的婚姻推向死亡的边缘。

4、了解妻子的需求,时刻调整自己的节奏。

一个负责任的男人,一个能审时度势的男人,是在追着生活跑的男人,同样这样的男人在婚姻中,他能够清晰明了地了解妻子的需求,这个需求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更多是心理精神层面上的需求,这样的男人会以最快的速度调整自己,以适应妻子的需求。

没责任感的男人有什么表现

1、不顾家

如果一个男人回家的时间次数越来越少的时候,就代表你们之间的婚姻生活出现问题了。如果这个男人的心里有着你,也深深爱着你,那么他一定会经常回家,因为爱你的他又怎么会忍心让你一个人独守空房呢?因为这个男人对你已经没有感情了,没有责任感,所以会找工作忙,需要出去出差的借口,疏远你。他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掩饰自己不回家的真正理由。

2、会对你不闻不问

婚姻不同于恋爱时的甜蜜时期,两个人在一起久了,做什么事情这都会没有激情,习以为常。恋爱的时候,不管你的什么事,有责任感的男人都会对你的事很上心。可是一旦你们在一起久了,你们结婚了,以至于你们的婚姻出现问题,那么他就不再对你的事情感兴趣了。这个男人对你的关心和问候也逐渐的减少,他没有更多的精力去照顾你,你在他心里也没有那么重要了。

3、出现颓废期

当然有时候选择结束这段婚姻的人是女人,这时候的男人表现出来的,不是抛妻弃子的冷酷,而是颓废的怀疑人生的样子。这个男人不会去承担什么。甚至因为你离开他,而去喝酒,喝很多很多酒,还会去做一些堕落的事情。男人在婚姻中尽做这些幼稚幼稚的幼,不单单是女人会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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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出租房发生人身意外房东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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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为方便上班、求学,不少市民选择租房子住。但受制于经济、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承租人不一定能租到在安全性能上具有充足保障的房屋。那么出租房发生人身意外房东承担多少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果租房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租房人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双方举证的情况作出判决。

出租房发生意外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没有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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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酒店就餐时汽车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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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餐饮业在中国传统行业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酒店就餐汽车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就餐时汽车被盗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酒店对消费者就餐时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饮食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非保管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它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这种附随义务只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低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只要酒店对丢车事件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外就餐注意事项:

1、选择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须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范围应符合许可证核定的项目。《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消费者到餐馆用餐,首先要看餐馆吧台或其他显著位置有无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证的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开业条件;如没有取得许可证,则属于违规经营。另外,还要注意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许可备注内容,如是否注有“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因为“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属于高风险食品,较易引起食物中毒,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必须具备特定的加工操作条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目中予以注明。

2、选择信誉等级高的餐饮单位

自2002年起,我国在各地陆续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根据餐馆的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状况,评定A、B、C、D四个信誉度等级,四个级别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信誉度依次递减、风险等级依次增加。挂“A级食品卫生单位”标牌的为食品安全信誉度最高。风险度最低、安全条件最好的单位;挂B级牌的是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放心的单位;挂C牌的餐馆为食品安全状况一般废软单位,也是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强化监管的单位。建议消费者尽量到风险性较低。食品安全信誉度较高的餐馆就餐为了以简洁、方便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餐饮单位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部分省市陆续推行餐饮服务单位监督公示制度。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识(笑面、平面、哭面),向消费者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消费者英尽量到“笑面”或“平面”的餐饮就餐。

3、观察是否超负荷营运

消费者选择餐馆,尽量不关顾流量徒增的饭店,因为突然集中增大的应量,可能导致餐馆超负荷加工,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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