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关于虐童的相关法律汇编20篇

浏览

6697

文章

80

篇1:虐待老人相关法律如何处罚

全文共 669 字

+ 加入清单

虐待老人会受到什么处罚?虐待老人相关法律如何处罚?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虐待老人相关法律如何处罚?小编总结如下:

虐待老人是指使用暴力而造成老年人身体受伤、受痛苦或残障。暴力行为包括使用或不使用工具的殴打、袭击、推撞、猛摇、捆、踢、捏、烧伤等。此外,不适当地使用药物和对身体加以约束,强迫进食或任何方式的体罚,不合理的禁闭、恐吓,剥夺必要的生活供养条件而造成身体伤害,精神痛苦和精神疾病的行为都属肉体虐待。这种虐待行为使老年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创伤和痛苦。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老人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受虐老人摆脱痛苦,让老人安享晚年。要根除虐待老人的丑恶现象,短期内难以实现,要做好长期的准备。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知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一些,在法律行业有什么作用?

全文共 860 字

+ 加入清单

区块相关法律法规这个话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话题,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底包含哪些呢?目前的区块链系统基本已经改变了整个行业的运作方式,从最初的银港到现在的食品加工,基本每一个行业都会被区块链技术所影响着。在目前的市场上要说最受到大家关注的肯定就是法律行业,可是和区块链相关的法律到底有哪一些呢?

1、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一些

其实在目前的市场上,很多人都在使用区块链的技术,但是在区块链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法律规定,虽然说区块链已经开始逐渐进入到大家的生活中,但是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不过不少人还是很关注于区块链,因为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有着很好的效果,能够有效避免信息的篡改,而且还能够随时体现出更多的优点,这就能够保证当前的特点,区块链技术所能提供的就是不可以篡改的特色,不管我们提交的是什么样的信息,都具有着永久保存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区块链行业已经开始有了更多深入人心的表现。

2、区块链技术的好处

虽然很多人对于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但是从目前的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发现,对于法律专业的人士真的有很多的好处,是因为它具备着智能合约的效果,智能合约本来就是目前的一组命令,而这种命令本来就是目前的一种固定运行方式,从基本上来看也是一种自动的系统,可以有效确保在整个维护过程中的优点。有的时候在完成货物交付时,商人也必须要第一时间支付报酬,而此时如果有了区块链技术,就可以把支付的资金直接放在网络上,一旦货物收到交负的记录也会马上呈现出来,要是交或失败也同样能够有效避免更多的风险,这也是我们在投资过程中所不可以忽视的,只有全面的掌握才有着更好的效果。

在阅读完全文之后,许多人都能明白,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呈现出来,但是区块链已经逐渐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各行各业都因此出现了变化,比如对于法律行业有了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之后,可以有效避免在操作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能够快速的完成货物交付,而且还具有着自动的作用,可以避免各种不一样的风险,能够带来更好的效果。

展开阅读全文

篇3:贪污罪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全文共 2325 字

+ 加入清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9号)

六、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相关阅读:

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量刑,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6、特殊规定。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有关兼职法律知识: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全文共 1735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当中有很多人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之下,可能也会在业余时间寻找一些合适的兼职,现如今兼职的范围可是不仅仅包括现实生活当中的兼职,也有很多比较正规的网络兼职。兼职本身对于自己,社会和第三方都是有益处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兼职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存在争议的。那么,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相关法律依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6、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我国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当中规定,对于兼职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也都默认兼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和兼职的单位,对于这种兼职的行为没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实都非常不乐意看到员工在外还有兼职的,认为兼职肯定是会影响到员工本人的工作效力的。

2、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故意伤害他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

全文共 806 字

+ 加入清单

生活中关于侵犯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无疑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那么故意伤害他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呢?关于这个问题做了详细调查,大家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故意伤害他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调查结果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是我国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现实中,犯罪分子的量刑也有所不同。如果大家还想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展开阅读全文

篇6:支票相关法律法规

全文共 1061 字

+ 加入清单

支票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票据法上的支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

全文共 2943 字

+ 加入清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 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依照《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的规定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 ,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 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 ,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 , 如不遵守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 并定期检测 , 以保证正常运转 , 维护、保养、检测还 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这是保 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 ,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了上述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 施的组织保障 ,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保证正常运转。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 按照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 ,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篇8: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问题

全文共 6079 字

+ 加入清单

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药品监督管理的详细知识。

1、国家对生产和经营假药、劣药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及其有关的负责人、主管及其他人员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药品临床实验中,伦理委员会应遵循哪些规定?

伦理委员会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在药品临床试验前,伦理委员会确定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如果没有伦理委员会,受试者的个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伦理委员会在药品临床实验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二)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三)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拥有一套独立的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3、药品临床实验中,须向受试者说明哪些情况?

在药品临床实验中,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以下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二)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六)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方可让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

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代理机构等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0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药品的结果可不可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7、对获得生产或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销售者提交的数据,国家有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新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二)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三)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规定的数据:

(1)公共利益需要;

(2)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8、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行为,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药品管理法》第60条至63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且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没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将对其进行哪些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没有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3)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4)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10、试验用药品应符合什么条件?

试验用药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用药品不得在市场上经销。

(二)试验用药品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品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三)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四)临床试验用的所有药品由申办者负责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五)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由监查员负责检查。

11、国家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我国严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7条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另外,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哪些行为从重处罚?

按照规定凡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3、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暗中进行的给予、收受回扣等行为,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国家严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对此,《药品管理法》第90条和第91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药品标识,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药品标识,《药品管理法》第54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都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时,应该向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吗?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16、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法分子,国家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国家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否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的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药品临床实验的条件是什么?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二、有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的依据,充分保障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

三、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18、国家对无证经营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做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该法第73条明确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药品临床实验的原则是什么?

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品临床实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精神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我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20、如果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当事人该怎么办?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还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2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有责任考察本地区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反应等情况,国家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此做出了哪些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1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对已确认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同时应当在五日之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展开阅读全文

篇9:禁毒的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介绍

全文共 2996 字

+ 加入清单

毒品问题在我国死灰复燃并有发展趋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老百姓也应该对毒品知识有所了解。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禁毒法律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禁毒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犯罪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

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作: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处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1、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所谓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分类:

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

二类:(9)三氯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哌啶(20)高锰酸钾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四)《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五)《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六)《强制戒毒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旅游买到假货维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全文共 595 字

+ 加入清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越来越受大家欢迎,但是部分旅游企业不良经营,欺骗游客,有很多游客都反映购买到假货,那么旅游时买到假货该怎么办?旅游买到假货维权相关法律有哪些?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旅游买到假货维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小编总结如下;

如果在旅行社购买到假货可以直接找旅行社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当地的12315进行维权。可以直接向当地旅行社进行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在景区购买到假货可以找景区管理处,或是答消费者投诉电话。

如果旅行社带游客到商场购物,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游客便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再向商品的销售者进行追偿。虽国家旅游法有针对售假赔偿的规定,但在可获巨额利益面前相信还是会有商家铤而走险,出售假冒商品,相关工商管理机构可制定如发现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便限制商铺经营,没收相关商品,并根据金额进行惩处,从源头掐断某些商家不法经济行为的想法。

旅游是购买到假货,请大家不要担心,不要烦心,建议旅游者先与旅行社负责人沟通,争取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和解的,旅游者可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结果的,可选择仲裁或司法途径。

旅行社先行退赔这一条例,使旅游消费市场更加清晰透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得以大大降低,商场销售商品更加物有所值,将会形成更大化良性旅游消费循环。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全文共 1796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误诊吗?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误诊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过“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二、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无证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文共 1601 字

+ 加入清单

无证驾驶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无证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接下来,小编为你分享无证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无证驾驶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无证驾驶的含义

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榷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危害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还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交警部门按照不同车型细化了处罚标准。如,无证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便摩托车处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普通二、三轮摩托车处500元罚款。无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1000元罚款。无证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处2000元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狗咬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文共 825 字

+ 加入清单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给人带来了欢乐的同时,动物伤人的事件亦频频发生。今天,小编为你重点介绍一下狗咬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要赔偿医疗费,如果被害人追究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以的

上面就是小编为你找到的狗咬人知识,希望能帮助上你。不过需要提醒的是,狗毕竟是动物,具有攻击的本性。作为主人日常应作好防范,最好为它佩戴止吠器或者是宠物脖圈引。

当然,你还需要知道与之有关的宠物狗伤人怎么办?避免以后遇到了手足失措。

宠物安全小知识库对于这个问题是这样介绍的。

一旦被宠物咬伤,应就近去医院严格处理伤口;若在特殊环境下不能去医院时,可自行用20%肥皂水反复冲洗伤口,然后用清水洗去肥皂水,擦干后再用70%酒精、3%~5%碘酒消毒伤口。伤口处理完毕后立即到当地卫生部门注射抗狂犬病疫苗,有条件的尽可能同时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或免疫球蛋白。如果头面部被动物咬伤,感染狂犬病的危险性更大,受伤者要迅速赶到接种点,先注射抗狂犬病的免疫血清或者抗狂犬病的免疫球蛋白,然后再注射抗狂犬病疫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

全文共 684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虐待老人,就是使老人在身体上、心理上、性方面、经济上、护理服务方面受到了危害和损失。那么虐待老人犯法吗?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虐待老人违反哪些相关法律?小编总结如下:

虐待老人属于违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犯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时间相关法律规定

全文共 589 字

+ 加入清单

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有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因此,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噪音,建筑施工中的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为了控制施工现场的噪声,避免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伤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案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70dB(A);夜间不得超55dB(A)。在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对于施工现场具体施工阶段的噪音上限规定

1.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等,噪声限值昼间为75dB(A),夜间为55dB(A);

2.打桩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值昼间85dB(A),夜间禁止施工;

3.结构施工阶段,主要的噪音源为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值昼间为70dB(A),夜间为55dB(A);

4.装修施工阶段,主要的噪音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值昼间为65dB(A),夜间为55dB(A)。

今天小编对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时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哪些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全文共 3987 字

+ 加入清单

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对于信用卡的使用,要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信用卡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违约金将何去何从?

2016年初,诸多媒体都报道了一份引用宪法否定商业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约定的判决,使信用卡滞纳金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以往,关于信用卡滞纳金比逾期本金还多的报道也是经常见诸报端,滞纳金已成为很多信用卡用户胸口永远的痛。

很多新闻媒体报道《通知》时也是以“央行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作为标题,信用卡用户都是拍手叫好,而根据《通知》,人民银行其实是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内容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人民银行对此的解释是,“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必然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明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信用卡违约金为延迟履行违约金,信用卡用户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有义务履行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等义务。

其次,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损失,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而司法解释对于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相关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对于违约金的设定给予了量化标准,其基础为“实际损失”,该条规定虽然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商业银行在设定违约金时,应当主要参考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银行的“实际损失”呢?本金的部分银行会继续计息,利息的部分银行会计收复利,也就是说即使用户违约,也并没有造成银行资金利息方面的损失。用户违约会造成的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会增加,比如委托催收费用的增加,但这些费用一般都会依据协议由用户承担。

那么基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收取违约金的,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商业银行在经营信用卡业务时应综合考虑《通知》的要求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2、信用卡协议应该怎么签?

《通知》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第二款内容为:“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通知》这样要求主要是基于《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而信用卡申请材料多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对于何为“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解释,《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银监会关于信用卡的申请材料中的“重要提示”也是有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协议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应当采取字体加粗或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标识,并详细讲解,在签订协议时应要求用户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抄录和签名。

《通知》中将信用卡申请材料称为“信用卡协议”,而现在的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时,多数要求客户填写申请书或申请表,这与普通民众关于协议的认识有一定偏差,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申请材料的名称进行相应的修改。

3、信用卡被盗刷应该怎么解决?

信用卡的使用安全日益成为困扰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重要问题,银行为了应对出现的信用卡被盗刷现象,也普遍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这虽然可以减少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但并不能杜绝。而在司法实务中,在发生盗刷后,人民法院往往赋予银行过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银行多数被判决承担对信用卡用户的赔偿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第七条“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提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通知》将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这会是有益的影响。作为商业银行,应当重视《通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变革。

信用卡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可谓异曲同工,皆为刺激消费之举,也是金融领域供给侧改革的浓墨一笔。

《通知》将会使信用卡业务更加市场化,今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用卡业务竞争不再仅仅是通过积分、刷卡优惠的方式展开,而是要从提供个人化、差异化服务,乃至降低透支利率方面展开竞争。

信用卡的常见隐患

1、“休眠”信用卡不注销,会产生欠缴费和滞纳金

很多人钱包中的信用卡多,而有些卡根本就不使用,时间一长,自己也就忘记了,甚至认为信用卡不刷的话,不会产生费用,放着也没事。事实上,“休眠”信用卡不注销,会产生欠缴费和滞纳金。

提醒:如果信用卡到期,用户不准备继续使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一些不用的卡,时间长了就忘记了,也要及时注销,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信用问题。

2、“最低还款额”不要轻易用,银行不会吃亏的

不少人看到对账单上有一栏“最低还款额”,就误以为是由于提供的“免息”优惠。事实上,“最低还款额”是为那些无力全额归还信用卡的人士准备的,一旦你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也就动用了信用卡的“循环信用”,银行将针对所有欠款从记账日起征收利息。

提醒: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有明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透支利息。

3、信用卡“后三码”不可忽视,对交易安全起重要作用

每张信用卡背面,通常在签名处末尾的顶端以斜体字显示两组数字。前一组四位为卡号末四位数字。后三位数字则是俗称的“后三码”。它是商业银行为了确保信用卡密码安全所设立的验证码,是为了银行卡用于非直接刷卡消费交易。例如网络支付等交易使用的,所以,信用卡“后三码”是不可泄露的。

提醒:持卡人除了保护好信用卡的“后三码”,还有身份证号码、信用卡交易密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并利用。

4、信用卡免不免年费,是有条件限制

信用卡免不免年费,是有条件限制,如刷卡多少次或多少金额才能免当年年费。而有些人眼红办理信用卡送礼品,便多办理几张,心里还盘算着:先把礼品拿到手,不开卡银行就不会收年费,然而这却是自作聪明。目前银行是对不开卡不收费的,但未必未来会不收费。因此,信用卡放在家里也就成了“隐患”。

信用卡的特点

①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

②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

③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

④信用卡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

⑤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

⑥信用卡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

⑦信用卡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中国关于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全文共 744 字

+ 加入清单

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光污染正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光污染的危害非常大,但是仅仅靠人们的意识是不行的,需要靠立法来从根本上解决,那么,中国关于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

但是大家如果仔细看过,应该能发现,实际上我们国家针对光污染的条款其实很笼统,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立法力度。更多的光污染知识介绍,更多怎样有效治理光污染的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严防手机泄密

全文共 675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手机泄密衍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危机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苹果漏洞”、“安卓后门”、明星隐私曝光等,我们在感叹自身手机不安全的同时,更需要的是作为智能手机用户的我们需要了解一些能够具体防止手机信息泄密的方法。严防手机泄密,我们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为此,根据自身搜集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如何解决手机泄密的问题:

一、提高APP市场上架审核机制

建立应用程序的安全测评机制,加强对应用商城运营商与程序开发商(者)的监督管理,并在这些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办法。

二、专家建议

1.避免安装伪装成不健康app的恶意软件,谨慎点击短信、E-mail或社交网络中有安全隐患提示的链接。

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两部手机分别用于娱乐与工作,从物理途径上彻底切断黑客窃取的途径。

3.手机信息安全专家认为下载软件应挑选可信度高的APP商城或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4.尽量避免将银行账号密码、卡号密码、身份信息等明文存储于手机。

5.尽量关闭定位功能,一旦开启使用后,请及时清除个人位置信息。

6.为保证信息安全,用户在安装程序时应严格控制系统权限的授予。(个人隐私数据如密码、身份证等数据最好通过短信发送)

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性审查检测工具和服务,明确应用市场应承担平台管理和用户数据安全保障的连带责任,要对应用商城上架的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安全核查及进行开发者验证。

当然,我们在借助外界条件严防手机泄密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对手机本身的管理与使用,良好处理手机隐私、机密信息,才能解决手机泄密防护难的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全文共 2078 字

+ 加入清单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你对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看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

(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婚姻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4)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5月9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

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市区经营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2006年4月3日,小刚起诉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小刚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故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施某则不同意儿子小刚的申请,要求继续担任其监护人。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抚养长大,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行使了监护职责。初中毕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尚属融洽,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和重大利益之争,纠纷的时间也较短,现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打骂儿子,其态度是可取的。因此,法庭依法不撤销施某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教育儿子的行为是有不妥,但尚不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购买保险要知道哪些相关法律

全文共 752 字

+ 加入清单

为什么有时候保险公司不会给予理赔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消费者自己没有看清楚保险合同上的条款,保险合同上有哪些不会赔偿的除外责任。关于保险,购买保险要知道哪些相关法律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法律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买保险,有那么多法律条款做保障,您还有什么不放心!

保险法律3、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即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法院可以冻结你的房产、股票、账户等,但保险资产除外。

保险法律2、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律5、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法律1、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只要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就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保险法律4、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