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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法律继承问题【热门20篇】

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毒品罪名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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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携带凶器抢夺”的法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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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携带凶器抢夺”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刑法详解(2)

“携带凶器抢夺”的法律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本规定的性质;凶器的含义与认定;携带的含义与认定。

1、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便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的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携带凶器抢夺”的法律理解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即A行为原本并不属于B犯罪,但刑法仍然规定将A行为认定为B罪,适用B罪的法律效果。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准抢劫,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所谓准抢劫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等罪(如暴力、胁迫等并没有造成伤害,则只能认定前一罪),但刑法仍然规定对该行为以抢劫罪论处。所以,第二百六十九条属于法律拟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首先,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但对于这两个犯罪的区别,刑法完全没有必要设置注意规定。其次,刑法所规定的是“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与使用凶器具有原则区别。

换言之,携带凶器抢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就说明本款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之所以设立该规定,是因为抢夺行为虽然是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会立即发现被抢夺的事实,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会要求行为人返还自己的财物;而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客观上为自己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便利条件,再加上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意识,使用凶器的盖然性非常高,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抢劫罪没有实质区别。

2、凶器的含义与认定。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

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

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

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

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

换言之,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携带的含义与认定。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持有只要求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凶器。

此外,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例如,甲使乙手持凶器与自己同行,即使由甲亲手抢夺丙的财物,也应认定甲的行为是携带凶器抢夺(以乙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乙与甲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携带行为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由于性质上的凶器属于违禁品,故携带者通常具有使用的意识,不会产生认定上的困难。而用法上的凶器是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已经使用所携带的菜刀、铁棒、石块等杀伤他人或者威胁他人,这些物品肯定属于凶器。但如上所述,在携带凶器抢夺的场合,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所携带的物品;要认定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凶器,还得从主观方面加以认定,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

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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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不容忽视的狗狗“坐月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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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

当狗狗生产完后,她们是不是也要像人类一样“坐月子”呢?答案是肯定的,狗狗在生产完后就要进入哺乳期,这段时间给狗狗补充营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小编还是要提醒各位家长,狗狗生育过多并不是好事,特别对于母狗来说,尽早的为狗狗绝育才是为他们好。一、补钙饮食钙片没有钙粉吸收的好,钙粉没有天然的吸收的好。但是不要给吃骨头!产後配菜结构要合理,营养要均衡。不主张给哺乳期狗狗吃肉和其他油腻的东西,可能导致小狗腹泻。二、卫生问题由於狗妈妈产後还会一直出血1个月左右,所以最好不要让它在房间里多转悠,要控制好它就在某个固定场所活动。或者把自己不要穿的裙子裤子捐献出来吧!三、不要洗澡月子里是不可以给狗狗洗澡的,如果太看不下去,就拿温湿的毛巾替它擦擦吧!大型犬用乾洗粉太浪费,买的起的就例外了。为了保持家庭卫生还是牺牲一下大狗的活动空间吧!四、护理乳房最好在狗狗哺乳前用酒精擦拭一遍。哺乳时要控制好狗妈妈的脑袋,不要让它起身舔宝宝的屁股,否则弄的哪都是,当然,如果您觉得打扫比按摩更简单,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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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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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法律基本知识(1)

1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

行为能力制度将人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犯重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5、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现着利益,义务则意味着付出。前者是主体的,后者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关系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惯通的两个方面,从数量上看它们是等值关系,从功能上看,具有互补关系,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具有主从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种类有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看过“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法律基本知识(2)

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b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c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d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e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8、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9、教育法律规则是指由教育法所规定、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它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概括性特征。

10、教育法律文件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载体而教育法律规则是它的基本内容,完整地表述教育法律规则是它所追求的目的;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条文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统一在教育法律文件中;教育法律文书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则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1、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有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构成要素,也有学者将它分为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上有“如果……则……否则”

12、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有授权性和义务性,义务性又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

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依法执教

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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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如何解决区块链项目募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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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人询问区块现在可以做吗这样的问题,看来提问这类问题的朋友对于区块链产业及政策的关注太少了。对于真正的爱好者,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轻松可以回答,不知道有多少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区块链行业当中的一份子。为什么会有人询问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如何解决区块链项目募资的问题?

1、区块链如今还可以做吗?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相信真正关注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朋友都会毫不客气的给予肯定的回答。在去年的12月份,国家高层正式通过了相关的会议,明确了区块链产业在未来国家经济及科技发展当中的重要地位,并给予了很多政策方面的支持措施。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全球市场的当中,区块链属于一个方兴未艾的新兴产业,值得每一个区块链爱好者或投资者加入到区块链行业的发展中来,不知道为什么会有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的问题!

为什么会在国内出现质疑区块链行业发展的不同声音呢?主要原因可能出自两个方面:第一,国内的很多投资者往往将数字货币与区块链进行等同,尤其是一些被虚假数字货币欺骗过的投资者,他们对市场上的虚假数字货币是深恶痛绝的。随着国家在2017年9月份禁令的颁布,很多人就错误的认为区块链也被禁止了;第二,很多人根本不了解区块链行业,对于国家最新的政策及行业动向也不关心,所以才有“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这样的问题出现。

2、如何解决区块链项目募资的问题?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国家对区块链行业政策的确立,国内市场上出现了上千家的区块链科技公司。对于市场上众多的区块链科技公司而言,不少团队拥有比较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前瞻性的想法,唯一限制他们发展的就是资金的问题。

对于现在市场上真正掌握区块链技术的团队而言,首先不应该有区块链现在还可以做吗这样的疑虑,而是应该放心大胆的去从事技术及项目的开发。至于资金的问题,主要的解决途径无法两条路:第一条是可以找一些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前提是项目一定要具备吸引力;第二条则是可以尝试申请一些国家资金扶持,在很多地区已经推出了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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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于初养猫者经常问的九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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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偶猫(详情介绍)

很多初次养猫的来说,会有很多这样那样的疑问,不过经常遇到的也就那么几个!比如,猫咪怎么洗澡,猫咪要不要做绝育,猫咪脾气太坏之类的。今天就总结一些小常识给大家参考哦!

一、给猫咪喝牛奶好吗?

这是最常听到的问题。其实许多猫主人知道喂猫喝牛奶是不大好的事情,却又认为只有牛奶才能给猫咪丰富的营养。我会明确的告诉那些猫主人,由于猫对乳糖耐性的问题,每天早上让猫喝牛奶会让它肠胃不舒服。对猫咪来说,干猫粮是猫营养的第一本源且不须其他特别补充品。干粮便宜、方便,也可维持猫身体营养。另外,干粮可自由喂食,不会造成浪费。如有特殊需要,也要听医生的建议为猫咪提供特别补给品,给猫吃得太杂并不是什么好事。

二、为啥猫咪一直是个破坏王?

新放的地毯无气味和彩色,为何猫会破坏它?

由于猫的本能,它会有破坏一些东西的习惯,这些坏习惯而造成家中困扰。其实有时候猫咪的破坏可能是因为主人的原因引起的哦:当有新的宠物或人(特别是小孩)来访、生活作息时间的改变、圈养的笼子太小或更换笼子、饲养情况或季节变化、由于药物引起的尿路感染、特别是膀胱刺激或产生过多尿液。

另外,猫是一种敏感动物,作息时间发生微妙改变,猫会改变它的行为,而且主人的情绪也会波及到猫咪。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它搞破坏,发泄郁闷心情的动机。

解决问题方法,首先应寻求兽医检查和作尿分析。当确定病因后,着手用药处理问题时,状况就可改善。

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如果无法还原到初始状态,则需要给猫咪适应的时间,只要能忍耐,一般来说一段时间内就能有好结果。但是如果猫咪始终无法适应,很多新的抗焦虑、镇静、安定的药,被普遍使用在猫身上,一些医院还能提供精神放松的治疗。

三、猫咪应该被“咔嚓”吗?

它一直滚动、大叫、烦燥、不吃东西,这是猫咪发情时的表现,这种行为一般会持续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解决这种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把猫咪“咔嚓”掉,有的主人可能会觉得,剥夺猫咪的生育权利十分不“猫道”。事实上,做生殖手术可改善它的行为、潜在地减少了流浪猫的数量、减少猫咪的破坏欲、减少生殖道疾病,包括乳房癌、子宫感染。

猫咪最好的手术年龄约5--6个月大。值得注意的是,生殖手术虽然不会妨碍猫的发育,但是要防止猫咪“咔嚓”后,体重飙升过快。

四、猫咪能剪指甲吗?

适当给猫咪剪指甲,可以降低猫的破坏力,且不会改变它的行为。但是猫咪剪完指甲后不能保护自己,必须饲养在家中,千万不能放养。

但是从猫咪健康角度来说,不建议剪去猫后脚指甲,因后脚很少会伤害到人们和家俱,且能为猫咪提供一些自卫和爬树能力。给猫咪前爪剪指甲要从小开始训练,一般一月一次适宜。修剪时只需将前端透明的角质剪除即可,修剪后必须打磨光滑。最初猫咪会比较反感剪指甲,最好选择它刚睡醒的时候修剪,修剪一两只后,如果它表现出不耐烦,可以放它玩耍,并给食物或玩具奖励,一定不要强迫,让它产生更加抵触的情绪。

五、猫需要洗澡吗?

猫如果没经过适当整理,会产生严重脱毛或吞大量毛球,因此,需要每天清理、梳毛。至于如何减少跳蚤呢,首先要让您的猫在室内。当一发现猫身上有跳蚤时,需要先用除蚤梳,去除跳蚤,然后再洗澡、喷除蚤剂,或者给猫咪服用,治疗跳蚤的口服药,但是只适用于6星期以上大的猫使用,一次可维持30天。

至于环境控制要保持居家环境整洁,每一个角落都要注意到,如此就可避免了。

六、饲养在室外或室内?

其实猫会花很多时间睡觉(一天18、19个小时),许多事情都可以安排在小房间里做,适当运动和娱乐都可安排在里面。如果您准许猫外出,那么最好不要给他剪指甲,爪对室外生活的猫咪来说是很重要的。同时还要做好监督工作,和按时打疫苗。也要注意,您的猫是否有感染寄生虫。

七、猫需打什么样的疫苗?

疫苗能促使猫产生抵抗力以免被感染。基本上有四种疫苗,常见三合一混合疫苗,可抗很很多种呼吸道、消化道、全身性疫苗感染;Felv,可阻止猫感染猫白血病病毒;FIP,可对抗猫传染性腹膜炎病毒;狂犬病疫苗。

幼猫、成猫都需按时注射这些疫苗,增加抵抗力,但打疫苗并不会百分之百安全,疫苗只能提供最好的预防。

八、猫和人年龄换算

平均来讲,猫大约活到15、16岁。有的猫活20岁仍很健康。计算猫的年龄约等于人的年龄时,算法如下:猫1岁等于人20岁,然后猫每年往后等于人加四岁,猫2岁约人24岁,猫7岁约等于人44岁。

九、为何猫经常吐?

有些猫对某些食物很敏感,而把它们吐出来,因此应停止喂食这些食物,以免再吐。有些植物会引起过敏或中毒,移走有毒致过敏植物或把那些植物放在吃不到的地方。

有些猫吃东西太快,而它们吐得也快且没有体重下降或全身疾病。给它们少量多餐可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任何持续性、痛苦或间断性呕吐,应立即请教您的兽医。

另外,猫吐毛球是正常的,但仍应每天梳理它的毛,也可给化毛膏吃以减少吐毛球的可能性。如果感冒或持续性呕吐,就应请教您的兽医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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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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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来说,大型犬正常情况下是比小型犬的寿命要偏短一点的,而且养大型犬对家庭环境(最好有院子),收入(吃的多),运动量,都会有要求。养前要慎重,确定要养了,养后就要好好对待,不过短短十载,你会知道,狗狗对你的情义非常深重。那今天就说说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狗要保证运动量,建议骑车遛狗。养狗要保证它的运动量,养狗人应该遛狗。茶杯类的在室内就可以了每天坚持遛狗两个小时以上,就这样狗狗还是很有精力,大型犬更别提了。

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养了雪橇三傻(哈士奇(详情介绍),萨摩耶,阿拉斯加),那就不是步行遛狗了,最好买个自行车,好好跑一跑。

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型犬出门要佩戴狗绳。实际上很多人都很怕大狗,有的狗狗真的很大,站起来比孩子高,主人也不栓绳子,很容易吓到小孩子。 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养狗就要和狗狗玩游戏,小狗比较适合捡球,部分品种能够玩布飞盘。和狗玩飞盘的注意事项也很多,特别要注意在草地上进行,不然狗狗会受伤。

我想养大型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吃的多!吃的多!吃的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普通小型犬能吃半年的狗粮,大型犬可能半个月就解决掉了,什么罐头,营养膏,压根不敢喂呀。虽然是这样,但是还是建议大家入手天然狗粮,尽量在自己的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给毛孩子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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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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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非法批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批地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2.新行政处罚法试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行政处...

4.浅议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非法批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在这个前提下,还要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非法批地的行政责任。

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的规定: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3)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4、非法批地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非法批地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非法批准基本农田10亩以上;二是非法批准一般耕地30亩以上;三是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四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除了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对于非法批出去的土地如何处理呢?土地管理法对此也做了规定。按照规定,非法批出去的土地要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同时还规定,非法批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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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使用猫砂盆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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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猫砂盆清洁

猫咪有掩埋自己便便的习惯,所以猫砂和猫砂盆是饲养猫咪的必要工具。要注意的是有时候猫咪可能会出现不愿使用猫砂盆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这都是有原因的。比如猫砂盆不干净等,尽量避免此类问题

如果猫砂盆内气味过大,猫咪就会出现不愿用猫砂的情况。而造成味道偏大的原因通常是因为饲主清理的不及时,所以要保持猫砂和猫砂盆干燥是最重要的,不要让猫咪长时间蹲在猫砂盆里玩耍。

要保证猫砂盆干净无气味,除了及时将脏的猫砂清理掉之外还要注意将猫砂盆放在通风处。最起码两天清理一次,把结成团的猫砂铲出去,再补上新的猫砂。隔一段时间之后将全部的猫砂更换一次。

另外也要定期地清洗猫砂盆,可以使用一些没有味道的清洁剂清洗,这样也不会留有味道。猫砂盆洗完晾干以后,向其中加入5-8厘米厚的猫砂。不用一次性加太多,太多太厚的猫砂,猫反而不喜欢用。

还要注意猫砂本身的问题,有些猫砂本身粉尘大,而且气味比较重。一些对气味比较敏感的猫咪可能会对这类猫砂失去兴趣,从而不在猫砂盆内排泄。所以挑选一款猫咪喜欢用的猫砂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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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购买宠物兔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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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耳兔(详情介绍)

购买宠物兔与家兔最大的区别就是,购买的宠物兔体型都比较小,所以导致宠物兔都比家兔更难饲养一些,所以购买宠物兔之前要注意一些饲养的注意事项,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的保证饲养的成功率。

一、在饮水中加入葡萄糖

小兔子一般在兔贩那是没给水喝的,别相信小兔子不能喝水的话,就算在宠物店买回来的小兔子回家也不例外,能在水中加点葡萄糖粉给小兔子喝更好(葡萄糖可快速恢复小兔子体质和增加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用兽用的电解多维也可以)。水要用干净的凉开水或瓶装的纯净水,冬天用温开水。

二、兔子饮食提供

如买者手上在现成的幼兔粮的话,可给小兔子吃这样的饲料。如没有的话,可给小兔子吃的主食有大豆粕或花生粕。新鲜干净的可直接喂兔,不大新鲜的要炒熟或用微波炉烤熟,但不能燋或糊,也可用麦片和麦麸。不管哪一种主食都一定要配合给些青鲜植物饲料,如青草、香菜、苦荬菜、油唛菜、苜蓿草、红萝卜等来喂兔子,除苜蓿草是干的外,菜和草等鲜的食物都要洗净沥干水才可喂兔,青鲜食物最好能在太阳下晒焉了再喂兔,红萝卜要切成丝或小粒来喂兔,最好不要喂兔子吃大白菜、油菜和包菜。

三、宠物兔饲喂频率

喂小兔子一定要少食多餐,一日喂3~6次。青鲜食物还一定要控制好量的问题,只能作为辅食供给。刚断奶的小兔子开始先不要喂的食物太过复杂,只给点红萝卜和麦片或豆饼之类的就行了,等到小兔子长大到两个月左右,再给多样化的食物对小兔子的健康生长大有好处。喂兔的所有食物要新鲜干净卫生和没有霉烂。三个月后就可喂兔子吃成年兔粮,一日减少为喂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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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9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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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1 、触电法律适用

(一)、法律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

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

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二)、适用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意见。例如2004年5月10日上午苏某与同伴等人一道在抗旱沟渠边钓鱼,因使用的碳素钓鱼杆顶端及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苏某家人以供电公司架设线路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为由,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6552元,本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案件,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非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在案件中,虽然苏某出事地点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但供电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比方说钓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供电公司也不能证明触电人具有违法性或实施了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出发,供电公司应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之规定,可以认定钓鱼、攀爬等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案件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之所以会有二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同。第二种意见的根据在于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

第一,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即便电力设施产权人尽了其管理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签发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还是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此答复为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即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应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在法学理论上主张《民法通则》与《电力法》是一般法和普通法关系,有人主张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前者认为《民法通则》法律效力高于《电力法》,后者认为《电力法》法律效力高于《民法通则》,各自都认为对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或《电力法》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与否问题。

这些主张都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的高度是一样的,怎能以学理解释来分出效力高低?

电力设施广泛分布于社会各领域中,并且大多是高压,因此高压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况不可避免。由于《民法通则》与《电力法》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在这类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歧,出现同类个案适用《民法通则》或适用《电力法》所确定的民事责任不相同的现象。

我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统一的,在运用上,只能是兼顾一般,尊重特殊法的原则。因此,《民法通则》与《电力法》关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冲突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解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并施行,它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上述矛盾,并在审理中广泛运用。

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攀爬杆塔的导线抛掷物体,高空起吊等都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的违法行为,国家经贸委[2000]1号《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明确指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甩杆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之规定的行为。

因此,对电力部门具有免责情形的,不应按无过错原则让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仅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电力企业及第三人造成巨大损失,更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蔓延。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

2、关于触电

(一)什么是触电?

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

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

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电烧伤是电流的热效应造成的伤害,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电流灼伤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成热能造成的伤害。电流灼伤一般发生在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上。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电弧烧伤和间接电弧烧伤。

前者是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电弧,有电流流过人体的烧伤;后者是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的烧伤,包含熔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电弧温度高达8900℃以上,可造成大面积、大深度的烧伤,甚至烧焦、烧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能烘干、烧焦机体组织。高压电弧的烧伤较低压电弧严重,直流电弧的烧伤较工频交流电弧严重。发生直接电弧烧伤时,电流进、出口烧伤最为严重,体内也会受到烧伤。与电击不同的是,电弧烧伤都会在人体表面留下明显痕迹,而且致命电流较大。

(2)皮肤金属化 是在电弧高温的作用下,金属熔化、汽化,金属微粒渗入皮肤,使皮肤粗糙而张紧的伤害。皮肤金属化多与电弧烧伤同时发生。

(3)电烙印 是在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处皮肤失去原有弹性、色泽,表皮坏死,失去知觉。

(4)机械性损伤 是电流作用于人体时,由于中枢神经反射和肌肉强烈收缩等作用导致的机体组织断裂、骨折等伤害。

(5)电光眼 是发生弧光放电时,由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对眼睛的伤害。电光眼表现为角膜炎或结膜炎。

(三)、触电事故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1.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的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为单相触电。对于高压带电体,人体虽未直接接触,但由于超过了安全距离,高电压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低压电网通常采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和中性点不直接接地(通过保护间隙接地)的接线方式,这两种接线方式发生单相触电的情况为:(a)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b)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带电设备或线路中的两相导体,或在高压系统中,人体同时接近不同相的两相带电导体,而发生电弧放电,电流从一相导体通过人体流入另一相导体,构成一个闭合回路,这种触电方式称为两相触电。发生两相触电时,作用于人体上的电压等于线电压,这种触电是最危险的。

3.跨步电压触电

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电位分布时,若人在接地短路点周围行走,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就是跨步电压。由跨步电压引起的人体触电,称为跨步电压触电。下列情况和部位可能发生跨步电压电击:

(1)、带电导体,特别是高压导体故障接地处,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2)、接地装置流过故障电流时,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3)、正常时有较大工作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4)、防雷装置接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其接地装置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5)、高大设施或高大树木遭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跨步电压的大小受接地电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两脚之间的跨距、两脚的方位以及离接地点的远近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人的跨距一般按0.8m考虑。由于跨步电压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由于地面电位分布的复杂性,几个人在同一地带(如同一棵大树下或同一故障接地点附近)遭到跨步电压电击时,完全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

触电的急救办法

1.发现有人触电后,立即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或用不导电的竹、木棍将导电体与触电者分开。在未切断电源或触电者未脱离电源时,切不可触摸触电者;

2.对呼吸和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拳击复苏或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直至呼吸和心跳恢复为止。如呼吸不恢复,人工呼吸至少应坚持4小时或出现尸僵和尸斑时方可放弃抢救。有条件时直接给予氧气吸入更佳;

3.在就地抢救的同时,尽快呼叫医务人员或向有关医疗单位求援。用呼吸中枢兴奋药,针刺人中和十宣穴。在心跳停止前禁用强心剂。 >>>下一页更多精彩“触电事故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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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触电事故的规律

触电事故往往发生的很突然,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但不应认为触电事故是不能防止的。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应当研究触电事故规律,以便制订有效的安全措施。根据对触电事故的分析,从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看,可找到以下规律:

(1)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每年的二三季度事故多,6~9月最集中。主要是由于这段时间天气炎热、人体衣单而多汗,触电危险性较大;还由于这段时间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等。

(2)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低压触电事故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主要是由于低压设备远多于高压设备,与之接触的人又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缘故。

(3)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较差,容易发生故障,而且经常在人紧握之下工作的缘故。

(4)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电气事故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线端、压线头、焊接头、电线接头、电缆头、灯座、插头、插座、控制器、开关、接触器、熔断器等处。主要是由于这些连接部位机械牢固性较差,电气可靠性也较低,容易出现故障的缘故。

(5)农村触电事故多。据我国部分省、市统计资料表明,农村触电事故为城市的6倍。主要是由于农村用电条件差、设备简陋、人员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电气安全知识缺乏的缘故。

(6)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由于这些行业有潮湿、高温、现场情况复杂、移动式设备和携带式设备多或现场金属设备多等不利因素存在,因此触电事故较多。

(7)青、中年以及非电工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多是操作者,即多是接触电气设备工作的人员。另外也由于经验不足,电气安全知识也不足的缘故。

(8)误操作事故多。主要是由于教育不够,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缘故。

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1、电力作业人

物的保有人分为两种,一是物的质量保有人或曰结构保有人,一是物的行为保有人。电流作为一种物质,同样拥有质量保有人和行为保有人,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为同一人,但多数情况下二者不是同一人,触电人身损害为电流致人损害,属于物致人损害的一种情形,电力作业人作为电流的保有人应当承担保有人的监管责任。对电力作业人的理解,应当从物的保有人之监管责任理论角度出发,对作业人进行广义的理解,包括电流的行为保有人以及电流的质量保有人两种。

第一、当触电事故与电流质量无关时,作业人就是事故发生时所触电流(危险物)的行为保有人。由于电是一种不可保存的能量,具有发输配用的整体系统性、瞬间同时完成性的特点,因此,同一时刻在不同的区域位置的电流,其行为保有者并不同。通常情况下,发输配用电的设施所有人就是该位置的电流保有人,其对该位置的电流具有支配力、控制力,并且就是该电流的使用受益人。故此,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可以确定电流的保有人,即作业人。由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与该设施上之电流保有人并不是完全同一的概念,因此,在例外的情况下,该设施上电流的保有人,即作业人,并不必然就是该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在例外情况下,应当依据物的危险责任理论具体确定电流的保有人(作业人),确定的依据就是触电事故发生时对事故发生位置的电流的支配、控制力以及对该电流的用益之归属。

第二、当触电事故是由于电流质量瑕疵引起时,作业人就是事故发生时所触电流(危险物)的生产者。

2、第三人

研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指实体法中的第三人,而不是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第三人,依据其行为与电流保有人行为的结合状态分为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两种情况,其侵害行为与保有人的监管行为直接结合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其侵害行为与保有人的监管行为间接结合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为两个单独的侵权行为。不论哪种情况,受害起诉作业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具体的分析,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是指作业人和受害人以外的,其行为是触电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且具有主观过错的人。触电人身损害为物致人损害,在物致人损害中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电流的不正常运动,比如一辆超高汽车将架设符合规范的电力线路挂断,正好落至行人身上,电流发挥的积极作用致行人触电受伤,车辆所有人即为第三人;二是在电流的正常运动之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触电事故的发生,比如,尹某违章在电力线路下建房,引发其邻居小孩在其新房顶上被电击伤,尹某的行为引发电流的消极作用致小孩损害,尹某应当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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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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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持枪抢劫吗?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持枪抢劫的相关法律知识。

持枪抢劫的刑法判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并未携带枪支但却谎称有枪,以此来威胁被害人的;或者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刑法之所以把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关于“枪支”的概念和范围,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其来源如何,在所不问(当然,如果枪支来源非法,同时又触犯有关枪支犯罪的,则影响到数罪)。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行为人持假枪抢劫的能否视为“持枪抢劫”?

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此携带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为威胁,而持假枪造成的威胁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基本上没有区别,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宽纵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

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三次以上的情形;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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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律规定的患者义务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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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特定条件下,护士通过医疗、护理等活动与患者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即护患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患者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签署同意书

签署同意书实际上是患者授权医疗服务人员对其进行医疗诊断的民事行为,即同意医疗服务者对其进行“可允许范围内”的医疗伤害行为。

2、接受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的目的是明确病情,以便对症治疗,这也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为的手段。因此,患者至入院就诊时起自然要承提此义务。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这是患者应遵循的最基本义务之一。如果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程序的联会通知》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疗服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接受强制医疗

强制性医疗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行的一种专门性隔离治疗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定。因此,患者必须以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为首要利益,自觉履行该项义务。患者的家属也有积极配合患者履行该项义务的责任。

5、合作医疗

医疗服务不仅要求医疗人员尽职尽责,更要求患者给予充分配合,只有这样,医疗活动才能进行下去,如诚实、全面地向医务人员提供相关信息,遵守医疗服务人员的叮嘱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学教学活动等。

6、交纳医疗费用

医患关系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医疗服务者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服务者交纳各种合理医疗费用是此合同关系的基本内容,患者必须严格履行此项义务。

病人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病人在享有正当的权利同时,也应负起应尽的义务,对自身健康和社会负责。

国际相应约定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病人的权利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别人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病人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人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享受的医疗权利也是平等的。医护人员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病人,自觉维护一切病人的权利。

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病人有权接受治疗前,如手术、重大的医疗风险、医疗处置有重大改变等情形时,得到正确的信息,只有当病人完全了解可选择的治疗方法并同意后,治疗计划才能执行。

病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要向病人说明拒绝治疗对生命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

如果医院计划实施与病人治疗相关的研究时,病人有权被告知详情并有权拒绝参加研究计划。

5.病人有权获得住院时及出院后完整的医疗医院对病人的合理的服务需求要有回应。医院应依病情的紧急程度,对病人提供评价、医疗服务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病人在被转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前,必须先交代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可能的其他选择的完整资料与说明。病人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此位病人的转院。

6.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病人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病人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病人同时还有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管理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因为病人从到医疗机构就医开始。即已行使监督权。

7.病人有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按照病人的病情,可以暂时或长期免除服兵役、献血等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也符合病人的身体情况、社会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8.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当,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病人有通过正当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

9.请求回避权

8、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与工作

医疗服务者是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工作、人格与患者的人格一样都必须得到尊重。近年来,患者及家属打砸医院、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屡有发生。据北京近三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共发生了502起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引起了医务人员的严重不安,直接影响了就医者的正常就医活动。根据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的规定,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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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孩子与哈士奇相处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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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士奇(详情介绍)

大多数的狗狗都能够与孩子成为很好的玩伴,比如温顺的金毛、拉布拉多;热情忠诚的法国斗牛犬等等都是比较适合与孩子玩耍的犬种。既然有合适,那么必然存在着不合适,比如看似可爱,实则冷漠的松狮犬,鲁莽、一刻不停的苏格兰梗(详情介绍)等。那么以人来疯著称的哈士奇能否很好地与孩子相处,在相处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哈士奇本身就比较贪玩,而且有着很强的好奇心,它们对于孩子同样好奇,而且它们又以人来疯著称,所以很有可能会出现横冲直撞的情况,那么将孩子撞倒的几率也就会大大提升。所以如果孩子还小的话,那么平时一定要做好哈士奇的管理工作。要让它们听从口令,训练静止等动作。让它们多与孩子相处,如果有不正确的行为就要及时地进行纠正。

当然除了对狗狗有一定的要求之外,对于孩子同样要教育好。孩子在与狗狗相处时往往不知道下手的轻重,而且大多数孩子玩的兴起的时候,都有可能出现打狗狗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是恶意的。但是狗狗并不这么认为,而且哈士奇不像金毛那样脾气比较温顺,如果吃痛的话,那么对孩子很可能造成一定的威胁。

哈士奇也能和孩子好好相处

如果自己的哈士奇是属于极易兴奋的那种,那么在与孩子相处时,最好保证坐姿,如果它能友好地与“宝宝"相处,主人要给予口头或物质奖励。让狗狗觉得“和孩子见面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即使狗能和孩子友好相处,也要绝对保证把孩子放置在狗狗的势力范围之外,狗狗没有攻击婴儿的想法,但是不小心弄伤婴儿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假如孩子还只是处于能自主爬行的状态,那么要特别注意,有可能会把狗狗当做自己的玩具。接触的增加,引发受伤和事故的机会就多了。此时要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

对于以下几点饲主一定要注意:1.不要让孩子追赶狗狗;2.不要让孩子戏弄狗狗。在家里事先要让狗狗习惯孩子的所做所为,即使用蛮力抱它压它都无所谓。具体做法是:在狗狗比较平静的状态下,给予摸摸耳朵、尾巴的刺激,这样一来狗狗如果没什么反应,就夸奖它,给它好吃的。反复训练强化“摸耳朵摸尾巴=有东西可吃=好事情"的模式。

孩子出生后到新生儿期和幼儿期,整个阶段养狗都是合适的。而这段时间也是让狗狗熟悉孩子的一个好时期,因为这段时间孩子并没有什么攻击倾向,所以只要单方面的管理好狗狗即可。

哈士奇活泼好动,所以当狗狗与孩子在一起时,饲主最好先照看着,不要让狗狗出现冲撞的行为,如果发现要及时地进行纠正。其实多数情况下,让孩子与哈士奇相处并没有我们想象当中那么糟,相反很多哈士奇竟然很会照顾孩子,所以狗狗的行为与饲主的教导有很大的关联,平时训练好狗狗,那么让哈士奇与孩子相处也没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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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正确看待狗狗的眼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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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哥犬(详情介绍)

狗狗与我们人一样也会有眼屎问题,一般有眼屎也是正常现象,不过如果眼屎量过多,或者发生颜色变化那就要引起注意了,就像人得红眼病一样,眼屎的量会瞬间增多,所以有时候眼屎的量一下子变多,很可能是疾病的讯号,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狗狗的眼屎问题。

狗眼睛有毛病,狗眼屎就会特别的多而且颜色很深很混浊,不仅仅集中在眼角,在眼睛周围都会有。狗狗眼睛出问题有许多种原因,有可能是因为饮食的原因,比如吃了太多的内脏象人一样有点儿上火,也有可能是因为刺激引起的眼睛发炎,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更严重的疾病,这些健康问题都会在眼屎有所体现,所以狗狗眼屎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果狗狗突然出现眼屎增加的情况,你就需要注意了,看看狗狗的眼睛是不是在流泪,看看眼睛是不是特别的红,想一下会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你可以给它点一点人用的氯菌素眼药水试试,一般对于小的刺激引起的发炎,都会管用的。通常用一天,狗眼屎多、流泪、眼睛发红情况都会很快好转,如果用了一两天完全没有好转的迹象,那你就需要带狗狗去看医生了。如果除了眼屎多还有其它如腹泻、呕吐等症状那么很可能是因为疾病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我们要正确看待狗狗的眼屎问题,如果眼屎的量增多,那么就要当心是否是眼睛发炎或者上火,最要注意的是排除传染病的原因,因此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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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设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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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哪些?设立公司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的资料。

1、公司设立瑕疵之法律后果

从法理上讲,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才能有效设立。公司有效设立的法律后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瑕疵则意味着,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不能有效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在我国,一些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主张借鉴美国公司法的公司设立瑕疵说,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发起人对设立瑕疵“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善意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有关当事人恶意逃避合同义务。

根据美国公司法,即使公司设立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发起人仍有可能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具体来说,根据事实上的公司(相对于法律上的公司而言)说,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个企业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司,即使该企业并未取得法律上的公司地位。这些条件包括:(1)有与公司有效设立有关的法律(如成文公司法);(2)有遵守上述法律的诚信努力(如提交公司注册证书、交纳登记费);(3)企业实际行使了公司的特权(如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事实上的公司说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发起人的利益。但由于现代公司法极大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此说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现在,美国许多州成文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证书的登记是公司设立的结论性证据。不过,如果发起人向政府提交了适当的公司注册证书,而政府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登记,企业仍有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公司。

此外,根据禁止反言公司说,如果一个人将一个企业按照一个公司来对待,那么,他以后将被禁止否认该企业是一个公司。禁止反言公司说主要是为了防止各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合同义务。它既适用于对“公司”负有债务的外部人,也适用于对外部人负有债务的“公司”。由于类似的原因,现在,美国有些州已经明确废除了禁止反言公司说。

鉴于我国公司法已经大大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并且对善意当事人与恶意当事人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似乎没有必要采纳上述公司设立瑕疵说。这样更有利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并降低其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不过,如果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所引起的,就应当承认企业的法人地位,并允许发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如认缴合同、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公司成立前合同)。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公司后来没有成立或成立后不履行合同,公司成立前合同是否有效?谁应当对其所引起的债务负责?

首先,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是:从发起人和公司角度说,商场如战场,必须抓住机遇,但公司设立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从第三方角度说,他们往往更愿意甚至只能同公司而不是发起人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因此,为了促进公司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依法签订的上述合同有效。

其次,由于签订合同时公司尚未成立,一般来说,发起人应当对其所引起的债务负责。但在一定条件下,公司也有可能对合同债务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发起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后来没有成立,或者成立后不履行合同,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发起人不对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债务负责,发起人就应当对合同债务负责。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公司和第三方达成协议,公司取代发起人成为合同当事人,那么,发起人就不应当对合同债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发生了变更。

2.公司的责任。一般来说,公司不应当对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债务负责。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采纳了上述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发起人对其所引起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承诺之日起,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当然应当履行义务。承诺可以是明确的,如董事会通过决议追认;也可以是隐含的,如公司在没有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接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

3、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信托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实际上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且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或者以个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为了规范发起人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应当规定,在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和公司负有信托责任。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之信托责任类似于公司成立后董事、高级职员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信托责任。

在实务中,有必要严格规范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如发起人向公司提供资金、货物、服务,出租房屋、厂房、设备,等等。由于这类交易发生在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它们也被称为自我交易。由于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这类交易也被称为利益冲突交易。除利益不一致外,发起人及其关系人与公司之间往往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谋求个人利益。

然而,与公司成立后之关联交易类似,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既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不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可能促进公司利益。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宜采纳本身违法规则,而宜采纳披露、批准或追认、公平规则。具体来说,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发起人应当向其他发起人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在交易中的利害关系,并取得无利害关系的多数发起人的批准;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向董事会披露上述信息并取得无利害关系的多数董事的追认。如果发起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董事会就有权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及其关系人返还不当得利,除非发起人及其关系人能够证明交易是公平的。

如何认定公司成立前之关联交易中的不当得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买卖合同为例,某甲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十年后,他成为发起人,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公司”。如果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然而,如果发起人及其关系人在成为发起人之后才取得了其所出售给“公司”的财产,在认定不当得利时,就应当计算“公司”所支付的价格与发起人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在成为发起人之后,某乙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然后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获得了50万元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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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对于猫咪住院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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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猫咪放心地住院

如今在猫咪一些传染病的治疗中,住院治疗已经成为了必需的步骤,随着医疗设备的发展,宠物医院的设施规模也在不断完善,住院条件也越来越好,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主人把宠物往医院一丢就万事大吉?一些宠物医院脏乱差、乱收费的情况依然存在,并且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做得也不到位,所以主人们对于宠物住院这个问题还是不能马虎。

朱先生是常住深圳的香港人,家中养了两只价格不菲的波斯猫小美和小黑。去年12月4日,小美忽然便血,叫声凄惨,朱先生赶忙把小美送往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宠物医院.经过近半小时的抽血、拍片等检查,小美患上了肾结石。医生表示小美必须入院手术治疗,且住院的时间须半个月以上。  

1月30日,春节前夕,小美在手术住院17天后出院了。住院账单显示:抽血检验费、拍片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20多项费用累计为3万块。这让朱先生很困惑,面对费用单,朱先生说,贵是贵了点,谁叫你养宠物呢?猫猫狗狗生病了,你总不能把猫猫狗狗丢了吗?遗弃猫猫狗狗在香港要坐监。

据了解,深圳宠物中以猫狗居多,宠物猫狗超40万只。宠物医院医治的宠物也以猫狗居多。 目前开办的宠物医院的门槛偏低,对宠物医院、医生资质、人数等没有明确规定。宠物医院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更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督。由于政府部门监管缺位,宠物就医等高价收费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养宠物者往往只能听任宠物医院宰割,宠物的主人往往投诉无门。

另外还有一个事例,一只叫大白白的猫咪,因为车祸住院,住了一段时间后接回家,发生呕吐腹泻的症状,再去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是猫瘟,然后主人追根溯源,发现是在第一家宠物医院住院时由于隔离这方面不到位被传染的,猫瘟我们也知道,虽然号称有80%的治愈率,但是一般的宠物医院的死亡率还是很高的,那只叫大白的猫咪最后还是没能活过来。

所以面对宠物住院的问题,还是要慎重。特别是将动物寄养在没有条件将传染病和非传染病有效隔离的医院或诊所,这是件非常危险的事。大白白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本来只是个外伤,并不见得致命,但是这次的传染病,要了他的命。

在面对宠物需要住院时,我们一定要找正规的医院,可以先去探查一下住院部具体的环境设施,卫生状况,然后再问问医生有没有严重传染病的动物住院,有的话一定要隔离,还要咨询下住院时宠物每天的喂食护理情况,最后当然还要问下价格。住院的价格也是层次不齐的,有些医院高的吓人,一天单纯的住院护理就要四五百块,有宰人的嫌疑。有些则是低的不正常,一天十几块钱,这就可能是设施卫生方面的不到位,所以这也需要主人们加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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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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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知识水平,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

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1.安全生产的涵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

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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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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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商业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1、如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叙述出险的原因、地点、出险情况和保单号;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的,还必须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同时应收集理赔资料,如事故类证明、医疗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等。总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出险报案后,应尽力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个案索赔资料,合法及时地解决保险理赔事项。

商业保险理赔的几个法律问题

2、保险理赔都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步骤一般包括:

(1)受理报案。保险公司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告知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2)受理材料、立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

(3)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

(4)审核。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

(5)签批。

(6)通知领款。

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和法律为准,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投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险后不予理赔的,一般会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内容,结合个案情况查验是否属于不予理赔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理赔纠纷。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理赔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说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保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吗?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通知应当及时,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由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5、财产转让后保险公司还理赔吗?

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后,完全享有该财产的保险权益。该财产的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享有对其的保险权益。因此,财产转让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向该财产的受让人作出理赔,而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关。但要注意的是财产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残,且已交足四年保费的,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使自身伤残的,是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因其符合保险缴费二年以上的条件,保险公司是应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是由不同的险种、不同的费率及运营成本等因素形成,是由保险公司内部计算所得。

8、投保后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能否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此类保险合同不能获赔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

(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同时具备这两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投保的第三年被保险人自杀的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9、被保险人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导致保险人不能向第三人求偿的,才产生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若只是因一般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实现代位权的,被保险人即无需承担被扣减或返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保持及时地沟通,防范理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风险。

10、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如何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见,财产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市场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未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为准。

因此,建议大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

11、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的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1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明确约定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否则因保险事故导致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明确的是,诉讼费用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可能支付的律师费,被保险人可以请求将律师费列为必要合理的费用,要求保险人承担或请求人民法院支持。

13、投保人伪造证据的,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伪造的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同时因投保人的伪造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合理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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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猫咪的情绪问题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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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

很多人认为猫只会以咕噜声,喵喵声,以及吼叫声互相交流。实际上,猫有许多的交流方式,它们可以使用声音、动作、耳朵、嘴以及尾巴的形体行为做交流,而且它们还有丰富的交谈词汇。在此,大致介绍一下辨别宠物猫情绪的三个基本方法。

1.如果两只猫在对峙,并压低双耳认真地注意对方的一举一动,此时它们会左右使劲地摇摆着尾巴,表示它们正处于紧张或情绪亢奋的状态,随时有爆发战斗的可能。

2.当猫正在休息时,如果你非要给它梳理被毛,或限制其自由时,猫会急速地晃动尾巴表示不耐烦。而当其在某处安详地打盹时,对主人的呼唤,猫不一定会回过头来看,最多只会摇动一下尾巴作为回答。

3.当猫自愿睡在主人的怀抱里时,它的心情是最愉快的,此时它的尾巴会大幅度地缓慢摆动,即使在睡梦中,猫也会偶尔晃晃尾巴。当猫猫有求于你比如是讨东西吃时,它会挨在你脚边蹭,尾巴高高耸立,尾尖轻摇,喵语呢喃,让人顿生爱怜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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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猫咪洗澡3个健康问题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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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尼奇猫

猫咪洗澡可以皮毛护理的一种,不仅能除去污垢、虱子、防止毛球,梳理和刷毛还有利于血液循环,促进皮肤的新陈代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没打疫苗的猫咪最好不要洗澡,给猫咪洗澡的香波最好是猫咪专用的,还有一点就是不要经常给猫咪洗澡。

一、没打疫苗前不能洗澡

1.没打疫苗的小猫抵抗力很低,洗澡很容易着凉拉稀以至造成更严重的问题,建议千万要打过两针疫苗后的两周后再洗!!!

2.打过疫苗后就可以洗澡了,若是短毛猫可以几个月洗一次,长毛猫一月一次也足够了。平时要多多给咪咪梳毛也可以保证咪咪的清洁。

3.因为猫咪要分泌皮脂保护自己的毛发,如果洗得过勤,皮肤保护能力下降,会导致皮肤癌变,而且最好用宠物香波,避免人用洗发香波得毒副作用。

二、用成年人洗发香波给犬猫洗澡不好

1.假如用成年人洗发香波给犬猫洗澡,且洗澡次数又多,这样的犬猫,尤其是白色犬猫,被毛洗的容易脱落,皮肤也变成了粉红色。

2.成人洗发香波由于碱性大,能把犬猫皮肤上油质洗脱的非常干净。大家知道,皮肤上的皮脂腺分泌油脂,保护皮肤,防止干裂。

3.如果把油脂洗去,使皮肤抵抗力降低,就容易感染细菌性、真菌性或疥螨性皮肤病。给犬猫洗澡,最好用犬猫洗澡香波。如果买不到,可用婴儿洗澡香波,或用中性香皂和肥皂。

三、不要经常给猫咪洗澡

1.猫咪的毛上有一些很珍贵的保护油,以及一些微量元素。猫咪通过晒太阳,舔毛来清洁自己。一般来说,毛色亮丽、干净的猫咪比较健康,反之就有可能不健康。

2.猫的身上会分泌油脂,这层保护膜会防止灰土沾身。所以说经常洗澡的猫反而更容易脏就是这个道理。

3.有个保护膜,猫在运动就能把灰尘从自己身上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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