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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盗版书籍是侵犯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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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侵权行为不断的出现,侵权的行为很多,那么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吗?我们的小编在文中为您具体分析。

在日常的消费中,我们不乏见到盗版图书的存在,它们印刷粗劣,价格低廉,盗版图书不仅给读者造成一定的损害,还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图书市场,甚至侵犯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因此盗版书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小编温馨提示:

现在的图书市场盗版图书可谓泛滥成灾,价格低成为他们占领市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盗版图书,拒绝盗版,做诚信公民。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您能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呢?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如: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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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梵蒂冈人口不到一千军队也才110人,为何没有国家敢侵犯?

全文共 2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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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这个国家,可以说是非常神奇的一个国家了,很多人都知道,梵蒂冈的人口非常少,在2016年的时候,总人口才只有842人,几百人构成的一个国家,而梵蒂冈的军队人数也只有一百多个人,但是这样一个人口这么少,人口也很少的国家,却没有其他的国家敢侵犯他们,这是为什么?梵蒂冈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为何会有这样的威信呢?1.梵蒂冈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我们国家无论是人口还是地域都排在世界前端,历史上虽然战争给我们带来了很严重的创伤,但这些曾经的战火也促使我们不断发展进步。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拥有与我们国家相似的经历,都是从无数的战火当中挺过来的。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历史,能够像我们国家一样保存的那么完整。

然而世界上有这么一个国家,一直到二零一六年为止,才八百四十多人,人口总数比不上中国的一个村庄,却没有任何一个强国敢侵犯。

此国就是梵蒂冈。那么它到底有什么可怕之处,竟然没有强国敢去攻打呢?

在中国,就算是一个小村庄也有两三千人以上,一般的村庄都是由村委会直接管理的。如果村里出了小事情,普遍都是村委会在处理。在村委会处理不了的情况下,才会转交给上一级处理。

但是在梵蒂冈,一个不足一千人的小国,竟然还有非常正规的军队。这支军队总共有一百一十人,军队每天都负责巡逻国家,保卫国家的安全。2.梵蒂冈的历史发展

其实像这样的小国,别说只有一百一十人的军队守护,哪怕全国百姓受过正规的军事训练,同样起不了大作用。日本曾经那么强横,一样抵挡不住美国的两颗原子弹。

梵蒂冈的综合实力远不如日本,却没有遭到任何列强的侵犯,就算意大利尽心帮衬,总会有照顾不到的时候吧。偏偏这个小得可怜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却能够顽强的存活那么多年。

梵蒂冈靠近意大利的罗马,其国土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这到底是多大一块地方呢?举个例子,我们国家首都天安门广场的面积,恰好是这个国家的总面积,梵蒂冈就是这么大一点的地方。

因为楚凡冈的四周围都被意大利包围,所以这个国家也被称为国中国。

关于这个国家的来历,说起来又是一段很长的历史。公元555年,整个意大利都被东罗马收服。东罗马帝国收服了意大利以后,当时的帝王把这个国家的统治权交给了当时的罗马主教。

得到了意大利的统治权以后,罗马主教先把自己称之为“教皇”,成为全意大利最为高尚的教派。为了显示自己的高贵,罗马主教在意大利境内建立了圣彼得大教堂以及梵蒂冈宫。

作为意大利的主流教派,“教皇”很快就吸纳了很多教徒,实力比最初强了不止一星半点。教皇的实力逐渐增强以后,意大利的国民竟然忘记了国家真正的统治者,把教皇当成自己国家的君主,甚至还逐渐形成一个“教皇国”,国家的首都正好设立在罗马。

为了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为了更加方便处理所有的政务,从1377年开始,梵蒂冈宫改为了教皇的主要住所,一年当中大部分时间都居住在此处。

经过世代教皇们的带领,意大利国家在梵蒂冈这个小地方修建起了既宏伟又精美的建筑。参与设计和建筑的人,除了个别大工程师以外,就连达.芬奇都参与在其中。

有了这些伟大设计师和建筑师的付出,梵蒂冈得到了最快速的发展。

一开始梵蒂冈只是属于意大利的一部分而已,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却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矛盾。意大利的国王非常看不惯梵蒂冈教派的头领,几乎到了不死不休的程度了。

意大利实现了大统一以后,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意大利帝王作为一个强者,直接派兵干掉了教皇国,虽然没有直接杀死教皇,但是也把他逼到了梵蒂冈宫里。

教皇当时虽然处于劣势,甚至随时都有生命不保的危险,可是在极度愤怒之下,教皇依然硬气的拒绝和意大利政府做任何沟通。

值得庆幸的是,教皇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非常崇高,意大利帝王虽然很想直接灭掉他,但是依然不敢下狠手。为了得到众多教徒的支持,意大利帝王甚至特地颁发了法令。

法令规定教皇享有一系列的特权,并且每年给予一定的年薪。不过,这些看似优厚的待遇,最终都遭到了教皇的拒绝。一九二九年,梵蒂冈总算得到了意大利的承认,成为了具有主权的国家。3.为何没人侵犯梵蒂冈

梵蒂冈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教宗,它虽然只是一个小国,但是这个小国却是全世界天主教最重要的据点。这也是它明明身为一个小国,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侵犯的重要原因。

天主教在世界上可是非常有名的,它是基督教的主要组成部分。基督教是耶稣在巴勒斯坦所创立的,而天主教作为它的组成部分,还曾主宰过欧洲的文明圈。虽然后来被其他文明逐渐替代,但是也无法否认它曾经的辉煌。

到现在为止,天主教的教徒已经分布到了全世界各地,不管是欧洲的发达国家,还是非洲落后的小国,都坚信只要成为天主教徒,“主”就会保佑他们。

据数据显示,天主教徒的总数量已经突破十亿了,光是中国就占了六百多万人,这个数据可是非常吓人的。

身为天主教最重要的据点,梵蒂冈整个国家只有一个教派,就是天主教。在信念完全统一的情况下,这个国家内部出奇的团结,几乎不会出现别的国家一样的内战。

其他国家之所以不敢动他们,最重要的原因正是宗教信仰文化的支撑。

除了宗教文化以外,意大利的保护也非常到位。前文当中已经说到,梵蒂冈的四周都被意大利包围。这种地理位置对梵蒂冈来说虽然非常不利,但是同时也有一定的好处。

它在受意大利威胁的同时,也被意大利牢牢的保护着。意大利作为一个强国,在世界上都有很高的地位,如果意大利不放行,别的国家就算想要攻打也过不了关。

这种情况下,哪怕梵蒂冈没有设立军队,也不会受到来自别国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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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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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

不属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范围应由法院受理。另一种情况不属于版权案件,属于其他知识产权如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严格对照法律条款,该受理的接受,不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

小编为您介绍的以上这些知识,能给您的著作方面带来帮助,关于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以及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更多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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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如何索赔

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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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肖像权是人格尊严的一种人身权。那么,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如何索赔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的索赔:

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失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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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复印教材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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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大量复制教材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复印教材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如此浅显的道理,复印店的老板清楚,购买使用复印教材的大学生们更清楚。

大学生为什么明知故犯?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图便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正文398页的教材,售价23元。如果复印,即便按照市场上较高的价格计算,也只有10元,相当于正版价的4.4折。一个本科生学制4年,如果全部使用复印教材,会减少不小的一笔开支。

另一个原因则出在书籍本身。很多人都有这种感受:个人非常喜欢的书或者具有较强使用价值的书,不但要购买而且还存留;一些评价不高或者短时间内需要用可价值不大的书,最好能找到不花钱或少花钱的替代品。大学生对于部分教材所抱持的就是后一种心态。

从法律责任上看,复印店未经许可,复印他人编写的教材,并向学生销售牟利,侵犯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无可争议。

至于学生,由于《着作权法》明确规定,学生为了个人学习的目的复印教材等书籍,不构成侵权。所以,学生去购买复印教材这种行为,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不过,学生使用特别是大量使用复印教材,不尊重编写者的辛勤劳动,是明显错误的。不能用教材太贵、质量参差不齐作为错误行为的托词。

在大学这样一个最应该尊重知识的地方,大家集体践踏知识产权,是一种讽刺,也是一种警示。它说明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依然薄弱。严厉打击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根子在人们的意识中。大学生是和知识密切相关的人群,尊重知识产权是他们必备的素质。对于教材,社会应该提倡循环利用,也应该要求提升编写质量,降低虚高的价格。大学生们也要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给社会树立一个典范,也是对自己身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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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前比特币开发人员就性侵犯指控解决诽谤诉讼

全文共 1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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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比特币核心开发人员彼得·托德(PeterTodd)已解决了专门针对隐私技术专家伊西斯·洛夫克鲁夫特(IsisLovecruft)的诽谤诉讼,后者在2019年2月公布推文称托德是“强奸犯”。

Lovecruft,谁采用非二进制代词,宣称在2019托德性骚扰他们,抓住他们的手臂,他否认。在他起诉Lovecruft诽谤后,两名匿名妇女在法庭文件中详尽记录了Todd对性侵犯的讲法。在2019年7月15日,洛夫克鲁夫特提出了一项反SLAPP的动议,规定法院驳回托德的诉讼,以降低言论自由。

在星期二,Lovecruft在不删除原始推文的情况下还发了一条推文:“彼得·托德从未强奸过我或对我进行过性侵犯。”Lovecruft的GoFundMe页面上说,此调解消息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托德(Todd)采用了高昂的律师费当做解决该案的首要原因,他最开始于2019年4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我安定下来是因为我没钱了。我宁愿保留这类情况。可是真正重要的是将模糊的指控(令人惊讶地有害)变成我可以实际答复的事情,”托德告诉CoinDesk。“Isis一直在进行模糊的声明。”

Lovecruft采用GoFundMe众筹了约35,800美元的律师费。他们还接受了加密货币捐赠,包括比特币,门罗币等。Lovecruft的众筹页面提供了一个模糊的陈述:

“调解的基本条件是:托德同意驳回对洛夫克鲁夫特的诉讼,并在并没有任意经济复苏的情况下走开,以换取洛夫克鲁夫特的一份声明,答复他们并没有断言(从未断言)托德强奸或对他们进行性侵犯。”

这将与claim窃的主张相关,而不是与两位匿名指控人提出的性侵犯指控相关,在法庭文件中都将其认定为“简·道伊”。托德(Todd)在给CoinDesk的声明中说,洛夫克鲁夫特(Lovecruft)和一名男性证人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双方都参加了托德(Zdd)经常批评的Zcash项目。

两名简·杜斯在此案中提出了支持洛夫克鲁夫特的文件。一个宣称她被托德殴打,另一个宣称他强奸了她。托德否认了这两项指控,并称并没有女人“参加任意比特币项目”,他觉得这损伤了他们账户的信誉。简·杜伊斯都是在接受CoinDesk采访时表明,他们当初参加更广泛的比特币社区,但在涉嫌事件出现后便终止了活动。

在先前与CoinDesk的通信中,两名被指控的受害者都表明他们想持续自己的生活,而不是试图提出指控或以别的方式公开化探讨指控。这一场法律冲突完全在Lovecruft和Todd间,后者宣称调解是胜利。但是,Lovecruft尚未删除引发该诉讼的原始推文,也未在发稿时答复置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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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全文共 2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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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联?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损害的概述

综述

建设领域的行业大都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如房屋建造、煤气维修、市政管理等,其中有一些属于“高危险”行业,从事这些“高危险”行业的工作时,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除此之外,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医疗行为等也是常见的侵权损害类型。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应酌情并用

基本案情

花69万元高价购买的6根黄花梨(一种名贵木材),经鉴定后竟然是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买主一气之下,将卖主和担保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月30日,某法院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王某退还6根红铁木豆,被告左某返还货款和双倍定金共计74万元,担保人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要如何并用

2011年7月12日,王某想购买一批黄花梨,通过朋友李某、朱某的介绍认识了左某。在现场看货后,王某决定以69万元的价格向左某购买6根黄花梨。双方签订了协议,左某承诺出售的黄花梨不是假货,且在交货12天内,如发现不是黄花梨,可全额退款。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一并签字。当日,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王某向左某支付货款64万元后,从左某处将6根木头提走。

2011年7月14日,王某通过市家居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所购6根黄花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后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送检样品检验结果为红铁木豆,其价值远远低于黄花梨。得知所购6根木头并非黄花梨木后,王某当即告知担保人朱某,并于2011年7月20日与朱某一同前往左某住处要求退款退货。因左某家中无人,王某即于次日分别向左某、李某、朱某邮寄送达《退货通知》。

2011年8月9日,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退还货款6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鉴定费,同时要求李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左某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提出了质疑。因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问题,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6根木材再次进行了树种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上述6根木材不是黄花梨木,而是红铁木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左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李某、朱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左某追偿。 被告左某除收受5万元定金外,还收受货款64万元,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原告王某的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故对其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系一起因当事人单方面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就成了审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以及如何并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导致受害方因此获益,这可能使部分人铤而走险追求其中的利益,如此势必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律师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受以下限制: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仍享有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左某赔偿原告的5万元定金损失,足以弥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的银行利息,即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数额,只能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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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全文共 1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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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要承担的责任是比较多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行为?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剽窃他人作品、未许可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等。

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日常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剽窃他人作品、未许可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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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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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 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客观方面表现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

侵犯财产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和侵占等;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除了抢劫罪和破坏生活经营罪以处,侵犯财物的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侵犯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已有或者归第三者占有。而这里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集体。这里的“占有”在不同性质的 犯罪中有不同的含义,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永久地占有,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也可以是为暂时使用而短期非法占 有,如挪用资金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以非法毁灭、损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贪图钱,追求享乐,好逸恶劳, 泄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具体的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也可以是代表 一定经济价值的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有价票证,也可以是电、煤气等无形物。同时,作为侵犯财产罪侵犯对象的财产必须具有所有关系,即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 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如果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则不能成为本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应当注意:

(1)根据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等,均归国家所有。因此,不得将上述财物视为无主物而任意侵占。

(2)遗忘物、遗失物、漂流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如果拾得遗忘物、遗失物或者打捞漂流物后拒不归还原主,则是非法占有行为。

(3)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不是无主物,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盗窃犯偷得的赃物,走私犯贩运的货物等,本来就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原主。

因此,侵犯创优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归根结底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仍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据为已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已有,如侵占罪。

其三,非为据为已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的.如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从侵犯财产罪的行为方式上看,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

主体有是一般主体,有特殊主体

本世纪末章的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 物罪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要求由具备一定身份的人员构成,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另外,根据刑法典第 17条第三世界国家款的规定,对于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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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写同人小说会不会侵犯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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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发明创造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因此自从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对于文化创作的保护也就越来越严谨,著作权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在相关法律当中,同人小说侵犯著作权了吗?

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1、同人小说是否可能构成对原著的侵权,需要考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同人小说的创作是否可能构成对原著改编权的侵权;第二,同人小说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在同人小说是否侵犯改编权问题上,其核心在于两点:一是同人小说对于原著元素的使用,是在思想的层面上,还是在表达的层面上;二是同人小说作为改编作品,是否与原著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曾提出,对原著单纯角色的标识性使用,一般不应当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以角色带入原著的情节的情况,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思路。

3、在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需要主要关注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了对原著的歪曲、篡改,导致原著作者的名誉受损。从创作的角度上,如果同人小说在创作中使用了原著中较多的关键性元素,而且这些关键性元素(人物形象、情节)的串联也与原著具有较高的一致性,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慎重创作,或者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以规避侵权风险。同时,如果在创作中,要对原著的情节、人物进行较为颠覆性地改变,则需要注意这种改变不会造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特别是不应构成对原著和原著作者的名誉损害。

4、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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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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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著作权人面对侵权很迷茫,不知道该去找哪个部门或者说不知道如何面对被他人侵权,也不了解别人侵权后的处罚规定,那么,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或者其他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来衡量判断,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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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赔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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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施工进度延缓、销售不畅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情时有耳闻。面对逾期交房,很多购房者有闹心不已,期间牵扯到的房产纠纷不断。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逾期交房如何赔偿?

1、遇到延迟交房,应仔细查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2、应了解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逾期交房该如何索赔维权?

1、应注意搜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证据,保留逾期交房的额外损失证据,还应注意诉讼实效,了解延迟交房退房条件,开放商延迟交付超过30-90天,买受人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双倍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购房者应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应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驶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3、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4、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逾期交付,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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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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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网络已成为公民通信的主要手段,其以通信方便、快捷、无纸环保等优点,极大地促进公民的自由通信,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那么,侵犯通信自由权表现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

1、“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2、“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3、“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4、“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实践中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客体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二)客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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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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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出现了很多的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的行为,那么教师侵犯学生著作权怎办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吧。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教师侵犯学生的著作权也属于侵权,具体的举例介绍如下:

基本案情:杨某是某大学张教授的研究生。由于有很强的学术能力,杨某年纪轻轻就写了让国内外瞩目的论文。张教授私下找到杨某,希望在其即将发表的论文上联合署名,但杨某认为张教授对该篇论文并无贡献,拒绝了他的请求。而后,张教授率先以自己署名将杨某的论文发表,杨某知道后非常气愤,将张教授诉至法院。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部分,张教授擅自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教授承担责任。

综上所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小编建议您对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需要多加的了解,我们在下期的讲座中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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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医院告知不充分是否侵犯病人知情权

全文共 1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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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院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知情权的五权说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2.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试试题及答案

医院告知充分侵犯病人知情权

案例回顾

患者李某某,女,62岁,主因上腹部胀满5年余,加重伴纳差消瘦1月,于2014年6月3日入住山西省直某医院消化科。入院诊断:痞满、脾虚湿阻气滞;胃体粘膜下隆起待查;胃息肉、慢性浅表性胃炎、胃下垂;胆结石、胆囊炎;子宫全切术后。

完善相关检查后,参照外院超声内镜“胃黏膜下肿瘤(间质瘤可能)”提示,于6月6日8:30行电子胃镜下射频消融术,胃体前壁2个小息肉,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由于为广基隆起,且表面光滑,活动度大,用圈套器套切数次不成功,选择用射频凝固气化治疗,拟以热效应达到对粘膜下隆起肿物治疗的目的。

2014年6月9日患者自觉症状未缓解,对胃体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没能一次性套切不满意,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

2014年6月23日9:00患者离院回家。6月27日医院再次通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并建议转院治疗,遭到患方拒绝。鉴于患者自行离院已超过96小时,该科室向医务科汇报情况后,根据原卫生厅相关规定,由医务人员为该患者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

医院告知不充分是否侵犯病人知情权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失:

1、术前院方与患者及其家属没有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时其家属还在赶往医院的途中。术后第10天在其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让没有文化的患者本人补签术前告知及同意书;

2、术后未让患者家属看验切除下来的胃息肉,且未做病理切片,院方存在医疗缺陷;

3、手术大夫隐瞒病情,没有如实告知手术情况。患者是通过6月9日上午在科室查房的过程中,通过另一位大夫了解到其胃体后壁粘膜下隆起肿物并没有切除。

医方认为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院方认为,术前分别由科室主任、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胃镜、胃镜超声等相关检查结果与患方沟通了准备采取的手术方式,患方不同意开腹及腹腔镜等外科手术治疗,选择胃镜下微创治疗,该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并同意,不存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

调解过程

应医患双方申请,省医调委介入调解工作。省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及医患双方对此案进行了医学技术评估和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结论为内镜下诊断明确;有微创手术适应征;未完善术前书面知情同意书;微创术后未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由此,医方承担对等责任。在经过反复调解和双方协调沟通后,终使本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并于2014年8月27日签署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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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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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人身自由吗?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看过“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

(一)公民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

公民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指公民通过非法手段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如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绑架他人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形等等,以及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一般来说,公民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或会产生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一般由刑法加以调整。

(二)国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相对于公民来说,国家更加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国家的侵犯更强,公民对国家的非法侵犯的抵抗能力更加脆弱,因而,国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可能性更大,危害后果也更大。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据合适的法律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但是如果国家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的过程中没有合法的依据或者程序违法,就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

一般来说,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主要通过四种途径表现出来,即行政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形式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中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指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或程序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如非法留置盘问、非法强制戒毒、非法强制医疗等。

司法强制措施中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指有关机关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过程中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或程序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如民事诉讼中的非法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行政处罚中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指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处罚过程中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或程序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如非法行政拘留等。刑事处罚中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有关机关在判处刑罚过程中主体不合法、依据不合法或程序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如非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人身自由刑。

与公民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由刑法来调整不同,由于国家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已经不能由刑法予以调整,而需要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因而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和法律保护便具有了其存在的基础,只有通过宪法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国家的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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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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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吗?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希望大家努力学习。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赔偿金如何领?小编总结如下;

1、如果是双方协商,不涉及保险公司的,直接支付;

2、协商,涉及保险公司的,可协商让保险公司打入受害人自己的账户,也即协商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走法院诉讼程序的,赔偿款会打入法院账号,受害人凭身份证去法院领取即可。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赔偿金,如果是协商处理的,就由另一方直接交付给你,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的,就联系法院领取。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就请继续关注,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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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全文共 2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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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著作权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司法民法考点2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司法民法考点3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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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交通事故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配

全文共 6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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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金是相关责任人给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家属的一项赔偿,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配吗?接下来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努力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该尊重其意思表示。

温馨提示: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这期的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我们就先讲到这里吧,下期讲座依然有小编给大家讲解,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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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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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那么,网络隐私权侵犯形式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的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

(5)骚扰。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发送大量的电子邮件造成对方的电子邮件爆炸、瘫痪;发送病毒;发送色情消息;直接将软件嵌入到用户的浏览器上面等。

(6)披露。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一般是指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从而使他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自己的监控之下,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隐性摄像头。

(8)跟踪刺探。是指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以言辞或文字引诱,获得私人信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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