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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如何赔偿依据(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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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一女命丧豪宅物业管理担责赔偿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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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述:2002年4月,28岁的郑丽珊购买了东海花园福禄居某号房,同年5月入住,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海花园管理处)交给郑丽珊一份《深圳东海花园管业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其中对装修施工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在向管理处申请手续时,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备齐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办理出入证用);装修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2003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原装修工钟先辉携带装了铁锤、卷尺的塑胶袋和几斤旧报纸,走到东海花园福禄居11栋地下车库入口处,对保安员谎称送报纸到5楼搞装修,并出示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保安员没有看清楚《出入证》,也没有要求钟先辉登记,即同意其进入车库。钟先辉走到9楼,按了9e房的门铃,对保姆李远秋称是来搞维修的。进屋后,钟先辉即将保姆杀害,在屋内找到1千多元现金和6部手机。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郑丽珊在门外按门铃。钟先辉开门后谎称"保姆没听见门铃,我来检修一下空调。"将郑丽珊骗进房内,胁迫郑给他一笔钱。郑打开保险柜,钟拿走保险柜内的10多万元后,将郑杀害,携带抢得的财物逃离了东海花园。(3)

2、诉讼:同年7月,受害人郑丽珊之母、50岁的钱女士将东海房地产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凶手钟先辉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

3、判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先辉赔偿钱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3万余元。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即17.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戴德梁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4、分析:钟先辉侵害了郑丽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郑丽珊被杀这一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属于上文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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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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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其专利保护历史比国内要早很多,国外专利要是侵权的话也会有相应的赔偿标准,那么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本文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下面内容来了解: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国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但进入20世纪以来,在双方法系越来越多的学习、交流与互动之下,大陆法系也逐渐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责任除补偿功能外,还应拥有惩罚、预防和遏制等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突破同质补偿的传统观念,引入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美国作为一个科技大国,非常重视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激励与保护,很早就把惩罚机制纳入到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体系中来,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与此同时,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在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大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案例。在美国知识产权的部门法规中,专利法、商标法与商业秘密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赔偿,前两者为“三倍赔偿”责任,后者为“两倍赔偿”责任。美国专利法规定,以陪审团或是法院确定的初始赔偿金额为基础,侵权者最终支付的损害赔偿可以提升至初始数额的三倍。其中,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合理使用费用估算,二是基于经侵权法判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衡量。但美国专利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而是留待法院判例予以明确,由实践得出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因素的解决方式。与专利法、商标法相比,美国版权法并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倍数做出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主要是通过法定赔偿金体现。即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版权所有者可以对与诉讼相关的所有侵权行为要求法定赔偿。而在计算赔偿金方面,侵权过错是否基于主观意图会显著影响赔偿金的数额。换句话说,侵权赔偿金主要不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侵权者的损害事实来确定,而要看侵权者的动机是属于故意侵权还是无意的过失侵权。这种法定赔偿金的确定方式与逻辑具有遏制故意或恶意侵权的作用,是一种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总的来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兼顾侵权与被侵权者双方,不仅强调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同时重视对侵权者的惩罚以及对潜在侵权行为的遏制。其次,规定惩罚性赔偿额度的上限。为防止在实施中无节制的使用惩罚性赔偿,美国相当多的州在立法中都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进行了限制。第三,在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规中,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关系具有一致性。除版权法外,其他部门法不仅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均设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的两倍。第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额度的确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有差异。

加拿大在制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和程序时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只要侵权的动机与行为是主观恶意的,就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加拿大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侵权者首先需赔付被侵权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自身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润,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节与程度判定侵权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被判定为恶意侵权的案例中,侵权者还需要承担被侵权者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支出范围外的其他费用,同时基于其承担的实际赔偿金、非法获益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总额来支付法院判决期间的利息。加拿大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法定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其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具体范围以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赔偿金。第三,赔偿范围有所扩大。受害者的法律诉讼费用、正常性支出之外的费用以及利息等各类费用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因此,加拿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受害者进行更为充分的补偿,但同时,其立法却没有对这类赔偿的适用条件做出更加明确的区分与界定,因而无论是故意或非故意侵权,都有可能被判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英国虽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地,但其与美国的情况并不相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应用于恶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利的案件。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英国1623年制定的垄断法开辟了专利保护的先河,对此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专利法的制定影响深远。在其初始条款中,专利所有人可获得因专利被侵权而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还可同时获得两倍的诉讼费用补偿。虽然英国政府无意在民事程序中进一步扩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但1988年制定、2010年修改的《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规定的附加性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该法案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公正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附加性的损害赔偿金,但必须根据侵权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因侵权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因素进行确定。这种附加赔偿金是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的额外赔偿,超出补偿性赔偿的初始数额,具有警示与威慑功能。特别是这种额外赔偿金的判定要基于侵权者的主观意图和获利情况,与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非常类似。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首先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是故意的,其次,考虑是否存在一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最后考虑侵权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范围。此外,英国在确定附加的赔偿金额时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倍数,而是基于侵权者从实施侵权到被侵权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区间内的许可费用进行计算,即着重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法与私法要分立的原则。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损害赔偿不需要对侵害者进行惩罚,只要能够填平被侵权者的损失即可,这与民事损害赔偿法中的完全补偿原则相一致。但一直到19世纪,德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却和美国非常相似,不仅很多州都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存在,德国法院也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对侵害的填平式补偿,而是经常将各种惩罚性因素加入到判决中。但上述情况在进入20世纪后发生了很大转变,德国对待损害赔偿的态度又回到完全补偿和弥补损失的传统理念。2009年,德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和雇员发明法等,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工作。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金计算上,德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

一是根据被侵权者遭受的具体损失予以赔偿。

二是基于侵权者获得授权许可发生的费用决定赔偿金。

三是根据侵权者实施侵权后获得的收益来决定赔偿额。

近年来,德国在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上,鼓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更高的损害赔偿,这事实上达到了与惩罚性赔偿相同的效果。而在著作权领域,德国法院在一些判例中也突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判决侵权者承担双倍的版权许可费用。此外,德国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专利侵权的惩罚力度,达到遏制和威慑潜在专利侵权的目的。

法国于2007年把《欧盟2004/48号法令》引入其知识产权法典中,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准则与规范。在欧盟的法令中,尽管没有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明确规定,但一些相关条款与惩罚性赔偿具有实施效果的一致性。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金时,法院确定的金额不能少于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总费用,或者不能低于侵权人若被授权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应当支付的费用总额。该款规定的适用使支付给原告的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所遭受的损害。由此,知识产权法典在法国首次正式承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大家知道了不同国家专利侵权的相应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些是今天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明天给大家介绍其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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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作中意外摔伤死亡应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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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有时候,在意外发生的时候,我们都不猜测不到,当然,我们都不希望这类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有时候不幸发生了,我们也应该合理的利用自己所懂得一些工伤安全小知识来保护自己,好了,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最新的安全小知识,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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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因打架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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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劳动争议发生率逐年攀升,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合理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在少数。那么,公司打架开除员工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指定的主体合法,制度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制定的程序应当符合民主程序,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开除员工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否则,则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员工赔偿金的计算: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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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车辆自燃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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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汽车自燃这一问题,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吧?那么车辆自燃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虽然车主购买了自燃险,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偿的: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同时,自燃险有20%的免赔率,如果不购买不计免赔,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的80%。只要在不予赔偿的条件外,车辆自燃均会得到相应赔偿。

理赔需消防部门出具起火原因证明发生自燃事故后,购买过自燃险的车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打119报警,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消防部门出具起火原因的证明。

遇到汽车自燃怎么办?

汽车自燃会有一些前兆,如仪表盘不亮、水温过高、开车时车身有异味、冒出烟雾等。遇到这些情况时,要马上找安全的地方停车检查。

如果真是发生自燃,一般从冒烟雾到着明火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汽车通常在明火着起来之后才会爆炸。这时候车主一定不要慌张,用灭火器、水或者衣物覆盖都可能将自燃消除;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就尽快寻求消防、交警的帮助,保护现场,为事后索赔取证留下依据。

应急装备:

应急小锤,一把应急小锤可以在紧要关头打开逃生之门,这种装置多在封闭的空调公交车上有装备,但是普通轿车没有这项配置。

大容量灭火器,别指望车上的袖珍灭火器在对付大火时有用,顶多只能扑灭刚刚蹿起的小火苗。花几十元去商场买一支大容量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放在车上容易取的地方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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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什么是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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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我们应该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种权利,是不需要努力就能拥有的,它始于我们的出生,而终于我们的死亡,侵犯姓名权最直接损害的是精神,但是在损害精神的过程中又会产生部门金钱利益,那么,什么是侵犯姓名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被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这是指未经公民本人的同意,擅自以拥有者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属于姓名权拥有人的利益和社会活动行为。

第二,被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冒名顶替,也就是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拥有者的身份从事各类营利性的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因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的行为和事实,所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将由姓名权拥有人承担,所以被人冒名顶替,侵权者往往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有刑事责任。

第三,在姓名权行使属于自己权利的时候,被侵权人所干涉,此干涉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第四,在必须要署名时,不署真正姓名权人,而直接署上侵权者自己的姓名,这种侵权很多时间发生在报刊或者小说作品当中,以文学的方式或者盗取姓名权。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被侵犯,在精神上给姓名权拥有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必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必须要全额赔偿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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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职业病如何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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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在为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同时,由于劳动分工进一步细化,新行业的出现,也产生了众多令人担忧的职业病伤害。那么,职业病如何申请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患者需要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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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山寨产品侵犯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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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一词如今已成为社会流行语,但“山寨”的概念难以清晰界定,不是一个严格的术语,其实就像一个大筐,将合法与非法的内容都装在了里面。但“山寨”的基本内涵就是模仿,这点应该较少有争议。虽然模仿是人类学习知识、实现进步的重要环节和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模仿是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法律所赋予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就是模仿者不能逾越的红线,一旦逾越就可能构成侵权,归入违法之列。“山寨”现象的核心是“山寨产品”,“山寨产品”犹以模仿品牌产品外观最为普遍,那么,山寨产品侵犯什么权利呢?

以“山寨产品”外观为视角,分析“山寨产品”可能构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山寨产品”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通过模仿他人产品,特别是模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包括对产品外观、商标、功能的模仿,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如果他人产品外观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则相关“山寨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通常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据此,符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客体应满足以产品为载体,以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为设计内容,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等基本条件。在符合客体条件基础上,一项外观设计在创新高度上还必须达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体条件,即相对于已经公开过的现有设计或者相对于他人在先申请过外观专利的设计不能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且必须在创新高度上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需依申请获得,在申请时须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及其他必要的附加材料,并交纳相关费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审查合格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工业产品设计较多,这些被模仿的工业产品外形设计、装饰设计正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客体范围。被模仿的产品外观之所以被模仿,正是因为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独特设计,因而通常在外观设计创作高度上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同时,“山寨产品”通常模仿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的外观,品牌产品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会尽最大可能对其创作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最大程度知识产权保护,而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最通常做法。可以认为,“山寨产品”所模仿的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是普遍情况,相反则是极个别例外。

(二)“山寨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性分析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该规定表明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受到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和“外观设计”的限定,具体体现为产品的范围和设计的范围。产品的范围是指相同和相近种类的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才有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否则不落入保护范围。设计的范围是指相同和相近似的设计,即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设计上相同或相近似才有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具体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采用的是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则认定为近似的外观设计。

“山寨产品”在外观上以高度仿造性为特征,并且一般是在品牌产品的同类产品上进行模仿,如果品牌产品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山寨产品”通常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外观上的完全抄袭,这类“山寨产品”往往以与品牌产品外观越接近越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噱头,甚至做到以假乱真,难以辨别,这种情形下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确定无疑的。另一种情形是在模仿产品整体形状、造型基础上,作出表面色彩、图案装饰变化,例如手提包的设计,如果品牌产品已单独将手提包的款型设计(不涉及表面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按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只要采用或包含了该专利款型设计即认定落入保护范围,而另附加的表面装饰设计对认定结论不产生影响。第三种情形是仅对品牌产品造型的独特部分进行模仿,而在其他部分作一定变化,对此,如果品牌产品的该独特部分已作为零部件单独申请专利,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可将前脸部分的汽车大灯、格栅、保险杠等部件分别单独申请外观专利,则只要采用了该部件的外观设计,即落入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不能将产品中不能分离的局部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今年正在着手进行的专利法修改已公布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果专利法该修改得以通过,则产品的任何创新部分(不仅仅限于零部件)均有可能获得外观专利保护,在此情况下,“山寨产品”对品牌产品任何独特部分的模仿,均可能落入已申请相应部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山寨产品”并非全都会落入被模仿品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主要与一部分“山寨产品”既有模仿也有创新、变化有关,也与品牌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市场预判和全方位布局不充分有关。“山寨产品”如模仿的同时作改进创新,融入自身创作的特有设计,这时则须按照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具体分析,判断创新变化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对于所模仿的设计是否有实质性差异,其差别是否构成显著影响,若回答是肯定的则不会落入所模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对于跨领域、跨产品种类的模仿,例如模仿品牌手机造型的个性包装盒、模仿名车造型的玩具等,鉴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则这种情形不会落入相应被模仿产品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虽然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会被申请外观专利,但并不一定都能做到充分的前瞻性市场预判和全方位布局,从而给“山寨产品”留下了规避专利侵权的空间。例如,一款手提包产品,设计创作着眼点在于款型与面料纹样的协调搭配,故仅整体申请外观专利,然而推向市场后无论款型还是面料纹样分别均受到消费者青睐,于是仅模仿该款型而搭配其他面料纹样或者仅模仿该面料纹样而采用其他款型的“山寨”手提包纷至沓来,但相对于将款型和面料纹样整体申请的外观专利,却很可能不会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二、“山寨产品”可能侵犯著作权

“山寨”现象中与著作权有关的包括“山寨文化”和“山寨产品”。作为本文视角的“山寨产品”所模仿的他人产品外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这种模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1、著作权保护客体及获权条件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即以所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本文以“山寨产品”外观为视角,所涉及的作品形式主要为其中列举的“美术、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完成,只要满足作品的条件,无须登记注册,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山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

“山寨产品”所模仿的知名品牌产品外观以工业产品设计较多,如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这些产品具有自身实用功能,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同时力求作一定的美学艺术设计,满足人们审美需求。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对象如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则大多与实用艺术作品相关。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1992年我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时,为了履行《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义务,国务院于同年颁布实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了对外国公民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25年的保护期。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修改后删除了原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由此通常理解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所有中国和外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均予以著作权保护。随后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少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的判决也支持了这样的观点。我国最新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在作品种类的列举中,也明确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这是其主要特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具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著作权对其予以保护立足于产品上体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带有很强的创作者的思想表达色彩,强调其艺术性,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外观设计有美感要求,但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感的要求高于外观设计专利对美感的要求。例如,在2002年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乐高玩具案,判决认为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x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又例如,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涉案的玛莫特儿童椅从表达形式来讲,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简单、流畅的线条力图体现朴实而略带童趣的作品思想,但这样的设计思想并不能与其他普通儿童用品设计思想完全区别开来,总体而言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因此,尽管被告中天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工业产品的外观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除满足作品的必备条件外,由于大多要考虑是否为实用艺术作品,因而具体产品的艺术高度成为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健门槛。

(二)“山寨产品”侵犯著作权可能性分析

著作权的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作者享有上述权利,亦即有权禁止他人行使基于其作品而享有的这些权利。其中,复制权是最基本、核心权利,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作者复制权的侵犯。

“山寨产品”如涉及著作权侵权则直接体现在对复制权的侵犯。复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的复制;第二种是将作品由无载体变为有载体或者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复制;第三种是将作品由二维图形变成三维图形或者将三维图形变成二维图形的复制。第一、二种为复制权中典型的复制行为,而第三种则只属于准复制行为,比如按照他人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是否构成复制权所指复制,尚无明确规定也存在正反不同观点。对于模仿工业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通常都是在相同产品上进行规模化生产复制获取利益,如果模仿对象构成作品,这种生产复制则显然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表现方式的复制,从而涉及侵犯他人作品复制权。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通过多年著作权保护实践总结出来的认定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来源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个规则,为司法实务所普遍运用。只有认定被告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告作品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在此前具备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告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成立。实质性相似是指涉嫌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仅有部分略作变动、没有体现实质性创造劳动,具体对比认定时应从抄袭的数量和抄袭的内容在作品整体中独创性权重分量综合考虑;对于抄袭部分不是完全照搬而是作一定变化的情形,需要注重从整体上的相似程度进行考虑。接触,是指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而不限于必须实际接触,比如作品已公开发表,即可认为任何人可以接触到。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不是绝对的排他权,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和他人的作品存在实质相似,也不会构成侵权。而若认定“接触”成立也就否定了独立创作完成,才具备侵权的前提。“山寨产品”由于是对已经热销的品牌产品的模仿,广为销售的产品显然满足任何人都可以“接触”的条件。“山寨产品”涉及的著作权侵权复制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将作品完全照搬复制,其显然构成侵权;另一种是有所改变地复制,则需具体考虑改变的程度来认定是否仍属实质性相似。“山寨产品”通常以与模仿对象尽量接近、鱼目混珠为追求目标,因此通常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侵权成立的可能性很大。

一些“山寨产品”在模仿他人作品的同时,如也结合了自己的独创创新,也有可能避免著作权侵权。涉及产品外观的“山寨产品”具体可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山寨产品”只是利用了他人产品设计创意、设计思想、设计题材等,但在产品的具体外观设计如造型、图案、色彩上采用自己的独创设计,由于著作权仅对作者创作作品的创意或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予以保护,而不延及创意或思想本身,因此此种情形模仿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山寨产品”所模仿知名产品的相应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或者属于设计素材,而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三是所模仿部分属于表达唯一或者有限情形,例如所模仿的该部分由于功能的需要,只能采用该种或有限的几种造型,但其他部分为自己创作设计。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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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律师责任保险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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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国家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追究逐步由行政处罚向民事赔偿责任过渡,律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可是律师责任保险的索赔依据是什么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以下,希望大家可以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律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

律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项索赔引起的赔偿的确定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和必要的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律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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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涉水险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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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强降雨的影响,不少道路被淹,很多汽车因为道路积水被泡在水中。购买涉水险的车主很想知道:涉水险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

二、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涉水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暴雨中车辆受损方式有以下三类:

一、有车损险,但是车子行驶过水过程中熄火被淹。如果有涉水险,保险负责赔付。如果没有涉水险,只赔付除发动机以外部分。

二、有车损险,车子停放状态被淹。保险全额赔付维修款。(保了车损而且有车损不计免赔,没保不计免赔是赔80%)

三、涉水熄火再次启动,对不起,该部分什么保险都不管。(还有被淹严重的话,很多情况是会要求报废处理)

而对于这方面的赔付,所有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一旦车辆被浸泡在水里,车主必须马上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车主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请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定损员进行定损。保险公司与4S店都有拖车救援服务,但遇上恶劣天气,拖车也很紧张,这种情况下车主可自行联系救援公司进行拖车救援,涉及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内容由小编收集和整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许作用。更多常见车辆损失维权赔偿方法,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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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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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那么,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肖像权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肖像权:

照片用于广告宣构成侵权,可以起诉索取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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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客人在酒店摔倒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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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者要结合酒店生产实际情况,对每一项工作和所有工作场所都要制定安全操作标准,让每一个员工了解和掌握这些规程和标准。那么,客人在酒店摔倒需要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在酒店摔倒需要赔偿的情形:

酒店是否对顾客摔倒存在过错,多大的过错,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酒店是否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其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导致客人摔倒、酒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客人受伤、不法人员进入酒店将顾客摔倒等情况。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我们还要看入驻酒店的是否是特殊人群。比如未成年人同父母入驻酒店,因酒店安全隐患导致摔伤,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这一条,未成年人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应根据案情实际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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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如何办理商品房退房 退房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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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引广大欲退房者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房相关事宜,搜房网小编结合目前国内关于退房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整理综合如下:

一、要看购房者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约定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七种情形:

1、延期交付房屋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不能办理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购房人,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8、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建议协商不成再诉讼

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若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三、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除房屋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在索要违约金方面,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四、退房流程建议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

首先购房人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话(最好是以书面的方式)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购房人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

提请注意:

违约金就高不就低对应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但若过高则开发商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定金可双倍退还对应法规:《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条款解读:“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这时购房者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选赔偿金额较多的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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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地侵权纠纷是否需要赔偿

全文共 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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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是社会非常关注的,土地侵权纠纷也经常的出现,那么土地侵权纠纷需要赔偿吗?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土地侵权的纠纷是需要赔偿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建议您多多掌握一些财产安全小知识,以及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更多的详情,多多关注,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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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客人损坏酒店设施不予赔偿怎么办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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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外出活动次数的增加,对酒店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那么,客人损坏酒店设施不予赔偿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损坏酒店设施不予赔偿处理办法:

1、接到酒店设备或用品被损坏的报告后,大堂副理应立即赶到现场,请相关人员保留现场原状并拍照,安排行李生及保安维持公共秩序及做好预防措施等工作。

2、经查并确认为客人所为或负有责任后,根据损坏的轻重程度,并分辨此客人是恶意破坏还是无意破坏,参照酒店的赔偿金额,向客人提出索赔。

3、索赔时大堂副理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礼貌指引客人查看现场,陈述物品原本状态,尽可能向客人展示有关记录和材料。如果客人外出,必须将现场物品保留,并做好房间留言,将事情发生详情记录于工作日志中由下一班跟进。

4、如果客人对索赔有异议,无法说服客人,赔偿价格可按权限酌情减免。若赔偿价格超出权限,应向上级汇报,并将结果回复客人。

5、如果赔偿涉及到贵宾,必须先报请上级管理人员,而后将结果转告随行人员或具体接待单位,向他们提出索赔。

6、如果客人同意赔偿,应请前台收银开具收据。

7、若当事人对损坏设施、财物等不予赔偿损失的,由保安部采取相应措施,责成责任人对现场情况签字确认,留下有效联系方式,抵押有效证件或现金,事后由EOD责成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必要采取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8、将处理结果记录于工作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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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英语考点:过去完成时判断依据

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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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时间状语来判定:一般说来,各种时态都有特定的时间状语。与过去完成时连用的时间状语有:

(1)by+过去的时间点。Ihadfinishedreadingthenovelbynineoclocklastnight.(2)bytheendof+过去的时间点。WehadlearnedovertwothousandEnglishwordsbytheendoflastterm.(3)before+过去的时间点。TheyhadplantedsixhundredtreesbeforelastWednesday.

2.由“过去的过去”来判定:过去完成时表示“过去的过去”,是指过去某一动作之前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动作,即动作有先后关系,动作在前的用过去完成时,在后的用一般过去时。这种用法常出现在:

(1)宾语从句中当宾语从句的主句为一般过去时,且从句的动作先于主句的动作时,从句要用过去完成时。在told,said,knew,heard,thought等动词后的宾语从句。Shesaidthatshehadseenthefilmbefore.

(2)状语从句中在时间、条件、原因、方式等状语从句中,主、从句的动作发生有先后关系,动作在前的,要用过去完成时,动作在后的要用一般过去时。WhenIgottothestation,thetrainhadalreadyleft.Afterhehadfinishedhishomework,hewenttobed.注意:before,after引导的时间状语从句中,由于before和after本身已表达了动作的先后关系,若主、从句表示的动作紧密相连,则主、从句都用一般过去时。如:Wheredidyoustudybeforeyoucamehere?Afterheclosedthedoor,helefttheclassroom.

(3)表示意向的动词,如hope,wish,expect,think,intend,mean,suppose等,用过去完成时表示"原本…,未能…"Wehadhopedthatyouwouldcome,butyoudidnt.

3.根据上、下文来判定。ImetWangTaointhestreetyesterday.Wehadntseeneachothersincehewentto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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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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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甚为盛行,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那么,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价格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三倍,不够500的要补足500。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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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全文共 2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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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简称“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这一名词经常可以听到,不过大多数人们都不太了解有哪些情形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专利权不予保护的情形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侵犯专利权的基本内容

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

1)假冒他人专利;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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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酒店火灾致客人伤亡如何赔偿

全文共 1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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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场所客观上却潜伏着许多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容易造成重、特大甚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那么,酒店火灾致客人伤亡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火灾致客人伤亡赔偿方法:

酒店火灾致客人伤亡,客人或家属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酒店提出赔偿,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宾馆、酒店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一)可燃物多,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现在的宾馆、饭店虽然大多为钢筋砼或钢结构,但由于装修及功能需要,内部存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及生活、办公用品等,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材料往往燃烧猛烈,一些装饰装修用的高分子材料、化纤聚合物在燃烧的同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给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建筑结构本身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一些宾馆、饭店的老板急于周转资金,在未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的情况下,急忙投入营业,往往存在选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等先天性问题。许多场所在改造、装修过程中,过分注重功能和空间需要,肆意装修和划分功能区,人为破坏和降低了建筑物耐火等级,加之一些客房、包间密闭性强,起火不易被及时发现等,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扑救困难。

(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管理难度大。由于宾馆、饭店的特殊性质,人员往往比较密集,且具有出入频繁、流动性大等特点,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一些顾客由于对建筑物内环境、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等情况不熟,特别是住宿人员,建筑内部通道不熟悉,一旦发生火灾,存在忙乱现象,在休息间歇、特别是夜间人员疏于管理防范时段,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四)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致灾因素多。厨房、操作间、锅炉房等部位是用火、用气的密集区域,液体、气体燃料泄漏或用火不慎,都会引发火灾。空调、电视、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日益增加,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日常管理中,大多数宾馆、饭店管理人员由于缺乏消防常识和防火意识,疏于防范,“人走灯不灭,人走火未熄”现象大有存在,电线私拉乱接、年久老化失修无人问津,对电视、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用电设备长时间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熟视无睹,违章使用明火、检修施工过程中焊割作业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都会导致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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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小区入室盗窃可以找物业赔偿吗

全文共 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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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入室盗窃的原因有很多,小区入室盗窃后很多业主对其物业的管理上表示不满意,那么小区入室盗窃可以找物业赔偿吗?对其讲解下。

我们住在小区是缴纳了物业费的,物业管理费用是为小区的管理和正常运行而缴纳的相关费用,物业中心收取了物业费就需要履行一些保护小区的居民和财产安全的责任,那么要是小区的财物被盗取了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如物业公司与你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要详细分析物业公司在财产丢失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如果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也需要进行赔偿。

第一,要看物业公司在被盗事件中尽没尽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是有限的,仅指一般意义上的防范。如设置门岗、门禁、外来人员或车辆登记、日常巡逻、监控维护等。物业公司如果做到以上几点,比如各岗位都有正常工作记录等,那就是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或虽然有一项或几项没做到,但与业主被盗没有关系,也算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无责任。

如果是由于物业不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被盗,比如摄象头损坏长时间未修(注意是长时间)、门岗登记制度不利、巡逻不利之类的事情,导致业主被盗,物业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已有相关判例)。

第二,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担业主被盗的安全防范责任的话,那么由物业承担。

通过上述小编对其上述等详细的讲解,大家知道了小区入室盗窃可以找物业赔偿吗等知识作了一定的介绍,要多关注,加强对其小区安全小知识的学习,还需要对其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等知识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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