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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肖像权法律规定(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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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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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承诺和要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2)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

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

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

a.承诺撤回。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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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

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

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间。确定要约与承诺的在途期间,一般依其发送形式通常所需时间来确定。

由于承诺的方式会影响承诺的在途期间,所以受要约人一般负有以要约人所期望的方式发送通知。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的方式为承诺通知。要约中对承诺通知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依要约而定所需在途期间。在途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如水灾、暴风等)而发生期间耽误的,要约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当将该耽误期间计算在承诺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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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缴 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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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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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建筑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质量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不和规定怎么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过返工和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分项、分部工程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认为通过返工、加固处理后可以达到设计要求。这时,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质量责任,经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协商,同意进行加固补强,并明确加固费用的来源,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

(2)在处理时,一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协商文件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

这种情况实际达不到验收规范的合格规定,应算在不合格工程的范围。但在《条例》中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做了技术处理方案、返修的条款,是一个给出路的做法。只要能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仍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验收。不能出了质量事故的工程都推到报废,这样对国家、企业、社会等损失很大。

5、通过返修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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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发展的特点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 实现行规、 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工程质量不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负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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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排除妨害纠纷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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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排除妨害纠纷,在法律规定上,有着明确的定义。以下是排除妨害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详细介绍。

排除妨害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

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排除妨害纠纷的定义

《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祝你生活愉快、万事顺心,谢谢你的品读。

排除妨害的权益说明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

一、定义

1、排除妨碍

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主要区别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针于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事实状态一而采取的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下一页更多精彩“排除妨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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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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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买房退房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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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退房的过程中是需要按照一定法律规定来履行的,一般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话,是可以要求退房的,详细要了解买房退房法律规定是什么?

1、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2、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可以要求退房。

4、不能办理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不同阶段退房的流程

1、订金(定金或认购金)阶段:

当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2、已做预售登记阶段:

买卖双方已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问题。

3、入住阶段:

在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交了政府部门应收的税费之后,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这个阶段要求退房的一般都是购房者,大多是卖方违约。这个阶段除与上述第二个阶段要求一致外,还涉及到物业、装修损失、税费、搬离时间等问题。

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卖方已为购房者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且合同有约定如购房者拒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购房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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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三包规定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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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在国家法律常识中,对于三包的范围具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包的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备以上三条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有哪些分类?

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销售,但应标明“处理品”、“不合格品”,“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劣质品严禁销售。

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 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包规定的法律常识

1、国家强制实施“三包”的商品有哪些?

(1)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2)电脑及其外设;

(3)家用视听商品:家用DVD、VCD、等;

(4)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类;

(5)农业机械产品。

2、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3、“三包”商品保修的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答:不得少于30天,即修理后应保证30天不会出现同种问题,否则有权要求免费维修。

4、“三包”商品保修期是否应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

答:应当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即保修期修理、待修所用时间应在手机保修期中予以相应延长。

5、“三包”商品因性能故障修过两次能否换机?

答:可以,消费者可凭两次修理记录要求销售商更换新机。

6、“三包”商品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机?

答:可以。销售商没有同型号同款机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7、“三包”商品更换后“三包”期限如何计算?

答: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换货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换货后销售商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在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加盖公章。

8、如何计算折旧费期间?

答: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9、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哪些义务?

(1)符合退货条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提供备用商品;

(3)承担消费者因修、换、退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10、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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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需要详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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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民间借贷的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性,民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关系又该如何去定义?需要按照怎样的规定去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常常出现借贷无借据、借贷无担保、借据欠规范性等一些纠纷事件,为了减少后期的问题,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法律规定需要详细化。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民间借贷的常见纠纷案,定制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进行分析,从实务解度探讨各类法律及借贷之间的风险性。严格遵守民间借贷的各种规定。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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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注意啦!关于这些物业纠纷,法律是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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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小区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

答:1、按照合同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来收取;2、因业主的原因没有收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需要补交。3、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房,如在收房时,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具体情况要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二:物业费必须要交吗?不交会怎么样啊!

答:1、入住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业主签过字,明确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交属于违约。物业可以起诉不缴费的业主;2、如果物业有问题,有纠纷,业主可以找房管局的物管科投诉,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出现。

问题三:刚刚买了一套顶跃二手房,后面出现漏水,开发商说房子过了5年质保期不负责,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房子问题也不负责,这事怎么解决?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你问问原来房东是不是在5年质保期内已经漏水,但是开发商一直没维修好,如果就是刚刚漏的,那也没办法,也只能自己出钱让开发商或者物业施工维修了。

问题四:购房合同中,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

答:物业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问题五:关于物业维修金,开发商说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是这样吗?

答:原则上可以开具正规发票,但目前杭州的确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给业主的只是企业往来款票据,有些是因为暂时还没有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您可以要求开发单位开具发票,如需查询基金缴交情况,也可联系开发单位所在城区房管部门。

问题六:买的期房,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候交房,但由于验房时房屋有问题要整改,并已经书面提出,开发商也同意,那么物业费是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计算,还是整改好后我实际验房通过并接收房屋的时间算?

答:按照你实际收房后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过你要和开发商和物业确认过,以免到时候有争议。

问题七:买了2个地下停车位,每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还要另外收取车位管理费,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支持物业的这种做法?

答:这个是车位管理费,牵扯到打扫卫生车辆管理等管理费用,的确需要交纳,如果物业没有管理到位或不作为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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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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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因为机械故障、天气,还是其它因素,导致航班出现延误或取消的原因往往有很多。民航也争对延误制定了些法律规定。那么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和关注下吧。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法释义》对上述“延误”作了如下解释:“本条规定的‘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延误是不合理延误或称不正常的延误。

判断是否合理与是否正常,要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无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可以看出,作者认为“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按照这样的解释,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就是延误,就构成违约,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这样解释是欠妥的。因为在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时间,承运人仅仅是把它作为一种预期的时间,况且,在客票上也只是注明了离站时间,并未注明到站时间。按《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解释,“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延误既可发生在始发地,也可在经停地发生延误。

接下来看下哪些原因导致航班耽误才能得到赔偿?雨雪天气、大雾、空中管制、航班调配……种种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常让旅途变得不爽。不过,你可通过购买航班延误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对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机场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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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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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拼车吗?拼车,就是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即为拼车。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拼车的相关法律知识。

拼车的基本分类

拼车不仅仅体现在上下班搭顺风车,许多情况下都会出现拼车。拼车主要分为这几类:

1、上下班拼车

因为各种原因,许多人住的地主距离公司可能比较远,而且不管是坐地铁、乘公交都不是特别方便,而选择上下班拼车就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比如从A地住,在B地上班,那就可以寻找每天往返这2个地区的同样的上班族。而这种拼车是最常见的,而且是基本上每天都有需求的,当然可能只限在工作日。

2、过年、过节回家拼车

由于过年过节时间,车票都不好买,许多人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拼车。可以寻找同样要回某地过年的朋友一起,当然对方要有车,这样既解决了回家的难题,而有车的一方,也可以省一些费用,可以说是双赢。

3、旅游拼车

如果要想去某地尽兴地游玩,比如要去西藏,这时候跟随旅游团可能达不到这种效果。许多地方就出现了旅游拼车。大家可以提前联系好,在约定的日期,出发去旅游,是个很不错的选择。

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

德国:高峰期空车上路要罚款

在“环保王国”德国,拼车是很普遍的行为。

德国最通常的拼车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找司机,与其平分汽油费;二是通过专门的拼车公司。德国各大城市、大学乃至大型超市还设立有“拼车中心”、“拼车俱乐部”等,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德国拼车的方式还有很多,例如多个人合购一辆车使用。

德国对拼车的管理也日渐规范,各个城市还设立了拼车管理办公室,并通过一些行政举措给予鼓励。在一些城市,赶上交通高峰期,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各个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停车点,方便上下车;有的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道路。

拼车的安全性怎么保障?德国拼车车主、交通工具和搭车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在搭车中心都有备案,发生违法行为和违反承诺行为会受到法律追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保险公司按德国法律根据责任正常理赔。一些保险公司也为这块业务开辟了增值业务,甚至1欧元就可以获得额外保险。如果双方缺乏信任,还可以相互签一个担保合同。

各国的拼车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美国纽约:一人乘车有些道不许走

纽约市政府设立了拼车专用车道,鼓励私家车主上下班拼车。这种车道只允许车内乘坐3人或3人以上的汽车行驶,否则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上的罚款。

为鼓励市民搭车出行,进出曼哈顿的繁忙通道仅供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乘员的车辆使用,高峰时段禁止单人驾驶的车辆使用进岛的某些桥梁和隧道。

英国:“拼车族”可上公交道

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英国政府准备允许那些 “私人共乘车辆”使用公交车道,以鼓励人们相互“搭便车”。

法国:政府企业都鼓励“拼车”

“拼车”在法国并不普遍,不过法国企业对此非常支持,许多企业出台了鼓励措施,如向“拼车”职工发放节省占地费,以奖励他们节省停车空间;还有一些企业在内部网站上开辟“拼车”网页,为职工提供便利。

巴黎市政府也提倡行人搭伴出行,由同事、邻居自愿组合,或求助于搭车中心,寻找搭车伙伴,共开一辆轿车上下班或外出。

澳大利亚:出租车司机愿意撮合

在澳大利亚,拼车多数发生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

在南澳大利亚州,政府规定出租车司机可以撮合乘客进行拼车,但是必须征得乘车人同意。如果乘车人同意拼车,那么司机估算最终的出租车费用,然后向每个人收取最终车费的75%。这项规定照顾了各方利益,促使出租车司机能够积极地促成合理拼车,节省公共资源。

韩国:乘员3人以上免拥挤费

1996年底,首尔将汽油税提高了一倍,并征收道路使用费。一是征收“交通拥挤费”,每辆车收2000韩元;二是对乘员3人以上的车辆进行免费。

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日本:公寓提供“拼车”服务

为节约养车费用、保护环境,日本以城市为中心不少人也开始尝试“拼车”出行。不常用车者也开始放弃使用自家的汽车,转入“拼车族”。但是,日本的“拼车”不是几个人互相搭车,而是所住公寓提供共有车,“拼车族”交费使用。使用日本的“拼车”服务需要提前注册成为会员。通过领取的ID卡开车。与一般的汽车租赁不同,“拼车”服务可以24小时使用,费用仅根据使用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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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全文共 1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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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举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看过“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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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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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你对税款缴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款缴纳的相关法律知识。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健全, 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 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 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 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

(二)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 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写 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 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 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 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提供其 生产能力、 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 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 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 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 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 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

看过“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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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知道食品是假货仍然去买,法院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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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你买某种食品知道假货,还会买吗?买后能向相关部门投诉获得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规定》第三条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和消费过程中买到假商品有一定的区别。“知假买假”是基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的索赔行为,王海等“打假英雄”“打假专业户”即是“知假买假”的典型代表。从司法实践看,对王海等“知假买假”行为,有的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的法院认为,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对法院的判决,无论法学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赔偿机制颇让公众“心寒”。其实,作为一种专业的打假行为,纵然“知假买假”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也是“瑕不掩瑜”。

“公民应当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很多商家及一些审判人员,习惯用道德标准来评价消费者,在他们看来,打假可以,但必须是免费的、义务的。倘若从中取利,则是动机不纯,违法悖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正确理解“知假买假”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应当放在相关的法律关系中考察。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二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而“知假买假”行为显然满足了“保护消费者,打击经济欺诈”这两点,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也正因如此,笔者认为“知假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他们不但为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在“打假”,也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打假”。

进而言之,《规定》第三条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需要的是正常的商业道德,这种正常的商业道德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维持它,而不是靠极少数人的自我奉献、自我牺牲以及高尚的纯洁的“动机”来维持。换句话说,既然厂家、商家可以“制假造假”、“知假卖假”,消费者怎么就不可以“知假买假”呢?所以,尽管“知假买假”行为的动机可能有点不“道德”,但是,“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只要“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就应当给予支持,乃至鼓励。只有当假货销声匿迹,商品经济秩序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虞时,“知假买假”行为也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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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9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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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1 、触电法律适用

(一)、法律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

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

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二)、适用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意见。例如2004年5月10日上午苏某与同伴等人一道在抗旱沟渠边钓鱼,因使用的碳素钓鱼杆顶端及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苏某家人以供电公司架设线路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为由,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6552元,本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案件,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非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在案件中,虽然苏某出事地点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但供电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比方说钓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供电公司也不能证明触电人具有违法性或实施了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出发,供电公司应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之规定,可以认定钓鱼、攀爬等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案件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之所以会有二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同。第二种意见的根据在于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

第一,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即便电力设施产权人尽了其管理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签发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还是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此答复为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即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应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在法学理论上主张《民法通则》与《电力法》是一般法和普通法关系,有人主张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前者认为《民法通则》法律效力高于《电力法》,后者认为《电力法》法律效力高于《民法通则》,各自都认为对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或《电力法》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与否问题。

这些主张都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的高度是一样的,怎能以学理解释来分出效力高低?

电力设施广泛分布于社会各领域中,并且大多是高压,因此高压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况不可避免。由于《民法通则》与《电力法》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在这类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歧,出现同类个案适用《民法通则》或适用《电力法》所确定的民事责任不相同的现象。

我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统一的,在运用上,只能是兼顾一般,尊重特殊法的原则。因此,《民法通则》与《电力法》关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冲突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解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并施行,它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上述矛盾,并在审理中广泛运用。

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攀爬杆塔的导线抛掷物体,高空起吊等都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的违法行为,国家经贸委[2000]1号《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明确指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甩杆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之规定的行为。

因此,对电力部门具有免责情形的,不应按无过错原则让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仅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电力企业及第三人造成巨大损失,更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蔓延。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

2、关于触电

(一)什么是触电?

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

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

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电烧伤是电流的热效应造成的伤害,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电流灼伤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成热能造成的伤害。电流灼伤一般发生在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上。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电弧烧伤和间接电弧烧伤。

前者是带电体与人体之间发生电弧,有电流流过人体的烧伤;后者是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的烧伤,包含熔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电弧温度高达8900℃以上,可造成大面积、大深度的烧伤,甚至烧焦、烧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能烘干、烧焦机体组织。高压电弧的烧伤较低压电弧严重,直流电弧的烧伤较工频交流电弧严重。发生直接电弧烧伤时,电流进、出口烧伤最为严重,体内也会受到烧伤。与电击不同的是,电弧烧伤都会在人体表面留下明显痕迹,而且致命电流较大。

(2)皮肤金属化 是在电弧高温的作用下,金属熔化、汽化,金属微粒渗入皮肤,使皮肤粗糙而张紧的伤害。皮肤金属化多与电弧烧伤同时发生。

(3)电烙印 是在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的部位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处皮肤失去原有弹性、色泽,表皮坏死,失去知觉。

(4)机械性损伤 是电流作用于人体时,由于中枢神经反射和肌肉强烈收缩等作用导致的机体组织断裂、骨折等伤害。

(5)电光眼 是发生弧光放电时,由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对眼睛的伤害。电光眼表现为角膜炎或结膜炎。

(三)、触电事故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1.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的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为单相触电。对于高压带电体,人体虽未直接接触,但由于超过了安全距离,高电压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低压电网通常采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和中性点不直接接地(通过保护间隙接地)的接线方式,这两种接线方式发生单相触电的情况为:(a)中性点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b)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带电设备或线路中的两相导体,或在高压系统中,人体同时接近不同相的两相带电导体,而发生电弧放电,电流从一相导体通过人体流入另一相导体,构成一个闭合回路,这种触电方式称为两相触电。发生两相触电时,作用于人体上的电压等于线电压,这种触电是最危险的。

3.跨步电压触电

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电位分布时,若人在接地短路点周围行走,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就是跨步电压。由跨步电压引起的人体触电,称为跨步电压触电。下列情况和部位可能发生跨步电压电击:

(1)、带电导体,特别是高压导体故障接地处,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2)、接地装置流过故障电流时,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3)、正常时有较大工作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流散电流在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4)、防雷装置接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其接地装置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5)、高大设施或高大树木遭受雷击时,极大的流散电流在附近地面各点产生的电位差造成跨步电压电击。

跨步电压的大小受接地电流大小、鞋和地面特征、两脚之间的跨距、两脚的方位以及离接地点的远近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人的跨距一般按0.8m考虑。由于跨步电压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由于地面电位分布的复杂性,几个人在同一地带(如同一棵大树下或同一故障接地点附近)遭到跨步电压电击时,完全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

触电的急救办法

1.发现有人触电后,立即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或用不导电的竹、木棍将导电体与触电者分开。在未切断电源或触电者未脱离电源时,切不可触摸触电者;

2.对呼吸和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拳击复苏或口对口的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直至呼吸和心跳恢复为止。如呼吸不恢复,人工呼吸至少应坚持4小时或出现尸僵和尸斑时方可放弃抢救。有条件时直接给予氧气吸入更佳;

3.在就地抢救的同时,尽快呼叫医务人员或向有关医疗单位求援。用呼吸中枢兴奋药,针刺人中和十宣穴。在心跳停止前禁用强心剂。 >>>下一页更多精彩“触电事故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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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触电事故的规律

触电事故往往发生的很突然,而且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但不应认为触电事故是不能防止的。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应当研究触电事故规律,以便制订有效的安全措施。根据对触电事故的分析,从触电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看,可找到以下规律:

(1)触电事故季节性明显。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每年的二三季度事故多,6~9月最集中。主要是由于这段时间天气炎热、人体衣单而多汗,触电危险性较大;还由于这段时间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降低等。

(2)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低压触电事故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主要是由于低压设备远多于高压设备,与之接触的人又比较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缘故。

(3)携带式设备和移动式设备触电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设备需要经常移动,工作条件较差,容易发生故障,而且经常在人紧握之下工作的缘故。

(4)电气连接部位触电事故多。电气事故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线端、压线头、焊接头、电线接头、电缆头、灯座、插头、插座、控制器、开关、接触器、熔断器等处。主要是由于这些连接部位机械牢固性较差,电气可靠性也较低,容易出现故障的缘故。

(5)农村触电事故多。据我国部分省、市统计资料表明,农村触电事故为城市的6倍。主要是由于农村用电条件差、设备简陋、人员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电气安全知识缺乏的缘故。

(6)冶金、矿业、建筑、机械行业触电事故多。由于这些行业有潮湿、高温、现场情况复杂、移动式设备和携带式设备多或现场金属设备多等不利因素存在,因此触电事故较多。

(7)青、中年以及非电工事故多。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多是操作者,即多是接触电气设备工作的人员。另外也由于经验不足,电气安全知识也不足的缘故。

(8)误操作事故多。主要是由于教育不够,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缘故。

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1、电力作业人

物的保有人分为两种,一是物的质量保有人或曰结构保有人,一是物的行为保有人。电流作为一种物质,同样拥有质量保有人和行为保有人,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为同一人,但多数情况下二者不是同一人,触电人身损害为电流致人损害,属于物致人损害的一种情形,电力作业人作为电流的保有人应当承担保有人的监管责任。对电力作业人的理解,应当从物的保有人之监管责任理论角度出发,对作业人进行广义的理解,包括电流的行为保有人以及电流的质量保有人两种。

第一、当触电事故与电流质量无关时,作业人就是事故发生时所触电流(危险物)的行为保有人。由于电是一种不可保存的能量,具有发输配用的整体系统性、瞬间同时完成性的特点,因此,同一时刻在不同的区域位置的电流,其行为保有者并不同。通常情况下,发输配用电的设施所有人就是该位置的电流保有人,其对该位置的电流具有支配力、控制力,并且就是该电流的使用受益人。故此,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可以确定电流的保有人,即作业人。由于电力设施产权人与该设施上之电流保有人并不是完全同一的概念,因此,在例外的情况下,该设施上电流的保有人,即作业人,并不必然就是该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在例外情况下,应当依据物的危险责任理论具体确定电流的保有人(作业人),确定的依据就是触电事故发生时对事故发生位置的电流的支配、控制力以及对该电流的用益之归属。

第二、当触电事故是由于电流质量瑕疵引起时,作业人就是事故发生时所触电流(危险物)的生产者。

2、第三人

研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指实体法中的第三人,而不是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第三人,依据其行为与电流保有人行为的结合状态分为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两种情况,其侵害行为与保有人的监管行为直接结合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其侵害行为与保有人的监管行为间接结合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果的,为两个单独的侵权行为。不论哪种情况,受害起诉作业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具体的分析,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是指作业人和受害人以外的,其行为是触电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且具有主观过错的人。触电人身损害为物致人损害,在物致人损害中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电流的不正常运动,比如一辆超高汽车将架设符合规范的电力线路挂断,正好落至行人身上,电流发挥的积极作用致行人触电受伤,车辆所有人即为第三人;二是在电流的正常运动之情况下,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触电事故的发生,比如,尹某违章在电力线路下建房,引发其邻居小孩在其新房顶上被电击伤,尹某的行为引发电流的消极作用致小孩损害,尹某应当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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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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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证书是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的。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持有此证,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规定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发展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现楼不需此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区别在于各自取得的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2]请表--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为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预测绘报告

14、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证将受重罚: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小结:

买房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投入,在购买房屋之前一定要确定开发商有合法的销售权。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买房之前一定要确认无误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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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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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的出现也越来越频繁,业主委员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绝色,涉及到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集中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分析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

《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行产生业主委员会”,没有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物业交付时间、入住比例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就不可能成立,也就不可能产生业主委员会。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出于利益考量(如存在建设质量问题、害怕失去物业管理地位等)而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大有人在,这样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也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小区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增减和撤换由业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小区业主应选择那些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以使所有业主和住户都享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业委会委员有权参加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与业委会决策和进行表决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对管委会的决策和行动提出建议和批评。由于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比其他产权人和使用人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业委会委员可得到业委会发给的适量津贴。业委会委员的义务是遵守业委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认真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参加业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对业委会各项工作的改进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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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道路交通通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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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二)不得从车窗上下车;

(三)不得扒车;

(四)不得在禁止车辆停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十五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道路交通通行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 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

(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

(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掉头、转弯时,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示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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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劳动者加班费法律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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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目前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费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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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日本处理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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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酒文化”比之于我国的“酒文化”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日本酒后驾驶所造成的事故发生率则远远低于我国这是由于日本政府强力推行了禁止酒后驾车法律措施。那么,我们来看看日本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是如何惩治的吧!

一、日本惩治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

(1)日本刑法第208条之2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处15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惩役。

(2)以难以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不具有控制行驶的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亦同。

(3)以妨害人或者车的通行为目的,进入行驶中的汽车的近距离前,明显接近其他通行中的人或者车,并且以可能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与前项同。(4)有意无视红色信号或者与之相当的信号,而且以可能产生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亦同。

此罪名是2001年设立的,2004年修改刑法典时将处罚由10以下惩役提高到15年以下惩役,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1年6月,日本《道路交通法》进行部分修改,加重了酒醉驾驶罪的法定刑。酒后驾车并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所受到的处罚,由原来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三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一旦被查出酒后驾车,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要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从2007年9月19日开始,日本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要严惩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恶性逃逸,以及隐瞒饮酒经历的驾驶员。另外,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的惩罚。

二、日本酒后驾驶相关法律的特点

(1)明确规定醉酒驾驶车辆罪,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

在确立此罪之前,日本刑法中仅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后来因为难以应对由于酒后驾驶等造成的恶性、重大交通犯罪频发的现状,把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认为是一种与由暴行所引起的伤害、伤害致死罪相当的犯罪,才确立了此罪名。如果酒后驾车引发人身事故的,将以“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罪名被起诉,危险驾驶致伤的处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死的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新道路交通法实施的第二年,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有了大幅下滑,较前一年减少了近25%。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肇事逃逸案件有所增加。为此,在2007年5月修改的刑法中加大了对逃逸的处罚力度,并增加了汽车驾驶过失致死伤的罪名,最高刑7年,加上“保护责任者遗弃罪”数罪并罚,最高刑可达20年。

(2)规定责任的分担。

除了处罚酒后驾车者本人外,还对同车者,酒水提供者等加以处罚,使得酒后驾驶行为引起大家的共同重视,发生事故由大家共同来承担责任。

由以上看出,日本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措施,大大减少了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日本酒后驾驶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惩处力度为我国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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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法律规定房产中介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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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与之相关联的中介行业也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关注。那么,法律规定房产中介费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法律规定房产中介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中介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为规范住宅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北京市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通知》规定,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3、《通知》中也注明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即:二手房中介费为成交总额的2%,少数特别复杂的可上浮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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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规定彩礼不应该超过多少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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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彩礼应该超过多少数字。但有一些地方性政府就有明确规定,比如山西省长治市政府就发布明确规定,彩礼不应该超过5万元。关上随礼亲属不应该超过200元,其他的人不能够超过100元。

彩礼法律有怎样的规定

彩礼这就是在当地风俗习惯上给女方的一种资金,是以缔结婚姻作为目的,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想要缔结婚姻关系,这种赠予行为必然就有效,彩礼就会全部归受赠人所有。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对于中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只要是有下列的情形,人民法院都应该支持。首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严重生活困难,那么在此时就应该偿还。

彩礼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可以选择起诉,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目前法律也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一些情况,就必然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支持。离婚的时候夫妻的共同财产本身就是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就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然后去给予判决。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务还需要分担,共同债务也需要一起偿还。共同财产不足,这一部分就应该归各自所有,然后由双方去协议清偿,经过协议不成的就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来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子女,按照无过错方,按照女方的权益原则,然后进行判决。对于丈夫,对于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可以享受的权益,也同样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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