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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肖像权(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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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名誉和肖像侵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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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例如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乃至于债权等等,那么,名誉肖像侵权纠纷需注意什么事项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产生纠纷时,要确定侵权方式,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造成诬告或者错告等,不同的侵权方式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是不同的,所以要谨慎选择。

第二,被告的确定,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只诉讼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讼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二者均起诉的,均列为被告,如果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第三,起诉死者肖像权的侵权纠纷时,一定要征得死者近家属或者有关机关的同意,否则无法构成侵权,因为死者不具有肖像权,只享有生前肖像名誉,而侵权的后果是造成近家属精神上的损害或者带来的间接损失,是维护死者生前的肖像或者名誉。

以上三点就是名誉和肖像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注意事项,作为原告,合理的诉讼以及陈述事实是很重要的,并且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或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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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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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肖像权吗?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维护肖像权的方法

掌握肖像权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侵害后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分析说明]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肖像侵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 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看过“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网友咨询:

最近山西卫视某个节目中,报道了当地的动漫展,出现了一些coser的照片,脸部未打码,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了coser的肖像权呢?

律师解答: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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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肖像权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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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民自己的肖像转化成肖像权,也是身为公民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这也说明肖像权人的价值体现,这种价值可以化为精神食粮,也可以化为物质利益,那么,肖像权内容包括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公民对自己肖像制作的专有权,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来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者由他人代为制作自己的肖像来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行为,他人均不得干涉,而他人在未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其肖像,则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二,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被制作出来,便成为一种肖像权,这种权利只能够肖像权本人享有,或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警方可以使用,其它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在未经肖像权人的授权或者同意下都无使用权。

第三,公民拥有对自己肖像的利益维护权,肖像一旦被制作,则成为肖像权,而肖像权所产生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均由肖像权人享有,除了警方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者歪曲。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作为肖像权人所拥有的权利,有权使用或者支配自己的肖像,也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当然,除了警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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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擅用患者照片宣传医院构成肖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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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擅用患者照片宣传医院构成肖像侵权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小娇精神损失费1万元。

小娇两岁左右时因被开水烫伤,导致颈部及胸部留下疤痕。2004年,八岁的小娇在綦江某医院做了瘢痕松解手术治疗。手术完毕,该医院未经小娇及家人允许,将印有小娇左颈部瘢痕的上半身照片两张张贴于该院烧伤科宣传栏,只在照片眼部做了模糊处理,但处理颜色较浅。照片配有相关宣传文字。2014年小娇方知此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学普及的公益性质和公民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民肖像可能并不违法,但通过在照片上配写宣传医院治疗效果的文字,则已经超出了医学普及的范畴,该制作和使用肖像不乏经济目的,被告医院已侵犯了小娇的肖像权。

鉴于小娇照片张贴在烧伤科楼道这一特定的范围,并未以其他形式大肆宣传;且医院对小娇照片作了技术处理,虽然并未达到完全模糊的效果,但对照片上人物的辨识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医院的侵权行为给小娇精神上造成的影响较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赔偿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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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拍好人物肖像摄影 拍好人物肖像摄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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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物肖像的拍摄,各种风格都是层出不穷,无论身处哪种职业,每个人都想要拥有一张专属自己的肖像照,同时也希望这张照片能够很好地展示自己的style。那么要怎么样拍出优秀的人物肖像呢?一起来看看。

一般这种肖像照都是以拍摄头部为主,很多肖像摄影师都会“不屑”于此,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肖像太单调,缺乏创造力,但其实并不是这样!下面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几个小点,教你如何优雅地拍出人像头部特写!

1.摆出模特的姿势

拍摄头部特写的时候,姿势是特别有限的,因为身体各部分是协调联系的,整体的连贯性对于头部和肩膀能有巨大的影响。你还可以用拍摄写真的操作方法让模特放松,尽量引导,然后适当抓取头部到半腰位置的景别,捕捉自然的表情。多嘴说一句,头部特写并不是严格得只拍头部,适当把取景放宽到腰部也是ok的。在面部表情方面,微笑和自然表情都是很适合的,所以两者都要试试。即使模特说他们想要哪种特定表情的,但其实你积极引导,不用花一分钟的时间,可能就可以捕捉到更多额外的自然表情,这样在最后拍摄结束的时候,也能给予模特更多选择的空间。

2.适当布光

棚内拍摄最常见的就是使用1-2个主灯以及柔光箱提供主要光源,柔光箱的作用尤其关键,它能让你拍照的时候得到更加均匀的扩散光,还有最好要配合反光板一起使用,这样就能减少阴影。布光也可以尽量简单,在只有一个光源的情况下,可以把柔光箱放置在稍微高于模特头部的地方,并向下倾斜45°,这种方法的效果相当不错,因为它不仅能为拍摄提供均匀的光线,也能使得鼻下阴影展现。

如果你还想要得到更加立体的肖像,那不妨试试伦勃朗布光法,也是比较简单,但是出来的效果会不一样。它是依靠强烈的侧光照明使得模特脸部一侧呈现出三角形的阴影,能够使得模特的脸一分为二但是看上去又不尽相同,具体操作是把柔光箱放置在模特一侧,大约是头部上方45°左右的位置,当然,有反光板柔和一下阴影会更好。

3.注意相机设置

进行棚内的肖像拍摄,相机的设置也非常重要。由于棚内很多条件不如户外,所以必须M档(手动模式)拍摄,把一切条件掌控在自己手中,相机的自动或者半自动模式经常都会提供不正确的曝光,别小看曝光这个因素,往往就是这些细节不注意,废片率就高了。一般情况下,棚内拍摄,ISO 100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最佳画质,快门速度也要设置为与闪光灯同步(或者尽量接近)的速度,大概是1/200秒左右,这种情况下光圈保持在F8,能够获得清晰地图像,如果有拍摄需要,光圈可以调整到F11左右的数值,也是没有问题的。最后对焦也千万别忘记了,把对焦模式设置为单点对焦,拍摄前手动选择好焦点。

4.测光并设置好灯频

拍摄前必须进行测光,因为你无法准确判断灯频的参数,而且不同的工作室和闪光灯有不同的功率,所以不可能凭借感觉对灯的功率设置进行精确的设置。最稳的办法就是在测光后,先设置好相机的曝光参数,然后再进行微调。一开始把这些都设置好之后,后面拍摄就事半功倍了。如果说拍出来的照片太亮了,只需要降低输出功率;反之,如果太暗,增加输出功率就可以。如果输出功率已经是最低了,出来的图像还是过曝,可以选择把镜头光圈调至F11或者移动光源到稍微远点的地方,根据情况见机行事。

5.如何获得浅景深效果

当你使用棚内灯源进行拍摄的时候,想要做到模特主体光线充足均匀,同时又能获得大光圈的浅景深效果,这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来说,是不可能的。想要获得浅景深的效果,有一个简单粗暴地办法,就是设置你的布光设备,把一切都设置成你期望的那样,这时候光圈应当设置为F8。或许你也可以使用滤光镜进行协助拍摄,然后把光圈调大,获得景深。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相机在光线改变的情况下,自动对焦可能不太work了,所以建议换成手动模式,在此期间,调焦和对焦的过程,记得保持耐心。

6.重新认识白色背景

可能你会觉得大部分人拍摄肖像都使用白背景,太过雷同,或许你想要换一个灰色,但是棚内没有现成的灰背景,怎么办?这个时候,白背景就能帮到你,在镜头内,摇身一变,变成灰色,甚至是黑色,这一切都取决于人像和背景之间的距离,以及光线的角度。如果你想要得到一个中等灰色的背景,只需要让模特与背景保持1-1.5米的距离就ok,因为光线的下降会使背景曝光不足,原本亮白的背景就会神奇地变成灰色!顺便提一句,如果说你没有白色背景,找一面普通的白色墙也是完全可以的!

头部特写可能听起来并不是最让人激动的肖像,但是它们的拍摄也能够被赋予创造性。从姿势到灯光,道具甚至是背景选择,一旦你重视起来,认真思考和摸索,你就能发现其实它也能够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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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伦敦国家肖像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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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家肖像馆坐落在伦敦特拉法加广场旁边,是英国的一个肖像艺术画廊,于1856年对外开放。它是世界上第一个肖像馆,收集了历史上重要的和著名的英国名人画像。

伦敦国家肖像馆内的馆藏已达10000多件,包括有照片、图画、绘画、素描和雕塑等。对于英国国家肖像馆来说,它建立的准则是关于历史的,而不是关于艺术的,它更看重的是作品中人物的地位和影响,而不是艺术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肖像馆正门上方是三名男子男子的半身浮雕像,这三个人为肖像馆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中间的是菲利普•亨利•斯坦(Philip Henry Stanhope),为国家肖像馆的建立者,两旁是他的两个最坚定的支持者,托马斯•巴宾顿•麦考莱(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和托马斯•卡莱尔。

馆内收藏了包含了英国各领域的名人,比如亨利七世、爱德华六世、莎士比亚、伊丽莎白二世、卢西安•弗洛伊德等,此外,国家肖像馆会组织每年一度的“BP肖像艺术奖”。

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London

必去理由:世界上最早的肖像馆

景点所在大洲: 欧洲【Europe】

景点所在国家/地区:英国[Britain]

景点所在省、州:大伦敦 [Greater London]

景点所在城市:伦敦 [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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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肖像权具有哪些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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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中国,作为基本公民,都拥有相当一部分的权利,一些基本权利都可以不用去努力就能够获取,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人任意侵犯,我们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但是作为权利本身而言,又会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那么,肖像具有哪些限制性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政治家、影视名星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和社会有名望的学者之类的,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这也是对大众的一种负责,因为学者或者明星,既然拥有粉丝的爱戴,也必须要承担一部分的社会责任。

第二,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的目的具有公共性,所以不能反对他人在游行过程或者演讲过程的拍摄或者视频。

第三,发生特殊的事件,或者含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例如公民在生活中的某天发生了很幸运的事情,或者发生了很不幸的事情,都需要记者来传递爱的力量。

第四,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也会有记者来采访,也一律不得反对。

第五,肖像权是公民本人用肖像制作而成作为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所以决定是否使用肖像权或者如何使用肖像权的权利都归肖像权人所拥有,除了警方为了案件有权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和出售,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它也有一定的限制性,特别是公共人物,在公共场合,都不能阻止粉丝、路人、记者等自然人的拍照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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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借贷宝肖像认证在哪里 借贷宝认证步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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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肖像认证在哪里?借贷宝怎么肖像认证?借贷宝是最近非常火的一款熟人间借贷的手机应用软件,你可知道借贷宝有肖像认证功能?那么借贷宝肖像认证在哪里?借贷宝怎么肖像认证呢?让小编小编告诉你吧!

借贷宝肖像认证方法:

1、下载借贷宝,用下图合作推广商的邀请码注册,完成注册

2、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实名认证

3、点击肖像认证,然后按要求填写完相关信息就可以啦

PS:现在新用户注册借贷宝还有多重好礼相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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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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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肖像权的内容如下: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1)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内容是: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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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像权有哪些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肖像权的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肖像权的特点与限制

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限制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1.八年级下册政治复习资料(2)

4.八年级下册政治复习提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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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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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他人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在侵权行为认定后,侵权人都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对民事权利人进行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行为,如果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司法定义上来看,构成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标准为未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一般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以及印刷挂历等,而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自行制止,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而赔偿损失,不能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只能以精神损害为基本,如果对方不予理会也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因为肖像权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而除此之外,对公民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的肖像对肖像权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也都是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主要是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者授权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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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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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将其肖像用于广告等商业用途,即可确认为侵权行为,已不会有任何争议了。那么,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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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肖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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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荷兰最伟大的画家伦勃朗被称为“贫穷的百万富翁”。他留下的作品非常昂贵,但他一生都穷困潦倒。西方艺术界有一句谚语说,“伦勃朗

他一生画了600幅油画,其中3000幅在美国。“这意味着伦勃朗有很高的声誉,所以有许多模仿他的作品,几乎遍布世界各地。有一次,他的一幅9英寸高的画作《拉比肖像》在博内的一个博物馆被盗,震惊了欧洲和美国的警察。当时,估计这项工作至少值10万美元。

伦勃朗的财富意味着他的绘画在文化市场上是独一无二和有价值的。说他穷是指他在绘画时不想追求世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境来绘画。因此,在他存在的时候,他与世俗社会发生了冲突。他的报酬很少,有时他是一个赔钱的企业。

一次,阿姆斯特丹警察总部给伦勃朗订购了一幅群像。警方曾希望给他们每个人留下一幅辉煌的图像,但伦勃朗打破了规则,根据自己的想法画了一幅主题画。屏幕上,一群警察被命令出发,气氛紧张而严肃。伦勃朗,根据构图的原则,有明确的优先顺序和重点,只把两个主要人物放在重要的中心位置,而其他人都在阴影中。

不想这种别出心裁的艺术处理,却惹怒了订户的肖像。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伦勃朗违反合同,拒绝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伦勃朗没有表现出任何弱点。他认为艺术家的责任是创造美,而不是放纵他人的口味。可以想象,伦勃朗肯定输了。

正是因为伦勃朗一直坚持不受世俗世界影响的艺术理想,他的处境才变得越来越糟糕。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世俗不能阻碍他的艺术追求,这就使他独特的绘画风格达到了一种细腻而娴熟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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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肖像权侵权行为需符合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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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肖像作画、或者照都有可能被他来用作营利的工具,这时候,我们就要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向法律寻求援助,那么,肖像权侵权行为符合哪些要件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肖像使用是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除了警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使用以外,其他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并且使用,才能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责任。

第二,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口头约定或者书面保证,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属于违法行为,在司法上的解释是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导致的使用,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是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就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需具备肖像使用、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无阻却违法事由这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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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演员剧照肖像权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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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投资公司为了宣传某部电视剧或者电影,都会用部分戏中的花絮或者精彩的剧照来博取观众的关注,以期望取得未播先红的效果,那么,演员剧照肖像权如何保护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如何演员饰演的是非特型角色的影视剧照,那么该艺术形象与演员本身的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粉丝和观众也认为这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外表及基本特征,以及可以辨识为某一人,那么就应受法律的保护,例如明星在真人秀中的剧照,被某公司制作成了广告或者杂志封面,那就涉及到了侵权问题。

第二,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权的立法原则而言,主要排斥的是他人营利性的使用肖像人的肖像,为的就是禁止不当的得利,如果工厂、商业界在未经演员同意的情况下,用其肖像进入商品市场而获利,那么演员如果收集证据,要求法律保护其肖像权,那么法院就会予以立法处理,因为工厂和商业界的获利行为可以和演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关系,大家共同获利,所以在剧照版权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将剧照用于该剧的宣传、介绍成广告等,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演员如果参加真人秀综艺节目,其剧照如果不是用于节目的宣传而被他人获利,则侵犯了肖像权,如果只是用于剧组的宣传制作成广告等,则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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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侵犯肖像权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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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拥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我们本人使用,而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侵犯公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只要成立,侵权人都要负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一般都包括赔偿,那么,侵犯肖像权如何赔偿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侵权人的赔偿金额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赔偿的金额还和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等方式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把公众人物的画像当着本人重要演讲场合的面进行撕毁或者丑化,这就属于很恶劣的行径,不止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已。

第三,侵犯肖像权一旦成立,其赔偿的物质金额还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关,如果造成了肖像权人很严重的精神后遗症,那么此侵权行为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和恶劣的。

第四,侵犯肖像权,一般都是以营利状态来呈现,如果在侵权人侵犯肖像权的过程中产生了比较具大的数额,那么赔偿的金额不止是精神赔偿,还包括营利的金额,这两者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来合计赔偿。

第五,侵犯肖像权的侵权人,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那么也无法进行赔偿肖像权侵权的精神损失,那就可以让其近亲属或者让其进行赔礼道歉,这都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表现和衡量。

第六,公民诉讼他人侵犯本人肖像权,其赔偿金额还和受诉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有关,因为每个城市的生活水平都不同,不能相对来论,只能具体城市具体规定,当然,除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明确的规定,其它的都必须以具体案件来进行分析评估。

从以上六点我们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主要是以精神赔偿为主,而精神赔偿可以化为物质利益,此物质利益的衡量标准以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过程、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为准,一般来说,精神赔偿的范围在一千和五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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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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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拍摄的手法或者造型艺术的手段体现我们整张脸部轮廓或者可以区分我们脸部的照片或者形象,即称为肖像,那么,什么是肖像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的统称,这种使用权或者制作权可以用于商业活动以获取营利性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也是基于人格权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授权,除了警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销毁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他人擅自使用,可以先双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如果对方不予理会,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申请司法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可以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不允许除警方以外的任何他人擅自使用、侮辱、销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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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广告只用半边脸是否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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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已成为国外民法和著作权法学有们探讨的热点之一。那么,广告只用半边是否侵犯肖像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广告只用半边脸是侵犯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还有特定性。虽然广告只用半边脸,但由于公民的嘴巴和脸型特征明显,熟悉的人看到这个广告后,很容易认出,因此,不论是局部使用还是全部使用,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规定:不论是公民肖像的局部还是局部的肖像,只要其具有区别于他人肖像的唯一的、特定的、可识别性的特征,就应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肖像权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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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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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那么,什么是肖像权纠纷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肖像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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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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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那么,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满足什么条件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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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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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那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规定,侵害肖像权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未经本人同意,即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换句话说,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本人单方面授权给他人而使他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应当对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范围等做出明确的限制;

(2)本人通过与他人订立肖像权使用合同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对使用肖像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是否允许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确的约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问题,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谓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商业性的利用和非商业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图片予以出手、制作广告及商标等;

(3)恶意毁损、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画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网络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将他人丑化等。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人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才能承当侵权责任。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权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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