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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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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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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建设,住宅楼已经建的是越来越高,而高层的建筑意味的是以电梯来代步,虽轻松方便,但难免会遇到电梯停电或者出现故障的时候。那么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什么责任呢?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出现电梯故障,物业公司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电梯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设备,隶属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畴。每个物业公司都对电梯收取了相应的电梯运行、保养费用,不管金额多少,是否能有效覆盖电梯运行维护的所有开销都要负责。至于责任如何划分,不能简单推断和判断。物业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将电梯通过签订维保合同,委托给专业化的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日常的运行维修和养护,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只负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对设备本身进行任何的操作,这样的方式可以降低和减轻因风险所带来的责任,也就是可以转嫁一部分责任,一部分物业因资金问题无力外委专业公司,如是这样的话,出现问题和故障就无法将责任抛开。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会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平日做好监管和维护即为履行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和事故,就要看合同内对责任问题如何规定,由物业公司向维保公司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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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碰瓷被撞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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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此外,“碰瓷”也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那么碰瓷被撞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车辆要保证无责,不能超速,违规。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罗依的朋友撞车自杀是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负损失,而司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要保证自己的车无责,正处于安全守法的行车过程中,也就是说,没有超速,没有任何违规现象,并且有证据能足以证明对方是故意撞上来的,就是行车记录仪里的录像。

有的人遇到碰瓷的就不知道怎样解决了,其实遇到碰瓷以后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安全,然后在经常处理,想要了解更多的常见的交通事故维权纠纷有哪些请到,更多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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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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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很多人都想通过贷款来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自己的资质不够,需要贷款担保人作为担保,银行才肯发放贷款。但是很多朋友不知道房屋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小编就为你详细介绍一下!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要负全责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CreditReport)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向担保人的贷款额。独立法律咨询文件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谘询文件(IndependentLegalAdvice),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也就是说,当银行向担保人追讨欠债时,担保人要全部负责所欠的债项,不能说不知道有这样一回事。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介绍,总的来说,贷款担保人在贷款人未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基本上无需承担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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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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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装修是“幸福的烦恼”,但是如果装修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就真的变成烦恼事了。时下正值装修旺季,装修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业主也面临牵扯到索赔纠纷中的风险。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伤亡业主承担责任吗?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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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业主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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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装修任何一个环节,包括业主工人、工程监管、设计师等,都需要格外小心。在生活上更是如此,任何一个细节带来的后果都不是能承担的。但是近年来装修工人坠楼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那么小区装修工人坠楼业主承担多少责任呢?常见的小区高空作业人员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小区安全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如果房主请业余装修工人装修,则房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作为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未审查工人经营范围和资质,而高层建筑的装修工作,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房主作为定作人将该装修交给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工人,明显具有选任过失,对装修工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主选任过失原因力对工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果程度较低,且受害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故房主承担小部分责任。

如果房主请的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则装修工人坠楼与房主无关,受害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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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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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制度,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警方也应承担起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严肃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起到了激励和惩罚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年少无知的群体,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尚缺乏判断力和责任感,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些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毕竟,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权衡利弊。严厉的法律惩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影响,可能破坏其未来的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既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又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为附带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则只承担教育和矫正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虽然他们尚未成年,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矫正的层面上,更应该将法律责任适当加以明确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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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物业不修楼道灯摔伤业主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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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型居住社区的迅速崛起,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日益增多,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日渐复杂。那么物业不修楼道灯摔伤业主谁承担责任呢?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明确规定公共照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等相关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已包括对共有设施日常养护收费。因此楼道灯的维修,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楼道灯坏了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服务,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损坏的楼道照明灯进行维修,导致业主踩空摔伤,因此业主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业主作为成年人,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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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偷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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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窥偷拍已经涉及到他人隐私,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相应的规定偷拍,基本上都是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还有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相对比较严重的,就需要处以5天到10天的拘留,同时还需要除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偷拍会影响到下面的这些权利。

隐私权

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名誉权。这些没有经过他人许可,是不可以随意的公开或者是传播。还有公民个人在住宅内的活动是不可以被窥视,不可以被监控,任何人都不能够随意的摄像,这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偷拍已经超过公共领域,在没有经过当事人许可之下,把这些偷拍的内容在网络上传播,就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

肖像权

对一些没有涉及到隐私的肖像偷拍,这同样也涉嫌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可以将盈利作为目的,随意的去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偷拍行为确实是不应该的,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比如第一有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第二有没有以盈利作为目的。

名誉权

网络上常见的名誉侵犯权,主要是指在网络之上随意的捏造事实,随意的谩骂他人,随意的讽刺。利用这些手段去造成他人的人生影响,降低他人的产品声誉,以及破坏他人的道德品质,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需要承担民事行为责任。另外在公共平台上的口水战以及骂战,都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名誉权,因此也建议不要随意的在网络上和他人展开谩骂,时刻都需要牢记法律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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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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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侵犯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商标权罪尚未明确的问题

(一)对刑法第213条所称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对“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指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来确定。二是按照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来确定。在《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为“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的同一种类商品”,而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调研报告认为 “同一种商品”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

该报告指出“同一种商品”应当是一个大于“相同商品”而小于“类似商品”的概念。对于何谓同一种商品,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结合《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但该分类表不是唯一的判断依据,其只是重要的参考标准。也就是说,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于商品品名是否相同,并不要求其实用性能完全相同;但即使商品品名完全不同,如其实用性能及范围相同,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有的执法机关对同一种商品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商品,范围过小,不利于有效打击商标犯罪。

(二)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问题。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无论非法经营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解释》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根据《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有专家认为:

1、对于《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解释》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即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

2、对于《解释》施行之前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4条办理,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也应当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这样一来,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就不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方式和标准等问题了。

而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在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以侵犯商标权犯罪论处,但由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作出特别规定之前,不应当将其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只要参照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即可。

此外,虽然驰名商标的民事保护采取的是跨类保护,但由于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在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中仍然应当坚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认定标准。

(三)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我国1997年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假冒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尽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不具有约束1997年刑法第213条等条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相反,商标刑事责任只能依据刑法第213条等条述明的构成要件予以实施,并受刑法罪状规定的限制。

而刑法仅就“同一种商品”实施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罪状和后果。因此,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只能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对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应当全面审视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Trips协议第61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的刑事程序和处罚。而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即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也就是说不仅对商品商标,而且也对服务商标予以刑事救济是Trips协议不言而喻的规定,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既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就应当认为服务商标也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否则,不仅立法规定本身没有落在实处,而且意味着我国没有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副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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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警惕!这样买卖二手房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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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随意卖房吗?不懂这些小心承担违约责任

不久前,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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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有哪些?

全文共 1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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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责任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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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未履行母校捐款成老赖当事人道歉 诺而不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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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在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且也没有广而告之就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反之则需要承担,这样的情况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追讨承诺的捐款。一男子毕业以后创业成功,向其母校承诺捐款,但是诺而不捐,遭到了母校的起诉之后成为了老赖。近日,该男子出来道歉了,称会想办法尽快把捐款落实。但是他本人目前的资金状况非常不乐观,要在短时间内凑齐1100万元的慈善款恐怕很难,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变动,他的资产几乎为零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逐渐增强,捐款行为也越来越普遍。但是,有些人会出现承诺捐款却不履行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会对捐赠者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机构通常会根据捐赠者的承诺制定相应的计划,用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开展。如果承诺的捐款不履行,慈善机构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慈善事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捐赠者承诺捐款后不履行,会让人们对他们的诚信产生怀疑,甚至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这种情况下,捐赠者的声誉和信誉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形象,还会影响他们的事业和社交圈子。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长期存在,甚至会影响到捐赠者的家庭和子女。承诺捐款不履行会导致法律纠纷,被捐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讨捐款。这种情况下,捐赠者可能会面临诉讼、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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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残疾人家庭暴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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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里面有残疾人这种情况下应该妥善的照顾,但普遍的残疾人的脾气都会非常古怪,如果因此而发生了家庭暴力,残疾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残疾人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吗

看情节了,如果构成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残疾人都不应该在家暴中生活,遇到家暴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妇联、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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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业主哪些行为需承担经济责任

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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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在新房交钥匙之后,都会特别着急装修事宜。但是在装修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业主哪些行为需承担经济责任?这一点也是很多业主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地;

5、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希望大家看过上面的内容之后,能够在装修的时候遵守相关规定,千万不要出现违规行为,不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在物业服务小知识中查询更多专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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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婚前与他人性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3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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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前性行为和道德有关,和择偶标准无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性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婚前性行为与侵权责任

许某要求周、徐两人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周、徐两人婚前性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1.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侵权责任也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即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2.法定义务的渊源

在民事领域,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两种。按照通常理解,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但是,社会生活包括方方面面,为了弥补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的不足,立法者通常会在法律中设置一些一般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之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属于民事领域中法定义务的范畴。

3.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周、许两人结婚之前,而当时的周、许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周某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至于徐某,则对许某无任何忠实义务可言。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虽然有违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但不属于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行使有关;

二是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三是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两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具有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徐两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既未违反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也未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因此,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许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周某、徐某赔偿许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许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支持,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而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许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两人应共同赔偿许某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周、徐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4、抚育费损失的赔偿

对于许某主张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为“事实抚养关系说”,认为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而许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某甲承担赡养义务;

二为“侵权说”,周、徐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财产权,故周某、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为“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四为“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同意不当得利说。

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收养的行为,许某也并非是某甲的继父。为维护某甲的利益和亲权制度,不宜认定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周某、徐某两人的行为亦不属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许某亲生而欺骗许某,进而致使许某支出了本不应由其支出的抚育费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许某抚育某甲,系其误以某甲为其亲生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周某、徐某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许某与周某、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与财产增加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基于同一事实。(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许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许某的财产直接减少,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和许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许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4.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5.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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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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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如果借款人综合资质不够好,往往会需要担保人。担保人也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的,需要贷款方认可才可以,有一定的要求。那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呢?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本文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担保人要求什么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要无牵连,就是说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没关系,不能借了款给担保人去使用。

2、担保人要能够正常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担保人需要在贷款地区有自己的户口和固定住所,租房住的话,是不能当担保人的。

4、担保人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人,更合适当担保人。

5、担保人征信要好,不能是黑户或者老赖,不能有明显的违约记录,在银行无贷款。

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是还不上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逃避还款的话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如果是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借款人无力还款,贷款方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其还款,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还款也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担保人在偿还贷款后,可以找借款人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人要求条件比较高,选择当担保人是有风险的,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或者可以逃避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很影响自己的生活,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还是要谨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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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如何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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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但是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具备一些硬性条件。有些刚交付的小区就不大具备这样的条件,但是往往刚交付的小区问题也比较多,正是需要业主团结起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这时候成立一个临时业主委员会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呢?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又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

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二,具体步骤:

1,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4,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组建及办理过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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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散布恐怖暴力事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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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居住有很多少数民族,大部分人都安居乐业,但有极少数的极端分子,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固执的认为是汉族群众侵占了他们的领土。有些人就利用新疆人民发展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大力鼓吹谣言,导致新疆发生多起恐怖暴力事件,但是可恶的是有人拿恐怖暴力事件做文章,到处散布恐怖暴力事件,那么散布暴力恐怖事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新疆鄯善、和田连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以来,新疆警方已经查处了多起散播“暴乱”谣言的案件。6月30日,新疆巴音和静县的一名男子在网上发布“和静暴乱”的不实信息,引起网友恐慌。当天,和静警方将散布谣言的男子姜某抓获,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经过审讯,姜某交代,6月30日中午1时许,他闲来无事,利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则“和静暴乱”的信息。由于姜某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警方将其监护人传唤至派出所,将姜某接回家里加强教育。另外,6月30日10时21分,巴音若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网民袁某在腾讯微博发布“好怕怕哟,听说暴乱分子来若羌了!!!怕怕”的虚假帖子,通过调查走访,将嫌疑人袁某在若羌新区一家工地抓获。在审讯过程中,袁某承认了错误,删除了帖文。目前,袁某被若羌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新疆日报此前报道,新疆警方还对乌鲁木齐、阿克苏等地的19名编造、传播谣言的网民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从上面的种种案例可以知道散布恐怖暴力事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会受到重罚的,大家切忌随大流,图一时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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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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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些90后在买房贷款会被要求提供担保人,而有的购房者去买房的时候则是不需要担保人的,房贷是否需要贷款担保人,银行一般从贷款风险方面考虑,主要是看借款人的条件。,因为贷款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那么,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买房贷款担保人责任

买房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购房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担保人的,但是如果购房者年龄不满18岁或者收入较低者就需要担保人担保。一旦成为了担保人,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担保人就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银行会找担保人来偿还剩余的贷款,所以在成为别人的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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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

全文共 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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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业主在收房之后,并没有及时入住。在这期间因为物业行为而导致业主房屋损坏的案例也很多。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物业无缘无故将业主房屋破坏,物业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如果主观的对业主房屋进行人为破坏,或者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强行将违规装修破坏,那么根据《物权法》物业需要赔偿业主损失。因为,物业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物业也没有强拆的权利。

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人或组织部门都没有权利强行破坏他人房屋。即使是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也只有警告或制止的权利,并不举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信大家看过以上的内容之后,会对物业给业主房屋造成破坏的责任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多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会找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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