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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指的是什么(汇总20篇)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中央军事委员会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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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委会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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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不是很满意,并且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达不到小区业主的要求,就会成立一个业委会,那么成立业委会需要些什么条件?进入业委会的条件是什么呢?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通常为5~11人,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立业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对于小区的业委会来说,需要服务好业主,为广大业主的利益做一个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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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委员会是什么?又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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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小区都有物业公司,有的小区还有业主委员会。那么,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怎么产生的,什么样的业主才有资格竞选呢?快来看看。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什么样的业主可以任职?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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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业主委员会是什么鬼?

全文共 1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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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方面东西坏了没人修、垃圾没有及时倒,另一方面物业费不及时交,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不断,而业主委员会就是一座连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业主委员会是什么鬼?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什么鬼?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职责是什么?

一、业主委员会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具体步骤:

1、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4、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组建及办理过程结束)

三、业主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住建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简而言之,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言人,代表单一松散业主发出的统一声音,是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机构。”市物管站相关工作人员如是说。

根据规定,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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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必须知道的事儿

全文共 2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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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理。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小区的共建共治共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清楚了解自身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并自发充分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极大促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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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A: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群众团体,对内是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简单一点说,小区的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拍案决策,之后由业委会执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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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A: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作用为:

(一)实现业主对小区的共同管理。业委会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小区建设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对小区的相关共同事项进行表决。(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督促其对履约不到位的行为进行整改。(三)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委会有权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中的禁止性行为,如住改商、违章搭建、敞养犬只等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对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四)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定期对业委会账户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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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A:

居民委员会是法定的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物业管理自治组织。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代表业主履行物业管理权,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

Q:设立业主大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A: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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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A:

符合设立业主大会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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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A: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委会准备以通讯形式召集业主大会的,应当提前准备好征求意见稿、决议草案等书面文件。

7

Q: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后会产生运作经费,是否意味着会调高物业管理费呢?A:

不是。首先,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无权决定。其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决定,可由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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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事项时,经常会提到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双过半”是怎么认定的呢?哪些事项需要“双过半”业主同意呢?A:

“双过半”,是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在面积和人数两方面都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决定以下事项需“双过半”业主同意:(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这两项事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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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的“三大规则”是什么?A:

业委会行使权力必须遵守“三大规则”才能规范履职,实现依法依约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三大规则”是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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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能否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A:

不能。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是为实现业主的物业管理职责而成立,依法履行的职责就是物业管理。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基本法定职能就是对自己小区物业的自治管理。业委会如果作出物业管理以外的决定就是超出法定职能,显然是无效的,因此,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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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能否对业主作出处理决定A:

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管理规约,作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当违反管理规约行为是租赁住户时,业委会可以对业主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业主要求租赁住户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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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否罢免呢?A:

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个别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改选业委会成员。

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罢免: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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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般有哪些呢?A: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业主;

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正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姓名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小区,可以以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姓名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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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全文共 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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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都有业主委员会。但是对于新业主来说,可能还不清楚什么是业主委员会,自然也就不知道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并明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流程。

1.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一般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4.业主委员会的人数设定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5.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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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是什么

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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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那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是什么?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8、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9、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

10、业主委员会凭《XX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温馨提示,以上对其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都有详细的讲解,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还需要对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进行了解,通过就可以了解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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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业主委员会工作如何分工 业委会职责有哪些?

全文共 6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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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业主委员会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类人。根据各个小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以一般的小区为例,常设的职位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这些职位都有哪些具体的分工呢?小编今天为大家分析一下各个职位的分工。

业委会主任:

首先主任应该是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委会事务工作;负责召集业委会会议;组织以及其他有益小区活动开展。在业委会这个体系中,主任相当于领导人,应该把握好整个组织的方向,做到想业主所想,为业主办事,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业委会副主任:

对于副主任来说首先是协助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业委会财务收支工作;负责协助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调解邻里关系,防止各类矛盾激化,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在听取业主的意见基础上综合平衡,解决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务。

业委会副主任:

负责安保和财务的副主任首先也依然是协助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小区治安、安保工作,对物业公司安保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业委会财务收支工作。

业委会委员:

负责小区车辆管理的监督工作;

对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在听取业主的意见基础上综合平衡,解决日常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务。

业委会委员:

负责管理印章;

负责小区治安、安保工作,对物业公司安保工作进行监督。

业委会委员:

负责小区车辆管理的监督工作;

负责管理小区网上论谈,业委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在网上发布,对网上业主意见、提案进行交流,业主意见信息反馈汇总。

业委会委员:

负责维护业主共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小区环境与绿化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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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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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所组成,代表业主之间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去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所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的形式。那么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上面都有所介绍,让更多人对其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责有所了解,下期会给大家介绍其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这些都属于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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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成立业主委员会都需要什么流程?

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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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程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成立筹备组3.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4.选出业委会

二、流程分解

(1)、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同一建筑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

显然,本小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绰绰有余的。

(2)、成立筹备组符合上面两个条件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主管部门接到本条例每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小区筹备组业主代表已于2011年10月13日由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必要的活动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撤离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筹备组开始工作,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大会文件。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15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业主大会应当在筹备组30日内召开,开会应当邀请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3)、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本小区全体业主人数大于200人,可以采取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具体规则是由每个单元的全体业主共同推选3名业主代表,非住宅业主共推选3名业主代表,再加上筹备组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业主代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举行会议之前,业主代表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并应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4)、成立业委会业主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的事项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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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地位

全文共 1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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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管理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与其他的相关机构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上。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中物业管理开展的协议基础。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定,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具体签订。业主由于人数众多和时间精力上等方面的限制,物业管理需要专门物业公司有效管理。

因此,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企业管理小区相关物业事务。作为委托合同的相对人,业主大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双方根据受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即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一般的组织,不能简单地视其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尽管业主委员会不是最高的权利机构,但由于是常设的日常管理机构,其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和核心作用。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一旦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作为签订主体是否有权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变成了如今司法实践的争议之处。

我们认为,将其定性为“其他组织”,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基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关系,业主委员会的权限是由于业主大会授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做出行为。其次,由其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与责任可直接由业主大会承担,这样便可解决理论中探讨的由于业主委员会无其真正所能支配的财产而无法承担责任的问题。再来,界定业主委员会为“其他组织”,就能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资格,即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

实际上,就是从另一个方面给予业主委员会独立的原告、被告地位,其后果能由业主大会承担的法律保障。因此,法律若拟定业主委员会为“其他组织”,既能解决其为业主利益的诉讼主体问题,又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综上,我们绝不能无视业主委员会在现实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生地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忽视其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在涉及物业管理事项上,频频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有关诉讼之中,其地位十分突出。而如前所述,把其定性为“其他组织”,能更好地行使它的职权及在诉讼中有依据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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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全文共 2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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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想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先召开业主大会,业主投票后才能决定是否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那么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下:

一、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经过的流程和准备的资料

1、申请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注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的相关规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受理

(1)业主人数符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规定条件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

(2)收集材料: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或者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3、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成立筹备组的时间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60日内负责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15名)。

(2)筹备组组成: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一是业主推荐他人;二是业主自荐。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4)公示与选择: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后产生业主代表。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5)开展筹备工作: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④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1-4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首次业主大会程序:

①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②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

④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⑤表决。

(2)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①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3)业主大会召开形式:

①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②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

①由筹备组推荐。

②30名以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由筹备组应当审核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2)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

③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④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⑤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⑥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⑦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①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

②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

③经补选后人数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完成。对于经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仍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未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的,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暂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成员人数: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4)备案和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①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③管理规约。

④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⑤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对符合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5)刻章: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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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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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责任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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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业主委员会是自发组建的吗 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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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住宅小区大多数都是由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物业和业主发生矛盾也是非常多的,很多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成立业委会的方式来对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业委会一般都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其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业主选举不合法怎么办

向区县城建局物业科(或管理中心)投诉,其在受理后会安排街道办去进行核查,如果查实业委会确实不合法就会责令业委会解散重新选举。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2、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3、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

(1)收集、登记选票;

(2)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

(3)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三、业主公约的法律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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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全文共 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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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成立条件有:

1、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业主委员会通常由5-11人组成,委员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也可以根据小区情况在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中对委员人数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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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原来业主大会有这么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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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的维护业主权益的机构。很多业主其实并不了解业主大会有什么作用,也不了解业主大会是如何产生的,对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是不了解。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份最全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

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

筹备组应当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市住建局物业办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社区居委会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社区居委会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

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3日。

五、首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物业办会同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首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

六、筹备组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

2、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

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

5、组织每栋业主选举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5日。

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

八、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筹备组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

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办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5日。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好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5cm,箱门贴上封条。

十、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

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2、管理规约(草案);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

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

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

7、其他表决事项。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

十一、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是非业主时,应交待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在现场全程监督。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人代为投票。

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

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筹备组要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

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

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4、投票。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5、统计投票结果。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三、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才能正式通过。

十四、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十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十六、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物业办备案。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

6、其他材料。

十七、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取得市住建局物业办的备案证明后,告知镇社区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持备案证及相关证明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印章。

十八、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筹备组自行解散。

十九、资料存档。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

注:1、所有的公示、公布、通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

2、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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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什么?

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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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在不少社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那么,关于建立的办理流程,我们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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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区别、职责及选举办法

全文共 8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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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关于物业有什么要求,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提。那么业主大会跟业主委员会是个什么关系?各自的职责和成立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召开业主大会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案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

3、确定筹备组成员

4、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5、第一次筹备组会议

6、筹备组的工作

7、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

8、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

9、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

10、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11、业主大会的召开

1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

13、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14、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

15、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16、业主委员会备案

17、刻制印章

18、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

19、资料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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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全文共 5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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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都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但是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并不熟悉什么是业主委员会,那么对其职责也就更不了解了。下文就为您解答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以及职责。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

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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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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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跟其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多人都不了解,但是业主委员会确实可以对其物业公司进行解聘,还可以聘请新的物业公司,那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要对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关系进行了解,还要时刻关注,多了解小区物业收费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等知识,这些都属于物业服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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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登记手续

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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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二、需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制科)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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