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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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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泉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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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适用买卖政策申请条件

泉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群众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经过申请、审查、公示和办理手续四个程序。

申请

市民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户口簿、身份证;3、住房情况证明;4、结婚证及计生证明;5、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泉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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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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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适用申请条件-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南昌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具有南昌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居民,每户限购一套,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外地引进的特殊人才。

2004年底以前,本市市区居民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5年以后,本市市区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综合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水平、住房面积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布。

二、标准认定

根据省市房改文件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为76平方米,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为98平方米,县处级及具有副高职称人员为112平方米,地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为140平方米。

三、家庭收入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指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其他所得。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困难或效益一般企业职工的家庭。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和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教师是指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四、面积超标的处理

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出住房标准的,超标面积部分须加收10%的房价。超标房款由市房改办收缴后上交市财政,列入市住房基金。

五、购房程序

1、申请购房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后,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核实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办核实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户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户,由工作单位及拆迁机构核实盖章;

3、申请购房人持以下证件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核手续:夫妻双方的常住居民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证及租赁契约;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须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从事个体生产或经营的须出具税务部门的收入纳税证明;其他要求出具的资料;

4、经审核通过后,市房改办核发《南昌市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持《准购证》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手续;

5、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市房改办备案;

6、在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将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市房改办对申请购房人身份证号码实行电脑随机摇号排序,以确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购房者凭身份证到市房改办按序选择房源,确定房源后购房者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产权登记经济适用房须凭《准购证》登记产权,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六、出售交易规定

1、据政府部门给出的公告指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必须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2、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4、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等四个条件才能上市交易。对于不满5年的购买者,政府住房部门也特别强调,要统一由政府回购。

七、其他

1、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并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享受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申请人须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处罚。具体细则由市经房办制定。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5、本实施方案由市经房办负责解释。

6、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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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烟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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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买卖政策

烟台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从烟台市住建局获悉,日前,烟台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和地税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为《细则》)。《细则》规定了经适房产权交易的条件,并规定土地收益金的一半要上缴政府。

产权满5年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

“目前,于2003年年底开始供应的锦绣新城一期、二期经适房,今年开始产权陆续期满5年。”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孙渤介绍,此次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新政,旨在更好地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据了解,本次《细则》涉及经适房为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开发区、高新区在内的区域。

具备4种情形之一的已购经适房可以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因特殊原因需申请政府原价回购的;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已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全额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

同时,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所有权有纠纷的;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特殊原因除外);经鉴定为危房的;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

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烟台作为仅次于青岛的山东省第三大城市,地理位置上东连威海,西接潍坊,西南与青岛毗邻,北濒渤海、黄海,与大连隔海相望,共同形成拱卫北京海上门户。同时烟台更是中国最安全城市之一,中国十大幸福感城市之一,中国十大最美丽城市之一,在新兴的二线城市中是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和发展活力的新兴经济强市。

烟台表面上的光鲜并没有掩盖掉内部700万人的矛盾重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烟台人口已经突破700万,虽然烟台城镇人口出现负的增长率,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口基数却显得如此微不足道。对此,烟台市政府出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巨大优惠空间吸引了很多的烟台市民竞相申请,那么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5及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具体包括哪些呢?根据各大新闻网站和政府官网2012年发布的政策消息显示,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具有烟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高于4320元(不含);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8周岁;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除了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也有很多网友想要了解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烟台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包括哪些呢?根据烟台市政府公布的公告显示,具体包括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街道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并上交到区房管部门进行复审,区房管部门核对通过后存档并将材料上交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的发放准购证,申请者凭借准购证在经过摇号、轮候之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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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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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申请条件买卖政策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很多富豪大亨都愿意来青岛购房,以颐养天年。这种现象也间接地抬高了青岛房价,青岛市政府为了规避这一问题,不得不于前几年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来为迅速升温的房地产降温。但是毕竟在遏制房价上升方面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如今伴随着政策方针的变化,经济适用房一改往日的辉煌,已成为落日的余晖,没有了什么热度。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或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或自建、集资建房记录,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按房改政策进行过房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平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市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度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对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管理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青岛市政府为了规避青岛房价被抬高这一问题,不得不于前几年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来为迅速升温的房地产降温。如今青岛经济适用房政策已经走过了近10个年头,十年过程中尽管经济适用房政策也曾饱受诟病,但是毕竟在遏制房价上升方面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如今伴随着政策方针的变化,经济适用房一改往日的辉煌,已成为落日的余晖,没有了什么热度。

连媒体的关注度也急剧降低。但是对于想要购买或者出售经适房的人来说,有关经适房的话题远没有结束。他们一直密切关注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以及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便适时出售经适房。

那么有关2015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以及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都有哪些变化呢?据了解,近年来,青岛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直是紧随这国家政策的步伐,在买卖政策上也与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没有过大的区别,包括:未满5年的,如没有取得完全的房产权,不得私自进行上市交易,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但是要在政府的干预下进行,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土地金。

在经济适用房价格上,由于地理环境的优势,青岛经济适用房价格普遍要比其他城市高,如青岛西区、坦洲三乡地区的十大经济适用房,价格在5000~8000元/㎡之间,如果想在青岛这座城市定居,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对一般市民来说还是挺有压力的。伴随着政府对公租房推行力度加大,这部分市民不妨考虑一下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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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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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三)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建设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费用和拆迁补尝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督,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得计入成本。

2、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二)申请截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

(三)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屋发证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内容。

7、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单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上市交易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每两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截止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并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规定购买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三)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四)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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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常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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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常营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二、八类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本质是要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为此新办法对部分比较困难的家庭提供了优先的保障;分别为老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这八类家庭可优先配售。

常营经济适用房价格

朝阳区常营乡A地块、B1地块、B2地块。这三地块位于朝阳区常营乡,附近有规划中的地铁6号线,与八通线距离也不远,交通比较便利;生活配套比较成熟,其中金融、教育等都较完善。这三地块总占地面积49、37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1万平方米,是今年北京推出的最大两限房地块。这三地块均限价5900元/平方米,是目前北京推出的两限房中价格最低的限价房。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均严格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主要以70平方米以下的两居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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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广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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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买卖政策-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广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在生活成本不断升高的情况下,购房对许多人来说显得愈加困难。所以很多人更愿意购买经济适用房。那么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都有哪些呢?根据广州市政府发布的最新公告,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点:

首先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

其次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并且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之前并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最后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除了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人也非常关心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那么关于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又包括哪几个部分呢?

首先是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购表和相关材料;其次是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市国土房管局及民政局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备案,然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最后经过轮候、配售、选房完成购买。需要提醒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是,近年来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核较为严格,一点发现有虚假信息,会有重罚,所以填报材料时需谨慎。

广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广州作为一个人口密集的大城市,经济适用房更是受到不少人的青睐。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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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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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2015年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符合什么条件、收入多少才能申请经济房?北京市各区购房者收入多少才可购买?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北京各区经济房的准入标准

北京各区经济房的准入标准

三、什么经济适用房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三、卖经济适用房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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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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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适用买卖政策申请条件

太原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般情况下,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太原位于珠江口东岸,东接惠州、南抵深圳、西挨广州,是珠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城市之一。目前太原有常住人口1200万,住房问题可想而知。政府一方面积极想办法应对百姓的住房问题,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改造,意图让这个劳动密集型城市实现多元化发展。

与其他城市相比,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起步较晚,最早的一批可以追溯的2008年,但是即便如此经济适用房的推行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太原紧张的住房难题。如今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也有很多早期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伴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而不再需要经济适用房。对这部分人来说,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似乎更值得他们关注。

首先是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问题,据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也是以5年为分界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除了太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外,也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相关消息,据了解,太原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雅园新村的基准售价为2250元/平方米,虽然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但是由于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的门槛很高,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来说,这样的价格仍然很难担负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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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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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国家逐步开始建设经济适用房,以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的愿景,那么关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简介,欢迎参阅。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由政府列入建设计划,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从而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征。所谓经济性特征是指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它的价格要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更容易被中低收入家庭所接受。适用性特征是指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不因价格的降低而减损质量。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基于完善社会保障的需求而建造的,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也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一般来讲,只要购房者有足够的资金,便可购买商品房(限制购房地区除外)。但要想购买经济适用房,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2、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3、财产状况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可以看出,对于财产状况的限制要视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而定。

4、家庭关系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5、优先配售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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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福建省龙岩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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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须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龙岩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二)不得申请购买的情形: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安置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龙岩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5、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在及曾经工作单位(在外县(区)、外地市的)所在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收龋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龋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按市场价购买的超标准面积部分及购买的附属用房(含杂物间、摩托车车位、小车车位、车库等),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房改出售公房、集资建房相同,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总成交价的1%缴交土地出让金。

龙岩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价格,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导价格(土地性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指导价,土地出让金在取得完全产权时由住户自行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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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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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申请条件有哪些?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2010年中低收入线为家庭人年均收入不高于15000元):

1人15000元;2人30000元;3人45000元;

4人60000元;5人75000元;6人90000元;

4、申请人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以及转让行为的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为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榷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五步: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三、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西安北郊的经适房珠江新城价格在3000以上。根据位置,区域,经适房的定价不同。经适房的申报手续可以在西大街的房地产大厦去申领表格。(位置在百盛对面),也有的楼盘可以代办申领表格,但是具体的手续要自己在社区或街道办理。针对年龄、人口,可以申请不同的面积,但是最大不超过120平米,单身年满30就可以申请,单身面积小一点,也就是60平米吧。如果要购买超出的面积,要在原价的基础上上浮15%来补差价了。

经适房的按揭可以是公积金,也可以是商贷,一般都是建设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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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天津经济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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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天津经济保障申请条件有哪些?

天津保障性住房源的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确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后,将房源情况及销售价格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

什么是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答:所谓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有关部门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条件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怎样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资格的认定?

答:购买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申请人户籍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记载为准,认定其户籍所在区。

(二)家庭年收入的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家庭成员合并计算。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以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四)他处有住房的认定。即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同户籍家庭其他成员有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哪些程序?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七个程序。

(一)告示。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址、面积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部门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二)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向拆迁房屋坐落区房管局提出申请: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户口簿;3、家庭上年收入证明;4、申请人与拆迁单位签定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加盖拆迁单位公章。

(三)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四)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五)审核。经公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将要件原件退还本人并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注明“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购买。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七)权属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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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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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一定不清楚了,一般情况下,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最后,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要明确一点,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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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全文共 11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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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宁波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不签订退房协议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宁波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和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区范围内(指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鼎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端州区、鼎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工商、统计、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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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宁波经济适用房价格新规定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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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是中国有名的文化城,也是浙江三大经济中心之一,所以这里房价自然也不便宜。而在现在生活压力条件这么大,经济适用房也自然成为了新“房奴”专注的焦点。每年每个地区推出的经济适用房数量有限,所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购买的资格,它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在宁波这个地方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内容来具体了解一下。

2013年宁波经济适用房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宁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经济适用房的具体位置

1、位于宁波镇海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位于澥浦、九龙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宁波经济适用房价格新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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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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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适用买卖政策申请条件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长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级。在长沙公布的2013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最高为Ⅰ级,即位置最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办法》规定,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

另外,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后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

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目前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二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其他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

2、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无房。

3、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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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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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5、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大连泉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及户籍家庭成员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2、申请人须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及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单独生活人员,还需年满30周岁。单身的或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状况或未再婚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均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

3、退伍、转业、退役和退休的军人,其入伍前户籍是大连市内四区的可不受5年户籍时间限制。

4、因就学(不含出国)及服兵役、公派留学、服刑等户口暂时迁出的,凭相关证明可统计为家庭成员。

5、申请家庭住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合并计算人口,共同分摊住房面积。

6、申购家庭中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因择校等原因,不在同一户籍地址上,转回户口后计算家庭人口。

7、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计算家庭人口。若申购人及其父母住在祖辈处,应和父母、祖辈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另有住房须共同分摊面积。

8、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的住房上,但父母户籍不属大连市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则父母不统计为家庭人口。

三、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年收入规定

1、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大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线确定。

2、家庭年收入按申请人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合并计算,申请人为单身年满30周岁的按一人收入审核。

3、家庭年收入按申请时间上一年度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商注册经营实体的(含企业的法人及投资人、个体经营者及投资人)须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税务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大连泉水经济适用房政策

对于申请经适房家庭,企业自建经适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据介绍,企业自建经适房不可以向不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不许向企业外家庭出售。因此,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五、申请程序什么样?同普通经适房申请程序相同

申购职工家庭须持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采取相关方式,对申购职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建档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街道办事处对通过的申购职工家庭报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进行复核,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购职工家庭购房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申购职工家庭相关信息进行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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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上海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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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经济适用申请条件价格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低于20万元。在申请工作开展时,将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建立登记轮候册,采取轮候的办法供应。

杨浦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杨浦区此次共有2105套房源供挑选,其中两房占多数,有1555套,销售基准价在6200元/平方米—9000元/平方米不等。

据其介绍,目前五角场街道有三林(8000元/平),周航地区(5000元/平),顾村(7000元/平),浦江镇(6000元/平)四个经适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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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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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适用买卖政策申请条件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等规定执行。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及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徐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时,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徐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二、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的8%~12%进行缴纳,单位和个人的比例是1:1。

徐州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申请步骤:(1)提出申请。(2)等待通知。(3)缴费认领。

2、价格: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3、申请条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并统一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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