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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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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东省汕头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全文共 1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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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租房申请条件管理办法

汕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汕头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以上汕头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肇庆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汕头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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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

全文共 2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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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的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11月17日发布。

以下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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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娱乐场所噪音管理办法

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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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内部声音控制,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高于96分贝,可是对于娱乐场所的边界噪音,也就是娱乐场所透过门窗传出来的声音分贝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了。例如:建筑底层娱乐场所“低音炮”引发的建筑物共振,会影响居民的夜间睡眠。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我国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条例》中关于娱乐场所的营业结束时间限定在凌晨2时的新规定,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将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娱乐场所在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如果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今天小编对娱乐场所噪音管理办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家用电器噪音标准是多少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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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文共 9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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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首次生效时间2007年1月30日最新修订时间2006年12月13日

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

《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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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共 49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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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早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初期就被引入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之中,且已收到良好的效果,现今,许多房地产开发商越来越重视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前期合作,也为日后物业的售后服务与长效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然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又有什么办法呢?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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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文共 7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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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细则》规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

第七条已经发生第三条(一)至(十一)项提取行为,再次部分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已用贷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或贷款手续提取的。

第九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二)以已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

(三)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四)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条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至第(十)项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第十六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二)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第十七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至(十八)项规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6.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7.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必须还款满2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度;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如还款期间曾以其他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予以累计,只能提取当年还款额。贷款期间历年未足额提取部分及间隔未提取部分金额不予累计提取。

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6.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提取不了公积金;部分冲还贷,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结清证明和冲还贷明细。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借款合同》;5.首付款收据(发票);6.放款回单(贷款支付凭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7.组合借款的提供审批后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异地组合贷款需提供其公积金中心盖章的相关证明。(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

6.出院诊断书;

7.医疗付费专用票据;

8.与职工本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经年检的《低保证》及《低保优惠证》;

5.录取通知书;

6.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7.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5.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确定房屋准确面积的《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本人到场签署单身声明)。

(十二)退休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三)省外转出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异地转移通知书》(原工作单位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3.《调令》、《任职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或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4.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需加盖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十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身份证(需本人亲自到中心办理),继承人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职工死亡证明;

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五)出国定居的:

1.职工本人护照、签证、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出境定居证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格式)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企业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户口簿;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第二十条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需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

第二十一条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但必须是职工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职工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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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 德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全文共 1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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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租房管理办法-德州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德州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即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德州公租房补助额约为市场租金的50%~80%。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德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来,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主要为“夹心层”人群提供保障,所谓夹心层有两种定义:一是内夹心层,指虽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又买不起经适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40%;二是外夹心层,指超出经适房供应范围,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人群,主要以新参加工作、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80%。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根据《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虽然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仍然规定申请人户籍为德州户籍,但是针对大量初到德州工作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需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即可,专业引进人才及连续缴纳三年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有申请资格。

德州公租房买卖政策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只要上年度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低于25万元或者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低于50万元即可申请。而德州副市长在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个人收入上限可能提高至年收入税前10万元,这将令更多打工仔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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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平凉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平凉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11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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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租房管理办法-平凉公租房买卖政策

平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买卖政策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公租房买卖政策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平凉公租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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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营口公租房管理办法 营口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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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租房管理办法-营口公租房买卖政策

营口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营口公租房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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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邯郸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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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租房管理办法-邯郸公租房买卖政策

邯郸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邯郸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邯郸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区政府在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邯郸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邯郸公租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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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全文共 25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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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的相关规定

卫视禁播电视购物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10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新的管理办法将从2010年1月1号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这一次把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而且据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介绍,在今天下发到各地广电机构的一个配套通知里,已经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强调,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等和居家购物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晚上6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在内容方面,除了再次明确,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还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夸大夸张的宣传来推销商品,误导消费。

新规定还对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设定了准入门槛,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等等。

另外,新的政策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审查,对居家购物节目(也就是购物频道)内容负责。因审查把关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有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提法这还是第一次。

电视剧禁插广告

2011年11月28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化妆品介绍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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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溧阳公租房管理办法 溧阳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9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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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租房管理办法-溧阳公租房买卖政策

溧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溧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溧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溧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溧阳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溧阳区政府在溧阳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溧阳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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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呼和浩特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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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租房的管理办法买卖政策

呼和浩特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呼和浩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呼和浩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呼和浩特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呼和浩特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呼和浩特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呼和浩特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呼和浩特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呼和浩特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呼和浩特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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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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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租房管理办法-厦门公租房买卖政策

厦门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盛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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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贵阳公租房买卖政策 贵阳公租房管理办法

全文共 1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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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租房买卖政策-贵阳公租房管理办法

贵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贵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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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咸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咸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全文共 1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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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咸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咸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咸阳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咸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咸阳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咸阳区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咸阳公租房买卖政策《细则》的亮点还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咸阳区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佛山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咸阳公租房买卖政策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佛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佛山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咸阳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咸阳公租房管理办法

咸阳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咸阳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咸阳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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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及买卖政策

全文共 10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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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租房管理办法买卖政策

晋城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34号),规范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端州城区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单位或端州区政府在端州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质的住房。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端州城区公租房分配实行统一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端州城区公租房配租审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后的监督管理。

晋城公租房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晋城公租房买卖政策

房屋租赁问题是外出务工朋友都会涉及的一个问题,从务工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从客观角度讲如果双方都能达到一种共赢的状态则不容易发生此类现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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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保险公司营销团队管理办法

全文共 4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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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加强团队管理,推动保险公司营销队伍的稳定,促进业务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团队需要制定相关的保险公司团队管理方法。以下是小编和您分享的有关保险公司团队的管理方法,以供参考。

保险团队管理方法四:严格监督指导

主管需要树立团队的责任心,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例如,每个周、每个月对属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追踪,对于落下进度的属员辅导或者给予提醒,随时掌握整个团队的销售进展情况。如果主管能够像老师检查学生作业一样去监督指导属员的工作,迫于监管压力,属员内心会产生纪律约束,也就不会对工作太松懈。

保险团队管理方法三:引导积极心态

心理学家认为,人之所以染上拖延症,大都是为了逃避本来该面对的事情。因此,主管帮助属员戒掉拖延症,要从属员的心态去引导。1)如果属员对必须去工作十分抗拒,那么引导属员试着想象自己停止拖拉完成一项任务时的好心情,或者他无法完成该任务时的糟糕心情。2) 如果属员担心可能会失败,告诉自己不用一口气完成整个工作目标,只需着手去做第一步或者前两步即可。3)如果属员对待办事项清单中的某一项任务特别恐惧,那么引导他先从其他的任务开始,最好是他最愿意做的事项,由此积聚的动力将帮助他之后着手去解决更难的任务。4)树立属员的自律性,从工作中的小事情抓起,慢慢帮助他戒掉拖延的习惯。

3、团队分类:

按团队的组建方式划分,团队可分为以下两种:

(1)原创团队:按照团队标准首次组建团队,其团队长和队员不隶属公司既有团队的,即为原创团队。

(2)裂变团队:现有队员按照团队标准组建的新团队,即为裂变团队。

3、团队归属:

(1)新增队员:新增队员须如实填写推荐人,团队长必须是该队员的直接推荐人。

(2)现有队员:

①无人接管的队员:由于原团队长退出造成队员无人接管的,所属机构可向总公司申请由机构其他团队进行接管,经拟任团队长与被接管队员双方签字、确认隶属关系后,报总公司销售中心批准,分公司销售推动部进行系统数据调整。

②无隶属团队的队员:由所属机构指派专人对其业务活动进行专项管理、辅导和支持。

4、团队长对象:除各级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理赔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都可按团队组建标准建立团队。

5、所有人员可以全国跨区域出单,均属于该团队业绩。

6、团队队员也可以跨区域组建。

保险团队管理方法二:加强团队协同作业

寿险团队比一般的团队更重视团队意识。寿险团队之间永远有各种业务竞赛,每个团队夺取冠军的斗志,只有依靠团队意识的落实和团队荣誉的重视,才能产生更高的绩效。单打独斗的营销员固然也能创造业绩,但加强团队协作更能让团队成长,因为许多经验不足的新人,需要由经验丰富的营销员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销售流程,才能创造更多的业绩。如果一个人实现了高业绩,却不愿帮助团队其他成员,这就像球队中的明星球员,如果不懂得团队合作,仍然无法赢得胜利。团队的凝聚力往往就是在这些协同作业中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

保险公司团队管理方法2:工作职责

1、推动本团队业务目标达成;

2、推动本团队增员目标达成;

3、负责本团队日常管理及队员业务技能培训;

4、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政策和标准;

5、本团队如出现退保、应收、阴阳单、客户投诉等各项违法违规问题,团队长与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团队管理方法3:进退机制

1、进入机制

(1)申请团队长需签署以下文件:

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与《协议》、《团队长职责承诺书》,不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署《协议》和《团队长职责承诺书》。

(2)申请团队员需签署以下文件:

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与《协议》,不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署《协议》。

2、退出机制

(1)团队长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离职或转任造成团队长更换的,拟任团队长须办理团队接管手续,经所属机构审核后,报总公司销售中心审批。

(2)队员原则上不得退出团队,但可裂变组建新的团队。

保险公司团队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团队长的管理,推动公司有效增员,确保团队长队伍的稳定,促进业务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建原则

1、团队标准:每个团队设团队长1名,最低人数为6人(含团队长),不设上限。

2、团队分类:

按团队的组建方式划分,团队可分为以下两种:

(1)原创团队:按照团队标准首次组建团队,其团队长和队员不隶属公司既有团队的,即为原创团队。

(2)裂变团队:现有队员按照团队标准组建的新团队,即为裂变团队。

3、团队归属:

(1)新增队员:新增队员须如实填写推荐人,团队长必须是该队员的直接推荐人。

(2)现有队员:

①无人接管的队员:由于原团队长退出造成队员无人接管的,所属机构可向总公司申请由机构其他团队进行接管,经拟任团队长与被接管队员双方签字、确认隶属关系后,报总公司销售中心批准,分公司销售推动部进行系统数据调整。

②无隶属团队的队员:由所属机构指派专人对其业务活动进行专

项管理、辅导和支持。

4、团队长对象:除各级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理赔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都可按团队组建标准建立团队。

5、所有人员可以全国跨区域出单,均属于该团队业绩。

6、团队队员也可以跨区域组建。

二、工作职责

1、推动本团队业务目标达成;

2、推动本团队增员目标达成;

3、负责本团队日常管理及队员业务技能培训;

4、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政策和标准;

5、本团队如出现退保、应收、阴阳单、客户投诉等各项违法违规问题,团队长与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进退机制

1、进入机制

(1)申请团队长需签署以下文件:

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与《协议》、《团队长职责承诺书》,不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署《协议》和《团队长职责承诺书》。

(2)申请团队员需签署以下文件:

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与《协议》,不持有保险代理资格证的签署《协议》。

2、退出机制

(1)团队长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离职或转任造成团队长更换的,拟任团队长须办理团队接管手续,经所属机构审核后,报总公司销售中心审批。

(2)队员原则上不得退出团队,但可裂变组建新的团队。

四、奖励措施

(一)团队长管理奖金

1、团队长在任期内可享受团队长管理奖金。

2、奖金发放前提:(1)本团队应收清零;(2)每月至少6人(含)以上有效出单,每人实收保费≥1000元/月。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均不能发放团队长管理奖金。

3、奖金计提范围

所有队员的业绩只能被上一级团队长计提管理奖金,不可重复提取,即原创团队的团队长可将本团队全部业绩(含其本人)纳入团队长管理奖金计提范围;裂变团队的团队长,其本人业绩不纳入团队长管理奖金计提范围;

4、奖金发放办法:团队长管理奖金=团队实收保费×提奖比例,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二)新团队长扶持补助

1、新成立团队的团队长自团队成立之月起享有三个月的扶持补助。具体办法如下表:

2、新成立团队当月达标者,扶持补助与团队长奖金不重复计提。

3、新成立团队当月未达标者,享受团队长管理奖金。

(三)奖金发放时间:次月20日发放到卡。

(四)季度奖励

当团队季度保费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如该季度内有月考核未达标而无法计提团队长管理奖金的,当月未纳入提奖范围的实收保费可参照对应提奖比例予以发放,作为对团队长的季度奖励;当团队季度保费累计达到150万元及以上者,一次性给予团队长1000元作为季度奖励。

(五)旅游奖励

团队长于上半年或下半年连续两个季度领到1000元团队长季度奖励者,公司组织团队长国内旅游一次;

对全国团队业务排名前30位的团队长奖励国内游一次;

(六)培训奖励

年保费规模达到800万元、历年制赔付率在50%以下的团队长,

纳入公司人才库作为机构管理人才进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作为机构管

保险公司团队管理办法理人员的后备人选。

五、本方案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总公司销售中心保留最终解释权。

附表:

团队长更换申报表

不在于你目

前是怎样的人,而在于你将成为怎样的人。 没有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保险公司团队管理方法4:奖励措施

(一)团队长管理奖金

1、团队长在任期内可享受团队长管理奖金。

2、奖金发放前提:(1)本团队应收清零;(2)每月至少6人(含)以上有效出单,每人实收保费≥1000元/月。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均不能发放团队长管理奖金。

3、奖金计提范围

所有队员的业绩只能被上一级团队长计提管理奖金,不可重复提取,即原创团队的团队长可将本团队全部业绩(含其本人)纳入团队长管理奖金计提范围;裂变团队的团队长,其本人业绩不纳入团队长管理奖金计提范围;

4、奖金发放办法:团队长管理奖金=团队实收保费×提奖比例,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发放条件发放金额

(团队实收保费

(15万≤团队实收保费

(团队实收保费≥30万)部分团队实收保费×2%

(二)新团队长扶持补助

1、新成立团队的团队长自团队成立之月起享有三个月的扶持补助。具体办法如下表:

月份发放条件扶持补助(元)

第一个月至少6人,每人实收保费≥2000元1000

第二个月至少6人,每人实收保费≥5000元1000

第三个月至少6人,每人实收保费≥10000元1000

2、新成立团队当月达标者,扶持补助与团队长奖金不重复计提。

3、新成立团队当月未达标者,享受团队长管理奖金。

(三)奖金发放时间:次月20日发放到卡。

(四)季度奖励

当团队季度保费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如该季度内有月考核未达标而无法计提团队长管理奖金的,当月未纳入提奖范围的实收保费可参照对应提奖比例予以发放,作为对团队长的季度奖励;当团队季度保费累计达到150万元及以上者,一次性给予团队长1000元作为季度奖励。

(五)旅游奖励

团队长于上半年或下半年连续两个季度领到1000元团队长季度奖励者,公司组织团队长国内旅游一次;

对全国团队业务排名前30位的团队长奖励国内游一次;

(六)培训奖励

年保费规模达到800万元、历年制赔付率在50%以下的团队长,纳入公司人才库作为机构管理人才进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作为机构管理人员的后备人选。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险团队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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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团队管理方法1:组建原则

1、团队标准:每个团队设团队长1名,最低人数为6人(含团队长),不设上限。

保险团队管理方法一:善用竞赛激励

业务工作是每个月都有业绩目标的高挑战性工作,相对地,也是挫败感较大的工作。想持续创造团队高业绩,团队主管就必须善用各种竞赛或其他激励手段,而且必须是常态性的。每个月,团队主管都要有一个业务推动办法,来持续激励团队中的每一个营销员。因此,在奖项设置方面既要有一定的诱惑力,让每个人都提得起劲;又要最大范围地照顾到团队每一个人,不要让奖励成为明星营销员的专利。业绩好了,大多数人都还能获得奖励,团队的凝聚力自然就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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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全文共 44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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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员工的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外派培训质量,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ZZ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ZZ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ZZ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篇2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试用范围新管理岗位、新技术、新设备引进等所需外派培训外派培训: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员工派遣参加公司外部培训、学习活动

2.培训费用

2.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2.2培训费用的报销应出具相应、有效的发票,并于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记备案。如遇以下情形,则不予报销费用:员工在外派培训期间因私人原因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员工在培训(理论)结束后没有通过考试或未获得相关证书,实际操作中没有达到独立操作上岗能力的

3.外派培训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训时间在工作日进行的,按正常出勤计算,培训时间在休息日(含下班后的延长工作时间)进行的,不计加班3.2受训人应遵守培训方的时间安排和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自动扣除工资3.3外派人员因重大事宜,无法参加培训时,因提前向培训方管理部门说明薪酬福利

3.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3.5员工在参加理论培训期间出勤参照3.1执行;在实际岗位操作期间,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应保留出勤记录,公司根据出勤予以发放津贴

3.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4.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4.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4.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外派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2.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外派培训需求申请

第四条培训人选确定

1.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派受训人员。

2.各部门结合部门发展的需要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推荐合适人员参加外派培训。

3.员工个人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向公司提出参加外派培训的申请。

第五条外派培训申请参加公司外派培训学习的人员应事先填报“外派培训申请表”,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外派培训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录一。

第三章外派培训形式

第六条外派培训可选择大专院校进修交流、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赴国外参观或考察、到其他公司或工厂进行访问交流等方式,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外派费用管理

第七条外派培训费用参训员工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参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培训协议模板见附录二)。

第五章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员工参加外派培训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与各项福利待遇正常计发。

外派培训的方式

到大专院校进修交流

派赴国外参观或访问考察

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

到其他公司参观或访问

第九条受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外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受训学员需在学习结束的五天内,对学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受训学员必须按时回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目的

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员工专业知识,技能,技巧;更新观念,提高员工思想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绩效;促进员工个人全面发展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外派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外派培训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高层员工。

外派培训:是指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指定派遣员工参加公司外的一切培训、学习活动。

第三章:外派培训员工资格审核

1、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外出培训

(1)在公司连续就职两年以上,并且有长期在公司服务的意愿; (2)在上年度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以及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 (3)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人员,或被列为公司人才储备和培养的人员。

2、以下人员提出外出培训的申请一律不予接受

(1)在公司就职不满一年的员工;

(2)上一年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

根据外派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四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1、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2、 参加培训的员工均须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须做好外派培训备案。

第五章:外派培训的计划、实施、管理

1、外派培训计划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拟定。根据培训时间、地点,安排被培训人员的日程与行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培训人员。外派培训人员与综合管理部签订《员工外派培训协议书》此协议一式两份,培训人员和公司各执一份。 2、培训费用:

包括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公司一次性预借报销的方式,参加培训前,公司预先支付其预算范围内的所需费用;培训期间,若发生其他费用,采取培训人员预先垫付,培训后凭发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培训申请表、培训证书、培训协议)报销。 3、管理规定:

(1)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机构所规定的报到、上课、测试等相应培训管理事项;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培训人员在受训期间,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公司

的形象。

(3)受训人员返回后,将《培训总结报告》及培训教材、资料、笔记等交于公司综合管理部。有颁发培训证书也一律上交综合管理部存档。规定时间内未交或拒交者,扣除其相应绩效考评分外,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另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内的外出培训资格。

(4)受训者返回后,主动于直接上级领导汇报培训情况。应就受训内容、培训心得可与部门或部门以外员工交流,不得借故推诿。 (5)受训者返回后,根据培训经历要写《培训心得报告》。并在公司协调会议上与大家分享。

(6)综合管理部收集被培训人员的培训相关资料、证书等,做好存档,以便公司内部培训时需要。

(7)受训人员直属上级应以适当的方式考察员工培训效果,可做长期跟踪,公司培训部负责督促、跟进和记录。

附件:

《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员工外派培训协议书》

综合管理部 2014年5月9日

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员工外派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公司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安排乙方赴 市参加由 /学校/机构举办的 培训,培训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培训期间,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绩效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其它工资执行原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集团统一标准执行;乙方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连续计算工龄。

三、乙方受训合格,培训期间学费、教材费由甲方承担 %;餐饮费、住宿费、往返公司的交通费按公司出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乙方须按甲方财务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票据方可报销。

四、乙方接受培训后,同意在以前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基础上,继续为甲方服务 年,续增的服务年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计 月。

五、乙方如在服务年限(含续增)期间离职,须按以下办法向甲

方补偿由甲方承担的培训费用(包括乙方报销的学费、教材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1、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服务年限未满6个月(含)的,补偿全部费用。

2、超过6个月的,按剩余服务月份乘以月补偿金额计算应补偿费用,具体计算如下:

培训补偿金额=(约定的服务月数-已履行的服务月数)x月补偿金额

月补偿金额=甲方承担的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月数

3、乙方如多次参加培训,则分别计算培训费用,培训补偿金等于历次培训补偿金额的总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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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贵州六盘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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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租房管理办法买卖政策

六盘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租房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管理办法》还提及到,如果承租人具有3种情形,将退出公租房。其一为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中还明确,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盘水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近日,市房产局发布了公租房的受益人群,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都可申请公租房。不过,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有特殊需要也可申请续租3年。并且公租房不能转借,公租房如果超过3个月没住,或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公租房也会被收回。

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四类人可“租”公租房三年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具有本地城区户口,且在城区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保障条件;

2、新就业人员,须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3、外来务工人员,须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4、市、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可优先安排。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确因需要的经批准可续租3年。

不能转借3个月不住就收回

公租房买卖政策还指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及家庭人口变化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如果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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