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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十大养猪企业排行榜最新【优秀20篇】

中国最具有幸福感的城市都有哪些城市呢?这个目前也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只能根据网友的评价而对中国的幸福城市进行一个排行,下面是中国幸福城市排行榜前十名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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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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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下,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是通过控制事故的发生来实现的。因此,防止或控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工作。那么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呢?今天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它揭示了电力行业生产建设的客观规律,也是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准则。从理论上讲,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了解事情的性质和规律性,坚持按照规律办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提前做出防范措施,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否则待事故发生后再去抓,将只能是接受教训,而无弥补已造成的事故损失。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1、进行超前防范。俗话说:“水未来时先筑坝”,当新职工参加工作时,就要对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观念和技术素质,培养他们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

2、抓住不安全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发现苗头,早抓快抓,尽快铲除。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

3、摸索规律,举一反三。任何事故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我们应善于发现、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对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充分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止再出现类似的事故。

(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是多年工作的总结,是以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纲领法则。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电力企业的领导,既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我们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各级领导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才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才能让职工更好的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在思想上维护安全规定的严肃性。要严格要求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把“两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2、在组织上保证安全规定的强制性。《安规》是法定性规程,是非照办不可的,如违规造成损失,不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来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在个人行动上强化执行《安规》的自觉性。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办事,只有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4、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作为供电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之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明和素质的重要标志。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重要基础。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充分体现对人的高度重视、高度尊重、高度负责和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局面的长久保持,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建设要做好以下几点:

1、齐抓共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融合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通力配合。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开展各种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时刻把握安全的主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曝光习惯性违章违规操作等不安全现象,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2、全员参与。在企业中,每个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对安全生产都负有一定责任,整个企业就像一台机器,员工就好比机器上的一个个零件,哪一个零件出了故障,都有可能使机器停运。回顾以往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事故都是少数安全素质不强的员工酿成的,往往是这些少数人,成为可能产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成为事故的隐患。因此安全文化建设应强调全员参与,职责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3、注重实效。安全文化建设既要开展一些轰轰烈烈的活动来营造浓厚的氛围,更要注重实效。安全生产的实践告诉我们,教育现场实际操作施工人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同时还要开展能打动员工心灵,引起心理共鸣的其他活动,如学习事故案例,回顾安全教训,分析以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用发生在本行业、本企业员工身边的事故教训现身说法,教育员工,使安全教育收到实效。

4、常抓不懈。安全文化是从更深的层次影响员工的观念、道德、态度、情感、品行,安全文化素质的养成要靠不断的熏陶、影响、渗透,安全行为的规范也绝非一日之功,安全文化建设不可能像实施一项安全措施、安全管理方案或者一项具体计划那样立竿见影,而是需要持续不断,循序渐进,日积月累,常抓不懈,不断创建丰富的安全文化,方能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环境氛围。

(四)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

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职工、是个人。如果能将这个主体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强群众学习教育,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班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全规程,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每个职工要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侥幸心理等,把过去的事当成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经验教训,警钟常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识、安全整体、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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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间销售损失如何处理

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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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也都会进行相应的合作,企业间销售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过企业间销售也会出现一定的损失,那么企业间销售损失如何处理?对其讲解下。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迫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就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予以重点关注,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企业间销售损失处理方式很重要,上面小编对其作了详细的讲解,不仅要了解这些知识,还要对其企业如何避免财产损失等了解,这些都属于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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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购买智能家居需要考察企业三点实力

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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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依靠产品而生,企业实力来源于产品实力。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智能家居产品时,一定要考虑企业的实力。作为企业,依靠产品赢来的客户远比依靠高昂的广告费宣传赢来的客户可靠,同样的,企业节省下来的宣传费用可以再投入到产品生产中,这样才是一个良性循环。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讲,企业实力决定产品品质。

那么如何选择优秀的智能家居企业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工作人员背景:与工作人员当面沟通,了解企业背景、产品技术。通过沟通来初步判断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同时可以了解到该企业的企业文化。

2.企业技术实力:正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会主动出示证明企业技术实力的资料和证明。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采用的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

3.企业案例和经验:企业的成功案例和成熟经验可以彰显企业的雄厚实力。通过详细的询问我们可以了解到企业的专业性和实力的真实性。

还有一点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那就是寻找智能家居展厅。很多企业在当地会设立智能家居展厅,通过亲自考察和体验来判断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挑剔不是目的,选择对的产品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助您选择出正确的智能家居厂商,选择出您真正需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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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

全文共 4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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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具体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要注意什么?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的相关信息吧。

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

1、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所需费用

不收费

2、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3、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网上申报

点击进入《设社保局网站》

2.前台办理

单位网上申报成功→打印 《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申请》→持所需材料→征收前台办理→为员工参保成功

四、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办理地点

网上办事大厅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辖区社保局 查阅: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4、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所需材料

职工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数码照相回执

原件

数码照相回执是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上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5、企业非深户员工首次参保深圳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深圳市参保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深圳市参加社保登记的员工;

2.职工为非深圳户籍、非港澳台及外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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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全文共 1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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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制、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并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妨碍甚至完全阻止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竞争状态下的经营者。

从客观方面来看,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往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该行为也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全文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一、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公共交通企业

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三)殡葬行业企业

1.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2.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

3.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二、各公用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切实采取整改行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从轻处罚。

三、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企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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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

全文共 4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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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安全生产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建筑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如何改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日益显得重要,需要加强管理人员相关法规知识,那么你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看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法规知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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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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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合伙企业财产有多少了解?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看过“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使用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和合伙企业经营创造积累的财产。

1、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

对这一部分合伙企业财产,如果合伙人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用。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2、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

包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一切所得。这部分财产一样归合伙人共同共有。这部分财产虽然是共同共有,但若分割财产,则要“按份”进行。这种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才具有实际的意义,成为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共有或者共同共用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在完成出资以后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归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管理、使用,具体体现在: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意味着实行一票否决制。

如果经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发生入伙的问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依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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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企业安全生产条幅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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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企业安全生产条幅精选有哪些吧?

1、上班多留神,慎防意外生。

2、安全千金难买,命运自己主宰。

3、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4、安得万人在,全心为生产。

5、客户是上帝,质量是生命,地球是市场,安全是保障。

6、安全知识要知道,劳保用品要戴好;上班工作多留神,平平安安最开心。

7、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8、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大道天天行。

9、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10、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1、打工在外不容易,安全首先放第一。

12、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13、安全生产必须依靠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科学技术也是第一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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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企业申请汽车贷款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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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汽车贷款条件有哪些?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也叫汽车按揭。公司申请车贷与个人申请车贷的要求有何不同,需要满足怎样的申请条件?企业能申请汽车贷款吗?现在听小编具体介绍一下企业申请汽车贷款条件有哪些吧。

汽车贷款条件

现在,我们最常用的贷款买车方式有银行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三种。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是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因此有人问“企业能申请汽车贷款吗”。据悉,公司也可以贷款买车,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非个体工商户。2、注册资金在五十万以上。3、公司成立一年以上。4、借款人必须是公司股东。同时,需要准备好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三个月对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收入证明等材料。以上是关于企业申请汽车贷款条件以及相关内容的全部介绍,希望上文能帮到你,了解更多的贷款知识敬请关注团贷网借贷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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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建筑企业管理知识

全文共 3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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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企业管理水平落后、技术能力不足尤其是企业知识更新缓慢的弊端正逐渐显现出来,导致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建筑企业管理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第九条亦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新规定建筑工地上劳动者受伤作出了特殊的拟制规定,法律是从保护农民工的相关权益出发,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责任,该种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或者连带责任,并非直接认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在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该承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而,无论是从根据建筑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性质,还是从意思自治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2、建筑工地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兼得

现实中,建筑公司处于降低用工风险的考虑,一般为农民工购买建筑工地上的团体意外保险,因此,建筑方代表认为根据购买该保险的初衷,应当将意外保险的理赔金额在工伤保险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可以得知,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范畴,由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自愿的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意外伤害险时,保险利益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建筑公司并不是直接的受益人。

再次,人身意外保险区别于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建筑公司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前提下,有权主张该权利。

综上分析可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享受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利益。

3、违法转包中的农民工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违法转包中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不是在承包业务时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且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根据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对建筑工地上的违法转包情形下,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因为建筑公司往往具有赔付能力,从保护农民工利益角度出发,大大缩短了纷繁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农民工因公受伤应当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而不应当对该司法解释作机械化缩小解释。

(2)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国家在立法层面,如果农民工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这避免了建筑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的风险,但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故根据平等对待原则,不应当歧视工地上的农民工。

(3)从立法结构上看,《工伤保险条例》中使用的“职工”概念必须具备“劳动关系”的要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第(五)的特殊规定,是对此进行的一种例外性的填补,而并非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补充。综上,笔者认为违法转包中的农民工上下班过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建筑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申请工伤需谨慎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工伤和人损的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不一致,通常工伤的赔偿金额高于普通人损的赔偿金额。但笔者建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申请工伤要慎重。以江苏地区为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国目前的建筑工地上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很多,其中很多人没有养老保险,不得不到工地上干活。如果走工伤途径,则无法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汝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人社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则农民工必须按照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赔偿,无权再选择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故在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审慎思考。

5、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3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铺平了道路,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农民工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该规定与传统的工伤认定存在很大区别,传统的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中止工伤认定,告知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新规定对该种特殊情形下作出了特殊的拟制规定,不再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大大缩短了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农民工申请工伤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6、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上,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有观点认为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人社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笔者认为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这是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特征。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而现实中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往往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工资一般均有包工头发放,且工资论天数计算,并不需要接受建筑公司的日常考勤。故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分析,建筑工地上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两大基本法律特征,劳动者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2013年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第十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有观点认为,人社部的意见与江苏省人社厅的意见相比,位阶更高,应当适用人社部的意见,故建筑工地上因公受伤的农民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得将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首先,不应当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作扩大解释,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工伤基金的支付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劳动者的利益可以得到长期保障;其次,由于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法律的特殊规定,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至退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事实上,很多农民工受伤是已经接近60周岁或者超过60周岁,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缴纳保险存在实际困难;最后,几乎没有建筑公司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有的建筑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危险,劳动者的权益面临随时落空的危险。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优先保障,让建筑公司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综上,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建筑公司应当向农民工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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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化工企业安全质量标语大全

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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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内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责任制管理主要包括责任制建立、沟通和回顾等,其中责任制内容是否基于实际出发,直接影响责任制的管理效果,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化工企业安全质量标语大全有哪些吧?

1严谨思考、严密操作、严格检查、严肃验证

2人人有改善的能力,事事有改善的余地

3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4上下沟通达共识,左右协调求进步

5一个疏忽百人忙,人人细心更顺畅

6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顺畅不会错

7仪器设备勤保养,生产自然更顺畅

8眼到、手到、心到,不良自然跑不掉

9一线工人请注意,品质效率在于你

10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11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12做好产品包装工作,确保产品最终质量

13强化班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14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15宁愿事前检查,不可事后返工

16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17力求一次做好,争取最大效益

18做无差错能手,向零缺陷迈进

19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20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

21仓储原则要遵守,先进先出是基础

22化学物品很危险,存储使用要小心

23进料出料要记清,数帐管理更分明

24爱惜物料、重视品质、合理规划、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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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讲义内容有哪些

全文共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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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完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职责目标和工作压力层层传递下去,直至每一名岗位员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专业路分管,职能部门监控,党政工团齐抓,全员参与的职责体系和工作局面,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讲义内容有哪些吗?

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国以来我国已制定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将近300项。

第一层级:法律

法律居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其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建筑法》、《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等。

第二层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第三层级: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四层级:安全生产标准

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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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物权法对于企业财产是怎样保护的

全文共 16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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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都知道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那么大家知道物权法对于企业财产是怎样保护的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物权法对于企业财产是怎样保护的详情如下;

第一节 关于企业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关于企业的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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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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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怎么样?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在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时,很多企业主都有被银行拒绝的情况。那么,小微企业贷款怎么样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小微企业贷款

一、地方政策的支持很多地区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专门推出了帮助小微企业贷款的政策,并且我国也推出了许多帮助小额企业贷款的政策,国家扶持的行业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到成本较低的贷款。二、经营循环贷款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循环贷款,也就是企业主可以随时借款,随时还款,并且可以循环贷款。只要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小微企业都是可以申请经营循环贷款的。三、支持汇票贴现很多企业会收到汇票,而汇票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兑付,小微企业缺钱时,可以申请汇票贴现,持票人拿还未到期的汇票到银行即可申请汇票贴现。四、放款速度快由于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很多贷款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快速申请贷款的通道,小微企业只需按正常流程申请贷款,即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还是有很多的,上文小编为你简单呈现的四点,希望能帮到你更好更多的了解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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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常见问题

全文共 4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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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相关法律知识。

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常见问题

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回答:可以。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若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p#副标题#e#

问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一、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问题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回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问题六: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要达到25%?

回答: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问题七: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问题八:如何理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回答: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说明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从该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务部对暂行规定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问题九: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回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

第三十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

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均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问题十: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的案例

回答:**有限公司于2013年获得上海市**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号),同意**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股份有限公司”,随后**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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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化工企业安全用电警示标语大全

全文共 6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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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安全事故频发存在的原因分析,可以较清楚地看到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培养一支能管、会管并高度负责的专业管理队伍,从而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为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的发展做出保证,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化工企业安全用电警示标语大全有哪些吧?

1.不私拉不乱接,私拉乱扯引灾祸。

2.保险丝保险片,严禁铜铝铁丝代。

3.破股线不能用,挂钩接电更不行。

4.小水泵脱粒机,不准带电来搬移。

5.通信线电视线,远离电线才安全。

6.电线下莫盖房,危及安全祸难防。

7.堆柴草打麦场,远离电线免祸殃。

8.修房屋砍伐树,小心触电出事故。

9.机动车要安全,勿碰电杆和拉线。

10.电线杆和拉线,别把生畜往上拴。

11.杆塔边拉线旁,禁止取土把炮放。

12.爬电杆晃拉线,这样玩耍不安全。

13.要用电先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

1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5.修房屋砍伐树,小心触电出事故。

16.小水泵脱粒机,不准带电来搬移。

17.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18.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工作安全。

19.线碰树电打火,赶快通知供电所。

20.为防拒动月月试,退出运行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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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全文共 11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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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缺少经验,必然导致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这正是滋生事故的温床。为此我们各班组、各部门都定期学习安全文件,交流经验,谈安全问题,做安全分析,从他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用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有哪些吧?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档案(以下称安全台帐)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安全台帐资料记录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安全台帐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均必须遵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建立相应的安全台帐,安全台帐由各生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

第二条: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装订成册,编写相应的目录。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资料分为以下几大类:

1、责任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上下两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车间主任(工区、段、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3、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4、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三级教育资料。

6、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情况资料。

7、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含设备保养、维修、检验、检测、使用情况等资料)。

8、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9、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台帐资料(如有则建立)。

1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11、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第四条:以上安全台帐统一采用12种台帐格式附后,各生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表格(采用A4纸)。

第五条:每年年终台帐装订成册保存。

第六条:公司质安部对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的建立落实情况督促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季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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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患职业病企业赔钱吗

全文共 7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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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的伤害是贯穿整个劳动过程中,如何防止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才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那么,患职业病企业赔钱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工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职业病企业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患职业病企业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患职业病企业承担。

被拒绝赔偿的职业病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协商和解。双方就职业病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患者会有一些妥协,建议急需治疗费的患者考虑这种方式。

2、仲裁。企业拒绝赔偿的,职业病患者可以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

3、诉讼。如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如果企业拒绝赔偿的,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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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

全文共 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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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吧?

答案是肯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每年一次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在省级或市级建设安全站之类的部门年检。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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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全文共 23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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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集团公司就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集团特点

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集团内部主要采取“金字塔型”和“围绕型”结构。

金字塔型结构又称持股型结构,是标准的产权控制模式;

围绕型结构是若干个“金字塔型”集团重组后的形式,整体呈现群星环月的形状。两种结构均包含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与协作层四个基本层次。

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

(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

(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

(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

(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

本质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区别

在诉讼中确定原、被告主体资格时会发生争议,某某集团公司作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般都不会发生争议,但在某某企业集团诉讼时则容易出现问题,即企业集团可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诉讼或应诉。理论界有人认为企业集团与联营企业相同,故在法人型联营情况下,具有法人资格;也有人认为企业集团并非联营,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人格。

在法律层面,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因此,企业集团并非是企业法人,其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这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集团公司是显著不同的。根据该《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然而该文件同时又规定,企业集团不但要满足注册资本、子公司数量等要求,而且必须具备统一的企业集团章程;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可见,《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对企业集团却是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点是需要经营者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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